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海纵览 >> 《现代法学》
《现代法学》2022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3-01-03 来源:现代法学编辑部

360截图20230103160156607.jpg

文章摘要

  深刻把握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

  作者:张文显(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摘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深入学习和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倍感其真理光辉和实践伟力。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揭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全面论述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科学内涵与核心要义,系统阐明了与时俱进加强宪法建设、不断增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制度供给的指导思想和科学方法,原创性、独创性、集成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宪法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夯实了思想根基和政治定力,为全面实施宪法、充分发挥宪法在经国序民、治国安邦、治国理政、民族复兴中的重大作用提供了科学指引。

  关键词:宪法;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宪法建设


  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研究

  作者:江必新(湖南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深入系统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主题和“为什么建设法治中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中国、怎样建设法治中国”的主线为逻辑基础,构建起了以基本原理论、意义地位论、方向道路论、基本价值论、重大关系论、基本任务论、推进方略论、基本保障论、深化实践论等“九论”为基本元素的完整而系统的理论体系。“九论”范式既能高度涵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整体内容,又能为这一开放的理论提供持续发展的空间,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九论”范式;法治中国建设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原创性人民话语 

  ———基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阐释

  作者:李超群(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鲜明的人民性。以人民话语集中表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理论贡献的重要体现。“以人民为中心”是关于法治主体的原创性话语,其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创造性、现实性和社会性之人性论构建,深刻表达了人民的主体形象和主体地位。“人民的美好生活”是关于法治价值的原创性话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之终极价值追求,创造性地将人的价值与法治价值深度绑定。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话语的原创性亦有实践维度,要求实现美好生活价值的权利转化,促进法治内在公平正义价值的实践性转向,强调国家肩负更高阶的积极义务。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话语;法治话语;以人民为中心;人民的美好生活

  

  据法阐释与辩思解释的融贯 

  ———中国语境下的法治思维方式塑造

  作者:陈金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教授)

  摘要:据法阐释的思维方式奠基于形式逻辑,其构成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有学者认为,法治思维与辩证思维难以兼容,是反法治或瓦解法治的思维方式。能印证这一判断的是,后现代法学思潮用辩思方法论证了法律的可废止性及法律推理的不可能性,进而提出法治危机论。可后现代法学重解构轻建构,反而是传统的基础法学提出了法律论证、实质推理、法律渊源等外部征用的补救方法。这些方法运用辩思解释打开了法律的封闭性,同时从完善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来展示法治命题的可能性,这些外部征用的法律论证方法是辩思解释的组成部分。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纯粹的辩思无法直接推进法治,但法治思维的塑造离不开以辩证法为基础的辩思。与法治中国相匹配的法治思维,需要融贯据法阐释与辩证思维,持法达变是其基本形式。

  关键词:辩思解释;法治思维;法治逻辑;据法阐释

  

  效率 VS 权利? 民事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争论的实证审视

  作者: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2020年初开始试点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已被2022年伊始全面推行的民事诉讼立法修正案所正式确认。然而,立法过程中“效率派”与“权利派”在改革思路上的争论至今未歇。如何评价此次改革与相关的学术争议?笔者所率团队的实证研究表明,“效率派”与“权利派”主张的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并未得到改革数据的充分支撑。一方面,以效率为导向的繁简分流改革虽在有限程度上提高了效率,但总体上难称显著,且各项改革在效率的提高程度上参差不齐,这似乎显示改革效果已近天花板。另一方面,改革并未明显妨害权利。尽管小额诉讼程序与独任制改革似乎在抽象层面削减了若干程序性权利,但权利整体上尚未受到明显减损。而包括电子诉讼改革在内的部分举措甚至有利于权利实现。概言之,此次效率化的改革不一定与权利妨害相挂钩,也并非与权利保障背道而驰。有鉴于此,未来应该在充分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更为科学、客观地评估改革的成败得失与是否达至预设目标,检验改革是否契合特定的价值取向,继而设计并试点接地气、可操作、能达至的改革方案,最终有效推进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民事程序;繁简分流;司法效率;权利保障;实证研究

  

  “获益剥夺”规范意义的再审视 

  ———以《民法典》第 1182 条前半段规定为分析对象

  作者:张玉东(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明确《民法典》第1182条“按照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的规范意义,为其适用的前提。因被侵权人财产损失与侵权人获益并不处于全然对应关系且存在本质差异,故将“按照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解读为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并不具有说服力。在我国侵权责任制度范畴内,获益剥夺中的获益应指向积极获益且应为被侵权人所保有。预防功能的有效实现,为将侵权人获益归属于被侵权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同时,获益剥夺虽被我国侵权责任制度中的损害赔偿所涵盖,但其与填补性赔偿存在本质区别。在规范意义上,“按照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不仅体现为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也隐含着立法者将获益剥夺确认为一种新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认知。

  关键词:获益剥夺;赔偿损失;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中国特色行政法典的编纂研究 

  ———以公共行政整体型特征为视角

  作者:薛刚凌(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如何建构和编纂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典?如何贡献行政法典的中国方案?这些都是行政法典编纂必须直面的问题。相比其他部门法典,行政法典最具国别特色,因为各国对公共行政有着不同的实践解读。与西方以个人主义为中心、强调外部行政活动的个体化行政相比,我国公共行政遵循的是整体主义的进路,具有明显的整体型行政特征,着眼于整体行政目标,倚重系统的组织和运行。改革开放后,我国既坚守了国家治理及公共行政的整体性特质,又强调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形塑出更具包容性的整体型行政模式。为有效回应公共行政的法治诉求,我国行政法典编纂应以整体型行政为重心,同时重视个人权利保护,以行政系统的组织和运行为框架,建构一套符合系统规律的客观行政法体系,实现整体利益和个人权利并重的双重价值目标。

