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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09-06-25 来源:中国期刊网网站  作者:佚名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1期目录、摘要、关键词

中国法理学30年发展与反思 黄文艺; 3
中国法律史学发展30年理论创新回顾 吕丽;张姗姗;刘晓林;冯学伟
; 17
中国宪法学发展30 任喜荣
; 27
法治与人性尊严——从实践到理论的反思 庄世同; 37

要:作为现代民主宪政社会不可或缺的生活形态,法治的意义及其核心价值,不论在具体法律实践或抽象理论阐述上,却依然存在着极大争议。大法官会议以人性尊严为本的法治观点,毋宁是一种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法治观点。无论是形式合法性或民主程序的法治要件,均无法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上,保证执政者或立法者不会借助法治的形式要件,来追求满足其政治野心或个人私欲的不正当目的。法治理想的追求,应当着重法律实质内容的道德论证质量。就人性尊严的内涵来说,德沃金提出的两项人性尊严原则,内在价值原则与个人责任原则,确实是值得我们反思借镜的理论资源;特别是,他对人的内在价值的诠释,亦即人具有由自然与人类共同创造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客观价值,适足以填补大法官人性尊严观的论述盲点。

关键词:法治;人性尊严;形式法治理论;实质法治理论;合法性;民主;德沃金


法律与发展:韩国的经验 崔大权;韦洪发; 52


法治的生活之维——走向生活世界的中国法治导论 李龙;罗丽华; 57

要:从生活的维度研究法治是法治理论丰富和发展的需要,也是法治实践探索和反思的结果。中国法治实践正在描绘的一幅可能的法治图景是从法律制度的完善到法治理念的凝练再到法治文化的型塑。文化其实就是人们的生活方式,法治文化的建设因此也是法治的生活关怀。对生活的研究滥觞于20世纪西方哲学界,胡塞尔、列斐伏尔、哈贝马斯等现当代哲学家的重要理论中都彰显了哲学回归生活世界这一主题。生活给法治提供了新的范畴体系、理解框架和理论背景。法治以生活为立场是对法治上层建筑立场的补充和完善,其拓展了法治理论,回应了法治实践,也为中国法治走向生活世界提供了路径。

关键词:法治;生活;生活世界;日常生活


中国法治发展的目标冲突与前景分析 蒋立山; 67

要:中国的法治发展是与社会结构转型、体制转轨和大国崛起等进程复杂交织在一起的社会总体发展战略的一部分,为化解制度创新、秩序转型与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等因素之间的目标冲突,中国法治实际走上了一条政府推进型的渐进发展道路。为此,可以把中国法治发展划分为经济主导的法治建设阶段、社会建设主导的法治建设阶段,以及政治主导的法治发展阶段。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主导的法治建设阶段。如果从现在到2020年的中期发展目标能够如期实现,中国预计在2020年有望进入政治主导的法治建设阶段。同时也要看到,从现在到2020年之间的不确定因素会导致法治发展的不同前景。

关键词:法治发展;目标冲突;法治前景

性别正义:迈向宪治的社会性别 张清; 76

要:我们对性别身份及其差异已经习以为常,而这或许是一个可怕的错误。性别平等的实现有赖于我们对社会性别及其女权主义理论的深刻理解,以期在性别认知的基础上对现存的性别歧视进行矫正。透过妇女的经验,性别化取向和决疑术可以为女性主义法律的理论化、性别化与权利实践策略的企图提供理论与实践的架构。由是,我们对跨性别及性别正义充满宪政期待。
关键词:社会性别;性别化取向;决疑术;性别正义

私权的层次划分与体系建构 彭诚信; 86

要:私权的核心与实质是正当利益,利益对主体的重要性与关系紧密性决定了私权的层次性。基础性权利(元权利)、辅助性权利、救济性权利是私权的层次性体现,三者及其内含的各种具体权利成为私法的核心内容并符合逻辑地构成层次分明的私权体系。私权的层次划分与体系建构为研习私权提供了清晰的概念内涵以及新的思考方式。
关键词:基础性权利;辅助性权利;救济性权利

权利观念的限度 尹奎杰; 104

要:权利观念作为法治条件下人们的思维观念,以法律权利为内容,以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并以一定的观念形式表现出来。由于人的观念本身的主观性,法律权利的有限性,以及权利存在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相对性,这就决定了权利观念存在着一定的限度。其局限性表现为权利不是绝对的,它受制于一定的公共利益,以国家财政负担为其成本条件,取决于公共资源的私人化配置,一定的权利总是意味着一定的义务与责任。

关键词:权利;权利观念;限度

排污权及存在的正当性 赵惊涛; 112

要:排污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是社会发展带来的权利结构变迁的结果。排污权的确定开拓了用市场机制来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的新思路,有利于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关键词: 排污权;新型权利;正当性

法律的意义模糊及其救济方法 谢晖; 122

要:模糊不明,即法律词汇表达的意思不明确,是一切法律都可能存在的病灶之一,这是人类思维的固有缺陷造成的。法律的统一性、明确性和规范性,不能放任法律意义的模糊,因此,寻求法律意义的明晰和确定,是法律人必须完成的使命。法律解释的基本任务即通过语言、文字或行为的方式交代,明晰因法律意义模糊而产生的困惑,其效力基础在于有权解释的强制性以及人们对法定权威的接受性。但在疑难、复杂案件中,当案件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对接与沟通出现困难时,法律解释无能为力,此时需要法律推理出场。疑难案件中,对法律可能存在多重意义的理解,法律论证可使案件的读者能够有自身的选择,这是一种更深层次的理解和阐释法律的活动。

关键词:法律病灶;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

村民自治立法之批判 冯乐坤; 133

要:村民自治组织在性质上当属团体自治,村民自治事务理当由团体全体成员共同决定,但现行法律以及地方立法规定实际上误解了其应为团体自治的本质。同时,因村民委员会所担负的管理部分公共事务本质上为农村物业管理,加之,村民委员会在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形下担当管理农村集体财产角色的影响,致使村民委员会的立法设计基础不尽合理,所以,在将村民委员会所管理的部分公共事务定位为农村物业管理以及借鉴城市居民自治为典型代表的业主委员会的前提下,应重新检讨村民委员会的立法基础,同时,因农村集体财产成员与农村物业管理成员并不一致,管理农村集体财产的村民自治组织理应单独立法。

关键词:团体自治;农村物业管理;农村集体财产

类型思维:刑法中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存在的法理根据 王昭振; 142

要:理性至上与科学实证主义为刑法中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的创建及其普遍化提供了原动力,而同时它们的历史局限性也为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产生与存在敞开了大门。法学方法一元论为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特征与开放结构奠定了认识论基础,而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结构则是法学方法一元论在刑法中的一种具体体认。对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具体内涵的把握也必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刑法诠释方法的发达必将成为其发展方向。

关键词:规范构成要件要素;法学方法一元论;类型思维

民国时期钱业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以三十年代银行立法为视角 李婧; 154

要:上世纪三十年代我国加强了银行立法,以实现金融垄断。1931年《银行法》是其颁布的第一部银行法,对银行设立条件、资本额、监管体制等均采取严格主义,有一定进步性。但为将钱庄纳入垄断金融体系,该法以许多规定否定钱业习惯法,以打击其势力,体现了法律规则与习惯规则调整社会秩序的不同效力,也是阶级利益冲突在法律上的反映。从钱业习惯法与银行法的冲突,可见习惯法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能弥补国家法的缺陷,实现社会法律多元化。

关键词:钱业习惯;银行立法;国家法;习惯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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