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海纵览 >> 《法律科学》
《法律科学》2022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2-05-10 来源:法律科学期刊

640 (4).jpg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

  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23)

  摘 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蕴涵丰厚、意义深刻。习近平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阐述世界物质统一性原理,悉心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国情条件;创造性地阐述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加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思维;创造性地阐述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原理,开辟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新境界;创造性地阐述物质生产是社会生活基础的原理,确证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使命;创造性地阐述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原理,确立坚持人民至上的法治价值准则,从而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21世纪的发展作出了原创性的理论贡献。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哲学基础;马克思主义哲学;全面依法治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论《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系

  程 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62)

  摘 要:《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它们均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协调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为目的。由于《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存在调整范围与调整方法上的差异,故此,不能简单地将它们的关系界定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或者并存的基本法律,而应当进行类型化分析。具体而言,《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系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其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对《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了充实与丰富发展;其二,《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转介条款或相关规定指向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其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相对于《民法典》的规定是特别规定而应当优先适用;其四,《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有不同的规范目的而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

  关键词: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处理


  经设计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研究

  张继红(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620)

  摘 要:技术与法律分别属于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规制工具。随着数字空间的不断拓展,以个人控制与行为规制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模式面临困境。技术标准因其弹性、灵活性发挥了及时的补充作用,但其自身的弱规范性难以得到推广和遵循,技术法律化成为一种新的立法趋势。欧盟GDPR第25条“经设计和默认的数据保护”作为技术法律化的典范,实现了技术标准事前预防与法律规范事后问责的有机结合,将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嵌入产品设计的基础构架,弥合了技术与法律之间的鸿沟。我国立法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经设计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建立并完善问责和认证两大机制,以惩戒与激励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政府、企业、个人的多元协同共治。

  关键词:技术法律化;经设计的个人信息保护;问责机制;数据认证

 

  论企业合规中的行政监管

  张泽涛(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006)

  摘 要:企业涉嫌的犯罪绝大多数属于行政犯罪,只有在行政监管严重失灵且适用行政处罚还不足予以惩戒时,才能启动刑事追诉。企业合规本质上是中国特色“行刑”衔接机制的核心组成部分,行政监管是企业合规的基础和前提。行政执法机关是专业化和技术化的,而公安司法机关是“通才”。不同企业的合规计划呈现较大的差异性与专业性,其制定和执行必须依赖专业的行政监管。将责任主义贯穿到企业合规的行政激励与刑事激励中,可以解决法理与实务上的难题。合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对企业适用行政激励和刑事激励、专业性技术证据的判定以及前置性行政法规的援引,均必须依赖专业行政监管。应该以“行刑”衔接为切入点,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中心的企业合规体系。

  关键词:行政监管;“行刑”衔接;合规计划;企业合规


  网络犯罪形态的碎片化与刑事治理的体系化

  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北京 100745)

  摘 要:罪刑规范的基本架构以实行行为为重心,符合传统犯罪的规制需要,但在网络犯罪方面则应对不足。在信息技术环境下,犯罪纵向精细切割,横向分工细化,交错而成利益链条,形成复杂的网络犯罪生态。这导致实行行为的中心地位不复存在,犯罪的单一性和完整性被打破,传统的罪刑规范适用于网络犯罪呈现出碎片化局面。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网络犯罪规则的发展,实际上就是应对网络犯罪刑法适用碎片化的进程。这一进程秉持“分而治之”的对策,在多个维度采取措施,但成效尚不明显,应对思路还有不足。立足未来,应当对网络犯罪坚持生态治理的刑事对策,完善网络刑法体系,做到罪名完备、实体与程序融合、法律与技术融通,以整合性应对碎片化实现网络犯罪刑事治理的体系化。

  关键词:网络犯罪;链条化;碎片化;生态治理;整体考量

 

  腐败犯罪调查中的案件请示制度

  师 索(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715)

  摘 要:《监察法》首次将腐败犯罪调查中的案件请示制度从工作纪律转化为法律规范。世界各国在腐败犯罪调查中形成了局部请示、裁量请示与强制请示三种制度模式。案件请示制度在我国最初采用党委领导下的局部请示模式,随后由检察机关建立了制衡性请示制度,监察体制改革将案件请示提升为基本调查原则。案件请示制度的正当性标准包括比例合理、程序正当与基本公正。监察调查案件请示制度在结构、功能与效果层面进行了优化,具有制度合法性;可从完善初核立案衔接的救济程序、上级监委与下级党委有效衔接以及请示后审批的标准体系补强合法性基础。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腐败犯罪调查;请示报告;案件请示制度

