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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0-02-2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目录、摘要:

我国现行宪法中“节”的设置研究 邓联繁(3)
摘 要:
在宪法理论和宪法文本中,“节”是文字符号,是结构单位,在宪法形式结构、宪法体例形式中处于基础地位。我国现行宪法在产生过程中曾尝试在“节”的设置方面作全面突破,但受制于特定历史时期主客观条件的影响,最终基本上沿袭了1954年宪法的体例,只在个别地方有所发展。时过境迁,现行宪法所处的环境已有了很大改变,进一步完善现行宪法中“节”的设置受到了更多的关注。从学理上讲,拆分第三章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三章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分节规定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都具有必要性与可能性,日后修宪时宜作考虑。

基本权利与私法权利的界限 刘志刚(10)
摘 要:
作为法学范畴,权利概念是在近代社会才出现的,它和立宪主义政治哲学的产生实质上是关联在一起的。从权利概念产生的路径来看,认为私法权利先于基本权利而产生是对权利的误解。从权利产生的根据来看,基本权利是私法权利的依据和本源。就基本权利与包括私法权利在内的法律权利之间的关系而言,前者是后者发端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内容表现。基本权利与相关法律权利之间在逻辑上的关联性不能否认法律权利的独立性。法律权利较之于作为其根源的基本权利,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宪法文本之外的其他"权利"在性质上是基本权利。就权利的功能而论,民事权利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其相对于义务主体的请求权,与之相比,基本权利却不具有该种属性。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现状、趋势与对策 余敏友; 廖丽; 褚童(20)
摘 要:
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的发展、跨境贸易的增加和假冒盗版的盛行,要求各国制订有效的、快捷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TRIPS协定开创了国际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先例,以国际条约的形式要求各成员国通过国内立法制订有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措施。后TRIPS时期,发达国家并不满足于TRIPS协定所规定的最低标准,开始在各个场合同步推行超TRIPS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不仅在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万国邮政联盟等多边场所对发展中国家施压,而且在发达国家之间秘密谈判《反假冒贸易协议》。面对发达国家强力推进超TRIPS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态势,发展中国家只有联合抵制,把握平衡,推行符合自身利益的"软法"规则,同时加强能力建设,才能捍卫自身利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利益冲突与立法选择 温世扬、兰晓为(29)
摘 要:
农村土地之上负载着社会、集体、集体成员及非集体成员等多方利益。较之个人利益,选择公共利益无可厚非,但对个人利益的限制应该适度。当集体利益体现为维持村集体农地总量及价值时,仅为公共利益让渡的私权足以保证集体利益及其成员利益的实现,无需以保护成员生存利益为由进一步限制私权。而在村集体组织成员与非成员之间,对前者的倾向性保护仅在发包阶段为已足,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阶段,二者权益应得到平等保护。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控股的立法反思 陈业宏; 曹胜亮(35)
摘 要:
外商在华投资经历了呼唤外资、外资扩张和外资控股、控市三个阶段。外商在华投资控股的历程反映了外商控股实践与我国外资立法初衷相歧相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边际贡献率产生负面效应,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我国新形势下外资控股应对不足,主要表现为外资产业导向政策失范、控股比例缺乏上限限制、控股方式不健全、控股审批权限混乱、控股规则缺乏契合性等。应对外商控股的法律对策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尽快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禁止或限制外资控股;二是制定统一的《并购法》,限制或禁止外资并购控股;三是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以外资并购控股法为主轴,相关配套法律为补充,共同应对外商控股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的负面效应。

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重构初探 万志前; 郑友德(44)
摘 要:
生态危机的出现和生态文明的倡导使得知识产权与环境保护两个互为独立的体系发生耦合。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应注重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知识产权制度对环境的影响利弊并存。为强化知识产权制度的环保功能,应将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理念融入其中。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环境保护有一定的积极回应,亦存在不足。应从确立授予专利权环境性标准、基于环境保护的强制许可、知识产权成果的环境影响评价、侵权判断和救济的环境因素考量以及推行生态专利共享模式等方面,对知识产权制度加以生态化重构。

