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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23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3-10-12 来源:政法论坛

目录

【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

1.中国历史进程中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有效组织的视角

  王若磊(003) 

【主题研讨·数据法学 生成式人工智能】

2.再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王迁(016)

3.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信息内容治理

振锋(034)

4.ChatGPT类技术:法律人工智能的改进者还是颠覆者?

王禄生(049)

“全面依法治国”专栏】

5.物债二分视角下的物权请求权

王利明(063)

6.论权利推定的类型和方法

谢晖(076) 

【司法实务专栏】

7.人权保障视野下的刑事检察实践

郭立新(094)

8.涉案企业合规:检察经验与检法协作

张朝霞(107)

【论文】

9.我国刑法中的“严重后果”及其主观归责问题研究

李梁(121)

10.我国公司法上财务会计制度的缺失与补救

徐强胜(134)

11.资本维持原则的当下意蕴及其对偿债能力测试的借鉴

吴飞飞(146)

12.安全例外条款的功能演进与司法审查标准——以供应链安全为视角

杨梦莎(160)

【读书札记】

13.解决国王空位的宪法拟制——读《国王的两个身体》

焦洪昌(170)

【马克思主义法学本土化研究】

14.行政案件代表人诉讼的适用障碍及其突破

徐信贵(179)

文章摘要

 

1、中国历史进程中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有效组织的视角

作者:王若磊[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摘要: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一维。以内在视角回溯性地考察中国国家治理的历史进程可以发现,其包含诸多现代元素,“有效组织性”是核心特征。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化的成功实践得益于对市场的有效组织和动员;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取得胜利的关键是有效组织社会,并以现代方式重建了社会基盘;而传统中国长期稳定、文明延续的基础是有效组织和整合国家,其治理包含了文明性、理性化、平等性、有效性等现代维度。中国国家治理“有效组织性”的特征内在延续、一脉相承,又呈现阶段性特点。未来进一步以国家治理现代化推动中国式现代化,需在由历史沉积形成的深层社会结构和制度基因基础上逐步完善与超越。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国家治理;有效组织;历史逻辑;深层结构

2再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作者: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著作权法以鼓励创作为目的,只有人才能理解和利用著作权法的激励机制,因此只有人的创作成果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认为作品不必来自于人的“独创性客观说”不能成立。著作权法将作者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拟制为作者,前提是存在自然人创作的作品。以可将人工智能或其研发者、使用者拟制为作者为由,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为作品的观点不合逻辑。人工智能的研发者和使用者均不能基于自由意志直接决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因此该内容并非由人类以人工智能为工具创作的内容。由于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的利用有其不同于作品利用的商业模式,不将其认定为作品不会影响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投资,也不会违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理念。

关键词:人工智能;ChatGPT;独创性;创作

 

3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信息内容治理

作者: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以大算力为基础,用强算法处理海量大数据,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在自然语言处理、计算机视觉、语音处理等领域表现优异,已经能够提供内容创意生成、数字人、对话搜索、代码生成等服务,在自动驾驶、金融风控、医疗保健、物联网等领域也极富应用前景。作为一项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重大变革,大模型的逻辑推理能力以及对人类的“理解能力”极大提升,不仅成为人类生产创意性信息内容的强大工具,也可能极大地改变网络信息内容生态,带来劣质信息泛滥、初始信源被污染和冲击社会伦理等信息内容风险,需要平衡发展与安全,探寻激励相容的治理之道。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信息内容;激励相容;治理

 

4ChatGPT类技术:法律人工智能的改进者还是颠覆者?

作者:王禄生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

摘要:21世纪以来,法律人工智能呈现出繁荣复兴的景象。但火热表象的背后,法律领域的语言复杂性、知识丰富性使得法律人工智能仍然面临自然语义处理与知识生成的技术瓶颈。以ChatGPT为代表的大规模语言模型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有望破除法律人工智能的自然语言理解瓶颈,极大提升技术互动性、生成性与嵌入性,推动法律人工智能与用户形成刚需性、高频率和高黏性的联结。尽管如此,现有ChatGPT类技术的底层逻辑无法充分回应法律知识丰富性、严谨性与创造性的领域需求,流畅语言处理能力与相对较低知识生成能力错配产生的知识完满幻觉、知识权威幻觉与知识生成幻觉,制约了大规模语言模型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架构对法律人工智能的根本性颠覆。未来需要通过强化高质量多模态法律数据的供给并建构基于法律指令集的指令微调机制和基于法律人知识反馈的强化学习机制,克服“知识幻觉”以实现法律人工智能的进一步迭代。与此同时,在技术社会学意义上调适创新扩散与社会公正的张力,避免可及性与可用性两个层面的数字鸿沟,真正实现全社会围绕法律知识的新一轮赋权赋能。

