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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2015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5-06-04 来源:《清华法学》编辑部  作者:佚名

法律中的团结观与基本义务

摘要:团结是与自由、平等并列的现代基本价值,在我国的法学研究中却很少受人关注。一般来说,谈及团结的制度化要克服两方面的困难。一方面,团结概念内涵复杂,若未澄清而贸然适用,则有沦为意识形态口号的危险。另一方面,实定法中很少明确看到团结一词,它实则隐身在具体制度背后,以理念的形式存在。故本文首先对团结的概念史加以梳理,认为团结概念经历了传统的、契约的和承认的三种范式。其次,团结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无论在私法还是公法上都有所体现,这些制度只有通过承认的团结才能获得更好的证立。在承认理论的基础上,团结不反对自由,而是力图克服个体主义的缺陷,从而更好地实现和保障自由,这对我国当前法治建设来说,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团结 契约 基本义务 宪法义务 承认

我国国家公法责任体系的构建

摘要: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2条取消了国家赔偿的违法要件,这一重大修改既使《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与《宪法》第41条第3款相一致,也为我国国家公法责任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契机。国家赔偿责任应在《宪法》第41条第3款的统率下,建立以《国家赔偿法》为主的公法赔偿责任和以《民法通则》为主的私法赔偿责任。国家补偿责任需要在宪法规定的征收征用补偿的基础上,依据现行立法,建立起涵盖特别牺牲补偿责任和衡平补偿责任、财产权损失补偿和非财产性权利损失补偿的补偿体系。最终在国家赔偿、国家补偿的基础上,联系其他的公法请求权基础,构建起我国的国家公法责任体系。

关键词:国家赔偿 国家补偿 有限度的无过错责任 特别牺牲

走出多部门监管的困境

马英娟

摘要:20154月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认了2013年机构改革的成果,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相对集中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但食品安全领域多部门监管的格局仍未改变,如何走出多部门监管的困境依然是中国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绩效不可回避的挑战。基于合并成本、国情因素以及食品安全问题复杂性的考虑,单一机构体系不一定能够有效解决中国多部门监管的所有问题。相比之下,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更加现实可行。鉴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要促进和完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必须确保立法授权的明确性,增强综合协调机构的权威性,提高平行部门间协调合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多部门监管 单一机构体系 协调合作 合法性 有效性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中国展开

劳东燕

摘要:我国刑法学中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兴起,以四要件论与阶层论之争相伴随而发生的知识论转型为基本背景。在犯罪论体系问题上取得的理论共识,构成催生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土壤。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这对范畴在意义上具有双重性,它并不严格对应于客观不法论与主观不法论;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属于行为刑法意义上的刑法客观主义内部的争论。与德日刑法学中的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相比,我国的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有一些自身的特点。我国的行为无价值论者对“规范”概念的界定存在多变的现象,由此导致理论内容的不断变动。雅各布斯的规范论具有超出行为无价值论范畴的意涵,有必要将之跟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相剥离。

关键词:结果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 学派之争 知识转型 规范论

客观归责理论的危机与突围

摘要:在客观归责论的体系中,风险变形规则和合法替代行为规则本质上都是运用假设的因果关系,应予摒弃。全面接纳假设因果关系的纯粹规范性归责理论,不仅会损害刑罚的正当性基础,而且会严重破坏法秩序,更须予以拒绝。客观归责论要摆脱被否定的危机,就必须彻底剥离假设因果关系的思维:对合法替代行为之情形,应通过积极地界定规范之保护目的来判断结果之归责;对于风险变形之情形,应将其从客观归责之讨论对象中剔除,通过正当化事由之理论解决。

关键词:客观归责 风险变形 合法替代行为 假设的因果关系 规范保护目的

信息论视角下个人信息的价值

谢远扬

摘要:本文试图从信息的角度而非传统的隐私角度重新阐释个人信息的价值。个人信息是社会交往的重要内容,人们通过个人信息的交流相互影响,通过对个人信息的自主使用而实现人格的自由发展。因此,为了保护人格的自由发展,就应当保护个人信息的自主使用。另一方面,交往关系的双方也可能由于占有信息的不对等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信息劣势一方的自由意志和自由发展很可能会受到信息优势一方的影响,并最终导致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信息的价值包括自主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方面,以在保障个人信息的自主使用,防止个人信息扩散和实现个人信息的使用预期几个方面实现对人格权益的保护。而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应当以实现这两种价值为目标。因此,单纯从隐私权的角度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虽然可以实现一定的价值目标,但仍然有需要检讨的空间。

关键词:个人信息 隐私权 人格发展 自主价值 使用价值

我国应扩大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范围

摘要:惩罚性赔偿具有多种应被深入挖掘的功能。它能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道德损害,在人身伤亡案例中提供一种更充分的事前赔偿;它能更有效地制裁私犯,实现私人的法内报复;它能矫正大公司对地位和权力的滥用。我国应在侵权责任法中扩大它的适用范围。短期内可采用单行立法、提高精神损害赔偿额度或地方立法的方式。从长期来看,应制定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 全部赔偿 道德损害 事前赔偿

中国税务行政诉讼实证研究

摘要:税务行政诉讼在中国发生的频率相对较低。税务顾问和学者一般都会认为这是司法缺乏独立性以及诉讼会遭到政府报复所造成的结果。但是,这些看法实际上可能是一种猜测,而并未建立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其也无法解释税务诉讼的实际模式。本文以截至目前样本规模最大的税务案例判决为样本,对其内容加以系统地分析,并得出如下结论:诉讼当事人表现的行为与法院在税法裁判中中立、有效地审判之可能性并不冲突。虽然公开的法院判决无法代表所有进入司法程序的纠纷,但本文通过独立获得的有关纠纷和诉讼参与者的信息展开研究,以及分析案例诉讼、公开的筛选过程所造成的种种偏差,对上述结论做出了一定确证。换言之,实证研究的结果说明,现有证据不能支持通说,即将税务诉讼数量少归咎于司法体制或诉讼会带来不利后果的观点。税务诉讼量少,更多地可能是由于税法遵从的外部环境和税法的内容所造成的。

关键词: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税收征管 实证研究 法经济学

诉讼要件抑或本案要件?

摘要:原告资格是指当事人为获得某一纠纷的司法解决而在该司法争端中所具有的充分利益,是对原告与诉争案件之间利害关联的描述。与诉讼过程的三阶段划分相适应,原告资格可分别归属于起诉要件、诉讼要件和本案要件之中。原告资格的准确定性,关乎原告资格判断标准的具体构建,关乎原告资格判断标准与案件实体问题之间的勾连。对于原告资格的定性,美国学界与实务界曾有诉讼要件与本案要件之争,并最终将其定性为诉讼要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则将原告资格定性为起诉要件,这不可避免地导致起诉要件的高阶化设定与实体审理的前移,从而妨碍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保护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为此,我国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将原告资格定性为诉讼要件,以确保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原告资格 起诉要件 诉讼要件 本案要件

乡土法杰与习惯法的当代传承

高其才

摘要:本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六巷村下古陈屯盘振武为对象,通过具体个案对乡土法杰与瑶族习惯法的当代传承作一初步的分析,就乡土精英与习惯法的继承、弘扬关系进行了探讨。乡土法杰的习惯法情感为其进行习惯法传承的基础,乡土法杰丰富的习惯法知识为其传承习惯法的能力,乡土法杰广泛的习惯法行为为其传承习惯法的具体实践。乡土法杰在进行习惯法当代传承的同时,也有力地推动了国家法治建设。

关键词:乡土 法杰 习惯法 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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