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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1-04-2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契约文书之于古人生活的意义 冯学伟

摘要:古代中国社会存在着稳定的契约秩序,契约文书之于古人的个人生活有着重要的意义。契约本身是中国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古人的经济关系乃至人身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都是靠契约文书来维系的。契约文书是古人生活中须臾不可离开的东西,为中国人追求自己的理想生活(二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提供了约束和保障机制及互相之间的行为规范,使每个人在追求各自理想生活的时候,有规则可循,从而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

“情法两尽”抑或是“利益平衡”? 汪雄涛

摘要"情法两尽"作为中国传统司法的习惯表达,在古代判牍中十分常见。但是,由于对律法的遵从仅仅来自官僚机制的脆弱约束,"情法两尽"的理想在遭遇现实的情法冲突之后,往往呈现出"以情曲法"的面貌。同时,由于情理本身的变动不居和缺乏基点,"酌情"实际上是一种模糊表达。归根结底,所谓"情法两尽",与其说是在平衡情理与律例,还不如说是在进行利益的分配与考量。

中世纪西欧法律的内在逻辑与现代法律的开启 郑智航

摘要:从整体上讲,中世纪西欧的法律深受神学思想的影响,并在神权与王权长期的斗争过程形成了神权的独语特性;在世俗法领域强调初级互惠的观念;在具体的纠纷解决过程中强调激发个人以决斗为表现形式的内在勇气。尽管中世纪西欧法律的内在逻辑导致神性对人性的压制、法律人道主义的缺失以及法律独立性的缺乏,但是,这套逻辑及其所支撑的法律制度并不像有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一无是处。它对西方法律传统的现代转型以及法律主体性的开启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激励的理想形态 丰霏

摘要:激励功能是法律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不论是在法学理论探索还是在部门法学研究中,法律激励问题已经逐步获得关注。然而,对于法律激励的制度设计尚需要价值目标的方向性指引,唯有明确法律激励的理想形态才能有效实现激励机制设计的合理性与科学化。法律激励的理想形态最终表现为对行为主体自我激励的激励功能。这一理想形态不仅是激励理论的发展目标,也是法律激励的客观要求和理论归宿。而这一最终理想形态的实现则依赖于法律制度的能动激励与互动激励的有效实践。三种理想形态相互支撑,构成了法律制度激励功能的理想图景。

明清州县司法审判中的“人情”因素——以“一女二嫁”、“典雇妻女”、“买休卖休”案件为中心 潘宇

摘要:明清州县官员在审理有关"一女二嫁""典雇妻女""买休卖休"案件时,其判决结果有时与法律制度有较大的出入。判决结果与法律制度的冲突在明清州县司法审判中是较为常见的现象。这些判决体现了官员们"顺人情""体风俗"的观念,是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基本特点。

社会抚养费法律性质考察——从若干相关行政、司法实践而展开 湛中乐伏创宇

摘要:社会抚养费制度作为计划生育政策推行和保障的一项重要措施,其法律性质为何依然争议不断。通过分析近年来有关社会抚养费的司法判决可以发现,实践中仍然有不少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将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对待。从社会抚养费的规范依据和理论基础来看,将社会抚养费当成一种行政处罚均难以成立。社会抚养费应当属于超生对社会所造成负担的一种经济补偿。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标准、程序和对权利限制的制度都有待重新评估。

我国宗教事务管理立法实施状况调查 冯玉军

摘要: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的大力发展,我国宗教事务实现了从政策主导向依法管理的转变,初步形成了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法规规章体系。文章采取立意抽样的方法,通过较大规模的问卷调查和多场与爱国宗教界人士座谈,力求客观、全面地把握我国五大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以及普通非信教群众对当前我国宗教事务管理立法实施状况的评价,从而为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优化以及将来宗教事务基本法律的制定提供参考。最后就当前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论常识主义刑法观 周光权

摘要:刑法学发展至今貌似精巧,但理论构造似乎离生活常识越来越远,使得理论与公众的规范感觉、认同感觉之间的分歧很大。刑法研究无论走何种道路,可能都面临需要重新思考的问题: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哪些是常识性的东西,亦或哪些是生活经验上特别值得重视的东西。刑法学回归常识主义,要重视两个问题:一方面,刑法本身对社会有什么益处?或者刑法的社会功能究竟是什么?另一方面,刑法学回归常识主义,是否有可能性?亦即使刑法学和生活常识接近,或者尽量回归生活常识、尽量让公众能够去认同是否有可能?如果有可能,则其出发点或者基点是什么?常识主义刑法观对于欧陆刑法学会给予特别关注,强调跨文化的刑法趋同性,肯定了通过刑法保护社会中通行的规范关系的重要性。

事实与规范之间:当代中国刑法立法方法论批判 王志远

摘要:在我国刑法立法中,"事实中心主义"立法方法论长期以来以潜在的方式发挥作用。然而以此为方法论指导提出的立法议案、设定的特定刑法制度却现实地存在诸多困境,这说明此种立法方法存在缺陷。从根本上讲,"事实中心主义"立法方法论忽视了作为刑事立法选择的有效"规范指引"。鉴于此,"事实与规范二元平衡"刑法立法方法应该得到提倡。

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1983-2009 徐昕田璐

摘要:暴力抗法是国家与社会的短兵相接。以司法能力为线索,从国家与社会两个层面,结合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两种视角对暴力抗法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暴力抗法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能力的不足,体现在司法领域即司法能力的不足。治理暴力抗法的主要思路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应从惩罚与激励两个方向入手,努力提升司法的强制能力、救济能力及合法性能力。

司法判决说服性的修辞学审视——围绕听众的初步分析 彭中礼

摘要:听众就是说话者在论辩过程中想通过其论辩来影响的人的总称。在佩雷尔曼的修辞学理论中,听众可分为普遍听众、特殊听众和说话者本人。司法判决的听众可以分为法官自身、当事人、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以及关注该案的人。听众是司法判决过程中的旁观者;听众需要被"说服",法官需要通过司法判决去说服听众;听众自己也有"裁判天平",因而其"裁判"倾向会形成"修正性的民意"。司法判决可以从事实层面、法律层面和伦理道德层面去说服听众。

证明理性化与刑事定罪标准之调整——基于防控司法错误的视角 林喜芬

摘要:近年来,一些学者主张我国应吸收借鉴西方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客观地讲,该证明标准在西方确实能最大限度地防控错判无辜的司法错误,同时还可以兼顾错放罪犯的司法错误,但却是以一套科学合理的证明机制为配套的。鉴于我国现实的制度语境,庭审证明标准能否松动不仅在于语词的改换,更在于语境的转换与配套证明机制之完善。

国际私法中规则和标准之争的经济学分析 田洪鋆

摘要:国际私法规范是应该主要表现为"规则"还是应该表现为"标准"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传统的理论分析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的方法被引进到国际私法领域中,并且首先被运用到对规则和标准合理性的论证中,现有的经济分析并没有给人们清晰的思路来解决规则和标准的争论。要想用经济学的方法来解决国际私法关于规则和标准之间的争论,必须深入到规则和标准的经济学本质并结合国际私法的实际,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

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权利诉求 张琳琳

摘要:中国的城市化作为缓和城乡二元结构状况为目的的一种社会发展趋势,既为"三农"问题的解决带来了机遇,也使农村中固有问题和矛盾日渐凸显,同时在其不断推进中还将带来新的问题。农民的权利诉求是农村城市化中的主体回应,与城市化进程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诸如社会结构、现代化目标、流动性、社会心理等城市化中的多种因素影响着农民权利诉求的产生与变化,而农民的权利诉求同时也促进着城市化发展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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