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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1年第10期
发布日期:2011-11-0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l 特 稿

就独生子女免死对苏力教授说不——纪念《法学》复刊30周年·名家论坛(五) 邱兴隆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价值论——纪念《法学》复刊30周年·名家论坛(六) 徐国栋

l 笔 谈: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支持与路径选择

重申经济社会 许章润

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方法 葛洪义

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刘旺洪

善治视野下的社会管理创新 杨春福

权利、自由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 庞 凌

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正当化 孙 莉

以自由看待社会管理创新 胡玉鸿

l 专 论

废除死刑与提高生刑期限关系比较探析 刘宪权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运行状态考察——基于2008年至2010245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肖 明

检委会正确决策的程序保障 张智辉

l 论 文

企业买卖中的给付障碍和瑕疵担保责任 杜景林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高圣平、杨 旋

物权法占有制度与侵占罪的认定 孟 强

安理会反恐“聪明制裁”之困境及其出路 顾 婷

l 域外法制

论美国公司法中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 朱 圆

l 法律实务

地方政府以税抵债承诺的法律约束力——基于“汇林置业逃税案”的分析 叶 姗

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的现实考察及正当性构建 胡充寒

l 检察理论与实践

空白罪状补充规则的适用 涂龙科、秦新承

就独生子女免死对苏力教授说不

——纪念《法学》复刊30周年·名家论坛()

邱兴隆

内容摘要:死刑之适用于独生子女给其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与生活困难,都只是死刑的虽不可欲但又不得已的众多的消极效果之一。一旦为避免死刑对其亲属的连累效果而废止对犯罪的独生子女的死刑,人们必然基于公正与效益观念而提出异议。死刑对独生子女亲属的连累效果不是刑罚的设计者与运用者所刻意追求的,因而与株连无辜不搭界,由死刑的连累效果得不出死刑违反罪责自负的结论,相反,为杜绝对其亲属的连累效果而废止对独生子女的死刑,势必遭遇来自刑法三大原则的抵制。同时,从存留养亲、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免死之类的历史与现实的规则中也无法找到类比支撑独生子女免死的根据。而且,为避免对其亲属的连累而废止对独生子女的死刑,必然推导出可以为避免死刑的其他消极效果而全面废止死刑的结论,因为任何保留死刑的视角同时都是废止死刑的视角。独生子女政策的施行造成了独生子女的心理偏异,而这构成时下以及今后独生子女犯罪的重要原因。基于国家与社会应在一定程度上对独生子女的犯罪承担责任,对其不处死刑是应该的,但是这只能在全面废止死刑的前提下来实现。

关键词:死刑 独生子女 消极效果 刑法原则 废止死刑

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支持与路径选择

许章润、葛洪义等

【编者按】社会管理创新观念的提出,不仅是对世界范围内公共管理改革运动的积极回应,也是顺应中国社会现实发展情况的必然举措,意义深远,影响重大。这一进程的推进,既涉及到社会结构的转型,也包含着公共组织的催生;既是对国际社会公共管理经验的合理汲取,也是立足中国国情进行的自主创造。自社会管理创新在党的重要文件中提出之后,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尤其是政治学、管理学等学科对之进行了大量精深而有启发的探讨,但相对来说,将之作为一个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还不是非常深入与普遍。为此,本刊以“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支持与路径选择”为题,约请了法学界对这一问题较有研究的几位学者,以笔谈形式贡献他们的研究成果。虽然文章的内容不一、涉及的角度各异,但有几点仍是本组论文的共识,这就是:第一,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以法治观念为指导,各项创新措施应当接受法治原则的检验;第二,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改变社会缺位的非正常社会结构,形成国家、市场、社会三方合作的治理格局;第三,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以人为本,强调对人的权利、自由、尊严的尊重,特别是带有根本性的产权制度必须落到实处;第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强调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与控制,培养公民意识,推崇社会自治。由于篇幅所限,相关探讨还不全面,权当抛砖引玉,以期引起法律学界对该问题研究的更多关注。

废除死刑与提高生刑期限关系比较探析

刘宪权

内容摘要:与国外生刑的现状相比,无论在实际可适用罪名范围的刑事立法规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之实际判处和实际执行上,我国的生刑均不存在“过轻”的问题。国外生刑期限普遍高于我国的提法并不科学,且德、日等国家生刑期限的提高也仅具有“相对性”,对于我国并不具有可借鉴性。无论是考察已经废除死刑且生刑期限高于我国的国家的情状,还是探究虽没有废除死刑却提高生刑期限的国家之状况,我们均无法得出一个国家的死刑限制或废除和生刑期限提高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的结论。因而,即使对比国外的相关规定,也不能认为我国存在“生刑过轻”的问题,更无法得出我国也需要通过提高生刑期限来限制或废除死刑的论断。

关键词:国外规定 死刑废除 生刑期限 相互关系

企业买卖中的给付障碍和瑕疵担保责任

杜景林

内容摘要:企业本身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企业买卖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将企业作为整体进行出卖,即可以通过资产交易的方式进行买卖;二是出卖企业的股份。在前者情形,为转移企业,需要转移企业所属的全部财产标的;在后者情形,不需要转移各项财产标的,仅需要转移承载企业之公司的股份。企业买卖的规制与法律体系紧密相联系:在传统框架之下,企业买卖构成法律漏洞,而且是有认识的法律漏洞;在现代框架之下,对于企业买卖,相应地适用物之买卖的规则。企业所属各项财产标的上存在的物之瑕疵,仅在其对于企业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时,始构成企业之作为整体的瑕疵,也就是企业瑕疵;而其上存在的权利瑕疵,在其对于企业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时,可以构成企业的性能瑕疵,但不构成权利瑕疵。对于企业买卖,应当摒弃双轨制的法律适用,也就是原则上应当适用瑕疵担保责任规则,而不是适用缔约过失的责任原则。

关键词:企业买卖 资产交易 股权交易 瑕疵担保责任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高圣平 杨 旋

内容摘要: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续期,其中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经申请而续期。续期的期限应综合考虑土地收益率与土地还原利率、土地估价误差、房屋的结构与耐用年限和土地用途等因素;续期的次数以一次为宜;续期时应当按照约定或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但也不排除土地所有人放弃此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地上物享有补偿请求权;土地所有人不予补偿的,应适当延长使用年限;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愿意延长的,丧失补偿请求权并应在合理期间内取回地上物;逾期不取回的,土地所有人无偿取得地上物所有权。

关键词:建设用地使用权 续期 土地使用费 地上物 补偿请求权 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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