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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2014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4-11-24 来源:《清华法学》编辑部  作者:佚名

〔专 题〕

民法典编纂的愿景与构想

[专题絮语]

民法典编纂的愿景与构想 崔建远  ·5· 

民法典的时代特征和编纂步骤 王利明  ·6· 

中国民法典的生活世界、价值体系与立法表达 谢鸿飞  ·17· 

关于编纂民法典须处理的几种关系的思考 郭明瑞  ·34· 

编纂民法典必须摆正几对关系 崔建远  ·43· 

民法典的规范类型及其配置关系            王 轶  ·54· 

民法典的规范表达研究              耿 林  ·64· 

论民法典中债法总则之存废             杨立新  ·81· 

〔论 文〕

重识法学:学科矩阵的建构             郑永流  ·97· 

劳动者忠实义务论               许建宇  ·117· 

民国初年的司法独立

——司法总长梁启超的理论与实践 喻 中  ·133· 

依违于礼教与宗教之间

——《钦定大清刑律》“发掘坟墓罪”研究 刘 鄂  ·149· 

〔书 评〕

人权的中国特色及其普遍性之途

——评安靖如的《人权与中国思想:一种跨文化的探索》

黄金荣  ·162· 

民法典的时代特征和编纂步骤

王利明

党的四中全会提出要编纂民法典,这为我国未来民事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和道路。我国的民法典必须反映21世纪的时代特征,对互联网时代、信息社会和大数据时代、高科技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趋势、资源环境逐渐恶化趋势及风险社会的时代特征做出回应。民法典编纂的具体步骤应分四步走,即:起草民法典的总则,起草人格权编,起草债法总则编,最后进行体系整合。

关键词 民法典 时代特征 民法总则 人格权法 债法总则

中国民法典的生活世界、 价值体系与立法表达

谢鸿飞

民法典编纂的法哲学基础有自然法学和历史法学两种,但在实际操作中,两者并非楚河汉界。我国民法典要回应民众生活的需要,重点是体察并护持民众的人文世界与价值观念,同时通过体系化作业,最大限度获取法典的体系收益。民法典应以私法自治为核心,并尽可能兼顾正德、维和、厚生和利用四大传统价值。立法技术上应坚持民法的原则法地位,通过引致等方式接入公法与特别民法。民法典可借鉴晚近欧陆的弹性体制立法模式,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时应斟酌的因素,并引入习惯与学说作为补充法源,以使民法与社会生活同步。

关键词 民法典 自然法学 历史法学 法律渊源 私法自治

关于编纂民法典须处理的几种关系的思考

郭明瑞

编纂民法典,须处理好形式理性与实用性、现实性与前瞻性、本土化与国际化、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关系。民法典是形式理性的结晶,实用性为民法典生命价值,形式理性为实用性创造条件,但形式理性不应是法典编纂的第一位目标。民法典既要有现实性,又要有前瞻性。在现实性方面,应考虑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空间,在前瞻性方面应考虑民法在21世纪的发展趋向。民法典应立足于本国国情以体现本土化,同时也须吸收他国的经验并注重国际化。民法典须坚持民法的私法性,为意思自治、主体自由留下充分的空间,在民法典中制定公法性的规范是必要的但必须有合理的理由。

关键词 民法典 形式理性与实用性 现实性与前瞻性 本土化与国际化 自治与强制

编纂民法典必须摆正几对关系

崔建远

编纂我国民法典必须摆正民法典与哲学、民法与商法、原则与规则、主张与举证、总则与分则、规则内容与立法技术等几对关系。我国民法典的哲学基础需要视权利所立基础、主体对于客体、交易领域、非交易领域而定,不宜笼而统之地模糊对待。在奉行民商合一模式的前提下注意民法与商法的差异,适当地分设法律规范,妥当地处理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复杂多变的关系,尽可能地在民法条文中含有举证责任的分配,采取民法总则与分则区分又相互照应的立法模式,增设债法总则,提高立法技术,条文表述做到准确、周延,在此基础上生动明朗、浅显易懂。

关键词 民法典 哲学 程序 原则 规则 举证

民法典的规范类型及其配置关系

王轶

民法典的规范类型及其配置关系是事关我国未来民法典立法质量的重大立法技术问题。服务于对民事行为尤其是合同行为效力做出妥当判断的目的,主要依据法律规范协调的利益关系类型的差异,可以将法律规范区分为简单规范和复杂规范。复杂规范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授权第三人规范、强制性规范和混合性规范。这些法律规范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构成相对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关键词 任意性规范 倡导性规范 授权第三人规范 强制性规范 混合性规范

民法典的规范表达研究

耿林

民法典的规范表达,即民法典的规范编纂技术,是指一部法律或者法典在条文形成过程中关于法律规范的语言风格、条文表达以及体系安排等方面所采用的技术方法。规范编纂技术在我国法中的应用研究,目前尚未充分展开。本文主要以《合同法》为例,从结构上的一般抽象、一般条款、具体规则的提取以及辅助性抽象技术等方面,对我国合同法规范的编纂技术特点加以初步研究,指出其中的特点及不足,以期对我国未来编纂民法典能有所借鉴。