论消费者组织的运作与发展 孙颖(52)
摘 要:
消费者组织是伴随着消费者利益不断遭受侵害和消费者权利意识逐步觉醒,在19世纪后期孕育产生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民间消费者组织已开始建立。二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纷纷出现。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改为"国际消费者联会")成立。此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发达国家消费者组织不仅数量多,而且呈多元化、专业化状态。民间消费者组织的独立性、公正性更多地得到了消费者的信赖,开展的商品比较检验、法律援助、调解、咨询等活动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权威性。中国消费者协会是政府建立的官方性质的消费者组织,也是中国目前唯一的全国性的消费者自己的组织。随着消费者运动的深入发展,民间化、多元化应是我国消费者组织今后必然的发展方向。

我国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走势之研究——以民案调解为中心 史长青(58)
摘 要:
台湾地区乡镇市之民案调解近年来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调解成功率上看,与刑案调解相比,都呈显萎缩迹象。实证研究表明,影响民案调解成功率的因素包括:当事人的情绪;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当事人的证据意识;当事人对主要事实的认识;当事人参与调解的诚意;调解人的作用等。虽然民案调解的萎缩在理论上与"以刑逼民"现象有一定关联,但乡镇市调解在调解人资格、调解人伦理、当事人行为等方面缺乏规制,才是构成民案调解走向萎缩的真正原因。

国际法人本化趋势下的2008年《集束弹药公约》 黄志雄; 范琳(66)
摘 要:
2008年《集束弹药公约》的通过,是在集束弹药给平民带来的人道主义灾难持续引发关注的背景下,国际人道法领域新近取得的一个重大进展。《公约》对使用、生产、转移和贮存集束弹药加以明确禁止,并规定了清理集束弹药遗留爆炸物的国际合作机制和受害人保护机制等内容。该《公约》的达成,是现代国际法人本化趋势的一个有力体现,并表明国家基于军事必要性原则所拥有的行动自由正在越来越多地受到人道原则的制约,从而将对国际人道法的未来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论域外法查明的“意志责任说”——从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出发 徐锦堂(74)
摘 要:
域外法的查明义务是国际私法上非常重要但分歧较大的一个问题,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均有不同的做法,我国在法律上也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我国国际私法学者就此问题的主张各不相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是五花八门。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对于域外法查明义务中的一种做法不仅非常合理,并且在世界范围都具有开创意义,可以归纳提升为域外法查明义务的"意志责任说"。

从诉讼角度考察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 盛红生(81)
摘 要:
作为国际法上的"法律人格者"(legal person),国际组织的国际责任源于其所为的"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delictum jure gentium)和损害,这些行为违反了它们承担的各种条约和国际法义务。由于国际组织的历史相对较短,建立国际组织责任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尚在发展之中。然而作为国际层面的法律主体,国际组织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义务和责任。

体育赛场暴力侵权的民事诉求途径 李智(87)
摘 要:
在由运动员、教练、裁判及观众等组成的体育世界中,秉持着异于一般社会规范的道德及体育竞技规则,赛场上运动员之间的肢体接触,乃至是暴力侵权行为都得到普遍的纵容。绝对地适用风险自负原则,往往使民事救济难以实现,难以应对当今体育商业化背景下体育暴力逐渐泛滥的现象。同时,体育暴力侵权归责方法的模糊性,又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难以把握。由于体育世界以及体育侵权行为的独特性,通过订立仲裁条款,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体育暴力侵权纠纷,较之司法手段更具优越性。

我国刑事检察监督制度改革初探——以刑事检察监督的弹性化为中心 朱立恒(93)
摘 要:
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采取"提出纠正意见"或"通知纠正"的形式,监督不能引发程序性法律后果,导致刑事检察监督的弹性化现状,使其监督的实效性大受损害。这对于程序公正的实现、刑事诉讼人权的保障以及检察监督权威的树立都将产生消极影响。对我国刑事检察监督进行刚性化改造,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1)规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方式,使检察机关采用规范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形式行使监督权。(2)增设检察监督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包括:纠正期限、复查机制、程序无效、改变案件管辖等。(3)增强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能力,包括健全检察机关的知情机制、赋予检察机关阅卷权、恢复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等。(4)赋予检察机关对与违法诉讼活动相关的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权。

