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海纵览 >> 《法制与社会发展》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 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2-02-0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l 司法研究

中国藏区刑事和解问题研究——以青海藏区为中心的调查分析 苏永生

摘要:在中国藏区,刑事和解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是该地区重要的刑事冲突解决机制。近年来,在和谐社会语境下,中国藏区的刑事和解有所复兴,主要表现为诉讼外和解与诉讼内和解两种形式,其基本依据是盛行于当地的和解赔偿习惯法;实践中,和解的主持者主要是在当地具有威望的长老、宗教人士、村长、部落头人的后裔、司法人员等。就整体而言,中国藏区的刑事和解与国家刑事司法之间是冲突的,而且造成这种冲突的原因较为复杂。为了解决这一冲突,实现中国藏区刑事法治的良性发展,应以维护刑法规范的有效性和彻底解决刑事冲突为功能向度,建立包括刑事案件发现制度、诉讼外和解确认制度和诉讼内和解制度为基本内容的刑事和解制度。

地位与策略:“大调解”中的人民法院 王禄生

摘要:本文是对当前部分地方推行的,力图追求法院在"大调解"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本土实践的反思,并试图通过论述证明:法院在现有的制度环境下很难真正地扮演起"大调解"中的主导角色。这与执政党对法院的定位、社会公众对解纷机构的选择倾向和司法的固有限度息息相关。法院的这种角色决定了其在追求"大调解"格局"主导地位"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种策略。这些策略的采用虽然极大提升了法院解决疑难纠纷的能力,但却同时进一步限制了法院对"主导地位"的追求。二律悖反的事实说明准确定位才是法院在"大调解"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基础和关键。

法官的实践性知识与智慧导向

摘要:法官智慧是现代知识司法的一种象征。智慧的法官必须用法律的智能和审判技术使得司法审判的程序设置和实体性规定更有实效。智慧的法官能够为社会提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物的和谐共处。智慧的法官本身就是现代司法的一种象征。法官是智慧的知识的天然结合。良好的司法制度应该是美德和智慧的结果。一个优秀的法官必须掌握充分的法律知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司法经验。法官智慧以法律知识为基础,并且是对法律知识的升华。法官的智慧以司法审判的经验为补充。法官智慧的获得与其主体及其主观能动性有关。法官的智慧体现的是法官的敏锐观察力与良好的尺度感,能较快地判断出,在特定的场合下,什么样的裁判是最恰当的。法官智慧的综合性体现在法官的司法审判中。

“当判则判”与“调判结合”——基于实务和操作层面的分析

摘要:"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并不意味着"调解万能",其意义在于进一步促进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并适应社会需求,在刑事、行政领域引进协商性因素。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优先"符合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优先于公共利益考量,除法律明确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外,调解与协商和解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和责任,一般不能因公共利益而否定或限制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制约、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职权的结合、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可以保证调解的正当性和效益。同时,诉讼调解必然以判决作为后盾,调判结合并非选择性安排,而是司法诉讼制度的必然。从实务角度出发,准确把握调判结合的原则和尺度、规避调解风险至关重要。从长远的发展而言,调判结合仍可进一步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多元功能和价值。

论中国法院的“合一制”——历史、实践和理论 陈杭平

摘要:中国法院经过较长时间的历史演变,20世纪80年代初确立了独特的"合一制"组织模式。"合一制"指的是一种审判与(司法)行政彼此交织融合、由院长全面负责的科层化的制度安排。"合一制"一度对中国持续快速的经济增长产生积极影响。但是,随着社会中心议题及正当化机制从经济增长逐渐向社会可持续、综合性发展转变,司法行政与审判融为一体的组织结构已不合时宜。将司法审判从过度的科层结构和"总体性"框架中"脱域"出来,进而促进宏观政治社会的功能分化,应作为一种发展取向。

l 西方法哲学

权利类属理论之反思——以霍菲尔德权利理论为分析框架 陈彦宏

摘要:权利话语所面对的窘境在于提出主张的双方希冀透过权利所获得的保障,或说阻止他人行为的意图虽不必然同一,但由于共同内涵中词汇的共享,使问题变得棘手。与其争论相冲突的权利主张孰轻孰重,美国学者霍菲尔德指出"权利"一词蕴含四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是权利、特权、能力与豁免,并以实务判决作为分析对象,为不同的权利类属进行定性说明。借用霍菲尔德理论架构,并据此推断美国罗伊诉韦德案判决所保障之"权利"应该属于霍菲尔德理论中的何种类属。

