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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2013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3-11-1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司法权威的文化建构机理 季金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 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司法权威取决于人们对司法主体的文化定位、司法过程的文化认同和司法结果的文化支持。司法主体权威的内涵、能量和界限取决于司法角色的文化定位、司法功能的文化期待和司法管辖范围的文化选择;司法活动是寻找事实和寻求法律的文化认识、文化评价和文化选择的过程,其权威根源于文化认同,来自于文化共识,立基于文化解释。司法裁判的权威深受人们诉讼观念的影响,尊重司法结果的文化意识是司法权威确立的前提,认同司法结果的文化取向是司法权威的基础,支持司法最终解决的文化理念是司法权威的支撑。只有给法官能够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空间,只要对司法机关作出的事实判断、法律解释、司法立法给予足够的尊重、理解和支持,法官才能摆脱外在的各种压力,真正走向自治和自强,从而不断地提升司法的权威性。

西方话语与中国法理——法学研究中的鬼话、童话与神话 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 近代以来的中国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是西法东渐的产物,故而受西方影响极大。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交流与碰撞本属常态。然而,由于西方文明的强势地位,西方话语对中国法学渐有从影响转变为宰制之虞。考察五百年以来西方话语在中国知识界——尤其是政法学界的兴衰沉浮与话语嬗变,我们可以隐约发现一个从鬼话童话再到神话的轨迹,值得深思。在文化自觉、文化自强与文化自信开始成为知识界愿景的今天,我们应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更为清醒和开放的心态来看待西方话语:抛弃鬼话,认清童话,破除神话。既要反对盲目排外,也要反对妄自菲薄,而应以翔实的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认清真正的西方与中国,将西话变成真话,助力中国法理的构建及中国法学的国际话语权争夺,最终确立其在人类政法智慧版图上的应有地位。

论审判管理科学化 江必新(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前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已成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亟需系统的理论研究来统一认识和指导实践。审判管理如要克服自身缺陷、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实现科学化,即应做到:既要突出针对性,又要注重系统性;既要强调规范化,又要强调类型化;既要强化审判管理,又要尊重审判规律;既要注意量化评价,又要注意评价体系及其运用的客观性与合理性;既要实行高标准的严格管理,又要实行人性化的管理;既要把法官当成被管理者,又要使法官成为管理者;既要管理被管理者,又要管理管理者。同时,应把审判管理放在恰当的位置上,更应注意寻求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廉洁的根本治理之策。

司法公正何以看得见 ——关于我国审判方式的思考 魏胜强(郑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当前审判方式的缺点是,不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开庭方式无需当庭宣判,难免引人质疑;闭庭方式偏重书面材料,具有神秘色彩;特殊方式情形过于特殊,淡化外在标准。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对审判方式提出的要求在于: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法官的职权服务于当事人的权利;发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作用,实现控辩力量的平衡;维护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限制法官的任性。围绕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改革我国的审判方式,应当从内外两方面入手。内在方面是使审判方式改革与司法制度改革同步进行,关键是改革审判管理体制和陪审制度,并推行公开审判制度。外在方面是赋予现有的审判方式以新的活力,即突出开庭审判和当庭宣判的主导地位,闭庭方式与特殊方式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在简易程序中合并适用,高级以上人民法院实行巡回审判。

立法法理学探析 宋方青姜孝贤(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 立法法理学是针对传统司法法理学而提出的研究立法的新的理论进路,法律及其与政治的关系是理解立法法理学内在逻辑的核心链条。自由是立法法理学的微观基础,政治的环境则是其宏观背景。立法法理学应当在实践哲学的框架内进行把握,即一方面要重视实践理性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使立法者遵循立法法理学的原则、遵守立法者的义务;另一方面则要认识到德性标准在选举立法者中的重要地位,重视立法者自身德性的培养,特别是立法智慧的培养。前者是规则主义的立法法理学,后者则是德性主义的立法法理学,二者共同构成立法法理学的完整图貌,不可偏废其一。

基因权的私法规范:背景、原则与体系 王康(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摘要:基因权是自然人基于自己的特定基因而享有的人格权,其终极目标是实现基因正义。在风险社会、多维利益、医疗决策等社会交往关系背景下,基因权利话语得以铺展,并凝炼出风险预防、权利相对、多元正义、宽容规制等特别的规范原则。我国恰当的规范选择是法律与伦理的互动模式,建构的重点和主线是以人格权保护为中心的基因权私法规范。基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和立法背景,制定一部《基因权法》的可能性似乎并不存在,但《基因权法》的形式意义无疑具有政治的和法的正当性。