  

  环境法典污染控制编的立法重点与规范构造

  刘 超(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 362021)

  摘 要:法典化是实现法律规则体系化的基本路径,编纂环境法典是解决当前我国环境法律规范分散立法弊端的有效方案。实质编纂环境法典以确立逻辑主线为前提。可持续发展理念已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重要价值,并且已被广泛纳入多国的环境法典,应当成为我国环境法典的逻辑主线。可持续发展要求编纂环境法典污染控制编贯彻如下理念:可持续发展系统理论下污染控制与资源保护的整体观,可持续发展空间维度下环境要素之间的联系观,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理念下保障人类健康的价值观。由此观照,我国现行污染防治法与资源保护法之间存在割裂,污染防治分散立法引致“污染逃逸”与规制过剩,污染控制目标“见物不见人”。贯彻可持续发展逻辑主线的环境法典污染控制编的规范构造,应当在调整范围上实现污染控制与自然资源保护的兼顾,在制度体系上实现从“环境要素”向“整体环境”的转型,在法律价值上实现从“环境”到“人”的拓展。

  关键词:环境法典;污染控制编;逻辑主线;可持续发展;规范构造


  论“双碳”背景下中国碳排放管理的法治化路径

  刘志仁(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049)

  摘 要: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中国力争于2030年实现碳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既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推动构建全球环境治理体系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键举措。法治是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根本保障,碳排放管理法治化需要宏观层面上的法律框架、管理体制、绿色发展规划的引领,还需要微观层面上相关法律制度的补强。当前,我国碳排放管理在实践中存在法律框架缺位、管理体制分散、绿色发展规划滞后、具体制度补强不足等问题。通过对我国碳排放管理相关政策法律遵循及倾向性评价,结合欧盟、美国碳排放管理法治理论与实践,应从法律框架支撑-管理体制保障-发展规划指引-具体制度补强-借鉴域外立法经验五个方面设计我国碳排放管理法治化的关键路径,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根本保障。

  关键词:“双碳”;碳排放;管理;法治化;路径


  论西方行政法治的主要类型

  倪洪涛(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

  摘 要:在现代性语境里,西方行政法治依次经历了四个主要历史发展时期,即警察国、法治国、福利国和后福利时代(后现代)。对安定与秩序的向往,带来了绝对君主治下的“警察国家”;自由先于平等,造就了法治国的短暂繁荣;平等抑制自由,成就的是福利国的生存关照;自由再次挣脱平等羁绊的努力,引发了后福利时代现代性的解构与反思。法治国坚持的依法律行政原则在福利国时代演变为依法行政原则,其间行政立法的大量出现,稀释了法律对行政民主控制的法效力;而行政程序的法典化和程序性商谈机制的导入,局部弥合了行政的正当性困局。进入后现代,科技行政和风险国家呈现出后福利国家的另一制度侧面,政府再造和市场回归为主要面向的行政事务民营化浪潮,使依约行政原则步入行政法治舞台,揭示了公私法治融合对行政新的时代要求。不过,就本质而言,整体上现代性构筑起来的西方行政法治类型及其法文化形态是典型的“地方性知识”,但其带来的“文明病”——对人造物的高度依赖,却以“侵入”的方式深刻地影响了全人类。故此,世界期待“人类文明新形态”。

  关键词:警察国;法治国;福利国;风险国;依法行政;依约行政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能排除连带责任吗?

  马 宁(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063)

  摘 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商业三责险)中比例赔付条款效力争议的实质是保险人能否借此排除被保险人的连带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之中也存在相似问题。对此,应依据诉争保险类型的属性差异确定答案。由于交强险系属准公共物品,因而合理期待原则应作为评价规范正当性的核心原理,这决定了连带责任风险应被强制分配给保险人,即交强险保险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排除连带责任;商业三责险的基本属性为私法上的合同,因而决定条款效力的核心原理为意思自治与对价平衡。与车辆损失险中的比例赔付条款不同,商业三责险中的此类条款并不违反对价平衡原则。但由于现行条款的表述存在歧义,因而依据不利解释规则,商业三责险保险人仍需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也同时意味着,其有通过明确条款含义来排除连带责任的空间。立法者若希望在未来实现对被保险人更高程度的保护,也应考虑消费者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差异,在前者中设定包含连带责任的标准承保范围(最低保障标准),同时允许保险人相应提升保费。对于后者则宜给予更多的自治空间。

