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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2017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7-04-28 来源:《法学家》

错案是如何生产的?

——基于61起刑事错案的认知心理学分析

唐丰鹤,法学博士,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刑事错案的生产机制,可被分解为两个关键的步骤。第一个步骤是“构造故事”,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来观察,由于认知系统中的系统一的自发作用,侦查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存在着普遍的认知偏差,主要有代表性偏差、易得性偏差和锚定性偏差,这些认知偏差是导致刑事错案的直接诱因。第二个步骤是“证实(伪)故事”,在刑事错案中,侦查机关偏爱运用刑讯逼供手段来证实“犯罪故事”,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来观察,这是“过度自信效应”“展望理论效应”和“沉没成本效应”作用的结果。

关键词:刑事错案 认知心理学 认知偏差 刑讯逼供 心理学故事

 

 

均衡性原则的具体化

刘权,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均衡性原则在适用时存在主观裁量滥用、客观利益衡量不足和“结果导向性”分析等弊端,有必要推进均衡性原则的具体化。目前具体化均衡性原则的尝试主要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从权衡者角度出发的数学计算模式;另一种是从当事人角度出发的事实问题商谈模式。均衡性原则的本质为目的必要性分析,其功能在于保障权利不被过度侵害和促进社会整体福利。为了尽可能地消除均衡性判断的非理性,应当以权衡者和当事人为共同视角,构建出均衡性原则具体化的新模式:通过吸收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并借助于均衡性判断公式,计算出某个最小损害性手段所促进的公益与所造成的损害的比例值,然后再根据均衡性判断法则,具体权衡该最小损害性手段是否具有均衡性。

关键词:均衡性原则 权衡 具体化 成本收益分析 商谈

 

 

商业性强制保险制度的合宪性分析

王理万,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讲师。

摘要:商业性强制保险制度落入宪法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的保护范围,并因其强制性与所附随的处罚措施,构成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商业性强制保险制度以风险分担为主要目标,具有平衡公共利益的功能,契合了宪法中的基本国策条款。就形式审查而言,将商业性强制保险的设定权保留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位阶之上具有合理性,使其可以充分考虑全国性重要公共利益的实现。从实质审查而言,商业性强制保险克服了“保险市场失灵问题”,且在实现该目标时选择对于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最小的方法,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因此,商业性强制保险制度具有合宪性,但这种合宪性背后的逻辑链条非常脆弱,因而需要对其进行合宪性控制。

关键词:商业性强制保险制度 合宪性审查 财产权 契约自由 比例原则

 

 

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事项错误与不动产善意取得

程啸,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不动产登记簿上的错误应当区分为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基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当事人对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事项错误产生信赖时,应当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权利事项错误才是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判断不动产交易中第三人是否善意时,也应当始终围绕着不动产登记簿有无权利事项的错误而展开,而不应脱离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更不应将受让人应当知道,但却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作为排除善意的情形。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簿 权利事项 信赖 不动产善意取得

 

 

劳动合同的自治与规制

——以“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为中心

许可,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集中反映了劳动法中私人自治和国家规制的复杂纠葛。对我国司法的实证研究表明:劳动案件中对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已不再是个案式的,而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但背后的原理尚待探明,既有的分歧尚待消弭。经由“形式控制”和“结构控制”,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被缩限到侧重规范主体和规范行为、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由“实质控制”,未通过规范目的和利益分析检验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排除。基于三重控制的操作,行之有效的司法经验被梳理,徒劳无功的做法被摈弃,聚讼不已的冲突被化解,最终,劳动合同中的自治和规制得以平衡。

关键词:劳动合同 强制性规定 实质控制

 

 

从单一正犯视角看贿赂罪中的共同犯罪疑难问题

刘明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

摘要:我国刑法在贿赂罪中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这从一个侧面表明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单一正犯体系,因而应从单一正犯的视角来看贿赂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按单一正犯的解释论,能避免出现区分正犯与共犯的体制带来的对受贿罪的共同参与者处罚轻重失当、对受贿罪的教唆未遂无法定罪处罚以及对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教唆无此身份者实施受贿罪难以准确定性的问题;还能更好地解决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定性以及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共犯的区分等疑难问题。

关键词:单一正犯 共同犯罪 贿赂罪 受贿罪 介绍贿赂罪

 

 

