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海纵览 >> 《清华法学》
《清华法学》2017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7-06-02 来源:《清华法学》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庆祝《清华法学》创刊十周年

主编絮语

《清华法学》主编、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清华法学》于2007年5月创刊,迄今已十个春秋,十年来,《清华法学》秉承清华大学“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校训。以严谨、求实、自律为办刊宗旨,以思想原创、关注现实为用稿取向.刊发了大量引发广泛社会影响的优秀文章,从而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清华法学》在广大作者、读者和各界人士的关爱下不断成长的同时.也有幸见证了时代的进步。

作为另一种成长的记录,本期《清华法学》发表了对“法理三剑客”——张文显、郑成良和徐显明的访谈录。读者不仅可从中了解这三位著名学者的学术成长经历,也可以感受到40年来我国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法治建设的演进过程他们为《清华法学》创刊10用年所准备的专文正在撰写之中。

我们计划陆续推出一批反映法学各学科最新研究成果的作品。各位读者可期待在未来几期的本刊读到许多名家名篇和新人新作。

我们还将与有关学术机构合作举办专题研讨会,探讨法学期刊的定位、功能和评价标准,以及法学学术成果的社会影响及其评价体系。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在未来的十年以及更长的岁月里。《清华法学》当与各位一起继续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治建设而尽力。

 

 

清华法学

[学术访谈]

中国法理学:从何处来?到何处去?

    目  次

一、三剑客的由来

二、中国法理学从何而来?

三、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四、中国法治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五、三剑客的学术情怀和对年轻人的期望

车丕照: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早上好。今天非常荣幸邀请到文显老师、成良老师、显明老师做一次访谈,这次访谈其实是更大的一个活动的一部分,这个活动就是庆祝《清华法学》杂志创刊十周年。在讨论怎么开展庆祝活动的时候,我们决定一定要发一批有影响、有历史价值的稿子。但是当I对还没有太明确的想法。后来雨衡——我们的编辑部主任.她说:“三剑客不是你的同学、老师吗.能不能组一篇稿子?”当时我想这个主意挺好,但是说实在的我没有信心,因为三位都非常非常繁忙。隔了不久,开中国法学会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审会,我就同时见到三位了,我想这可能是一个很好的预兆,我马上跟成良说,成良说:  “很好你看着做。”.显明也说:“这是非常好的主意.你跟文显老师商最一下。”文显老师当时主持会议,就没有当场回复我,后来回去看了我的短信之后,也是非常肯定,觉得这是个很有意义的事情。所以才有了今天的活动。我恕,侠客情怀可能很多人都会有,但是真正能被认为是侠客的.少之又少。而今天我们对面这三位就是中国法学界名副其实的三剑客,他们的工作很多是属于开创性的,确实有破有立.有侠客的精神和勇气。从最早他们挺的权利本位理论,到后来成良、显明二位老师做的人权的研究,还有成良的法学方法论等,是开创法学界及法学研究的一个鲜明的派别。再后来,我们知道,由于这三位的学术影响力,以及他们自身所担任的学术职务、

 

 

清华法学

一场新的范式革命?

——解读中国法律实证研究

左卫民

    目  次

一、引言基于数据的实证研究:

    一场新的范式革命?

二、如何兴起、独特何在?

三、缘何必起:创新的冲动

四、红旗究竟如何打

摘要  法律实证研究是一种基于数据的经验研究,因关联于社科法学而具备社科法学的某些“血缘特征”。然而在研究时象选取、数据运用、法律现象阐释等方面已显著不同于社科法学。在中国,

法律实证研究已经在法学研究格局中开始崛起并扮演一定角色。其所具备的独特优势也必将为其赢得更大的致用空间。未来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要在充分关注和有效回应有关法律实证研究质疑的基础上,利用定量研究的比较优势,挖掘并利用各种数据,改变目前以描述性统计为主的初步量化研究,走出一条量化程度和规范化程度更高的实证研究路径,从而开拓中国法律实证研究.打适“定量法学”更广阔的前景。

关键词  法律实证研究  范式 数据 量化 定量法学

    经验.往往只是数据的残缺形式。法学,不是一门难以精确的科学。

    ——题记

·国家2011协同创新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四川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2011协同创新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感谢叶燕杰同学、段陆平博士、王禄生博士、郭松博士和刘方权、何永军教授对本文写作提出修改意见。

 

 

清华法学

维也纳体系与君宪信念的

持久性:以康有为为例

章永乐

        目  次

    一、维也纳体系

    二、失败的“纵横家”

    三、德国的崛起与体系的衰变

    四、从主流到边缘

    五、余论

    摘要  国际体系是塑造国内宪制的重要力量。在近代中国宪制发展道路争衡中,诉诸国际体系的主流是一种常见的论战策略。1814-1815年维也纳会议所奠定的维也纳体系,确立了君主制国家的优越地位,并影响到了中国晚清立宪派的宪制思想。作为立宪派的理论领军人物之一。康有为所认识到的维也纳体系是一个君主制国家主导的国际体系,而他所推崇的维也纳体系的潜在“终结者”德国,

