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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1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1-08-2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l 理论思考

走近论题学法学 舒国滢

摘要:伯尔曼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描述,并未细致地揭示11世纪之前西方古代法学在知识论和方法论上的特征。不可否认的是,近代大学体制不仅打造了一个"以学术为生"、专事学问研究的知识群体,而且也铸造了一种追求逻辑形式主义的科学精神,但是,"经院派"以及以后的"公理方法派"法学家们的做法,实际上遮蔽了古老的法学作为一门法的实践知识的性格。古代的论题学体现了这种性格,它将法学的论辩活动带入到了更复杂、更可靠、更贴近人类社会生活现实的思考结构之中。

1927-1945:革命根据地婚姻自由的法律表达 周祖成、池 通

摘要:从在江西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到抗日战争胜利结束,这段时期婚姻自由的法律表达展现的是红色农村地区对共产党人法制实践的接受和反应。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时期不仅进行暴力革命,建立割据政权,同时还开展一系列社会革命,其中就包括对婚姻制度的改造。革命时期对婚姻制度的变革既是对封建制度的消解,也是现实革命动员的需要。文章通过对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法律表达的分析,阐释革命与法律的互动和冲突及其现实选择。

是君主喜好还是元首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元首制时期和优士丁尼时代罗马宪政的考察 徐国栋

摘要:本文以对Quod principi placuit,legis habet vigorem的正确翻译为起点,还原了帝政分权时期元首与元老院分权、共治的宪政局面,批驳了罗马无宪法论以及私法巨人、公法矮子论,揭示了某些英语世界的作家故意误译上述拉丁短语以彰显英国宪政优越论的阴谋,展示了短语作者乌尔比安的思想体系中的宪政倾向,对延长西方宪政史的时间链条具有特别的意义。

国家司法中民间习俗的影响力评析——中国语境中哈特与德沃金之争的反思 余 俊

摘要:作为一种司法改革举措,民间习俗在一些法院中得到运用,民间习俗对国家司法的影响力也就成为需要法理论证的问题。在中国语境中反思哈特与德沃金关于此问题的观点,他们的思想仍有许多启发作用。哈特通过承认规则塑造了习俗的有效性,而德沃金则通过权利原则将习俗引入国家司法。尽管哈特与德沃金意见有所分歧,但他们从不同视角提供了习俗进入司法的实践方法。

l 部门法研究

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规约 陈华彬

摘要:管理规约是规范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使用乃至所有关系的自治规则,它如同公司的章程、国家的宪法,具有业主团体(共同体)根本自治法规的性质。我国管理规约的订立、变更及废止,应由目前的普通多数决变易为特别多数决;管理规约应对业主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业主间的共同事务、业主间的利害关系的调节及对违反义务者的处置等作出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管理人的行为等,不得与管理规约抵触。管理规约的效力原则上及于业主及其特定继受人,但承租人、借用人等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占有人(物业使用人),应仅受管理规约事项中有关使用事项的拘束。原始管理规约的设定、效力、登记等应借鉴日本法的经验,原始管理规约的变更(撤销)及公平性,应借鉴德国法的做法,认可对于一些事项业主大会的多数决决议具有变更原始管理规约的规定的效力,认可业主享有变更原始管理规约的请求权。

对民事法律关系“一元客体说”的反思——兼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类型的应然选择 郑晓剑

摘要:民事法律关系"一元客体说"主张在民法典中构建一元化的民事权利客体类型,但是这种观点在理论上和逻辑上均不能成立。"一元客体之利益说"混淆了民事权利的客体与民事权利的本质和内容之间的区别,混淆了民事权利的客体与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目的之间的界限;"一元客体之行为说"在逻辑上并不周延,不能在绝对权法律关系中清晰地界定客体的存在与性质。建立多元、开放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体系是中国民法典的应然选择。

风险社会中技术规制基础的范式转换 刘铁光

摘要:风险社会与技术之间的关联性表明,当代社会技术规制显得异常紧迫。当下以技术工具理论为基础范式的技术规制,与风险社会所提供的理论指引相悖,导致民族国家的立法与政策对技术规制不力,社会实践要求技术规制必须进行范式转换。安德鲁·芬伯格所提出的技术批判理论与风险社会理论在理念上的契合,应成为风险社会中技术规制的基础范式,在技术规制的体制构建上,应坚持"技术研究与技术应用结合规制、清晰责任制度、技术民主以及技术规制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等原则。中国处于压缩现代性的风险社会,而且现实中技术问题要求中国必须以技术批判理论为基础范式,构建技术规制体制。

论中国石油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 江 山、黄 勇

摘要: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之后,面临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适用的问题。以石油行业为例,通过反"行政垄断"来推动石油行业的反垄断不应是主导的指向,应当廓清"行政垄断"与依法管制之间的界限,在正确认识石油行业管制体制的形成的前提下,确立政府管制与反垄断法规制之间的协调原则,从结构和行为两个方面有效推进石油行业的反垄断适用。

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之反思与重构——基于学说和实践的视角 张 宝

摘要:归责原则是环境侵权制度的核心和关键,考察现行归责原则理论和实践不难发现,学说上存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争,立法上面临《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抵牾,实践中不同类型案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这三重悖论的根源,在于环境侵权未能依据环境学规律区分为拟制型污染侵权和实质型污染侵权,进而适用相应的归责原则:实质型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拟制型污染侵权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超标视为过错,在双方均无过错时,则以公平责任作为损失分担的原则。

