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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2-04-1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 姚建宗、黄文艺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是以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的实践,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现实发展,中国传统文化与文化传统以及人类政治法律文明共识,为研究基础和资源,从中总结、归纳、概括和建构作为一种理论模型的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国经验而又在约束条件下具有普遍真理性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这种研究不仅要致力于总结和概括宏观意义或者一般意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框架,而且还要特别地总结和概括微观意义或者部门法学意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构成。

我国基本法律的标准及范围扩张 李克杰

要:我国基本法律的标准和范围,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模糊不清,学术界的解释也难以统一,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立法实践。在造成 “高法低定”和 “低法高定”的同时,还使基本法律的分布极不平衡,个别重要领域甚至基本法律完全空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前提下,亟需厘清基本法律的标准,实现范围扩张,使法律体系结构更加严谨、内部更加协调、体例更加科学、调整更加有效。

法律文化研究

美国反托拉斯法生成进路研究——以规制铁路公司垄断为线索 陈 兵

要:19世纪下半叶是美国反托拉斯法生成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铁路公司垄断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面对此,联邦和州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其中州承担了反铁路公司垄断的主要任务,初步形成了州反托拉斯法的制度框架,为联邦反托拉斯法的生成奠定了基础。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对公用事业垄断的规制、州反托拉斯法的建设以及《谢尔曼法》背后利益的关注,构成了解读反托拉斯法生成进路的三个结点。

变革与转型: 宋代 “别籍异财”法的时代特色、成因及意义论析 张本顺

要:宋代“别籍异财”法鲜活的时代特色为:由唐及宋初的妇女奁产不在兄弟财产析分之列,发展到北宋仁宗时的非因父祖财产及因官自置财产,不在论分之限;由唐及宋初的父母服阕后的合用析户,发展到北宋中前期的父母葬后即可辄析家产;由唐及宋初的父母主持不脱离户籍的“生分”,发展到南宋时期的父母在世,兄弟之间的完全“别籍异财”;由唐代对“别籍异财”者的严禁与刑罚,发展到宋代对“别籍异财”者的逐渐认同与宽容。宋代“别籍异财”法特色的生成不仅与家庭个体的财产权利意识高涨、已婚妇女的推动有关,更与家产争讼有关;其嬗变历程无疑为我们深刻认识宋代法律的近世化转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视角,亦昭示了法律须随社会变动而变动的法律哲理。

社会交换与法律 周安平

要:社会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交换的关系。人际交换的关系在形式上表现为契约的交换和非契约的交换,两者在交换的主体意义、交换内容的性质、交换的程序意义以及交换的公正性原则等方面存在差异。人类社会经历了从非契约交换到契约交换的历史演化,非契约交换是人类社会关系的开端,而契约交换则是社会关系发达的产物。在人类社会的进化过程中,法律因陌生人契约交换的需要而产生,并为陌生人的契约交换提供保证,从而法律与契约的交换形成了同构的关系。法律在将契约交换的关系纳入自己的领地时,也与非契约的交换关系发生了分离,这种分离导致了法律与非契约交换之间形成了张力。

●司法学

刑事和解能否承受死刑司法控制之重?——基于案件社会学的分析 梅传强、周建达

要:作为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本土性的司法实践,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是由部分学者的理论倡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指引与一些地方法院的积极实践三方共谋的结果。由于理路与论据上的一体两面性,价值层面的相关争论难分伯仲,故有必要引入案件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经验地看,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纠纷化解过程,围绕着三方主体的和解活动所产生的8个变量均在实质地影响着和解的进程及最终的命运。这些变量的能量释放及相互作用过程构成了死刑案件刑事和解实践运作的基本规律。通过对这种过程性的分析或规律性的把握,最终可以看到,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前景并不乐观。

论法官的裁判良心 王淑荣

要:近年来司法界已意识到司法裁决并非全由法律所决定,如果司法裁决并非全部客观,法官的职业行为就变得相关,法官审理具体案件时不仅仅依据的是事实与法律,还要结合自己的良心,要求法官在裁判中要尽量保持良心的客观性。因此,关注法官良心与法的关联性、法官良心的自由与中立及法官良心的社会尊重和养成,直接影响着法官裁判的公正及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严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陈屹立