  关键词:行政法典;编纂;中国特色;整体型行政


  行政组织编的编纂方向:功能与结构 

  ———兼议行政组织编对整体型行政的回应

  作者:杨 欣(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教授)

  摘要:行政组织法的功能在于建构客观组织秩序,在秩序理念之下,行政组织法在行政法中占据中心地位,直接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行政基本法典应当对行政组织单独设编,填补当前行政组织制度存在的缺漏和不足。行政组织编有自身相对独立的建构逻辑,我国公共行政的整体型特性,决定了客观组织秩序的建构应当以保障职能科学、规范的“组织化分解”为核心。在“有助于职能实现”的导向下,将有关“组织化分解”的手段均纳入行政组织编的调整范畴,建立“总则+分则”的体系。总则遵循“提取公因式”路径,聚焦于个别性职能与整体性职能的实现,分则致力于调整特定领域的组织制度和组织手段。在结构设计时,行政组织编尚须区分一般行政机关与党政合设合署机构,以不同的路径处理与党的组织法规的关系。

  关键词:行政组织编;客观组织秩序;整体型行政;组织化分解

 

  行政活动编的编纂思路

  作者:杨伟东(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摘要:行政活动法律规范进入行政法典并独立成编,学术界达成的共识多于争议。之所以使用行政活动命名该编,源于行政活动比核心概念行政行为更具涵盖性,且不会削弱行政行为这一概念的地位,但该编不宜包括政府运营活动和部分内部行政活动。行政活动编的体系和结构安排,需要在妥善处理实体与程序统分、行政活动编与总则编在内容上的合理配置的前提下,以体系性、类型化和开放性为基本思路,形成行政规则制定分编、行政决策与规划分编、典型行政执法行为分编、其他行政活动分编、行政程序和政府信息公开分编共五分编。为推动行政活动的发展及其法治化,行政活动编应致力于推进行政活动的规范充分化、合作化和智能化。

  关键词:行政法典;法典化;行政活动;行政行为;行政程序


  论行政法典对数字政府建设的回应

  作者:马颜昕(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摘要:行政法典有必要对数字政府建设作出全面回应,以实现对数字时代行政权力的有效约束。数字政府建设强化了公共行政的共性基础,为行政法法典化进程提供了支撑,而法典化本身也将积极回应数字政府建设的整体性要求。行政法典应当主要规定基础规则而非具体制度细节,以应对数字政府建设加速创新的挑战。在内部体例上,由于数字政府建设贯穿公共行政各个领域,与其他编章有大量交叉,因此,难以独立成编。在外部关系上,行政法典需要处理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领域法的竞合问题。具体内容上,行政法典应当对数字政府建设予以全面回应:总则编中,贯彻和发展现有原则并吸收新的原则;行政组织编中,重新界定行政主体,规范公私合作与公务员数字素养;公物编中,建立公共数据与政府数字基础设施系统性规范;行政活动(行政行为)编中,完善自动化行政行为规范;行政程序编中,完善数字化行政程序,保护相对人的选择权,建立监督纠正机制;行政救济编中,建立新技术证据的运用规则。

  关键词:行政法典;数字政府;法典化


  监督救济编的调整范围与框架构想 

  ———强化整体型行政的法律监督与控制

  作者:王霁霞(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摘要:在行政法典编纂中,监督救济制度是否需要纳入行政法典、其调整范围与监督救济手段如何确定等,都是不能回避的基本问题。考虑到行政法体系的完整性要求,需要将监督救济制度纳入法典整体一并编纂,单独设编,以避免出现监督救济制度缺位及与其他部分衔接不足而导致的结构性缺陷。监督救济编受制于行政法典的整体构造,也需要与公共行政活动编及行政组织编相呼应。为回应我国“大公共行政”的实践需要,监督救济编需要强化整体型行政的法律监督与控制,其调整范围要覆盖政府的所有职能,包括政府的发展职能和外部管理职能,监督救济手段也需要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与完善,以实现对我国公共行政的全面监督与救济。监督救济编作为行政基本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提升行政基本法典面向国家治理未来需求的能力。

  关键词:行政法典;监督救济;法典编纂


  区块链环境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障碍与应对

  作者:齐爱民(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区块链是指以分布式计算为目的生成的,以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和加密算法等为核心的计算机技术集合。区块链技术特性给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带来了全方位挑战。区块链数据中的注册数据、区块体数据、具有可识别性的附加数据和区块链功能交易数据构成个人信息。在区块链背景下,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重心由个人信息处理者转向节点控制者。公链属于根技术和技术基础,公链发起人以及节点控制者不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律责任,而非公有链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产品应用,其发起人和有限节点控制者应该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律责任。区块链不可篡改性使得只能以达到删除权和更正权目的方式在制度上加以实现。

  关键词:区块链;个人信息;数据;节点控制者

 

  电商平台经营者角色演化及主体规范模式嬗变

  作者:李小草(中国法制出版社副编审)

  摘要:探析电商平台经营者角色演化及主体规范模式,对于认识和揭示电商平台规范模式的根源和变化机理具有基础性意义。当前已进入以数据资源为支持的主导型电商平台时代,其特点是电商平台技术结构和运营功能持续升级;随之而来的是,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交易活动的影响能力逐渐增强。这种角色定位的重要变化,要求对电商平台主体规范模式做出相应调整。即应将电商平台经营者从纯粹提供技术服务的中立主体,发展为需要承担积极治理义务和责任的控制主体。在相应规范配置上,为更好平衡和保护平台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需引入一种与电商平台地位相配套的加强义务和治理职责的制度设计,以此避免权利侵害和其他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电商平台经营者;主导型电商平台;主体规范模式;制度演进

责任编辑:郝魁府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