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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15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5-07-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伽达默尔的解释学与中国法律解释

高鸿钧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以分析游戏为切入点,论证了在艺术领域,解释是真理生成的基本方式。他把这一结论扩展到整个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认为在这些领域,真理的生成不适合采用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而应采取解释的方式,即解释者与文本之间进行对话式互动整合,从而达到视域融合。他还从解释学的角度阐释了法律解释的主要特征。现行中国法律解释存在许多问题,应借鉴伽达默尔解释学原理,进行深度改革和总体整合,使之适合法治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 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法律解释;中国法律解释

法院“案多人少”与国家治道变革——转型时期中国的政治与司法忧思
姜峰 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案多人少”通常被归为四个原因:1.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2.司法便民措施的采用;3.若干新法的颁行;4.法官数量过少。它们虽不同程度存在,但根本上是公共政治审议机制萎缩、公民缺少诉求表达方式、矛盾纠纷拥堵至司法领域的不同表现。以增加人财物供给和优化内部管理体制为路径的司法改革设计是有局限的。诉讼救济与政治机制不能相互替代,否则会导致二者功能紊乱,造成司法过程与政治过程的双重失灵。缓解法院负担和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从国家治道变革的宏观视角下予以重新观察,应当通过疏通政治过程,从根本上减少司法负荷。

关键词: 案多人少;司法改革;政治过程;司法过程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我国法院的非司法负担及其影响(13BFX067)

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与未遂犯

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按照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逻辑,对于违法性应该同时结合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进行检验。行为对法益的危险也是结果不法的表现形式,犯罪未遂也同时要求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对于未遂犯的定罪,因为离开行为人的意思完全无法确定行为性质,因此,不得不先考虑主观要素——行为人根据其对行为的想法而着手实施构成要件,但并非出于己意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不过,为防止未遂犯认定上的司法恣意,需要特别注意确立相对实质化、客观化的行为着手判断标准,强调判断标准(而非判断对象)的客观性,以避免刑法主观主义(修正的客观未遂论)。在判断未遂犯中的危险是否存在时,需要立足于事前的一般人基准,评估行为再次重演并导致结果的可能性。偶然防卫具有行为无价值,但缺乏故意杀人罪既遂的结果无价值,因此,不具有故意杀人罪既遂的不法;但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来看,认定行为具有侵害生命法益的危险,因此,其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关键词: 行为无价值二元论;未遂犯;修正的客观未遂论;偶然防卫

行政行为中相关考虑的价值及基本范畴

张淑芳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传统行政行为理论侧重于不相关考虑而忽视了相关考虑。行政行为中的相关考虑具有法律抑制、法代沟处理、行政自由裁量权建构等价值。其一旦澄清,既使不相关考虑得以明晰,又使行政行为更加规范。为此,我们认为应当构建系统的行政行为相关考虑理论。作为行政政策的相关考虑、作为行政全球趋同的相关考虑、作为行政相对人合理情势的相关考虑和作为行政先例的相关考虑应当成为其基本范畴。

关键词: 行政行为;相关考虑;基本范畴

基金项目: 2013年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无效行政行为的判定标准及司法审查研究”,13BFX0402011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NCET—11—0679)

刑事司法中律师庭外言论法律问题探讨

杨先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在当今中国司法环境下,在很多待决刑事案件中,律师发表庭外言论成了一种“诉讼策略”。本文通过比较法的视野,从法律技术层面探讨了律师庭外言论可能引起的几个具体法律问题,包括:证据法角度的“律师-客户特免权”,“言论自由”和“公正审判”的关系,律师违约和侵权责任,以及诉讼效率问题。通过这种比较分析,本文得到启发,认为律师庭外言论之所以成为一个“中国问题”,其根源可能是,中国刑事司法的诉讼规则、司法权威、言论规制的司法审查机制等本身存在问题。

