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海纵览 >> 《法学评论》
《法学评论》2011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1-09-1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l 评论·专论·争鸣

试析规范问题的法哲学意义 周 静(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哲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文章简略回顾了“是”、“应当”、“事实”和“价值”等观念在学术史上的演变以及它们同规范观念之间的联系,并针对规范的性质问题作了初步讨论。规范不同于事实,不同于价值,而是介乎二者之间,以它们为要素,借助某种方式组织起来。从规范角度理解法或法律的性质,理解法学的性质,需要结合这些相关哲学观念的相互关系及其变化过程,把它们放到一个更大背景当中。?

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之再完善?宋广奇(华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我国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做出了相应的修改,这对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改进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由于修正的不彻底性,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在长期实践中所暴露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全面的解决。法律依据的缺失仍是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本文针对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主体、程序模式、责任体系及处理结果效力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实施后仍然可能面临的问题阐述了见解,并提出了继续完善的新思路。

我国行政规章的事后评估机制研究——规章制定权扩张与监督权萎缩的非对称性分析及其解决 崔卓兰(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杜一平(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行政规章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其通过对上位法律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规范进行再次的“有限界定”和“陈述”,使之细化为实施中的细则条款。由于这种“细化操作”为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提供了广泛的“自由空间”,使行政主体有可能借此扩大职权,从而造成行政规章与上位法规定之间的不相一致甚至南辕北辙。鉴此,对行政规章进行事后评估,从行政系统内部入手,在源头上遏制行政行为的违法和不当,应成为行政自我规制和约束的自觉实践。

论知识财产使用权的时效取得 李雨峰(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内容提要:〖HTF〗时效取得制度滥觞于罗马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发展出不同的模式。在确定时效取得制度的要件和法律效果时,应当对这一制度背后的理念进行把握。时效取得制度是所有权人承担社会义务在私法中的折射,维护的是法律的秩序价值,其最终目的是促进公共利益。时效取得制度在知识产权法上有适用的空间,行为人通过时效取得的是知识财产使用权。时效取得与权利失效在构成要件、法律理念等方面存在差异,在知识产权法上有其独立的功能与意义。?

表见代理判断标准重构:民商区分模式及其制度构造 王建文(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李 磊(河海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极不利于司法裁判的稳定性,故应立足于我国实践,并借鉴域外立法与实践,对我国表见代理判断标准展开系统的反思与重构。在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认识方面,应认为《合同法》49条所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包含了“本人可归责性”的要件。因此,在表见代理的判断方面,应强调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及“本人可归责性”的构成要件。以此为前提,在表见代理判断标准的重构方面,我国应在一般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对表见代理的判断标准进行民商区分,即通过对主体身份的区分来具体判断第三人及本人的过错状态。其具体方案为确认经营者身份的特殊性,使其与普通人身份相对照,从而提高表见代理判断的准确性。

论我国共犯制度存在的逻辑矛盾——以教唆、帮助自杀的实践处理方案为切入点 王志远(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将单纯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直接按照分则故意杀人罪处理的做法破坏了“实行行为”定型性,导致了我国共犯制度存在根基被毁坏的危险。由于我国共犯制度参与犯处罚条件设定根本无法容纳单纯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上述危险确切地讲就是一种"自毁"。尽管在分则中为参与自杀单设罚则可以化解这种危险,但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刑法分则规范体系的逻辑不完整。因此将单纯教唆、帮助自杀作为共犯进行处罚就具有了必然性,然而这就意味着应当放弃我国现行参与犯处罚条件设定的"主体间"制度思维模式。?

l 德国法治研究

从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看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协调 陈道英(东南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并非毫不相干的两种权利,对二者关系认识不清会导致将二者混淆的可能性。由于人格权产生所具有的特殊性较为集中的体现了宪法与民法的交叉,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得以成为观察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关系的绝佳切入点。?

德国刑法学中的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及其启示 陈 璇(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在德国当代刑法学中,主张兼顾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的二元论享有通说的地位。二元论最重要的特点在于行为无价值日益呈现出法益侵害化和去道德化的趋势。以此为基础,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对于不法的判断缺一不可,同时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德国二元论带给我国刑法理论的启示有:将法益侵害作为刑法中不法理论的基础,这是现代刑法学发展的大势所趋;将不法看成犯罪类型的完整体现,这是行为无价值得以存在的一个强大支撑力量;在二元论中,结果与行为无价值应以法益侵害和结果归责为纽带建立起紧密的内在联系。?

中德侦查权监督机制之比较与我国侦查权监督机制的完善 施业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江汉大学学报副编审)、罗 林(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内容提要:德国的刑事程序是现代询问制诉讼模式的典型代表,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借鉴意义。侦查权基于其行政权的性质具有扩张性、主动性,容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必须进行监督制约。德国对侦查权进行监督的方式是设置侦查法官,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我国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主要是通过侦查机关的内部约束和检察机关的外部控制两个方面来实现,由于立法上的不足, 以及业已形成的实践套路与立法精神的严重背离而存在着诸多缺陷。借鉴德国侦查权监督机制的合理因素,完善我国侦查权的监督机制的根本措施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通过司法权监督制约侦查权。

l 国际法论坛

对南极地区的国际法展望与中国立场:人类共同遗产的视角 梁 咏(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南极大陆作为现今世界上唯一没有确定主权和未开发的大陆,由于其特殊的自然环境和独特的战略地位,早已成为各方竞争的焦点。在全球气候变化、资源争夺日趋激烈以及相关科技发展的背景下,各国对于开发南极地区的兴趣进一步提高。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有必要重新考量和完善南极地区相关法律制度。作为发展中大国的中国,对南极地区有着日益明确的、独立的利益,应考虑在尊重人类共同利益、和谐共赢的原则基础上积极寻求中国在南极地区的“存在”。

