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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5年第10期
发布日期:2015-10-26 来源:《法学》编辑部  作者:佚名

专题研究

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反思

——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 / 3

中国刑法立法改革的新思维

——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中心----------------------------赵秉志 袁 彬/17

商品房销售虚假宣传之惩罚性赔偿责任------------------------------------- 迟 /24

论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

——以《合同法》第116条的实务疑点为中心---------------------------- 姚明斌/36

法务时评

从法官“离职”现象看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制度逻辑----------------------- 刘 /47

论重大事故中的政治问责-------------------------------------------------------- 王若磊/57

公路收费制度不宜由行政法规确立--------------------------------------------- 顾大松/67

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及其保护

——以“微信”商标案为对象的逻辑分析与法理展开-------------------黄 /74

纳税人和国家关系的宪法建构---------------------------------------------------苗连营/86

政府强制公开第三人信息程序之完善-------------------------------------------杨登峰/93

既存债务追加物保的破产撤销问题--------------------------------------------- 任一民/102

域外法制

《意大利民法典》劳动编及其启示---------------------------------粟  王全兴/114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专栏

预算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胡 /129

典型环境案例的案例指导功能之辨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3个典型环境案例为样本-------------------张忠民/139

法律实务

“行贿与受贿并重惩罚”的法治逻辑悖论-------------------------------------何荣功/153

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反思

——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

●车 [1]

【内容摘要】 法教义学不仅承担解释法律的任务,也具有指导和批判立法的功能。对《刑法修正案(九)》的巡检,可以从三个层面展开。在法教义学的基础理论层面,涉及到批判性的法益概念、以预防为中心的刑罚目的理论以及行为人刑法的观念;在法教义学的中层理论层面,涉及到预备行为的实行化、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共同犯罪与监督过失理论;在具体问题的解释层面,本次修法存在总论虚置与现象立法、立法的体系性思维与法条内在逻辑的矛盾等问题。

【关键词】 法教义学 刑法修正案(九) 立法理念 立法技术

中国刑法立法改革的新思维

——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中心

●赵秉志 [2]

【内容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是我国为适应当前社会形势变化进行的一次重大刑法修正,呈现出鲜明的民主性、科学性、创新性和审慎性。立法过程公开、社会公众直接参与立法过程是立法民主的体现;坚持宽严相济、以问题为导向强化了立法科学性;预防性措施的增设、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和条文关系的调整等表明在立法理念、制度和技术上的创新;审慎回应社会关切、坚持适度犯罪化标志着我国刑法立法理性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民主性 科学性 创新性 审慎性

商品房销售虚假宣传之惩罚性赔偿责任

●迟 [3]

【内容摘要】 在审理涉及虚假宣传的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时,法院倾向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而对购房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提起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法院认为商品房购房人不属于消费者,商品房不具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商品”属性。实质上,自住商品房的购房人属于消费者,商品房属于“商品”,利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开发商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商品房总价的30%。只有责成虚假宣传的开发商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才能有效惩罚和遏制开发商的欺诈行为,确保意思决定自由遭到侵害的消费者获得充分赔偿,从而有效维持商品房交易市场的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 商品房销售 虚假宣传 消费者 欺诈 惩罚性赔偿

论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

——以《合同法》第116条的实务疑点为中心

●姚明斌[4]

【内容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116条确立的定金和违约金择一适用的规范立场,为相关审判实践所遵循,但也不乏适用上的诸多疑点,需要予以梳理与澄清。择一适用立场,适用于同一违约行为所触发的违约定金与赔偿性违约金之间,守约方若行使选择权选择适用定金罚则,还有举证证明存在超出定金的损害并要求补充赔偿的权利。《合同法》第116条的规范目的并未封闭违约定金与赔偿性违约金乃至惩罚性违约金并行适用的空间。在违约方以解约定金为据解除合同时,解约定金虽可能与违约金并用,但若违约金指向的是全部履行利益,为避免信赖利益的双重赔偿,赔偿额应以违约金为限。在极端情形下,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可以有限制地类推适用于违约定金。

【关键词】 违约定金 违约金 择一适用 并行适用 解约定金 司法酌减

从法官“离职”现象看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制度逻辑

●刘 [5]

【内容摘要】 法官员额制改革背景之下的法官“离职”现象看似悖谬,却值得深思。从此现象切入,即可窥见法官员额制改革背后所隐藏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总症结在于:某些改革举措偏离了“让优秀法官受惠”的逻辑目标,并且诸如曲折性、非系统性和非公开性等进路偏差亦加剧了人心的离散。要想一揽子解决上列问题,就必须重溯制度分析的逻辑:一是要将“让优秀法官受惠”作为法官员额制改革一以贯之的逻辑目标;二是围绕这一逻辑目标,采用谋定而动、系统推进、公开透明的策略和进路。