关键词: 律师庭外言论;律师-客户特免权;言论自由;公正审判

论“表演性辩护”——中国律师法庭辩护功能的异化及其矫正

李奋飞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目前中国律师的辩护活动并非以说服裁判者接受其辩护意见为目标。这种带有“表演”性质的辩护,称之为“表演性辩护”。根据律师的行为方式及其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关系,“表演性辩护”可以分为“配合性表演”和“对抗性表演”两种模式。造成律师辩护“表演化”的主要原因是,刑事庭审的空洞化和刑事审判权的异化,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依然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辩护律师不尽职责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等等。解决律师辩护“表演化”的关键是,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继续改革和完善中国的刑事审判制度乃至司法制度。此外,还应针对辩护律师构建起特殊的保护机制和符合中国现实情况的质量控制标准与机制。

关键词: 表演性辩护;刑事庭审;有效辩护

基金项目: 中国人民大学明德青年学者计划“刑事错案的制度性治理”(14XNJ003)

刑事证明的两种模式

褚福民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摘要:根据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总结,我国的刑事证明模式可以概括为以直接证据为核心的验证模式和完全使用间接证据的体系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势与不足。与体系模式相比,验证模式在认定案件事实可能达到的证明程度和难易程度上有其优势,但是在错误认定案件事实的可能性方面存在不足。与自由证明、法定证明、印证证明等理论相比,验证模式和体系模式的提出,推进了现有的刑事证明模式研究,弥补了证明过程和方式的研究空白,完善了刑事证明模式理论体系,为冤假错案出现的原因提供了一种解释理论。

关键词: 证明模式;验证模式;体系模式;印证证明

基金项目: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刑事证明模式视角下的冤假错案防治》(14FXB018)的资助

国际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之司法协调:从欧盟到中国

黄志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要:伴随现代传媒业的迅猛发展,国际人格权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突出。欧洲法院在“谢维尔案”中所确立的与国际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相关的“马赛克准则”,既不能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也未能实现法律适用的确定性。此即表明,欧洲法院的司法协调,并未给国际人格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同时也反映出在人格权保护和言论自由保障的政策平衡上,欧盟各成员国尚无法达成一致。欧盟关于人格权法律适用之司法协调表明,对于国际人格权侵权问题准据法的确定,应采用“排他式”而非“分配式”方法。在国际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中连结点的选取上,传统僵硬的属地性连结点所建构的法律适用规则并不能恰当地完成相互冲突的利益之平衡,应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国际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连结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尽管已有关于国际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之相关规定,但仍有对其进行深刻反思和进一步完善之必要。

关键词:“谢维尔案”;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司法协调

基金项目:刘仁山主持的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问题研究》(编号:11AFX016)阶段性成果之一

审判中心与相关诉讼制度改革初探

陈光中;步洋洋 1: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2: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3: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审判中心不仅是刑事司法规律的体现,也是对现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的完善和发展。为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我们首先应当对审判中心的内涵及意义进行阐述,并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相关诉讼制度的改革:保证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完善辩护制度、特别是法律援助制度,完善证人出庭制度、探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以及保证侦查、审查起诉质量,为公正审判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审判独立;直接言词原则

香港法院基本法案件裁判依据的国际化

李薇薇 1: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2: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香港基本法相关案件大量援用域外法律,有的学者称之为“宪法国际化”的一个例证。“宪法国际化”成为香港突出的司法现象。香港作为一个普通法传统的地区,基本法授权香港法院参考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但“参考”是不具有约束力的。香港法院将域外法律奉为权威,并作为法律依据予以适用,超越了“参考”的限度。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域外法律对基本法权利的发展和解释产生一定的影响,香港法院裁判基本法相关案件参考域外法律是必要的,但在援用域外法律时需要限定在基本法授权的范围内,并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条件,减少任意性,突出香港司法解释的自主性。