关键词:ChatGPT类技术;大规模语言模型;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人工智能

 

5物债二分视角下的物权请求权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物权请求权的独立性来源于物债二分体系,我国《民法典》采纳了该体系,并在物权保护中确立了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制度,此种模式有利于维护权利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物权请求权是在有体物保护基础上所产生的物权保护制度,其行使能够保障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物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支配效力为基础,但其不等同于物权支配效力本身。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虽然存在共性,但也存在区别。在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撤销等情形下,准确区分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对于理解和把握物权请求权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物权请求权也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损害赔偿为核心,构建了完善的侵权责任体系,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有效配合,共同形成了对物权的有效保护。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支配权;债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6论权利推定的类型和方法

作者:谢晖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

摘要:权利推定是“剩余事实”存在的必然要求。所谓“剩余事实”,是法律所漏列的事实。作为一套逻辑化的社会秩序之建构体系,法律面对形形色色的社会事实(关系),总试图无所遗漏地规范并调整之。可事实上,再完备的法律,也不可能做到无所遗漏。法律总会因智虑不周或预判困难等原因而漏列一些社会事实。对法治而言,“剩余事实”的存在,不仅意味着法律调整能力和范围的降低,而且意味着法治的逻辑出现了缝隙。面对“剩余事实”的基本处理方式,是根据法律未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推定为法律权利。权利推定就是在“剩余事实”出现时,对法治之法的一种必要的救济措施。那么,对其为何不能推定为义务?因为义务的创设只能由立法主体行使。对它的道德义务推定又何以是种权利?因为一方面,道德义务的推定只能对己不能对他;另一方面,公权主体不能为其他主体推定道德义务。权利推定在社会事实上表现为日常生活中的权利推定和纠纷解决中的权利推定;在逻辑方法上两分为演绎推理的权利推定和归纳推理的权利推定。

关键词:剩余事实;权利推定;推定类型;推定方法

 

7人权保障视野下的刑事检察实践

作者:郭立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摘要: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以来,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在刑事检察领域中,检察机关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深化检律关系良性互动,综合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新时代背景下刑事检察人权保障水平的提升,主要得益于检察机关树立能动检察理念,通过完善办案、监督一体化机制切实提升了法律监督能力,以司法责任制、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数字检察为抓手实现科学管理。下一步,检察机关可以从完善法律监督理念,坚持入罪合法出罪合理,以检察制度精密化推进刑事诉讼精密化,优化检察管理制度,深化数字检察战略等方面,不断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为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提供更有力的刑事检察保障。

关键词:刑事检察;人权保障;法律监督;数字检察

 

8涉案企业合规:检察经验与检法协作

作者:张朝霞(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的基本经验包括以客观公正为立场,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以“两类”涉企犯罪为范围,以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为条件,以单位和个人刑事责任的分离判断为支撑,体现出鲜明的本土特色。检察机关创设了涉案企业背景调查机制、合规必要性审查机制、类型化整改评估机制、反向衔接机制、监督制约机制等,提升涉案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办理质效。为了确保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稳步推进,涉企犯罪领域应建立不起诉+从宽处罚的刑事激励模式,加强检察机关与法院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相应的诉讼制度和合规程序,推进合规整改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

关键词:涉企犯罪;合规案件;分离判断;激励模式

 

9我国刑法中的“严重后果”及其主观归责问题研究

作者:李梁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我国刑法中,除危害国家安全罪和贪污贿赂罪之外,在其他各类犯罪中都规定了“严重后果”,涉及60余个分则条文、近80个罪名。“严重后果”包括概括的“严重后果”、半概括的“严重后果”、被包括的“严重后果”和明确具体的“严重后果”四种类型;其中,概括的“严重后果”在包含“严重后果”的各种情形中均有分布,且出现频率最高。“严重后果”具有抽象性、客观性、不特定性、整体性、事实与价值的双重属性等特点,具有决定犯罪成立的功能和综合评价功能,其立法价值表现为能够满足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需求和限制处罚范围。在“严重后果”的主观归责上,形成了有认识说和无认识说两种学说,但各自只具有片面合理性,均无法充分解释“严重后果”。应当坚持类型化思维,将“严重后果”分为与行为之间具有类型性的“严重后果”和与行为之间不具有类型性的“严重后果”,并针对前者和后者分别坚持有认识说和无认识说,才是有效解释“严重后果”的理想选择。

关键词:“严重后果”;类型化思维;有认识说;无认识说

 