  本文认为,我国《合同法》在规范编纂技术方面的特点,首先是普遍接受了法律规范的抽象编纂技术,为此,我国采用了多种规范抽象技术。但是,我国的抽象编纂技术使用尚不成熟,主要表现是:在宏观上抽象有余而微观上抽象不足、抽象不彻底、辅助性抽象技术适用尚不娴熟等。这既有编纂技术上的原因、观念上的原因,也有实体法本身研究不足的原因。希望未来制订民法典时,更加注重法律规范的编纂技术,在概念使用、文风选择、条文表达,以及结构安排等方面,对法律规范做出更加符合逻辑的抽象化提炼与整理。

关键词 法律规范 编纂技术 抽象技术 一般条款 辅助性抽象技术

论民法典中债法总则之存废

杨立新

编纂民法典任务在即,其债法总则应否制定的存废之争并未结束。赞成派占主流,废除派虽不占主流但影响力较大。梳理废除派的主张,认为《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并不影响债法总则的设立,规定合同法总则并非使债法总则成为不必要,《民法草案》的体系结构不适当不是否定债法总则在民法典中必要性的依据,取消债法总则将会造成民法典结构的逻辑关系不当和制度的残缺。因此,应当依照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在编纂民法典中,制定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债法总则。

关键词 民法典 债法总则 债权 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

重识法学:学科矩阵的建构

郑永流

古老的法学总是一个需要不断重识的陌生的熟人,过往围绕什么是法学的诸种争议,多失之力求取一叶知秋之效。在本文着力建构的法学学科矩阵中,法学由教义学和非教义学(今天尤其是社会法律研究)的知识构成,它们都是实践之知;非教义知识提供的经验证明和正当性判断,一般需在教义学设定的框架中才能转化为合法/非法的有效判断。由此矩阵宏观法学的学科地位,它不属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中任何一种,正是一个襟三江而带五湖的独立学科。

关键词 法学学科矩阵 教义立场 非教义立场 实践之知

劳动者忠实义务论

许建宇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之人身性与继续性特征的要求,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承担以服从、注意、保密、增进利益等为主要内容的忠实义务。准确界定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内涵,应当综合考虑本义务的目标、主体、内容、渊源等要素。忠实义务属于劳动者附随义务范畴,具有明显的道德属性和社会法属性。对于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内容,宜采用二分法(即将其区分为不作为义务和作为义务)的分类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该义务之完整的内容谱系。在确定劳动者忠实义务的理论和法律边界时,需要理顺诸如内外关系、私益与公益关系、多个忠实义务并存时的相互分配关系等几对重要的关系。追究劳动者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应采过错责任原则。基于劳方责任的综合性特点,用人单位一方可以通过多种法律路径获得相应的权利救济。

关键词 劳动者忠实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附随义务二分法法律后果

民国初年的司法独立——司法总长梁启超的理论与实践

喻中

在百年前的民国初年,关于司法独立的理论探索与法政实践已经尉为大观。1913年出任中华民国”“司法总长的梁启超,既阐述了司法独立的理论,也亲历了司法独立的实践。在那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梁启超以自己的关于司法独立的理论与实践,知行合一地充当了民国初年实践司法独立的典型性代表与象征性人物。作为司法总长的梁启超在1913年前后关于司法独立的价值定位、困境认知及其应对策略,反映了民国初年实践司法独立的特殊语境,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思想意义;对于当下我国关于司法独立的理论及时间,亦不乏某种程度上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 司法独立 民国初年 梁启超 司法总长

依违于礼教与宗教之间

——《钦定大清刑律》发掘坟墓罪研究

刘鄂

摘 要 发冢律是清末礼法之争重点关注的罪名之一。立法者制定《钦定大清刑律》时,用以取代发冢律的是关于坟墓罪”(该刑律颁布时,定名为发掘坟墓罪”)。相对注重礼教的发冢律,移植自日、德刑法的发掘坟墓罪不仅刑罚大为减轻,且被归为宗教信仰范畴的犯罪。但该罪正文对尊亲属坟墓、尸体特加保护的内容,及与该罪有关的《暂行章程》第2条的规定,均可见伦纪纲常之影响。这反映了发掘坟墓罪的立法宗旨依违于我国礼教伦理与西方宗教文化之间。此一摇摆表明发掘坟墓罪的制定者在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与整合中,寻找该罪立法意义之所在的努力与纠结。

关键词 发冢律 钦定大清刑律 发掘坟墓罪 礼教 宗教

人权的中国特色及其普遍性之途

——评安靖如的《人权与中国思想:一种跨文化的探索》

黄金荣

摘 要 《人权与中国思想———一种跨文化的探索》一书是近些年来西方学者试图从中国历史出发探寻对中国人独特人权观念的理解方面的代表性著作。它从文化和历史的角度对西方普遍人权理论提出质疑,并试图通过阐述中国权利话语的发展历程证明中国的人权话语确实存在很大的独特性。该书坚持一种比较彻底的道德多元主义立场,但同时又对处于不同文化的人们通过接触逐渐达成人权共识及实现普遍性持乐观态度。该书倡导的东西方平等人权对话理论在国际权力政治盛行的情况下显得过于理想化,但其对于处于强势地位的西方而言却具有很强的反思意味。

关键词 人权 亚洲价值观 中国人权观 普遍性 人权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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