  关键词:机动车责任保险;比例赔付;合理期待原则;对价平衡原则;消费者保险法

  

  事实行为成就物权变动与法律判断

  刘治斌(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法治学院,陕西西安 710063)

  摘 要:事实行为成就物权变动效力的司法确认,法院行使的是事实行为是否成就物权变动效力的探明权而不是判断权。“事实是否成就”既是一个事实问题,又是一个法律问题,其认定标准究竟应由立法解决,抑或由法官自由心证,在理论上比较容易区分,但在司法判断中则较难清晰界定。法院对因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效力类纠纷的裁判,在保障交易安全、体现“国家干预”的同时,应充分尊重财产权形成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缘由,从建构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角度确认事实行为成就的物权变动效力,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关键词:事实行为;物权变动;法律判断

 

  论多数人之债的类型推定规则

  齐 云(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 361005)

  摘 要:《民法典》第518条第2款被概括为“连带之债不得推定规则”,即连带之债不得推定,仅能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产生。此规则是对肇始于罗马法的“债当然可分原则”的承继,体现了欧洲共同法“有利于债务人原则”的传统。“连带之债不得推定”就意味着“按份之债推定”,即在多数人之债中,若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给付可分的,应推定按照等份成立按份之债,这才是完整的多数人之债的类型推定规则。这体现了尽量限制连带之债成立从而偏向保护债务人的立法意旨,在对其成立原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判断标准进行解释时亦应贯彻此意旨。但为了促进交易的安全便捷,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一些立法放弃了上述规则,作出相反的规定,特别是在商事领域。我国立法在坚持上述基础推定规则的同时,亦应看到这一变化,基于立法政策的考虑,可在特定领域对上述规则进行排除。

  关键词:多数人之债;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推定规则

 

  《反垄断法》修订背景下设立竞争法庭的理据和进路

  孙 晋(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摘 要:在《反垄断法》修订即将完成和切实加强反垄断司法背景下,通过探索设立竞争法庭,加强和优化司法机关的竞争法律司法职能,推进竞争案件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新时代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推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极大地增加了竞争案件的复杂性、专业性以及知识性,既导致竞争执法体制存在诸多依靠自身难以解决的弊端,也决定了现行知识产权审判和民事审判格局难以涵盖所有竞争案件和有效满足司法审判实践需求,设立竞争法庭实现专业审判势在必然。在建构竞争法庭的具体路径上,遵循渐进改革实施“竞争合议庭-试点竞争法庭-全面推广竞争法庭”三步走战略;明确竞争法庭的受案范围,实行“三审合一”模式;实现竞争法庭多元化技术化专业化人员配置;构建国家诉讼与私人诉讼并行的双重诉讼启动机制;厘清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执法机构、竞争上诉法庭与竞争法庭的关系,构建起灵活、高效、科学的竞争法联合实施机制。

  关键词:《反垄断法》修订;司法体制改革;竞争法庭;三审合一;竞争法联合实施机制

 

  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合作机制前瞻

  袁 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法治研究院,广州 510420)

  摘 要:为了顺应内地与香港地区商事主体在破产领域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21年5月14日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并就两地跨境破产合作事宜分别发布了指导意见和实用指南。这些举措对构建两地跨境破产合作机制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现实意义。上述文件由于在司法实践的贯彻实施过程中尚存有一些问题,仅是解决两地跨境破产合作机制的权宜之计。从长远看,两地应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借鉴《联合国跨境破产示范法》,共同签署跨境破产合作的司法协助安排,以便平等保护两地债权人,实现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关键词: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程序;跨境破产合作;修正的普遍主义


  “律令法”说之再思

  朱 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摘 要:目前,“律令法”说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中日学者研究唐以前法律形式之变迁的共同理论框架。该说以日本律令制或作为其原型的隋唐律令为标准来衡量唐以前各时期的法律形式的发达程度,其背后隐藏着明显的法典意识。然而,若立足于秦汉时代,其律令的制定或整理方式以及最后的典籍化趋势都是在政治实践中自然而然地产生的。秦汉律令可谓实实在在的行动中的法,是与隋唐律令在功能倾向性上有着明显差异的并列性存在,因此以隋唐律令法典为标准来观察秦汉律令无疑带有以后世律古人的风险,对“律令法”说的反思有助于更准确地揭示古代中国法源史的本相。

  关键词:律令法;官文书;编纂;汇编;律令法典

责任编辑:郝魁府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