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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12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2-04-0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清开国肇基时期法制概论 张晋藩

摘 要: 清关外肇基时期的法制,是清开国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太祖、太宗两人的经营,建立了饶有特色的司法制度。尤其在刑法、民法、民族法、八旗制度等方面都为入关以后建立全国性的法律制度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研究清肇基时期的法制,可以全面了解和把握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的相互关系与规律,了解统治者法律观念的变化,以及满汉法文化交流的真实过程。

“争点论”探赜 舒国滢

摘 要:“争点论”是公元前 2 世纪的希腊修辞学家赫玛戈拉斯系统论述的一种修辞学理论。为了对“个案”或“确定的问题”的实际解决,赫玛戈拉斯提出了四个所谓的“逻辑问题”,即:事实争点(或推测性争点);定义争点;性质争点;程序争点(或转移争点)。与这四种争点并列的是所谓“法律问题”,它们包括: 条文的字面含义与(立法)意义或意图的争议;法律冲突;“(法律或文件表述)歧义”的争议;“基于类比推理”的争议,等等。赫玛戈拉斯身后直到公元 2 世纪,除了西塞罗、昆体良等人介绍他的“争点论”之外,还有学者提出了与他的学说不同的争点论,另有学者沿着他的思想继续拓进,使他的理论得到丰富和发展。对此做出贡献最大的,也最为后世所知的,是公元 2 世纪的希腊修辞学家、“第二波智者派”的代表人物赫摩根尼斯。他系统地论述了对后世影响较大的 13 争点体系,其理论在中世纪被奉为修辞学上的最重要的权威。

社会契约与国家理性 胡玉鸿

摘 要: 国家理性也即国家的正当理性,它涉及国家的建构、国家的目标以及国家的保存等诸多重大政治、法律问题,而启蒙时期的社会契约理论,正是围绕为何要有国家、国家如何正当等方面予以解答的学说。在启蒙思想家看来,国家的存在符合人们的本性,国家的产生源于人们的理性选择,人们造就的国家体现了公共的集体人格。有关国家理性的内容,社会契约理论从国家的正当性、国家的道德性、国家的公道性、国家的中立性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在现代社会中,为了使社会契约论规制下的国家品性得以维持,提倡公民德性和加强公民美德的培养,是其中最为关键的内容之一。

中国民事执行的当下境遇 栗 峥

摘 要: 民事执行问题不仅是一个司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更主要的是一个社会问题。通过对全国执行情况的数据分析,我们发现,执行的结果已经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执行困境更多的表现为一种执行行为与心理的困难,而非结果上的困难。这说明,法院执行效果正在逐步改变执行难印象的社会惯性。为进一步化解执行难题,我们应当“向外用力”,寻找司法之外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深层次原因,注重社会制度与情境的整体调试,破除单纯寻求公权力的绝对控制的理念,实现执行私有化,以“国家简约规制”为框架,授权民间组织或机构参与执行,建立相应监管机制的系统化执行体系,以形成人民法院执行指导权、民间组织或社会机构的执行操作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执行监督权的“三权分立”格局,以进一步突破执行困境。

效果与悖论: 中国刑事辩护作用机制实证研究——以 S D 县为例 左卫民、 马静华

摘 要: S D 县为样本的研究发现,律师辩护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具有一定影响力,尤其鲜明体现在量刑辩护方面。进一步考察辩护效果的形成机制则发现,律师通过多种方式促生辩护效果,但不同方式的效果差异明显。律师会见、举证、质证等辩护方式的形式化与有限性,致使这些活动难以成为辩护作用的主要发挥方式。相反,为人们所忽视的研究、撰写、提出、表达律师辩护意见则为重要的实质性方式。这形成一种表面上的悖论: 这种相对有限但却有效的辩护效果,并非以学理上、法理上所主张的应当中心化的辩护方式实现。实证研究揭示了悖论所掩盖的实质: 中国式的辩护效果是以中国式的方式达至的。中国刑事辩护的程序性活动方式和实体性结果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特征,中国刑事辩护未来的改革走向可能在于强化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的方式,而不能简单沿着对抗化的思路推进改革。

二战流失文物回归争端解决的最新进展及其法律评析 李玉雪

摘 要: 二战流失文物回归争端由来已久,且付诸法律解决存在着局限性,需采取法律以外的方式加以解决,为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流失文物的原则宣言草案》为促进各国缔结文物回归协议提出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它在依据国际法关于战争时期采取公法方式解决文物回归问题的法理的基础上,提出有关国家应促使文物回归、文物回归不受时效限制以及文物不得作为战争赔偿等原则,同时取消了对遗失或损毁的文物进行赔偿的原则,它实质上是国际社会对二战流失文物回归争端所引发的法律和道德原则进行深入思考而得到的成果,对于促进我国二战流失文物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的意义。

