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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1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1-02-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信访体制在中国宪法框架中的合理定位

童之伟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摘要:在我国宪法框架下,信访属于辅助政制的范畴,在历史上它是我国核心政制效能严重不足时应运而生的代偿性体制。因复杂的社会经济原因,信访体制一度在我国宪法框架中居于主导地位,后随着核心政制效能的逐渐恢复,其正义推进功能有所收缩。当信访体制发挥对核心政制的补充效用时,两者会相得益彰,若处置不当则难免造成两者间发生“零和博弈”。过度强调信访体制的作用,试图让它承担明显属于核心政制的功能,从中长期的观点看可能失大于得。我国宪法框架现在和未来的走向,应该是核心政制和辅助政制依宪法精神和法治原则各自回归其本位。从根本上说,消解信访困扰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改革提升核心政制的正义推进效能。有必要改革现行信访处置机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消除信访体制运行造成核心政制地位、权威和效能减损的现象和倾向。

关键词: 信访体制;核心政制;宪法框架;宪法;法治;改革

正确处理收入分配改革中的十大关系

——基于经济和法律的思考

李昌麒,范水兰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要:我国正在进行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至今未能取得更多的实质性进展,主要原因在于未能将适用于改革初期的非均衡发展战略及时地转向均衡发展战略,因此导致了在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发展与分配公平、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公权行使与私权保护、资本价值与劳动价值、藏富于民与藏富于国、强势集团与弱势群体、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城市扩张与城镇发展、政策手段与法律手段十大关系的失衡。克服这种失衡要靠政策的力量,更要靠法律的力量。

关键词: 收入分配改革;分配公平;政策与法律

公民基本权利野视下国家义务的边界

袁立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211189

摘要:国家义务直接来源于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保障。然而国家义务并不是绝对的,国家义务以国家权力为运行动力,过度强调国家义务将导致自由丧失殆尽,强调基本权利研究范式转变的同时必须研究国家义务边界。从国家层面看,国家理性和国家能力决定了国家义务所能达到的最大场域;从基本权利层面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功能是对国家义务的边界进一步的具体化;从具体法律原则层面看,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程序正义原则与公共利益原则决定着国家的实然义务边界。然而,确定国家义务边界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还需注意国家义务边界是开放的而非封闭的,确定国家义务边界的各种机制应有共同的目标模式,国家保障基本权利应适时。

关键词: 基本权利;国家义务;边界;国家能力

传统法律中“罪家长”制度研究

——以《大清律例》为视角

续晓梅

(廊坊师范学院法律系,河北 廊坊065000

摘要:儒家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等级制和家族制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学界长期以来主要关注了君权、夫权和父权,而极少研究君、夫、父所承担的义务。本文以家族制的核心“家长”为研究对象,以《大清律例》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家长在家庭中作为夫、父、家主依法所享有的权力以及对家庭、社会、国家所承担的义务,来说明家族制中的家长不仅是权力的享有者,同时也是义务的承担者。通过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来说明我国封建社会成功设计了与当时经济、政治制度相适应的权力义务分配模式。

关键词: 家长;夫权;父权;罪家长

论唐律的补充条款

王立民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摘要:唐律是一部刑法典,其中有一些补充条款。它的种类包括了律条对律条、令格式对律条、礼对律条的补充等。补充条款的功能有:对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的补充。与补充条款相关还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其中有:关于设立补充条款的思想理论基础、“疏议”在设立补充条款中的作用、设立补充条款的两个重要原因、设立补充条款的影响等一些问题。

关键词: 唐律;补充条款;刑法;令格式;礼

侵权责任法不可抗力适用规则研究

——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9

陈本寒,艾围利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摘要:不可抗力免责是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一般不能免除其他致害原因产生的责任。不可抗力免责源于其欠缺主体性,无可归责之主体,因此仅可成为损害之事实原因,不具备法律上的原因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欠缺因果关系。但在由不可抗力引发侵权行为致害、以不可抗力为故意侵权行为之手段以及因过失行为增加不可抗力致害的机会或可能性等情形下,不可抗力实则已成为“侵权行为”这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组成要素之一,使其具备了可归责性,具备了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原因力,因此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关键词: 不可抗力;危险责任;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社会保障国家:法治国家的新蓝图