禁止内幕交易立法理念转换及其体系效应——从反欺诈到市场诚信 傅穹曹理(吉林大学法学院;辽宁大学法学院)

摘要: 基于反欺诈理念和市场诚信理念所建构的禁止内幕交易法律制度存在根本区别,前者注重保护投资者个人利益,后者则着眼于证券市场诚信的维护,进而导致二者在行为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设置等核心规则方面的重大差异。随着证券市场实践的深入发展,反欺诈立法难以克服的功能障碍和结构缺陷日益凸显,造成禁止内幕交易执法和司法实践面临诸多困境,故此逐渐为世界主要经济体所抛弃。顺应国际趋势,以市场诚信维护作为禁止内幕交易制度的立法理念并依此重构制度体系,或能实现逻辑自洽与体系完整,似为提升我国证券市场核心竞争力的应然选择。

行政主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研究 张淑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 行政主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行政法治实践中发生的问题,《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规定,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亦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困惑。因而关于行政主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范畴、考量标准等都没能形成比较合理和一致的看法。我们认为,主要有置换法律法规位置、混淆法律法规门类、误读法律法规条文、颠倒法律法规规制事项和曲解法律法规原则等错误适用。应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与案件事实对应、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与当事人对应、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与行政职权对应、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与行为方式对应等标准确定下来成为行政法规范,使行政主体在适用行政法时予以注意,并能够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提供法定标准。

论侵权法上因果关系与过错的竞合及其解决路径 李中原(苏州王健大学法学院)

摘要:因果关系与过错的竞合是现代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向主观领域扩张的结果,二者竞合的实质主要在于可预见性在因果关系和过错中的理论安排,当代欧美侵权法在此呈现出两种模式。相当性可预见性之间在因果关系层面的相互替代性是德国模式的合理基础所在,但是,德国模式却极易导致适用上的混淆或误解。在二者竞合问题的解决路径中,以过错的可预见性替代因果关系的相当性是最合理的方案。根据相当性客观可预见性回归过错的基本思路,必须建构和强化过错的二元结构和法律上的可预见性理论。

揭开集合侵权的面纱——从术语翻译到制度建构的追问 张平华(烟台大学法学院)

摘要: Mass tort应译为集合侵权大规模侵权存在形式和实质上之不足,不能标识恰当的判断标准,无法揭示整体性侵害这一本质,也难以统摄两大基本类型。基于整体结构转型、构成技术和归责机制失灵等原因,集合侵权不能融入传统侵权法,属于侵权法上的情势变更。为应对集合侵权,实体法须采取拟制集合团体、醇化责任基础、损害赔偿模型化、缓和证明责任等措施;同时,应以集团诉讼为中心构建程序制度,并实现私人自治和国家强制的结合。我国初步具备了应对集合侵权的实体法基础;程序法上还亟待建立集团诉讼制度,改变行政主导应对程序的现状。

论版权法上使用者利益的保护 梁志文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 使用者利益是版权生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版权法中的地位却日趋边缘化。它常常被其他议题所淹没,也尚未得到版权理论的系统梳理与阐释。版权法上的作品使用者具有不同的面孔,它们是作品载体的所有者,是消费者,也是重要的创作者。作为不同身份的使用者,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这些使用者利益分别得到了默示许可、首次销售和合理使用原则的庇护。但是,这些规则均有适用范围上的局限性。适用范围广于首次销售的权利穷竭原则为成文法和司法判例所共同确认,它通过三要素来确定使用者利益是否应得到保护。因而,权利穷竭原则也属于保护使用者利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它与其他规则一起促进了版权生态的健康发展。

风险刑法的现实风险与控制 孙万怀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 风险社会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民主的体制下应对新的社会风险,而不是通过扩张与公民基本权利相对的国家权力来解决这一问题。在社会风险理论者看来,无限制扩充国家权力来抵御社会风险就是最大的风险。刑法应对风险绝对不是通过确立风险刑法的模式来强调刑法的恐吓性。我国当前刑法理论所说的风险社会实际上不是风险社会论意义上的风险社会,而是通喻社会风险,有时还包括人为风险风险社会理论不能直接为风险刑法奠基。抽象危险犯本身作为一种立法拟制的结果,无法为风险刑法提供适当的支撑;行为无价值理论更是以客观主义为基础,与风险刑法的理论基础并不契合,无法在客观归责理论中获取共识。风险刑法的实质是刑法威吓作用在新时期的重新泛滥,是对合法性原则的突破。信守刑事政策和法治的底线、厘清刑事政策与刑事法治的关系才是根本出路。