作为法院创造物的法律——格雷法律渊源理论探究

摘要:格雷区分法律与法律渊源,这种区分本身代表他的法概念:法律是法院创造的一般规则。相较于奥斯丁法律命令论,格雷认为不是主权者,而是法官创造了法律。然而,在讨论法律渊源的法律约束力,格雷的立场徘徊于强弱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理论,造成了其理论的不自洽。借助凯尔森和哈特对此的相关批评可以看出,如果扩大格雷法概念的外延,上述冲突将得到化解。因此,格雷所谓的法律渊源其实是法律的一部分。

权威命题与法律理由的性质:一个反思性的评论

摘要:法律理由的排他性与内容独立性是支撑权威命题的基础,也是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与其他法哲学流派相竞争的根据。Wilfrid WaluchowHeidi HurdLarry Alexander对法律理由性质的批评都不足以推翻法律的排他性,但排他性并不必然产生义务,因此既要坚持以法律的制度性为基础的实践权威的特征,又要改进权威合法性的证成模式,使得权威理由能够产生服从的道德义务。法律的规范性不是一个事实问题而是一个证成问题,民主参与的因素可以把实践权威的排他性与行动者实践推理的内在性结合起来,从而权威可以使服从者产生服从的道德义务。

l 理论纵横

风险社会的法理解读 杨春福

摘要:风险社会理论在全球化浪潮的裹挟下已经成功地波及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风险社会与社会风险是存在差异的概念,对风险社会的理解必须置于特定的语境和场域之中,中国的风险社会具有强烈的地域特色与时代背景。风险社会的生成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变革和理念更新,法理学界应当认真对待这种大变革。文章主要从法律理念以及法律制度的构建与运行层面对风险社会进行法理学的解读。

清代中国法律知识的传播与影响——以汪辉祖《佐治药言》和《学治臆说》为例 徐忠明

摘要:清代州县衙门的组织架构与制度安排,以及牧令缺乏行政技能和法律知识的状况,导致了"官箴书"和幕友的大量出现。清代著名幕友和循吏汪辉祖撰写的《佐治药言》和《学治臆说》被幕友和牧令视为"官箴书"中的典范。这两本书在清代中国流传广泛,影响巨大,其主要传播方式包括口传、抄本和刊印;而他人的引述、摘录与汇编,也对书籍的传播和阅读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推荐、赠予和购买情况来看,这两本书在当时应该得到了很好的传播、阅读与接受。严格说来,清代"官箴书"是特殊意义上的总结和阐述州县实务知识的书籍,具有经验性与实践性的特征。"官箴书"的广泛传播与阅读,也导致了州县牧令在处理行政事务和司法问题上形成了相对的一致性。

论法律概念的实践逻辑——兼论案例教学法的理论基础

摘要:法律概念与自然科学概念至少存在两个方面区别:法律概念具有"实践性",自然科学概念具有"理论性";大部分法律概念具有"类同性",大部分自然科学概念具有"相同性""实践性"构成了法律概念的本体论特征,"类同性"构成了法律概念的逻辑特征。因此,法律概念具有自身的实践逻辑。兰戴尔最先提倡的案例教学法是建立在一种有缺陷的法律科学构想基础上的。法律概念的实践逻辑构成案例教学法的理论基础。

美国宪法禁酒令的立与废——兼谈美国进步主义时期的法制变迁 王晓光

摘要:美国宪法第18条修正案要求美国全国禁酒,但是实施不久,又被第21条修正案所废止。禁酒令是与当时美国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社会转型,以及朝野上下为解决社会转型中的矛盾和问题而开展的进步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这一立一废,带给我们对于公共利益与个人自由、法律与道德、立法与执法等关系的思考。美国进步主义时期的国家权力结构和公民权利结构都进行了调整,法律自身也发生了许多变化。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