【关键词】 司法改革 法官离职 法官员额制 法官待遇

论重大事故中的政治问责

●王若磊[6]

【内容摘要】 天津港火灾爆炸事故引发了人们对于问责的关注。对于此类事故,除了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外,还应该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治问责。政治问责是对政治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追究的理念与制度,它根源于民众的政治委托行为,而重大事故带来的严重后果从根本上违背了实质性的委托目的,使其本身就成为了政治问责的理由。政治委托的客体是执政权而非行政权,所以握有实质执政权的执政党及其官员是政治问责的当然对象。正因为如此,一党执政国家中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政治问责的主体,但要处理好与党代会及国家权力机关在问责职权上的关系。除了正式的问责制度外,在自媒体时代,非正式问责由于其代表性、强制性以及公开、快速、透明等原因,发挥的作用可能更大。

【关键词】 重大事故 政治问责 党政官员 问责对象 问责主体

公路收费制度不宜由行政法规确立

●顾大松[7]

【内容摘要】 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修订征求意见稿》调整了收费公路的性质、收费期限、收费形式等重要公路收费制度。其中,增加高速公路偿债期结束后基于管养目的的收费,既不具备现行《公路法》与《预算法》上的依据,也与现行《公路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抵触,并与《公路法》确立的“费改税”进程相悖。而《修订征求意见稿》调整公路收费年限、明确省级政府统一收费制度的内容,因其触及中央与地方在高速公路建设与管理方面的事权与财责分配,也涉及到政府还贷公路管理企业债务转换为政府债务的重要财政问题,依《立法法》第8条的立法保留要求,需要通过修改《公路法》的方式进行,而不宜由修改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

【关键词】 高速公路 管养 收费 立法保留

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及其保护

——以“微信”商标案为对象的逻辑分析与法理展开

●黄 [8]

【内容摘要】 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是商标法中的核心问题。“微信”商标案为检视该问题提供了机会。将该案涉及的“消费者稳定认知利益”作为公共利益对待,既符合公共利益的基本理论,也符合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和立场。将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有关“不良影响”的规定解释为包含“商标的使用可能违反公共利益”的情形并禁止其注册,符合商标国际立法的一般潮流,也不违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规定的“原样保护”原则。尽管商标法上的“公示公信”和“先申请原则”攸关公共利益,但“商标权的初始配置对商誉的培育和激励功能”所蕴涵的公共利益更无可替代。无论是相关立法还是司法,只有在正确的价值衡量的基础上,才能作出符合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法律选择和裁判,使商标权奠定在实质正义的基础之上。

【关键词】 商标法 公共利益 “不良影响” 原样保护原则 公共政策选择

纳税人和国家关系的宪法建构

●苗连营[9]

【内容摘要】 在宪法学的观念体系中,税收的合法性以人民的同意为最终依归,人民既是国家税权的终极来源,也是国家创建税制的出发点和归宿,而这样一种政治理念的制度安排就是税收法定。在各种各样的宪法关系中,公民财产权与国家征税权之间的关系具有基础性和决定性的意义,二者之间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直接演绎着人类政治文明的演变进程。理性分析我国宪法有关税收问题之规定,实现从税定于法向税定于宪的跨越,是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关键词】 税收 宪法关系 税收法定 税定于宪

政府强制公开第三人信息程序之完善

●杨登峰[10]

【内容摘要】 行政机关违背第三人意愿,强制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时,仅将公开决定送达第三人并说明理由是不够的。基于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对第三人的重要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损害的不可修复性,可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法制现状,建立公开决定作出前听证、公开决定的作出与公开决定的执行相分离、第三人用尽全部救济手段后再执行等制度,给予第三人必要的程序保障。

【关键词】 政府信息 第三人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程序保障

既存债务追加物保的破产撤销问题

●任一民[11]

【内容摘要】 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所规定的追加物保撤销权,在理解和适用时不应局限于法条的字面意思,而应基于其立法目的予以实质把握。实务中出现的诸如通过“借新还旧”对既存债务予以清偿并同时对新债务设立物保,债务人以自有财产向原本没有反担保的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双方当事人在设立最高额抵押权时将既存债务一并纳入担保范围,以及登记生效类担保物权在破产临界期起算后迟延进行登记或进行本登记等复杂情形,均有通过“判断债权人的受偿地位是否在临界期内因追加物保得到提升”予以实质审查的必要。此外,对于采登记对抗主义的担保物权,若在破产临界期起算时仍未登记,破产程序中也不应承认其优先地位。