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与模糊性 ——诠释学视野下的刑法解释应用 付玉明 陈树斌(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 语言世界是个十分模糊的世界。从哲学角度来看,语义的模糊性是绝对的,而明确性是相对的,由此决定了建立在成文法基础上的刑法规范也同时具有明确性与模糊性的特征。刑法规范追求明确具体,但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考察,却并不是越明确越具体越好。实际上,明确与模糊都是相对而言的,限度之内的模糊能够扩充刑法规范的涵摄力,进而为刑法解释提供能动的空间,这也符合诠释学视野下的刑法解释论说。

中国犯罪参与体系的性质及其特色——一个比较法的分析 钱叶六 苏州王健大学法学院

摘要: 世界各国刑法关于犯罪参与体系的立法存在着区分制单一制的对立。区别两种犯罪参与体系的关键在于立法上是否将参与人区分为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因区分制具有能够深入地揭示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纷繁芜杂的共犯分工现象,适合于构筑构成要件为中心的法治国的刑法基础以及能够合理地限定共犯的处罚范围等诸多优点,在制度的层面上更具妥当性。在解释论上,中国的犯罪参与体系的性质可归结为区分制。不同于德、日刑法对参与人类型与参与人程度进行单层次操作的区分制模式,中国刑法采取的是区分参与人类型与参与人程度的双层次操作的模式,即在以分工为标准将参与人区分为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等不同犯罪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地以作用为标准对参与人作了主、从犯之分。两种分类方法并存不悖,且功能各异。


德日共犯制度实践思维当中的主体间单方化”——我国共犯制度思维合理性的域外视角审视 王志远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 在日本共犯制度实践思维当中,以何为共犯之共同’”这一提问为代表的主体间思维,以及由此产生的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和所谓共同意思主体说等共同犯罪本质观念一直被作为解释参与犯成立条件和解决和诸多疑难问题的当然前提。然而,主体间思维在运用过程中存在学说贯彻不彻底主体间思维超越学说内部分歧等三种理论现象,充分说明了其解释能力的有限性。相比之下,德国共犯实践中的单方化思维对于共犯问题的解释解决显然具有主体间思维无可比拟的优势。这一对比告诉我们:同样在我国共犯制度实践中被运用着的主体间思维并不具有当然的合理性。


宏观调控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构建 陈承堂扬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 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作为有资格提起诉讼的问题,在性质上属于案件的程序性要件,而迥异于民事诉讼法中建立在案件实体性问题基础上的当事人适格理论。根据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理论,宏观调控主体违背承诺,调控受体建立在合法预期理论基础上的信赖利益因此受到了损害,从而满足了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核心要件实际损害。直接授予遭受实际损害的调控受体以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不仅不会产生学界最为关注的讼累问题,还为调控受体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激励机制。事实上,此种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类型化的构建路径也为当下的公益诉讼的立法提供了另外一种可能。

也谈国际强行法与国家豁免权的冲突 李本谢文武上海大学法学院

摘要: 2012年国际法院在德国诉意大利案的判决中认定,即使是德国违反了国际法,仍然不能剥夺其国家豁免权,国际强行法再一次让位于国家豁免。将违反国际强行法规则的行为作为国家管辖豁免权的一种例外是否可行?基于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双重考察,国际强行法和国家豁免权的博弈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国际习惯中尚未形成对违反强行法规范会导致国家豁免不得适用的普遍认可。不管是就相关国际立法的完善,还是在实践中面临冲突所采取的现实路径选择,审慎的态度和明示放弃的做法值得推崇。


非法证据排除审理程序的困境与完善 杜豫苏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判实践中极少运用,基本处于休眠状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非法证据排除的审理程序设计不尽完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了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审理程序,但仍未有明显改观。本文通过抽取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百件刑事案件为样本,辅之以对法官的问卷调查,以实证研究的进路检视法律设计困境,提出从确立衡平裁判观、补强非法证据排除庭前程序、细化法庭调查程序、明确救济方式、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完善该规则的审判适用程序。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困境和对策 郑世保郑州轻工业学院政法学院

摘要: ODR机制作为一种新生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在解决小额的、当事人间物理距离遥远的网络民事纠纷方面具有特别优势。而ODR机制存在着受理案件的有限性、提供救济方式的有限性、技术工具的双刃性等价值定位缺陷;存在着信任性不足、接近性难等实务利用缺陷;存在着程序被滥用、实践标准混乱等制度设计缺陷。ODR机制价值定位存在的缺陷是ODR本身所固有的,无法克服;实务利用缺陷和制度设计缺陷则可以通过相应的对策予以消减甚至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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