王显勇

1.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42.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70

摘要: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社会风险只能经由社会化途径解决,国家经由立法、行政与司法体系对社会进行干预使现代国家逐渐成为社会保障国家。社会保障的发展产生了社会保障权等社会基本权,这些权利的实现需要经历从宪法到法律的途径,社会保障等给付行政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将社会保障国家逐渐地纳入到法治国家的新蓝图。

关键词: 社会风险;社会保障国家;社会保障权;法治国家

财政权之法理探究

胡伟,程亚萍

(华中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

摘要:财政权在主体上与宪法主体相耦合,其行使是一种宪法权力行为,在实现程度上是对宪法财政调整机制有效性的一种测量,因此,财政权的形式表征是宪政法律秩序。财政权的内容实质既表现为宪法层面的契约性经济权力,也表现为行政法层面的行政性经济权力,还表现为经济法层面的调控性经济权力。财政权具有经济人权根源,国家对财政权的行使,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在履行保障经济人权的宪法义务。财政权的真正主体应是全体人民,所以,经济人权是财政权的权源。

关键词: 财政权;宪政法律秩序;经济权力;经济人权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学思考

王福波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400045

摘要:低碳经济概念的提出引致了一次全新的能源经济革命。加强低碳经济立法,是促进低碳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和有力保障。借用经济学界关于低碳经济的概念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我国加强低碳经济法律保障的必要性,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从发展规划、产业调整、能源立法、财政金融、科技立法、生活消费等六个方面借鉴国外低碳经济相关立法经验,进而审视我国低碳经济立法状况并加以完善,可以极大地节省我国低碳经济立法的时间成本,从而达致我国低碳经济立法的“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 低碳经济立法;必要性;国外考察;立法审视与思考

刑法之灵活性及其意义

周少华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211189

摘要:与其他法律相比,刑法更加强调自身的确定性;然而,即便是最强调确定性的刑法,也不能总是以维护自身的确定性为由,全然无视变化的需要。从实质正义的要求出发,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同样也是实现刑法自身目的所不可或缺的方法原则。因此,在刑法的制度实践中,灵活性的机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始终都是存在的。灵活性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克服法律在寻求自身确定性过程中所带来的消极后果,使法律适用的结果更加符合正义要求。但是,基于对人权保障功能的重视,刑法的制度设计在总体上是以确定性来限制灵活性的,确定性虽然不是绝对的价值,但它一定是优先性的价值,因此,灵活性最终不能拆毁确定性。

关键词: 刑法之确定性;刑法之灵活性;法治;罪刑法定

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进路

——以提高逮捕案件质量为核心

李昌林

(西南政法大学 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重庆401120

摘要:我国审查逮捕程序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错捕和不当逮捕比例过高,这主要是由于侦查机关没有对逮捕的全部条件承担证明责任和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客体化造成的。调整批捕权的职权配置,将其交给法院行使,并不能达成以审查逮捕的正当程序控制逮捕的目标。我们应当以树立检察官在审查逮捕程序中的裁判者角色为核心,维系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构造,强化对逮捕全部条件的审查,改进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工作机制,创造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审查逮捕程序中发挥作用的条件,推行不捕理由双重说明机制,进而强化侦查机关对逮捕条件的证明责任,以实现审查逮捕程序的正当化,达到防止错捕、减少不当逮捕,并为公诉程序、审判程序纵深改革创造条件的目的。

关键词: 逮捕;程序;正当化;改革

刑事裁判共识引论

彭海青

(北京理工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1

摘要:共识理论与刑事裁判在问题的起点与终点、解决认识问题的观念、基本要求等方面都有契合之处,表明将共识理论引入刑事裁判问题中是可行的。刑事裁判共识在主体、对象、程度与形成方法上都有其特殊性。传统价值理论的研究主要存在两个缺陷:一是视野局限;二是深度不够。刑事裁判共识理论与传统价值理论具有一致性,可以统一,但又有所超越,所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价值理论的缺陷。然而,刑事裁判共识理论也与传统价值理论存在冲突,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对待。