划分盗窃犯罪圈的基本规律 王利荣

摘要:定性盗窃须依据实体标准,《刑法修正案()》扩大盗窃犯罪圈却有收紧制裁圈之效;司法解释虽在立法基础上具体定性规则,数额的经年不变却可能令犯罪圈隐性扩张;为此,个案情节的适用能够起到内敛犯罪圈的作用。定性盗窃还须经程序控制,因为出罪案件未经刑事诉讼程序的过滤,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之疏漏可能被遮蔽,因动机、赔偿情节豁免出罪的理由可能不甚清晰。

刑事禁止令的法理分析 王占洲

摘要:刑事禁止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针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增设的约束性措施,为禁止该类犯罪人在特定期间实施虽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管制缓刑相关规定但不利于改造的行为或可能诱发再犯罪的行为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其虽属于管制执行和缓刑考验的具体方式,但同时也具有相对独立性,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其也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正式实施前尚有必要厘清刑事禁止令的内容、适用条件、法律形式等问题。

环境刑法的伦理基础及其对环境刑法新发展的影响 侯艳芳

摘要:环境伦理与环境刑法的发展具有互动性。环境刑法必须遵循环境伦理的导向性指引,同时环境刑法对环境伦理具有能动作用。随着环境伦理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步认识到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局限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困境,折中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成为环境刑法之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影响着环境刑法的新发展,这主要表现在环境法益的扩容和环境犯罪设置向刑事犯的逐步转化方面。

民事审理的集中化研究——以庭审程序为中心 刘万洪

摘要:庭审是集中审理的关键,集中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开庭审理中得以落实的,审理是否实现了集中化也主要是在开庭审理阶段体现出来。对于我国是否实现了审理的集中化,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但我国立法上并没有严格区分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虽然有些案件表现出来的是只经过一次庭审即告终结,但这实际上是建立在多次"非正式开庭"基础上的。而且由于"非正式开庭"喧宾夺主成为法官获取案件信息的主要渠道,开庭本身都不具有实质意义,就更谈不上有集中、连续地开庭审理的可能。有鉴于此,为了实现审理的集中化,就需要对现有的开庭审理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

辩论原则下的法官实质指挥诉讼与收集证据的义务 翁晓斌、周 翠

摘要:《证据规定》虽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植入了辩论原则,但同时也留下了合法性不足、转型不彻底、配套不完善等缺陷。未来通过法律修改确立的辩论主义应当是经过修正的辩论主义,而赋予法官实质指挥诉讼义务和依职权收集证据义务乃是修正辩论主义的重要方法。这两种方法有利于在辩论主义条件下查明事实真相和实现实体公正,从而有效克服辩论主义绝对化产生的弊端。

l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坛

析外币债务判决中的Miliangos规则 张晓静、张庆麟

摘要:法院地货币/违约日规则曾经被认为是英美法系外币债务判决中的基本原则,并且对很多大陆法系国家产生重要影响,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75年英国上议院的Miliangos案才发生改变。Miliangos案以后的一系列案件将外币债务判决的Miliangos规则发展成为:法院可以用外国货币作出判决,或者按照实际支付日的汇率,折算成本国货币判决。在对Miliangos规则的确立、完善及其发展变化进行详尽阐述的基础上,可以对该规则进行有意义的评价和分析。

国际法视野下核能风险的全球治理 赵 洲

摘要:核能的开发利用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助益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潜在的风险。各种核事故的发生充分表明,在核能风险治理方面依然存在着诸多缺陷与不足。为此,国际社会需要在相关的现有国际法规范和国际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核能风险的全球治理机制。本文通过分析核能开发利用的主权权利和风险治理责任及其相互关系,明确了国际法原则和规范中体现核能风险全球治理的约束条件和发展路径。根据国际法委员会对风险活动领域国际责任的编纂和发展,结合核能风险治理方面所存在着的缺陷与不足,分析构建了核能风险全球治理的具体要素和内涵,为形成切实可行的、有效的核能风险全球治理机制提出了系统建议。

在押被告与律师会见通信权的保障与限制——以欧洲人权法院裁判为借镜 刘学敏、刘作凌

摘要:在押被告能够接触辩护律师并在不受监察的情况下进行会见通信,是达成有效辩护的关键,但基于监所秩序管理与刑事程序保全,又不能一概排除限制会见通信的措施。这里涉及不同目的之间的冲突和调和,在此欧洲人权法院裁判关于会见通信保障与限制的解释与运作值得参考。我国《刑事诉讼法》应确立自由交流权的立法基点,在押被告与辩护律师之间,应以会见通信不受监察为原则,限制会见通信为例外。监察措施应贯彻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构建防止监察手段滥用的程序担保措施。

l 评论

紧急状态应对机制中的民生至上理念——从日本“3·11”地震紧急状态说起 曾 哲

摘要:2011311日本近海发生9.0级地震,海啸、核泄漏不期而至,引发日本国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其无序与法律救济上的无助,再次引发了人们对突发性危机或紧急状态下的民生保障问题的反思。本文以关乎人的最基本权利之民生保障为中心,论述在突发事件或紧急状态下国家法律对民生保护的应对之策。一个国家或民族或地区在面临突发的紧急的危险状态下,该怎样正当行使国家公权,有理有利有限地克减民生,遮蔽基本人权事项,这是很值得研究和必须回答的问题。当面临紧急状况时,作为执政者不应是一个简单的实用主义者,更不能开启行政乃至司法任意性和主观性的窗口。否则,是对现代民主国家法治与民生保障的二重嘲讽。

论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层次——兼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及其协调 周清林

摘要:格式免责条款效力如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这些规定之间大都相互冲突,矛盾重重。为了化解矛盾,有必要先区分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违反说明或提请注意义务。违反者应视为没有订入合同,若没有违反,则应区分4种不同情况而对效力进行规定。唯有如此,才能在格式免责条款上达成自由与公平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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