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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2014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4-09-17 来源:《清华法学》编辑部  作者:佚名

〔专 题〕

财税改革与法治建设

[专题絮语]纳税人看得见的法治 刘剑文  ·5· 

论财税体制改革的正当性

——公共财产法语境下的治理逻辑 刘剑文  ·6· 

法治财税:从理想图景到现实诉求 熊 伟  ·22· 

论预算审批权的规范与运作

——基于法治建构的考量 汤洁茵  ·38· 

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之构建

——以税权配置为视角 陈少英  ·51· 

论房产税征税对象选择与税收减免

——以税负平等为视角 刘志鑫  ·68· 

论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理论基础与立法路径 徐阳光  ·88· 

〔特 稿〕

解读司法改革

——走向权能、资源与责任之新的均衡 王亚新 李 谦 ·103· 

〔论 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行使的实证分析 易有禄 ·114·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解读与辨析 施天涛 ·128· 

从等价报应到积极的一般预防

——黑格尔刑罚理论的新解读及其启示 陈金林 ·142· 

先前行为保证人地位的理论根据 姚 诗 ·162· 

论财税体制改革的正当性

——公共财产法语境下的治理逻辑

刘剑文

摘 要 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法治框架下,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公共财产和改革发展成果为全体国民共享。现代财政制度的治理逻辑,在外部特征上体现为公共性,在推动方式上体现为建设性,在权力运行上体现为法治性,在实质内涵上体现为民生性。现代财政制度自身之正当性的证成依据是基于公共财产权控制的法治治理,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即财税体制改革过程之正当性的形塑核心是基于公共财产权控制的程序规范。在预算层面,公共财产的支配应法治规范、公开透明,并渐进实现财政民主;在税制层面,公共财产的取得应严格法定,并合理承担妥适的经济社会功能;在政府间财政关系层面,公共财产的权属应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厘清,并适时推动财政收支划分立法。在公共财产法语境下,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将促成我国财政治理从传统管制模式向现代治理模式演进,从单一的经济发展目标向综合的社会公平目标扩展,从公共财政的制度建构向公共财产的法治规范转型。

关键词 财税体制改革 正当性 公共财产法 法治 国家治理

法治财税:从理想图景到现实诉求

熊 伟

摘 要 法治财税的核心含义是良法善治,它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一方面,现代财税制度需要建立在法治理论基础上,另一方面,建立现代财税制度也会有助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从形式法治的层面看,法律保留、法律优位、平等原则和不溯及既往在财税领域衍生出丰富的内容,让财税立足于规则之治,以此限制权力的恣意妄为,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然而,仅有规则之治远远不够,从实质法治的层面看,财税必须追求正义,通过限制元权力、提供目的指引、保障权利底线,实现宪法对财税的最高统治。为实现法治财税的理想图景,回应当下我国的现实诉求,必须充分利用本土资源,综合发挥政党、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作用,释放纳税人的主体意识,夯实制度进步的基础设施。

关键词 法治财税 宪法政治 税收法定 本土资源 财税正义

论预算审批权的规范与运作

——基于法治建构的考量

汤洁茵

摘 要 当前财政资金收入与支出所存在的乱局早已引发各方的关注。如何解决各种财政乱象,不仅关系国家机关的正常运作,更关系国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与设施,进而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追根溯源,当前的财政乱象源于预算审批权形式化所引发的政府财政执行权的权力制约机制缺失,政府在财政管理体制中一家独大。预算审批权是一项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国家权力,其行使的法律后果在于确立年度性财政收支的规范性依据,具有明显的权力属性。但此次《预算法》的修改并未关注到预算审批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未能构建预算审批权行使的全面规则体系,当说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当前政府主导的预算管理模式。

关键词 预算审批权 国家权力 财政管理体制

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之构建

——以税权配置为视角

陈少英

摘 要 随着营改增大幕的拉开,构建地方税体系以保障地方财力稳定增长的老问题重现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聚光灯下。本文以税权配置为视角,考察了1994年行政主导型分税制体制下的地方税的税种结构、税收规模存在的弊端;分析了地方政府为履行事权而寻找替代财源进而引发的非税收入、土地财政、地方债等问题;提出在突破传统理论的基础上,重新选择地方税税种;按照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相结合的改革要求,构建多税种相配合的复合地方主体税种体系;同时附约束条件地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并明确与完善其税收征管权。通过地方税体系的构建,从宪法和法律上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使其提供辖区居民最需要的公共产品。

关键词 地方税体系 税权 税种结构 税收规模 构建

论房产税征税对象选择与税收减免

——以税负平等为视角

刘志鑫

摘 要 从上海、重庆试行办法的形式合法性瑕疵可见房产税的实质问题:如何保证税负平等,同时对住房减税?两地办法创造性地在计税依据和免税依据中引入面积单位,得以更具体地把握房产。但具体方案却仅以住房为征税对象,无视税法看待客体的特殊性,忽视财产税、房产税和住房税的差异,也未厘清住房与其他房产的界限,更无视平等原则对税收要素的不同要求。本文逐一讨论这些疏漏,强调税法各要素相互独立、前后衔接和紧密配合的结构特点,经由宪法基本生活需要得出基本居住需要不可税,再阐明免税方案应以自有自居为前提,以人均免税面积为标准。

