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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2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2-10-1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理论思考

刑法学中的当然解释

张明楷(清华大学 法学院

摘 要:一般来说,当然解释是法条的适用方法,但在刑法中,当然解释应当作为一种解释理由。举重以明轻,是就出罪、处罚轻而言;举轻以明重,是就入罪、处罚重而言。当然解释的依据是事物的本质与法条的旨趣。由于刑法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故在适用举重以明轻的原理得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结论时,不需要刑法的明文规定,但不能将刑法的处罚漏洞作为举重以明轻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故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结论后,还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范,但是,不能将对案件事实的缩小评价当作对刑法规范的类推解释。

帮助犯概念与范畴的现代展开

张伟(浙江财经学院 法学院

摘 要: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前途未卜,以该理论为基础构建的共犯体系及相关知识亟需安检。与教唆犯相比,学界对帮助犯的研究有厚此薄彼之嫌,以通说有关帮助犯的概念为检讨契机,对帮助犯修正的构成理论再修正,继而重新厘定帮助犯与相关范畴的关系,对正确定罪与合理量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古罗马公权力的构成与近现代西方政权结构的基本模式

——关于政体与权力分立学说的理论与实践

肖先辉(上海政法学院)

摘 要:权力分立,在古代的罗马已经初步形成。这种公共权力的分配与运行,到了现代社会有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西方各国根据古典主义、启蒙学者提供的学说理论进行了数百年的实践,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实践模式。比较古代罗马与近现代社会的实践,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源流关系。通过社会关系史的变迁进一步考察他们之间的差异,以及形成这些差异的原因,可以为我们深入研究权力分立学说的理论创造条件,同时也为社会科学的相关领域提供研究基础。

论清代官批民调及其对现行委托调解的启示

田平安,王 阁(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清代民事调解有一种半官半民的特殊形式,即官批民调。其表现类型多样,具有固定流程,是清代社会治理结构、司法体制特点等多种因素作用的产物。黄宗智先生将清代这种半官半民的中间地带称之为纠纷解决的第三领域。现行委托调解也具有半官半民的性质,与官批民调同属第三领域的民事调解,但二者在产生动因及内容构造上存在明显差异。不过,就适用范围界定和调解人甄选而言,官批民调能为委托调解提供有益启示。

部门法研究

略论人格权的类型体系

温世扬(武汉大学 法学院

摘 要:人格权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构建是当前立法面临的问题。人格权是私权、专属权及非财产权。人格权以人格法益为客体,人格法益可分为安全、自由、尊严及人格标识四类。各项人格权可按此标准分门别类,从而形成科学的人格权体系。此外,基于概念和法律体系的通盘考量,“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应为我国人格权立法所排除。

论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赵万一,赵 吟(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前置性法律,经济法是保障性法律,而商法则是市场运行法,特殊的功能成就其不可替代的独立地位。商法产生于市场经济并且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两者具有深刻的依存关系,以效益为契合点,通过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技术性规范,保障市场主体营利自由,进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实践的品格使其具有高度灵活性。现代市场经济立法主要表现为商事立法,没有健全的商法制度,就没有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经济危机频繁爆发的当今世界,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需要理性面对法律部门功能纯化、法律移植合理化和商事习惯法律化等问题。

继承权法律保护的六个疑难问题探析

章正璋(苏州大学 法学院)

摘 要:继承权对于继承人无疑具有特定的利益,也具有法律上之力,因此其权利的性质毋庸置疑。继承权的概念在结构上是完整的、统一的,只存在既得权意义上的继承权,不存在继承期待权。继承权在性质上不是权利能力,也不是财产权或者人身权,而是概括的取得权。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不是自继承人取得遗产时开始。继承权可以被侵害,因而具有可侵性。继承权侵害的主要保护方法是继承回复之诉而不是侵权之诉,二者存在着根本性区别。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自利性并购的隧道阻遏研究

骏,吕成龙(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

摘 要:日渐活跃的企业并购在给我国上市公司带来发展繁荣的同时,亦为控股股东的自利性行为提供了新的媒介和手段,其往往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股权、资产的移转来实现利益输送,不断侵蚀中小股东的利益,掏空上市公司,而立法上的缺漏和监管上的匮乏却对此捉襟见肘。面对屡见不鲜的控股股东自利性并购,法律的不完备性日渐显现,使得私法诉讼难以成为有效的利益输送阻遏手段,而建立有效的证券监管体制和和自律机制将能有效补充司法处理的短板。因此,针对控股股东愈渐隐蔽化的自利性并购行为,应该以“分而治之”的思路建构全景式的三维法律治理方案,从司法救济、证券监管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等制度维度进行全面治理,特别是通过优化证券监管职权配置和明确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来增强阻吓频度与力度,最终有效阻遏控股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促进我国上市公司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金融公正理念的法学阐释

张书清(清华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摘 要:资本扩张所导致的金融危机与两极分化,将弘扬自由与平等为主旨的金融法拖入了目标和现实相背离的现代性悖论之中。从公正理念的维度,重新审视现代金融法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对于缓解法的服从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维护法的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推进中国金融法制的现代化进程,须对西方的现代性范式扬善抑恶,以求实现金融自由与社会秩序的良性互动。