教唆故意的基本构造及具体展开

高巍,法学博士,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围绕教唆故意的成立是否需要教唆者对构成要件结果具有认识,存在单一故意说与双重故意说的争论,其中双重故意说更具合理性。按照双重故意说的推论,在结果犯的场合,未遂教唆不具有可罚性,因其欠缺教唆故意。在具体危险犯及实行未终了的抽象危险犯的场合,教唆者如果对具体危险的不出现或抽象危险犯中实行不可能终了具有确信,则不成立教唆故意。在目的犯教唆的场合,对于与法益有关的目的,教唆者需要认识到实行者具有该目的及本身具有该目的方成立教唆犯。对于与法益无关的目的,教唆者只需要对实行者具有特定目的有认识就可成立教唆故意。在有故意无目的的工具场合,不应当把实行者具有特定目的的认识作为教唆者教唆故意的内容。

关键词:教唆故意 单一故意 双重故意 危险犯 目的犯

 

 

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研究

崔国斌,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在中国专利法下,披露与发明有关的现有技术,是专利申请人的法定义务。理论上,这一制度可以消除申请人和审查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美国专利法实践表明,强化申请人披露义务会导致善意申请人过度预防,而对恶意申请人却不起作用,并造成诉讼资源浪费。现有各种改进措施或建议难以有效消除这些负面后果。在数字技术时代,专利审查的手段更加有效;申请人披露信息对专利质量提高的作用可以忽略;专利法上的配套性制度安排可以减小申请人隐瞒现有文献的负面后果。综合权衡这一制度的运行成本和实际收益之后,中国专利法应当修改现有规定,放弃专利申请人的现有技术披露义务。

关键词:专利申请人 现有技术披露义务 专利质量 不当行为抗辩

 

 

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思考

渠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特聘教授。

摘要:《物权法》作为私法,不宜规定本属行政法调整内容的税费问题。“重新申请”及“续费”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的法律效果,具有现行法上的依据。从对现行法的解释来看,国务院有权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费的标准及办法作出规定。由以土地为基础的不动产税收所构成的所谓“土地财政”是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的事实。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应当对土地及其地上房屋进行统一征税,但对于房屋所有人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征税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区别对待。同时,基于公平合理的价值取向,不动产相关税费的征收应引进累进税制。

关键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自动续期 土地财政 税费

 

 

不予再审“管辖错误”后遗留问题研究

李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摘要:依现行法规定,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已不再审查。将“管辖错误”排除出裁定的再审范围后,作为例外,仍有必要对关涉仲裁协议和外国法院管辖这两类管辖权异议裁定进行再审。当事人以包括“管辖错误”在内的多项事由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时,如判决本身不存在错误,无需再对管辖问题进行审查,但判决本身存在错误时,仍有必要对管辖是否错误进行审查。

关键词:民事诉讼 管辖错误 再审

 

 

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刑事违法性之评估

孙万怀,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摘要: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状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只意味着对结果危险的否定,并不意味着对行为实质危险的否定。误解的起源在于司法解释观从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形式犯的立场退却。从违法相对性理论来看,刑法中的实质危害性在定罪时必须要考虑,因为前置法基于其管制范围以及处罚手段的特殊性,往往更注重违法的形式性。刑事违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其必然不能回避实质危害性,实质危害性成为违法性判断独立于前置法的重要依据。在生产、销售假药的认定中,对于法律的遵循和解读应当以满足生存需要为前提。

关键词:生产、销售假药罪 相对违法性 实质危害 报应

 

 

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原因及其救济

张海燕,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通过深入分析实务案例,归结出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具体原因以及各方主体对法院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相关执行裁定的救济路径选择,进而建构起更为科学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原因体系以及相关主体的权利救济制度,以真正实现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的立法旨趣和运行价值。

关键词:民事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 执行证书 不予执行

 

 

《合同法》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评注

王洪亮,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甘肃政法学院飞天学者讲座教授。

摘要: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给付拒绝权,其规范目的在于向对方施加压力、担保自己债权的实现。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负有固有的先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即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之余地。基于双务合同,存在相互关系的给付义务,若存续、到期并未被提出,债务人即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在实体法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果为拒绝给付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排除债务人迟延;在程序法上,同时履行抗辩权是须主张的抗辩,判决内容为同时履行判决,在债务人陷于受领迟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根据此限制判决,不履行(清偿)其所负担的给付,而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实现其请求权。

关键词:同时履行抗辩权 拒绝给付抗辩权 双务合同 存在效果说 同时履行判决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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