同样也是一个君主制国家,康有为的国际体系经验对其理论建构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支持其在辛亥革命之后继续主张君主立宪的优越性。这一从国际体系主流寻找支持的思维方式颇具典型性,但也存在深刻的局限,当为今人所戒。

    关键词 维也纳体系 君主立宪制 三世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IA)政治学博士。

 

 

清华法学

我国《煤炭法》修改研究

罗  丽  代海军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现行《煤炭法》的矛盾与问题

三、《煤炭法》修改的定位与路径选择

四、结语

摘要  我国于1996年制定的《煤炭法》,主要规范煤炭开发利用,存在立法理念定位不准、调整对象偏差、管理体制机制落后、法律制度滞后、责任体系失衡等诸多问题,无法应对因气候变化、环境保护以及能源革命所带来的挑战。对积弊较深的《煤炭法》进行系统修改势在必行,以还原该法的社会法属性以及行业基本法地位,进一步明确监管机构及其职责,同时补充完善煤炭规划、准入等

相关法律制度,并做好与能源法、安全生产法以及环境保护相关立法的协调。

关键词  《煤炭法》 应对气候变化 环境保护 能源革命 修改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煤炭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煤炭工业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能源安全的重要基础产业。当前,我国煤炭资源生产开发、经营消费、管理体制机制等正面临着国际和国内双重挑战。一方面,从国际形势来看,我国于2016年4月22日正式签署的《巴黎协定》,在展示

·罗丽.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代海军.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研究思路和总体框架由罗丽提出和确定,并负责问题提出部分的研究和撰写,其余部分初稿撰写由代海军完成,双方共同执笔,完成修改内容。

 

 

清华法学

论我国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

——“性质二分说”的提出与证成

朱  军

    目  次

一、引言

二、《劳动合同法》第4条对劳动规章制度的价值取向解读

三、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各代表性学说的评析

四、拙见:“性质二分说”下的劳动规章制度及其法律形态

五、结语

摘要  我国台湾地区源于日本的理论框架。和《劳动合同法》对民主程序的“模糊态度”遮蔽了劳动法在自治层面区分“个体自治”和“集体自治”之劳动条件调整机制的核心法理。共同导致我国学界探讨劳动规章科度法律性质时陷入了表面化的抽象理论之争。循核心法理观之,无论是《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双重价值取向,还是各说之争背后的两大共识均体现了劳动规章制度的“个体自制”和“集体自治”面向。在立法者未将劳动规章制度最终定型为一种独立的规范之前,采“性质二分说”为妥,即规章制度仅有现行法下“个体自治性规范”和立法论下“集体自治性规范”两种性质,前者以一般以抽象性指令(仅限与工作相关的行为规范)和格式条款的法律形态呈现,后者可在条件成熟时发展为异于集体合同的集体自治性规范。

关键词  劳动规章制度 性质二分说 个体自治性规范 集体自治性规范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德国哥廷报大学法学院劳动法学博士。

本文是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课题(15SFB3029)和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课题(2016EFX002)的阶段性成果。

衷心感谢Prof.Rudiger Krause、许建宇副教授、学友庄加园、饶溪、丁勇、杜志浩、吴勇、王天玉、阎天、缪因知、肖俊和唐茂茂的批评指正,以及金健、邹青松和张宏飞的资料支持,文责自负。

 

 

清华法学

《民法总则》无权代理法律责任体系研究

迟  颖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

三、无权代理责任的适用前提

四、无权代理责任的产生

五、无权代理责任的范围

六、结论

摘要  现行法关于无权代理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列,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务因此多借助表见代理制度来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以牺牲被代理人的利益为代价维护交易安全。无权代理责任属于法定担保责任。不以代理人的过错为成立要件。无权代理行为因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而无效的,无权代理人应当对信赖代理权存续的相对人承担无权代理责任。本文针对《民法总则》第17I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无权代理责任的适用前提从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进行阐释,对其产生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论证,并根据代理人是否知道自己欠缺代理权来区分代理人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在对无权代理责任进行全面、系统分析的基础上,从法教义学的视角对《民法总则》第171条作出解释。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无权代理 实际履行 履行利益损害赔偿 信赖利益损害赔偿

一、问题的提出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中德法学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该文为中国政法大学校级项目——“立法研究模式下法律行为分析”项目(16ZFG82007)的阶段性成果。

 

 

清华法学

指导案例制度的功能及其限度

——以指导案例8号的引用情况为分析样本

张双根

    目  次

一、引言

二、指导案例8号所欲解决的公司法问题及其思路

三、指导案例8号适用情况的实证分析

四、对指导案例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评析

五、结语

    摘要  对指导案例制度的研究,目前应转入对单个指导案例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追踪式的研究进路。本文是该研究转向的一个尝试.以指导案例8号为分析样本。对其引用情况的数据统计与分析表明,其引用状况较为“低劣”,远未实现最高院所预期的“指导功能”。以此为基础,本文对指导案例制度的功能予以反思,指出其限度所在,认为在实现“同案同判”的宏旨上.一方面对其不应抱持过高的预期,另一方面又有相当的可作为空问。