论消费者权之法律边界

钱玉文(1. 常州大学 文法学院; 2. 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消费者权的行使可能会损害经营者的经营自由,权利冲突意味着权利的限制与边界,确立消费者权法律边界的理论依据主要有权利冲突理论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过错责任是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经济自由平衡保护的重要机制,特殊消费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时,也应遵循法益衡量规则。

反垄断法中交易不成损害的可赔偿性

李俊峰(上海大学 法学院

摘 要:交易不成损害应被视为垄断民事损害的典型表现之一,对该种损害提供赔偿救济,符合法律原则和损害赔偿法理论。但在各国司法实践中,是否判决赔偿和如何计算赔偿金额,却缺乏定论与共识。建立以“转换成本”为核心的判定标准,可简化交易不成损害可赔偿性的判断与计算过程,增强此类损害赔偿诉讼裁判的稳定性与连续性。我国未来出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文件,宜对交易不成损害的可赔偿性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作出规定。

刑事审判公开实施效果实证研究

——基于传统与信息化两个途径的考察

琦(四川大学 法学院)

摘 要:刑事审判公开可通过传统与信息化两个途径实现。传统途径下,法院消极公告、公众很少旁听,刑事审判公开实施效果未能达到预期。信息化背景下诸多法院开始践行裁判文书上网等新举措,对审判公开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总体而言,全国仍有大量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较为落后;已经开始实行信息化公开的法院也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应用滞后于建设,效果依然有限。就前者而言,认为没有公告必要、担心旁听产生的工作压力是法院消极公告的主要原因;不关心、没时间等诸多主、客观因素共同导致公众较少参与旁听。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坛

“人本”语境下的规则冲突与冲突规则

梅傲(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人本相同”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普世价值,但事实上的“人本不同”造成了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的冲突。“人本”语境下的冲突法应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权利,重视人的发展,以促进全球范围内民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物质资源的合理配置、人类社会的和谐共存。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人本”思想为价值导向,多采双边冲突规则,坚持内外法律平行,注重冲突法的实质正义,平等保护内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国际民商事秩序保驾护航。

气候变化损害的国家责任:虚幻或现实

宇(厦门大学 法学院

摘 要:人类活动导致的气候变化是当前全球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所面临的最大威胁之一。受历史积累因素的影响,无论各国如何控制、削减温室气体排放,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害仍不可避免,而气候变化损害的国家责任也日益成为国际社会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作为一种特殊的跨界损害,气候变化损害无论在国际不法行为的认定还是因果关系的确定方面,都对现行国家责任制度提出了挑战。由于诸多障碍的存在,追究气候变化损害的国家责任在当前尚不具备充分的现实可行性。不过,来自国家责任的潜在压力至少有助于敦促各国积极改善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并就气候变化损害的救济尽快制定切实有效的全球性解决方案。

新的法律虚无主义之批判

——基于民事司法的视角

钢,王杏飞(武汉大学 法学院;广东金融学院 法律系

摘 要:古今中外均曾有过形形色色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新中国成立以来,曾一度盛行完全否认法律作用的法律虚无主义,使得中国社会全面陷入了“无法无天”的混乱状况,甚至到了崩溃的边缘。当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的观念亦已初步深入人心。然而,近些年来,在我国民事司法领域却悄然出现了新的法律虚无主义倾向与实践,集中表现为轻视、否认、虚置立法权威与法律规范的“违法司法”与“法外操作”等。我们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法律虚无主义,倡导在严格遵守现行立法与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适度地能动司法,这是社会主义司法原则不可动摇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论中国法理学的实践转向

——三十余年法理学学术史考察

伟(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随着中国法理学界对改革开放30年抑或建国60年学术总结的逐渐降温,针对现有材料做一番综述的综述就显得殊为必要。在进行分析之后,可以发现已有综述尽管涵盖宽广、视角多元,但是总的来看忽略了对整个学科思维的总结与评判,尤其是缺少了对实践转向的揭示。由此,本文力图在学术史的视角下,归纳出三十余年中国法理学转向的两个层次:学科整体与法学实践剥离到契合的转向和学科内部从单一宏观到多元微观的转向,并提炼出支配学科转向的实践主导意蕴。

论我国罢工立法与罢工转型的关系

王全兴,倪雄飞(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

摘 要:我国现实型罢工具有劳资性罢工与政治性罢工混合、权利争议罢工与利益争议罢工混合、群体性罢工、谈判前罢工、非法罢工等特点。鉴于现实型罢工的诸多弊端和罢工在市场经济中的不可避免性,应当积极推动现实型罢工转向目标型罢工,即分别采取措施,促使混合型罢工转向劳资性罢工和利益争议罢工、群体性罢工转向团体性罢工、谈判前罢工转向谈判中罢工。此种转型亦即对现实型罢工的预防。与罢工转型同步且引导罢工转型的罢工立法,其策略要点有:罢工立法的样本以目标型罢工为主;灵活处理集体合同立法与罢工立法的关系;妥当安排集体(群体)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立法与罢工立法的关系;坚持罢工保障与罢工规制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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