10我国公司法上财务会计制度的缺失与补救

作者:徐强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体现公司人格,规范股东、管理者、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基本关系。与会计法、会计准则不同,公司法上的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是关于企业簿记的基本要求,财务报表的制作、保管和利润分配制度成为判断公司治理的基本尺度。公司财务、会计属于国家会计管理的一部分,依据会计法和会计准则处理有关问题,而在公司法中相应规定过于笼统,简而不“要”,不能较好地体现其应有的私的关系规范与治理功能。长远来看,需通过公司法进一步的修改或制订商法通则予以规范;从目前公司法(包括修订草案)规定现状而言,可以通过将会计法和会计准则中有关公司治理的财务会计规定的公司法化解释、促进外部审计内部化和股东知情权的扩大解释予以一定程度的补救。

关键词:公司财务会计;公司记录;公司治理;缺失与补救

 

11资本维持原则的当下意蕴及其对偿债能力测试的借鉴

作者:吴飞飞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中国公司法上的资本维持原则,借助裁判规则的累积提炼、司法解释及实定法规则的修补改进,无论是概念内涵还是项下各子规则均已在不同程度上逐渐“迭代升级”。因规范功能兼容性差异、欠缺董事会中心主义公司治理模式的本土依托等原因,本次《公司法》修订,不应以偿债能力测试标准取代资本维持原则。然而,偿债能力测试标准对资本维持原则的进化仍有启发意义。借鉴偿债能力测试标准改进资本维持原则的财源限制逻辑,以董事会“授权决策权”、董事的偿债能力检测与声明义务以及梯度化的赔偿责任完善公司分配决策辅助机制,或许是更优选择。

关键词:偿债能力测试;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分配行为;股权回购;抽逃出资

 

12安全例外条款的功能演进与司法审查标准——以供应链安全为视角

作者:杨梦莎天津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前以供应链安全名义实施的贸易限制措施成为典型的国家安全贸易壁垒。判断经济相互依赖产生的供应链脆弱性能否成为缔约国援引安全例外的合法依据或是贸易保护主义托词,成为WTO解释安全例外规则面临的结构性挑战。WTO要进一步提升解决安全例外贸易争端的能力,关键是发挥其作为准司法机构的职能优势,构建系统化和平衡化的安全例外司法审查标准,一方面尊重主观要件下缔约国合理自我界定国家安全内涵的权利;另一方面重点利用客观要件约束安全例外条款滥用的“压舱石”作用,重塑和维持缔约国对适用安全例外形成一种基本稳定的共识,即安全例外只有在国际关系紧急状态下才得以适用。依据安全例外规则法理,多数供应链安全政策措施并不满足主观要件的必要性和客观要件的关联性,无法在法律层面获得国际贸易义务豁免。

关键词:安全例外;供应链安全;国家安全;贸易限制

 

13解决国王空位的宪法拟制——读《国王的两个身体》

作者: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英国古代的“国王二体”观念通过区分国王的“政治之体”和“自然之体”,维持了最高政治权力的合众性及永续性。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议会作为政治之体的代表,借助该观念论证其审判国王自然之体的合法性,避免出现王权空缺的政治危机,在非常政治时期维护了英国的宪制传统。与同类政治思想相比,“国王二体”观念有助于安定宪制秩序,推动英国政制平稳走向君主立宪。19世纪末的日本明治宪法对于天皇地位的规定与“国王二体”观念具有功能结构上的相似性。20世纪初,日本宪法学者美浓部达吉在“天皇机关说”中也援引该观念,论证主权在于国家而非天皇,通过分离天皇的政治地位和自然人人格,强化了明治宪法的民主色彩。

关键词:政治之体;自然之体;英国君主立宪制;天皇机关说

 

14行政案件代表人诉讼的适用障碍及其突破

作者:徐信贵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代表人诉讼是涉众性行政纠纷的一种共同诉讼解决机制。《行政诉讼法》第28条忽略了代表人诉讼本身存在的集体行动困境。立法上关于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比较粗疏,对于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如何得到人民法院确认的规定操作性和规范性不强。实践中,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较少,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功能不彰。一些司法机关尝试以标准诉讼对《行政诉讼法》第28条进行转换适用,将注重“人”的代表性变为注重“案件”的代表性。为预防和减少办案模式探索中各行其事的弊端,应加强标准诉讼制度的统一建设。在优化制度设计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明确标准诉讼的基本定位,将其作为代表人诉讼的补充性纠纷解决机制而非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二是通过立法固化标准诉讼,对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进行区分适用以避免司法权力的不当扩张;三是通过加强案件管理和增强技术赋能提高办案效率,以保证司法公正而快速地解决行政争议。

关键词:行政案件;代表人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8条;标准诉讼;审判质效

 


责任编辑:李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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