关键词  房产税 平等 基本居住需要 税收减免

论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理论基础与立法路径

徐阳光

摘 要 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从内容上看,涉及纵向政府层级与横向政府部门之间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从作用上分析,事关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预算约束的有效性,在财税体制改革整体方案中具有基础性作用。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和财政收入分配制度共同构成了财政收支划分制度,以公共财产权和财政分权理论为基础,属于财政领域的基本制度。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客观受制于量入为出以支定收理财观的冲突和张力,应贯彻服务型政府理念,制定政府事权清单,厘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上下级政府间的关系;遵循财政法定原则,同步推进《财政收支划分法》和《财政转移支付法》的制定,有效协调政府间财政关系,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关键词 事权 支出责任 分税制 财政收支划分 财政转移支付

解读司法改革

——走向权能、资源与责任之新的均衡

王亚新 李 谦

      

摘 要 本轮司法改革由最高决策层以顶层设计方式启动,意味着权能、资源和责任将在法官、检察官等微观的主体层面重新分配。改革的初始条件、环境或对象是作为紧密型组织的法院行政化管理及审判的集体决策/责任扩散机制与各种外部因素之间通过复杂的互动或博弈过程而形成的脆弱均衡。决策者推进司法改革应当是出于某种政治决断,改革的内容指向审判独立,其归结可能是促使司法独立的进一步实现。

关键词 司法改革 审判权资源与责任的均衡 审判独立 司法独立

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行使的实证分析

易有禄

摘 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基本法律修改权行使上的喧宾夺主和屡屡失范与基本法律修改权的宪法规范构成明显冲突。在全国人大既不能坚守其主导地位更不可能排他性地行使基本法律修改权的情况下,限权废权两种思维路径都无法引至问题的根本性解决。故此,应当跳出坚守全国人大在基本法律修改上的主导地位的固有思维模式,从重新配置国家立法权的视角出发,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

关键词 全国人大常委会 基本法律修改权 实证分析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解读与辨析

施天涛

摘 要 201312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司法》修正决议案,对公司法中相应的资本与登记制度进行了修订,在公司设立阶段废除了注册资本最低法定限额和实缴制,成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本文试图对这一改革的意义和内容进行解读,并对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误解和困惑加以辨析和澄清,尤其对废除注册资本最低法定限额和采取认缴制后的债权人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在公司设立阶段,放松资本管制并将营业监管从主体登记中剥离出去有利于提升交易效率;在公司设立后的运行过程中,仍应在一定程度上采取资本维持原则并强化营业监管,方能兼顾交易安全。

关键词 法定资本制 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实缴制 认缴制

从等价报应到积极的一般预防

——黑格尔刑罚理论的新解读及其启示

陈金林

摘 要 近年来,有不少德国学者认为黑格尔是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的鼻祖之一。黑格尔的刑罚理论与雅科布斯的积极一般预防理论之间有着高度的相似性,黑格尔的犯罪观契合了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的实质。在刑罚理论发展史上,正是刑法学领域内的黑格尔复兴助产了积极一般预防理论。传统的观点一直认为黑格尔是报应刑论的典型代表,其报应理论来自于康德的反射性报应理论,这种绝对主义的立场能够避免将个人当成实现社会目的的工具。为了兼顾预防的必要性,黑格尔放弃了康德的等量报应观念,提出了等价报应理论,即允许作为犯罪影像的刑罚在犯罪的基础上发生一定的变形。但等价报应理论并不能缓解刑罚目的与人格尊严之间的紧张关系,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区分刑罚理论与量刑理论,将前者作为宏观的问题,以积极一般预防理论为内核;将后者作为微观的运作程序,以同等对待原则为指导。

关键词 黑格尔 积极一般预防 犯罪影像的变形 刑罚理论 量刑理论

先前行为保证人地位的理论根据

姚 诗

摘 要 先前行为保证人地位面临正当性质疑,目前有代表性的实质法义务理论中,无论是先行行为说、危险创出说还是支配理论、管辖理论均难以为先前行为提供实质化根据;以此为由否定先前行为保证人地位,主张对先前行为人论以过失中止犯、结果加重犯、第三类不作为犯或作为犯的观点,也存在疑问。应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论证先前行为人最可能、最应当承担结果回避义务,肯定其保证人地位。从这一理论根据出发,还可得出如下结论:先前行为保证人地位应限定于重大法益,并且源自违法行为;在不成立先前行为保证人地位也足以保护法益的场合,无需承认该义务类型。

关键词 先前行为保证人地位 实质法义务 刑事政策 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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