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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2014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4-02-1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目录

简评近年来的刑事司法解释 张明楷 ·5· 

论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规范保护目的   ·27· 

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人格尊严权

——以德国侵权法中的一般人格权为参照 朱晓峰 ·49· 

法律世界主义 许小亮 ·71· 

因革与依违

——清初法制上的满汉分歧一瞥 苏亦工 ·84· 

人民司法的历史面相

——陕甘宁边区司法传统及其意义符号生产之“祛魅” 陈洪杰 ·110· 

欧洲人文主义法学的方法论与知识谱系 舒国滢 ·126· 

罗马公共卫生法初探 徐国栋 ·157·

简评近年来的刑事司法解释

张明楷?

摘 要 近年来,“两高”颁布了大量的刑事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虽然对下级司法机关适用刑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值得研究的问题。有的司法解释不是为了解决具体案件如何适用刑法的问题,而是在发挥刑事政策的作用,且在选择路径上存在疑问;有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表现为类推解释与溯及既往;此外,有些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存在混淆违法与量刑责任、混淆行为与结果、混淆犯罪形态、混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以及重复评价情节等缺陷。

关键词 司法解释 目的 原则 内容 评价

论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规范保护目的

陈 璇

摘 要 注意义务的规范保护目的是过失犯结果归责的一个基础原理,它具有结果预见可能性概念无法替代的独特价值,也与合义务替代行为有着严格的界限。业务领域内的“注意义务规范” 应根据各特别规范来进行认定;规范的“保护目的”则是指法治国背景下注意义务的合理功能的范围,对此应结合规范的内容及规范的正当化根据来加以确定。客观归责理论在实践方面较之于相当因果关系

说的优势在于,它使危险实现过程的判断走出了行为时一般人预见可能性的歧途,转向了事后的规范目的标准。

关键词 注意义务 规范保护目的 过失犯 客观归责 合义务替代行为

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人格尊严权

——以德国侵权法中的一般人格权为参照

朱晓峰

摘 要 虽然人格权立法在我国已经提上议事日程,但如何克服具体人格权规则因涵摄能力不足导致个体人格利益无法在法律上获得充分救济这一难题,在我国法律实践中仍存在较大问题。对此,德国最高法院通过法律续造发展出的一般人格权规则,尽管因其所要调整处理的人格利益的多样性而存在内在紧张,然而由于它所赖以确立的基本价值以及相应外部规则的巧妙设计,使得这种内在的紧张得以消弭。而同样是司法实践的产物,我国侵权法中的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人格尊严权,却因赖以确立的基本价值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外部适用规范的不完善,而使得补充具体人格权规则涵摄能力不足这种规则确立时所预设的目的无法得到实现。这也决定了该规则在嗣后立法中被舍弃的命运。

关键词 一般人格权 人格尊严 人格自由发展 人格尊严权 其他人格利益

法律世界主义

许小亮

摘 要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世界主义的理想也深入到法律理论之中。在当代法学理论中,法律世界主义的理论形态和基本主张已经获得了很好的阐释。世界主义法的理论形态主要表现为超国家形态、国家形态和非国家形态。世界主义法以无边界的权利和正义的观念为基础,以“世界公民—公民”关系的互动为动力,以法生成和法适用的去国家化为表征,着力展现出法律世界主义的基本主张。通过这些主张,基于民族国家法范式的主权概念获得了扩展,公民概念得到了丰富,权威概念受到了消解,权利和正义的理解范式发生了转换。世界主义法范式正逐步取代民族国家法范式,成为现代法律理论所关注的中心。

关键词 法律世界主义 无边界的权利和正义 世界公民

因革与依违

——清初法制上的满汉分歧一瞥

苏亦工

摘 要 清军入关之初,满汉君臣曾经围绕着接受中原陈规还是保留边外旧俗,以及应否尊重刚刚奠定起来的新王朝法制,产生过相当严重的分歧。由于时过境迁,史料湮没,真相久已不为人知。本文通过广稽博採,深入挖掘,试图从立法和守法两个层面揭示清初法制确立过程的艰难和曲折。

关键词 明律 清律 贰臣 逃人法 籍没

人民司法的历史面相

——陕甘宁边区司法传统及其意义符号生产之“祛魅”

陈洪杰

摘 要 陕甘宁边区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 是国家政权建设“权力下沉” 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度理性化程度较低的历史背景下,这一司法方法试图以人格型权威弥补制度内生型权威之不足,以尽可能消解“改造社会”之法律方案在强制推行过程中的暴力属性。但这样一种微观法律技术能否在宏观层面有效解决法律公共产品供给与社会现实需求之间供需失衡的结构性冲突,却是不无疑问的。

关键词 群众路线 马锡五审判方式 国家政权建设 司法改革 政法传统

欧洲人文主义法学的方法论与知识谱系

舒国滢

摘 要 15世纪末和16世纪初,文艺复兴运动的隆隆之声,在传统的注释法学和评注法学之外生成出一个智识志趣与理论目标相异的“人文主义法学”,它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总体上看,人文主义法学派(至少法国布尔日法学派)在学术上的根本倾向和关怀不再是评注法学派所崇尚的实践法学,而把他们的活动主要集中在罗马法文献(主要是优士丁尼的《国法大全》) 的校勘、整理与评释,澄清《国法大全》版本中的讹误。同时,他们也开始在法律上倡导“本国化的人文主义”,研究、整理、出版本国的地方习惯法,试图对成文的习惯法予以评注,从中引申出一般的原则,而且在新的法学方法论和逻辑技术的支持下,从事“对罗马法素材的重新系统整理”和近代私法体系的构建工作,为成就近现代法典编纂的伟业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 人文主义法学 法律民族主义 法学的体系化建构 论题学

罗马公共卫生法初探

徐国栋

摘 要 在共和晚期和帝政初期的罗马,在每平方公里6万人的人口密度条件下,维持了265年无瘟疫的记录。这要归结于那时的罗马有较好的公共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立法。卫生软设施有专门的卫生官员,硬设施有水道、公共浴场和下水道。卫生立法有水道立法、浴场立法、下水道立法、工厂排污立法、殡葬卫生立法以及医疗卫生立法。但罗马人没有40天隔离制,对瘟疫的原因只有神学的解释,造成了面对外来瘟疫手足无措的局面。而且,罗马人的卫生设施还有不入户、污水与小固体废物混排、污水不经处理直排的缺陷。

关键词 罗马卫生法 水道 下水道 浴场 洗染店 瘟疫 40天隔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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