论国际人道法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适用的几个关键问题 胡城军(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国际人道法在当前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其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的适用问题,而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为是否将适用到国际的与非国际的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相统一的问题。文章认为应该结束这种二元体制,实现二者的统一。根据人道法的相关规定及国际社会的现实,国际红十字会在非国际武装冲突适用过程中的作用不可忽视;赦免也是其极为敏感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l 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治

破解“矿竭城衰”难题的法律经济学方案 张式军(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王凤涛(河北金融学院法律系教师)

内容提要:矿产资源型城市在依赖便捷资源获得经济发展与财富积累的同时,无不面临经济社会的不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灾难问题,资源枯竭时矿产资源型城市似乎难以摆脱资源“瓶颈”而容易陷入衰落。以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传统经济转型和生态治理的思路已不能适用矿产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目前的环境资源税费制度也没能发挥遏制环境与资源衰退的作用。生态补偿提供了矿产资源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制度模式,有助于避免“矿竭城衰”的发生,实现矿产资源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胡艳香(湖南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博士)

内容提要:侵权法无法独立解决环境污染损害与赔偿严重失衡这一重大问题,迫切需要可以转化损害赔偿的途径。环境责任保险在本质上是侵权责任最终分担的一种法律技术。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正当性来源于其对能有效弥补环境侵权责任法在补偿损害、预防损害以及平衡侵权人利益上存在的制度性缺陷。

l 法律实务

实质法律推理于司法过程中的定位 强昌文(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黄祖旺(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

内容提要:实质法律推理的运用使司法具有了合理性、协调性和实效性。无论从法官的基本信念、思维方式、审理技巧,还是从法官的期待来看,实质法律推理在司法过程中都应得到普遍的运用。但是在我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法官优先选择形式法律推理,对实质法律推理报以谨慎的态度。必须要以实质法律推理为核心来重塑司法推理体系。?

能动司法与主动执行 王杏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广东金融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当前虽对“能动司法”还没有形成理论上的共识,但实践中早已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探索。依法治的基本要求,能动司法应在宪法与法律的框架内,依法司法、积极司法。主动执行是地方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的重要创举,其实质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贯穿能动、主动理念,以切实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实现,是在充分尊重权利人意志的前提下,法院主动采取灵活、高效的执行措施来提升执行效率的制度,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与现实的合理性。当然,主动执行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科学严密的制度,以作规范。

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功能的实证分析 洪 浩(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操旭辉(武汉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审判委员会作为我国法院系统内设的最高审判组织,对法院司法功能以及社会政治功能的实现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基层法院审委会7年来的运行实践表明,其功能既包括司法审判、经验总结和审判管理等显性功能,也包括职务待遇、检查监督、权力协调等隐性功能,而且隐性功能的存在价值和作用空间往往大于显性功能。未来司法审判之功能宜向司法评议功能转化,经验总结和审判管理功能才应是发展趋势,而隐性功能的背后因具有深刻的政治社会文化背景,故短期内难以消解。

信息网络传播权涉外侵权的中国法院管辖权分析——以《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1条的完善为中心 郭 鹏(华南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实施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其对中国境内产生的侵权结果相同。《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1条将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院管辖权优先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就导致当网络著作权侵权实施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而对中国境内造成同样的侵权结果时,中国法院却难以行使涉外侵权诉讼管辖权。该条款的管辖权分配缺少技术合理性及利益考量,且在理解和操作上还存有模糊性。通过借鉴欧盟《布鲁塞尔规则》及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目标指向标准,提出了对该条款的完善建议。?

l 法史探究

钱端升法学思想述要 谢冬慧(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钱端升作为我国老一代著名的政治学家,也是出色的法学家,他长期致力于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在法学研究领域造诣颇深,对法治、宪法及国际法等都有深刻的见解,形成了自己的法学思想。他渴望引进西方法制,主张政治制度化,逐渐实现法治的理想。通过长期的宪法学研究,钱端升对宪法与国家政治的关系、西方宪法的诸多理论及实际运行等都有自己独特的看法,也使他在国内立宪思潮面前能够理性分析,提出很多创建性意见,宪法学思想在此得以展现,从而构成了他全部法学思想的重心。而钱端升先生对国际法的重要性、法律形式及执法机构等所作的非常精准的阐述,又使他的法学思想进一步升华。?

论宋代的版权保护 任 燕(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内容提要:“翻版有例禁始于宋人”,即中国的版权保护“盗版”是自宋代开始。宋代经济的发展为版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印刷业的繁荣是版权保护的技术前提;宋代版权保护出现的直接诱因;宋代版权保护主体已涉及作者,宋代版权保护所涉客体广泛,宋代政府版权保护力度也很强,规定了出版审查制度对印刷品的管理制定了行业标准:宋代缺乏以私权为核心的对版权进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不注重作者权益的保护、无关王朝政治利益的书籍很难向官府及公众提出版权主张或者直接寻求权力机关的保护;同时也给了我们许多启示。?

l 法学随笔

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及其局限——以阎崇年千金挑错案为例 孟勤国(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