关键词: 宪法国际化;国际法;香港基本法;外国法;判例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特别行政区制度在我国国家管理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课题编号:10JZD0034-2)之子课题“特别行政区民权保障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之阶段性成果

WTO体制下的动物福利与贸易自由——基于海豹产品案的思考

郭桂环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河北师范大学

摘要:海豹产品案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第一起直接以保护动物福利为由进行贸易限制的案件。20131125日该案发布专家组报告,认定欧盟实施的海豹禁令是为了保护动物福利相关的公共道德,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但同时认定该措施不是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实施,违背了欧盟在WTO协议下的相关义务。动物福利问题已经进入到国际贸易领域,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将动物福利标准和贸易挂钩。WTO规则在追求自由贸易目标的同时,要适当兼顾非贸易价值目标——动物福利,在国际义务与国内立法之间寻求适当平衡。

关键词: 公共道德;动物福利;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我国安保业转型的法学思考——美国私人安保“警察化”的启示

李卫海 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2:教育部司法文明协同研究中心

摘要:美国有非常发达的私人安保业,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全球风险社会的降临,私人安保的内涵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扩展。目前有外包和内保两种私人安保服务类型,其总体规模与警察相当,其从业也出现了非常明显的警察化倾向。在我国当下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中,美国私人安保业的法制规范和从业经验,对于我国安保业的培育和转型是一个极好的参考,有助于安保服务业理念的全新转变、服务类型的极大拓展、公私警察关系的重新型构和服务品质的法制保障。

关键词: 私人安保;警察化;转型

基金项目: 公安部2013年度重点课题《中国保安企业开展海外服务法律与监管问题研究》(2013LLYJZFDX009)的阶段性成果

从授权到控权:经济法的中国化路径

陈云良 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西方经济法的产生旨在授予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但这并不适于解决当下的中国问题。行政权力过于庞大并日渐扩张的态势必然要求经济法予以有效回应,控权应当成为中国经济法的主旨。不论从法的一般属性,还是从经济法的独有特征来看,控权都能够与之兼容。我国经济法的现有制度虽有对控权功能的文本表达,但仍然不够,与法治经济实现的要求亦相去甚远。虽然行政法也以控权为己任,但其与经济法在控权对象和违法性审查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才可以形成对政府权力的有效控制。

关键词: 经济法;控权;国家调节权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BFX041)“转轨经济法:西方范式与中国现实之抉择”

“例分八字”考释

陈锐 西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古代律学家称“例分八字”为“律母”,视之为重要的“读律方法”。其实,这八个字是古代律学家总结出的重要立法方法,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它最早由北宋范镇明确提出,北宋中后期的律学家傅霖进行了初步注解。元代律学家结合唐律、宋律、元代法律进行了全面注释,促进了“例分八字”的成熟。明初,“例分八字”全面进入法律之中,成为法律的凡例,这引起了律学家们对“例分八字”进行大量的研究。王明德是其中的集大成者,他纠正了前代研究者诸多不正确的认识。但囿于时代局限性,王明德的认识仍嫌不够。从现代立法方法的角度看,“例分八字”的主要作用是建构法律类型,从而使得法律体系化。

关键词: “例分八字”;律学;类型化方法;律母

人命与人权:宋代死刑控制的数据、程序及启示

张守东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

摘要:学界对宋代审判制度及赦降制度已有充分研究,而对死刑数据尚有许多混淆。宋代“刑不滥施,死无冤人”的死刑执行方针是以唐代贞观年间两位数的死刑执行数目为标准调控的。程序上需要奏裁的案件承担了宋代降低死刑执行数量的重任。人命至重的价值观、对高额死刑数量的忧虑、死刑制度的微调,这三者在君臣的死刑制度对话中形成了不断互动。从而使宋代死刑执法这一行动中的法律能够不断在正义与怜悯、正义与效率之间的平衡被校准,避免了死刑制度僵化和滥用。

关键词: 宋代;死刑;人命;人权;奏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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