要:利用虚拟变量法对严打政策的计量经济学研究发现,严打政策对暴力犯罪产生了显著的威慑效应,而且还存在着后续威慑效应。但对财产犯罪和总犯罪的威慑效应并不明显,这和严打的重点打击对象以及暴力犯罪的占比是有关系的。严打的威慑效应是严打长期存在的技术基础,官员面临的现有博弈格局和成本收益状况则是严打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

对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理论反思 张家骥

要:一般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两者含义基本相同,且可以通用、互换,但实际上两者的内涵并非等同,不能简单地将两者作为相同概念混用。虽然分析哲学有这样的箴言:词没有固定不变的含义,它的含义取决于具体语境的上下文对它的具体委托是什么。但是作为法律术语,若唯以通过分析上下文方能确定其含义,难免会在学术讨论中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甚至会在写作中因断章引用他人词句而导致己文辞不达意。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对证明责任及其相关概念争议的分析,探究证明责任的具体含义,并反思我国民事证明标准的界定。

理论纵横

原则理论与法概念争议 雷 磊

要:法理学中法概念之争的中心议题在于法律和道德在概念上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或者说法律效力和道德正确性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为了证立联系命题,阿列克西在其早先的原则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原则论据,后者包括安置命题、道德命题与正确性命题。在逐一检讨了这三个命题的恰当性以及其与联系命题间的关联度后可以认为,原则论据无法用来证立联系命题。但这并不表示联系命题就必然失败,因为原则理论可以别的方式来证明它。法概念的争议是有关法律效力判准的争议,最终是政治哲学上的争议。

基于合法律性的合法性——从韦伯到哈贝马斯 孙国东

要:韦伯具有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结,这种情结使他尤为强调学术的文化政治担当,亦使其具有学者和“群众性政治家”双重身份。作为学者,他对现代社会“基于合法律性的合法性”(法理型统治)模式进行了详尽分析;作为群众性政治家,他又明确提出了“领袖民主”(卡理斯玛型统治)合法化模式。这两种理论模式均具有政治现实主义和实证论倾向。哈贝马斯总体上拒绝了韦伯合法化模式的描述性路径,并极力批判了其领袖民主模式;但他亦将其合法化论说建基于韦伯式基于合法律性的合法性模式之上,并做出了可以容纳道德性内容的理论重构。

专利价值之谜及其理论求解 梁志文

要:在当今专利制度中,尽管多数专利的价值往往少于专利申请和维持的费用,但专利申请案和授权量却急剧增长。这被称之为专利价值之谜,其理论求解应从专利获取的目的出发。竞争者之所以通过申请大量专利的方式形成专利组合,是因为它既是竞争者的防卫之盾,也是其进攻之矛。非竞争者所拥有的专利组合备受人们指责;但事实上,非实施企业拥有的专利质量大都可靠。此外,大量专利的形成是专利制度为鼓励专利竞赛有意而为的结果。因为由大量专利结合而成的专利组合能够区分市场上真正的创新者和模仿者,从而保障创新者的竞争优势。我国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鼓励我国的创新企业形成自己的专利组合。

社区调解中的合作主义——基于西南某市调研的分析 曾令健

要:转型期的社区纠纷以内生型纠纷为主,外生型纠纷则与经济发达程度、城市化程度呈正比,二者均属于“可控型纠纷”。作为内生型纠纷解决机制,社区调解体现出了纠纷解决合作主义,涉及“政府/社区”与“调解者/当事人”两个维度。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社区调解合作主义的发展向度是:纠纷解决机制应以力量整合的面目出现,强调不同调解力量的合作;政府力量与社区调解力量合作的结果在于实现一种强制性平衡与整合性均衡,通过政府主导下的基层政府与社区力量之合作实现基层社会的有序与协调;政府力量的选择性介入须严格限制,且把握好介入的适当性,以确保社区/民众的纠纷解决自主性。

法律治理中的激励模式 丰 霏

要:法律治理的最高境界是实现非强制性的法律激励。法律激励的场域存在于法律关系的实践之中。法律激励的实现模式主要包括三类六种模式:权利模式与义务模式、奖励模式与惩罚模式、助力模式与阻力模式。各种模式之间具有相互联系、互相辅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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