    关键词  指导案例  引用  公司僵局  司法解散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博士。

本文展开实证调查的时问讫点,为2015年12月11日,所获得的统计数据也均以此时点为准,对其后新情况的实证调查未实时跟进,就此尚祈读者理解;不过,鉴于在本文主题范围内,并未出现立法与政策的新变化,因此本文所获得的实证统计数据结果,仍可说明当下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陶钧、杨秋宇等同学,在案例收集、图标制作、文献查找等方面贡献良多.特致谢意。

 

 

清华法学

论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

损失计算的“事前观点"

樊  健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规定》采用“事后观点”计算损失的简要理由

三、揭示日之前卖出股票遭受损失不获赔偿

四、诱发信息披露中的“道德风险”

五、投资者获得的赔偿过多或过少:以系统风险为例

六、“事前观点”计算投资者损失

七、结论

    摘要  我国司法解释采用了“事后观点”来计算证券虚假陈述中的投资者损失,即用平均买入价减去平均卖出价或者基准价乘以可索赔的股票数量。该方法简便易行,但是也存在若干问题.例如不符合证券市场的实际运作、诱发虚假陈述行为人的道德风险以及投资者获得赔偿过多成过少等。法院应当允许诉讼当事人采用“事前观点”来计算损失,即用投资者在交易时的平均买入价减去股票真实价格来以购买的股票数量。通过“事件分析法”,可以计算出交易时股票的真实价格。采用“事前观点”计算投资者损失具有准确、直接以及公允的优点。可以解决“事后观点”所产生的问题,当然该方法也有一定局限性。

    关键词  证券虚假陈述 损失计算 “事后观点” “事前观点” “事件分析法”

    一、问题的提出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有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清华法学

司法义务理论之构造

孙海波

    目  次

一、疑难案件裁判的普通谬误

二、司法义务及其诸层次

三、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渊源

四、结论

    摘要  由于法律理论缺乏司法义务的概念,这导致我们的裁判实践中存在一种普遍谬误.即主张既有法律己无助于疑难案件的裁判,于此情形法官应诉诸法律之外的政治、经济、道德等非法律性标准进行评判。在绝对的司法义务、适度的司法义务以及绝对的道德义务中,适度的司法义务相对较为可取。它包含不得拒绝裁判、以依法裁判为原则以及为我决提供论证三个层次的内容,同时兼顾了

裁判受规范拘束与实现个案正义。为推进和落实这种司法义务.需要重整传统的法律渊源理论,尤其是要发掘原则以及法秩序等重要的元素。

关键词 疑难案件 司法义务 法律渊源 法律原则 法秩序

    没什么话题能比疑难案件更吸引人们目光了。实践中疑难案件的频发也使得法律理论稍显尴尬,“当实践真正需要智力支持的时候,法学却并不在场。面对疑难的个案,几乎所有的人都显得手足无措。”【1】由于并不存在一种明确的理论指引,加之实践中裁判经验的累积不足,人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构建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综合系统研究”(16ZDA06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感谢《清华法学》匿名评审专家的宝贵意见。作者在写作过程中曾向安德瑞·马默、雷磊、冯威等师友请教,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当然文责自负。

    【1】舒国滢:“并非有一种值得期待的宣言——我们时代的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方法”,《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第6页。

  

 

清华法学

国际投资仲裁庭管辖权扩张的

路径、成因及应对

徐  树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投资仲裁庭扩张管辖权的路径和方法

三、投资仲裁庭扩张管辖权的制度环境

四、投资仲裁庭扩张管辖权的形成机理

五、缔约国对仲裁庭扩权的应对策略

六、结论

    摘要  实验表明.国际投资仲裁庭具有扩张管辖权的偏好。仲裁庭通过扩张解释属人、属事、属时管辖的范围,限制解释仲裁前置条件,以实现管辖权的扩张。这并非偶然现象。仲裁庭有能力、有技术、有意愿扩张其管辖权。仲裁庭的策略性扩权行为引发很多国家的忧虑。理论上.国家可通过筛选仲裁员、质疑裁决效力、阐明条约规则、退出投资仲裁等应对策略对仲裁庭的权力扩张进行控制。

然而.这些策略的运用受到投资仲裁机制的内在限制,难以实现国家的预期效果。因此.国家有必要推动投资仲裁机制的改革,在对仲裁庭授权的同时,设置合理的监督和约束机制。随着国家间利益趋于同质化、更多的国家被迫卷入投资仲裁,改革投资仲裁机制将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 管辖权扩张 裁判边界 国家控刳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国际裁判机构数量的增多及覆盖领域的扩展,国际法律体系日益呈现出“司法化”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感谢《清华法学》匿名评审专家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

责任编辑:徐子凡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