关键词: 共识;交往共识;重叠共识;裁判共识

“民事速裁”: 类型、特征与设置原理研究

廖中洪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要:“民事速裁”不同类型的设置与规定,是减少审判资源损耗,科学、合理、迅速、及时裁判决断案件的客观要求。我国现行立法有关“民事速裁”类型的设置不仅单一,内容也过于简陋。为此,对于“民事速裁”类型、特征与设置原理进行深入研究,进而加强 “民事速裁” 不同类型的立法设置,是应对与解决民事案件急剧上升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 “民事速裁”;类型;特征;设置原理;立法完善

英美侵权法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及其合理借鉴

——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完善为中心

胡雪梅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法学院,上海200335

摘要: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是英美侵权法上别具特色的术语和制度,其特点在于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或原告无需对损害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该损害事实的存在或者由法院根据被告的行为直接推定,或者由法院根据合理人标准自由裁量确认。这对保护民事主体十分重要的民事权益及客观上受害人和原告难以实际证明损害事实的侵权类型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我国立法有必要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合理借鉴其有益经验,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受害人无需承担证明损害事实的责任,并具体规定损害名誉侵权,以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之诉”属该特殊情形。

关键词: 行为自身可诉;推定损害;合理人标准;损害名誉侵权;严重精神损害之诉

国际投资仲裁的商事化与“去商事化”

蔡从燕

(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361005

摘要:近年以来,投资仲裁被认为面临着“正当性危机”,这一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投资仲裁被商事化所导致的,这种商事化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国家的公法人法律人格,曲解了投资争端的法律性质。随着一系列争议仲裁裁决的出现,人们开始反思商事化的投资仲裁模式,逐步推动投资仲裁“去商事化”。然而,迄今为止的投资仲裁“去商事化”努力主要是程序性的,只有实体性的“去商事化”才能从根本上纠正投资仲裁存在的严重缺陷。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商事化;去商事化

超越主客观解释论:刑法解释标准研究

袁林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 ,重庆401120

摘要:合理解释刑法是正确适用刑法的前提,因而探寻解释合理与否的标准构成刑法解释理论的核心。传统刑法解释理论的解释标准,无论是主观解释论的立法原意标准还是客观解释论的客观意思标准,都存在诸多缺陷,因此,必须根据以人为本的理念,从理解人本身的视角确立刑法解释的标准。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刑法解释主体是具有多元价值观的解释者构成的解释共同体,刑法解释的标准是多元互动解释共同体通过对话协商获得的共识。制度化的对话协商可以通过求同存异的办法防止实质性价值冲突的激化,成为刑法解释及适用的合法性保障。

关键词: 刑法解释;解释标准;对话协商;共识

纠纷解决观在刑事司法中的引入

何挺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北京100875)

摘要:解决纠纷是司法制度的原初和首要功能。纠纷解决观是一种以承认纠纷的客观存在和不可回避为前提,将解决纠纷视为重要任务以防范纠纷可能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的观念。纠纷解决观尚未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确立,其在刑事司法中的引入具有多方面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纠纷解决观的引入与刑事诉讼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目的并不矛盾。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应在纠纷解决观的指导下进行相应的完善。

关键词: 刑事纠纷;纠纷解决观;刑事司法

文本、目的和语境

——香港终审法院解释方法的连贯性与灵活性

秦前红,黄明涛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摘要:针对香港终审法院有关《基本法》适用的3个判例,着重对文本、目的和语境的解释方法的话语特征和具体应用方式进行可以看出分析,普通法体制下解释方法的连贯性与灵活性使得香港法院仍然从实质上保有基本法适用的相对独立的权力。这值得内地学者进一步关注。

关键词: 基本法解释;文本解释;目的解释;语境解释;连贯性;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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