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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09-12-0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目录:

法律文化研究
1.汉语歇后语的法律文化概观
——以《杂纂七种》为中心的分析 霍存福 (3)
摘 要:
歇后语是俗语的一种。纂辑于唐宋明清时期的《杂纂七种》中的歇后语,有许多属于法律范畴或与法律相关的内容,涉及到刑事法、民事法、诉讼法、行政法等对应于现代法律部门的各色法律现象,反映了当时人对法律及其运行状况的体验和认识。歇后语中涉及法律事务的,多是"引子",有时"注释"也涉法。歇后语反映当时社会的主流法律意识和观念倾向,尽管它对某些法律现象的反映有滞后性,个别歇后语也有不精确的情况存在。
2.中国宪政文化与制度建构的反思 张千帆 (20)
摘 要:
五四前后的思想文化运动为什么没有产生有效的现代宪政制度,因为我们缺乏形成和革新制度的能力。制度经常是利益斗争和调和的产物;制度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基本共识基础上;制度的构建还需要法治文化、社会和经济因素以及制度本身的作用。
3.册亨县者述村布依族婚姻习惯法研究 周相卿 (35)
摘 要:
册亨县是贵州全省最集中的布依族聚居县,也是最偏远的县份之一。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背景,一些布依族村寨较好地保留了原始习惯法文化。保留得最好,能够形成完整系统的最典型习惯法制度就是当地的婚姻制度。历史上传承下来的形式婚制度与国家法多元并存,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4.关于甘南藏族婚姻习惯法的实证分析 刘艺工 刘利卫 (45)
摘 要:
婚姻习惯法是甘南藏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甘南藏区的法制变迁使这里的婚姻习惯法的内容和特点具有明显的地区特色。甘南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有冲突,也有协调一致之处。如何更好地实现国家婚姻法与民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需要各方面的长期努力。
5.礼仪犯罪再论
——以明律为中心的研究 吕 丽 游津波 (54)
摘 要:
中国古代的礼仪犯罪,在其违礼的内容、侵犯的社会关系、成罪以及处罚等诸多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与规律性,表现出传统礼仪法文化的特色。

权利研究
1.配偶权之权利属性探究 裴 桦 (64)
摘 要:
关于是否在《婚姻法》中承认配偶权概念,学界争议较大。事实上,配偶权是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侵权行为法体例下救济配偶利益所必需的内容。就其属性而言,配偶权具有对内的相对权和对外的绝对权的双重属性。
2.论冲突法上的个人法律选择权 朱 莉 (74)
摘 要:
个人法律选择权是通过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确定解决争议之准据法的资格,该项权利是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得以存在的。个人法律选择权的承认有着深刻的理论渊源。依据当代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理论,个人法律选择权具有多方面的经济价值与法律价值。与个人法律选择权所具有的存在价值相对应,当事人意思自治呈现出成为一般法律适用原则的发展趋势。

理论纵横
1.中国大陆首批信息公开诉讼案件论析(2002—2008) 赵正群 董 妍 (85)
摘 要:
整理研究自2002年以来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资料,发现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信息公开诉讼具有诉请公开信息的主体多为公民个人,诉请公开信息多与个人或经营性企业的财产利益相关,并主要以地方政府规章作为起诉依据,原告方胜诉比例低等特征。存在着社会团体、公益组织与专业人士对具有突出公益性质的信息公开诉讼参与不够,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诉求水平相对较低,信息公开诉讼资料不够公开等问题。使具有重要宪政保障意义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对政治体制改革和宪政建设的支持作用尚不够明显。为此,建议尽快制定国家信息公开法,为信息公开诉讼提供更为规范完整的法律依据;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执行机制,为信息公开诉讼提供良好行政执法环境;在诉讼实务中,注重运用案例指导制度来指导信息公开诉讼实践,总结提炼充实相关诉讼规则,并提高信息公开诉讼的透明度,以推进体现当代世界法治文明发展潮流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发展。
2.有意违约的研究 孙良国 于忠春 (96)
摘 要:
有意违约是合同法中常见也容易被忽视的概念。尽管有不同的标准,有意违约的界定应主要考虑主观标准和功能标准。有意违约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点:违约行为、违约人的故意性、违约行为应受超越赔偿标准的制裁。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有意违约和损害赔偿范围的问题上观点不同。实践中,普通法系认可故意违约更可能受到超越损害的赔偿的制裁。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承认过错对违约责任承担的影响,一些司法解释确肯定了恶意违约与惩罚性赔偿的关系,但仍有值得商榷和检讨的余地。
3.合议制与独任制优势比较
——基于决策理论的分析 张雪纯 (107)
摘 要:
如果将裁判过程视为一个发现问题—确立目标—收集信息—建构决定—选择方案的决策过程,裁判过程就必然要符合决策行为的一般规律。从决策理论来看,合议制与独任制各有优势,不同国家在配置二者时必须充分考虑并合理运用决策理论中的基本结论,并按照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产生正确结论、有助于合理配置既有司法资源、适当考虑民众的司法民主诉求的原则综合考虑,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度的功能。
4.凯尔森法律规范性理论评析 苗 炎(117)
摘 要:
凯尔森批评某些实证主义法学家一味坚持经验主义的立场而忽视了"是"与"应当"之间的分野。他以新康德主义为哲学基础,坚持认为法律具有规范性,并以基础规范来解释法律规范性的来源。他力图在实证主义的框架内,提出一种不同于自然法理论的法律规范性理论。他的法律规范性理论具有下述特点和问题:第一,他的规范性理论使得法律的规范性成为选择性的问题并被形式化了。第二,他将法律规范性的对象局限于官员的做法缩小了法律本应具有的对普通民众的规范性。第三,他关于效力与实效关系以及基础规范的分析存在一定的矛盾和不自洽之处。
5.论华北人民政府时期婚姻法的价值取向 蒋燕玲 (124)
摘 要:
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后没有制定统一的婚姻法,而是根据情况灵活适用晋察冀和晋冀鲁豫两大边区原有的婚姻条例,同时针对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做出补充性解释和说明,在秉承发展中确立了平等自由的婚姻法价值取向。华北人民政府施行的婚姻法规忠实地践行着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价值取向,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6.医患关系探微
——一个法社会学的视角 马 宁 王斌 (130)
摘 要:
通过对患者权利内容以及医生现实困惑的阐释,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对医患矛盾加以理论上的澄清,我们可以发现医患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只有从狭隘的对立转为一种宽容的互动才能走向最终的和谐。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张文显等 (136)
2009年总目录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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