【关键词】 追加物保 破产撤销权 借新还旧 最高额抵押 预告登记

《意大利民法典》劳动编及其启示

●粟 王全兴[12]

【内容摘要】 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是大陆法系国家唯一独立设置劳动编的民法典。劳动编在地位、体系、内容上的特色根植于20世纪中期的社会和思想基础,在后续的修改与争论中仍得以保持和发展。较之法国和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劳动编是民法社会化和法典重构的产物,其在制度设计、规范视角和价值理念上均作出了关键意义的创新。对于我国在现行劳动立法与民事立法分立背景下的民法典编纂而言,为妥当安排劳动法与民法之关系,可从《意大利民法典》劳动编中得到的启示是:在重构式民法典编纂中适当整合劳动法相关规范,可为理顺民法与劳动法的体系关联奠定制度基础,且不会弱化劳动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亦有利于对劳动交换的全面规范和分类规范。

【关键词】 意大利民法典 劳动编 民法典编纂 民法 劳动法

预算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

●胡 [13]

【内容摘要】 作为与新预算法配套的最重要的行政法规之一,《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应首先遵循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原则。《修订草案》虽呈现出诸多亮点,但难掩其误入部门化与管理化的歧途。前瞻性考量当下国情,推进预算治理现代化才是条例修订之正道。面对《修订草案》宗旨定位异化、体例结构失范与权责配置偏颇之境况,应立足预算共治、预算善治与预算法治三重治理维度,去矫正立法宗旨、修缮体例结构和优化权责配置,这才是条例修订进一步完善的核心路径。

【关键词】 预算法实施条例 修订 立法宗旨 体例结构 预算权责 预算治理

典型环境案例的案例指导功能之辨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3个典型环境案例为样本

●张忠民[14]

【内容摘要】 在案例指导制度之框架下,典型环境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的有效补充应在较低的效力位阶、相对局限的专业案件领域发挥着“准指导”的参考作用。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3个典型环境案例的规范样本看,典型环境案例的格式不统一、代表性不足、系统性考量欠佳以及编写相对粗糙等不足已影响到其发挥一定的案例指导功能。应从文本内部的各项逻辑要素的规范和案例外部的诸多影响因素的协同入手,强调典型环境案例“可以参照”而非“应当参照”的法律效力,确保其对于指导性案例的成功“效仿”和案例指导功能的部分发挥。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 典型环境案例 案例指导功能

“行贿与受贿并重惩罚”的法治逻辑悖论

●何荣功[15]

【内容摘要】 “行贿与受贿并重惩罚”的提出,是当前国家倚重刑法反腐的必然结果。“一心向上”的官僚体制和缺乏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是滋生行贿的体制性基础。强调行贿是“因”,受贿是“果”的观点,不符合贿赂犯罪的生成机理。“两高”强调“行贿与受贿并重惩罚”面临理论上的正当性质疑和实践上的法治风险。“重受贿轻行贿”的传统政策应继续坚持。《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行贿罪的修改,尚可妥协性接受,但必须警惕“严惩行贿”思想和刑事政策在立法和司法中的进一步膨胀。

【关键词】 行贿与受贿并重惩罚 重受贿轻行贿 法治反腐



[1]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2]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3]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中德法学研究所。

[4]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违约金条款类型化规制研究”(15CFX059)、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一等项目(2015M570352)和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晨光计划”项目(14CG53)的阶段性成果。

[5]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一般课题“中西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以德治和法治两种治式为观照”(SFB2002)及苏州大学校级重大研究项目“中国法学理论体系重大问题研究——法治的中国进路比较分析”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6]作者单位: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

[7]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本文系作者承担的东南大学交通学院交通运输规划博士后研究项目成果以及作者参加的201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现代城市交通发展的制度平台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8]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本文系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局限及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0CFX059)和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3T60765)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受重庆市地方立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资助。

[9]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宪法和行政法研究中心。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依宪治国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批准号:15AFX007)和河南省“四个一批”人才项目“财政宪法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10]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本文系“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与“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英文缩写PAPD)的成果。

[11]者单位: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12]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本文系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民法重述、民法典编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批准号:14ZDC018)的阶段性成果。

[13]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预算法治化研究”(14ZDC015)的阶段性成果。

[14]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生态文明与能源法创新研究”(13CFX100)的研究成果。

[15]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本文系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三批)“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项目批准文号:14ZDCO11)和武汉大学“70后学术团队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刑事法治问题研究团队”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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