正义与功利天平上中国缓刑类型的发展方向 王耀忠(98)
摘 要:
以实现行刑个别化、特殊预防为目的,以教育刑、目的刑为基础的缓刑制度受到世界各国的青睐。以灵活性与适应性见长的英美国家暂缓宣告制度、震慑缓刑制度、分开判决制度等以及以报应与功利紧密相结合而见长的大陆国家暂缓执行制度等缓刑类型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应当在正义制约功利的缓刑价值定位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我国缓刑的适用条件,在保留缓刑犯应遵守的一般考察规定基础上,增设特殊缓刑犯应该遵守的特殊规定,并增设未成年人复合缓刑类型。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造与等价值的判断 何荣功(105)
摘 要:
不作为与作为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相等的价值,应当是不真正不作为犯成立的要件之一,该要件对准确认定案件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之所以要强调不作为犯的等价值,是限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的需要,是由不真正不作为犯构成要件的特点决定的。关于等价值的判断基准,应当立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三重结构,只有基于行为人自己故意或过失的先前行为导致法益面临危险的不作为,才能作为等价值判断的前提资料。也只有该种情形的不作为才可能与作为具有相等的价值,成立特定犯罪的不作为犯。

论危险犯的未遂 高巍 (114)
摘 要:
危险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在理论界存在争议,有否定说、肯定说与折中说等学说。否定说与折中说均存在不能克服的理论缺陷,肯定说具有合理性。危险犯未遂的认定取决于建立正确的危险犯既遂标准,应当说危险状态说作为危险犯既、未遂的界限更具有合理性。在具体认定危险状态的有无时,需要区分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不同危险形式。

反思环保法庭的制度逻辑——以贵阳市环保审判庭和清镇市环保法庭为考察对象 刘超(121)
摘 要:
环保审判庭(法庭)的成立是近两年来我国一个引人瞩目的司法制度实践创新。以贵阳市两级环保审判庭(法庭)为考察对象,我们需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系统内对之进行冷静分析。从《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来看,环保审判庭(法庭)的设置存在难以消解的内生性困境,环保审判庭(法庭)是在专门环境诉讼机制缺位的前提下进行的制度设计,也缺乏坚实的制度支撑,过于明显的问题导向有超越制度创新边界之嫌。

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发展———《关于有害环境活动所造成损害之责任、应对行动和赔偿的国内法的编制准则》评述 秦天宝;刘 静(129)
摘 要:
《关于有害环境活动所造成损害之责任、应对行动和赔偿的国内法的编制准则》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的关于环境损害的责任和赔偿的问题的准则,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制定关于环境损害的责任和赔偿的国内法相关的法律和程序。如果该准则能获得通过,将成为国际软法文件,并必将对环境损害在国内法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不起诉裁量权的扩张与制约 阳继宁(134)
摘 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官在不起诉决定中的自由裁量权之适用范围规定得很窄。起诉法定主义并不符合刑罚上的教育改造目的,也不利于罪犯改过自新,且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起诉便宜主义之适用乃历史趋势。我国应通过立法对检察官的不起诉自由裁量权予以扩张,同时规定检察官决定不起诉时应满足的条件和应考量的相关因素,并改革公诉转自诉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从而保证对检察官该项权力的有效制约。

论推定的被害人同意 车浩(140)
摘 要:
推定的被害人同意在刑法上是一种重要的超法规出罪事由。在法律形象上,推定性同意兼具被害人同意和紧急避险的二重性,从尊重个人自主权的角度去思考,其主导形象应为被害人同意。推定的同意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对推定有效性的判断也应根据具体的案件类型确定不同的标准。推定同意的法理学问题高发于医疗领域,但是在现实中还没有得到真正的理解和贯彻。

明清判牍中的“情理” 汪雄涛(148)
摘 要:
情理的涵义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人情和天理。"情"具有四个义项,分别是感情、性情、人情世故以及案情;"理"就是广义上的事理,除了事物之理外,还包括人伦之理。义项合并之后,"情理"的涵义应为案情和事理,同时包含事实和法律两个维度。对情理这两个维度的混淆,以及忽视事实维度对法律裁判的根本性影响,是导致否定中国古代法确定性的重要原因。

论近现代中国不动产登记模式的立法选择 秦 涛(155)
摘 要: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基本采用德国的登记生效主义,该立法选择是我国立法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必然结果。究其原因,一方面古代中国的土地买卖登记制度与德国的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选择相似,另一方面,古代中国土地管理奉行的国家本位与德国登记制度代表的社会本位相类似,深受德国民法典影响的清末修律人员选择了德国登记生效主义。回首百年,《物权法》坚持了这一立法选择,这是对百年法制现代化历史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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