文若其人: 赵舒翘与《提牢备考》互证——兼论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沈玮玮

摘 要: 由清末名臣赵舒翘所著的《提牢备考》被誉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监狱法规汇编。正所谓文若其人,《提牢备考》的编写正是赵舒翘一生为人、为官、为学、为道的理想和追求的体现。赵舒翘所具备的“正直、勤勉、谨慎”等优秀品格使他编写《提牢备考》顺理成章,并且在《提牢备考》的结构安排上也充分展现了他的人品和学养。通过综合运用描述性和解释性的法律史研究方法对赵舒翘与他的《提牢备考》进行互证研究,可以真切地把握作者赵舒翘和作品《提牢备考》及社会语境三者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实现对赵舒翘这一清末律学翘楚和具有开山之功的监狱学著作《提牢备考》的“深描”,进而深化对人物和作品的认知。这一方法当成为对既有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补强。

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1) 徐昕 卢荣荣 黄艳好

摘 要: 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虽不断努力,但效果欠佳,司法改革应引入公众参与。这既有破局性意义,也充分可行。公众参与将为停滞的司法改革注入全新动力。2008 年底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步入收官之年,虽规模宏大,但司法体制性改革并无进展,大部分改革举措仍需贯彻落实,并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黄”在当代中国何以成为问题 张志铭 李建新

摘 要: 对于涉“黄”法律规制的确切对象和正当性基础,在国人的观念和实践中一直被认为是无容置疑的。通过话语分析,联系1949年共和国成立以来的不同历史语境,可以看到“黄”的话语在主流观念中的构建和演变并非一成不变,而且“黄”的主流话语表达与社会生活真实状况之间存在着脱节甚至背离,因此,在涉“黄”法律规制中应该认真思考何为“黄”以及“扫黄”的正当性基础问题。

刑事和解与控辩协商制度的衔接与协调——基于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74276条的分析 汪建成

摘 要: 公诉案件中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大亮点,然而与刑事和解相呼应的控辩协调制度并没有引起本次修订的足够重视。刑事和解与控辩协商相互衔接,相互补充,才能真正实现刑事案件的合理分流。

独立抑或附属: 再论和离的法律地位——兼与范依畴商榷 崔兰琴

摘 要: 中国古代一贯实行有条件的许可离婚。从唐律开始,和离作为一项独立的立法,与七出、义绝一并构成中国古代法上的离婚形式,而非七出、义绝离婚的附属。该制强调夫妻情不协和而两愿离婚,从根本上排除国家对婚姻的强制干预力,重视夫妻自身的调整功能。学者在分析和离时,对其限制也有所认识,并没有把它视为无条件的、完全自由的两愿离婚。诸多事例表明,和离在实际生活中普遍存在。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离愈至后世愈益成为民间离婚的主要方式。

国际海商事公约的效力基础 胡绪雨

摘 要: 国际海商事公约制定,实质是功利主义的合目的理性需求而脱离了法律的价值立法,即采用实证主义,实际是把法律效力来源寄予主权者的命令,而由于不存在这种类似国家的主权者,因此,最终最大多数国家的最大利益成为公约效力的来源,即通过对利益最大化的计算或者投票,多数人投票裁决的同意方式来进行决定。功利主义与人们对社会正义所做的思考难以协调起来。一个真正的国际航运秩序和最高程度的自决是不相容的。

从政法传统看中国的地方变通——以宅基地流转试验为切入点 何 博

摘 要: 宅基地制度的关键在于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收取“暗税”,在不挑战这一实质立法目的的情况下,地方的变通行为是可以被容忍的。维持这种垄断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这与基层政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并不相符,基层政府因此有制度改进的动力。在政法传统中,法律主要并不是社会力量博弈的结果,而是国家自上而下贯彻其理念与治理技术的工具,因而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又不得不对现实做出妥协与变通。“政法传统”中存在着另一种脉络,对中央而言,鼓励地方探索新模式、甚至突破中央立法是主动应对社会变迁的一种治理方式,在功能上能够替代法治传统中的立法博弈,取代立法过程中民众的自主性参与。这正是政法治理传统在“分散烧锅炉”式的中央地方分权模式下的本能反应。

“法律信仰”: 一个被过度误解的神话——重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范进学

摘 要: 基于西方法律传统在现代社会出现的整体性危机,伯尔曼重新审视和考查了法律与宗教在西方法律传统形成与整个发展过程中的彼此紧张并相互渗透、赖存与影响的关系,以此重新唤起人们对法律的情感与忠诚,唤起对终极目的与生活意义的信仰,以寻找出解决危机之良策。为此,伯尔曼使用了最广义上的法律概念,在该意义上,从“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中无法推导出“法律信仰”之命题,如将其中的“法律”理解为国家制定法,将是对伯尔曼的极大误解,所以,“法律信仰”在我国是一个被过度误解的神话。我国的法律问题不同于西方,我国当下最要紧的是如何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感和守法精神,如何克服社会转型时期政府及其人员的滥权问题,以及如何树立法律的权威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在我国须认真对待“法律信仰”,并摈弃使用这一范畴。

法律起源的人性分析——以人性冲突为视角 姜登峰

摘 要: 法律起源是一个复杂的法学理论问题。从人性冲突的视角看法律起源,法律几乎在人类社会的伊始就诞生了。由于人性的矛盾冲突破坏着人类自身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秩序,因此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法律如影随形地一直担当着调整和规范人性冲突的重任。人性的冲突既是法律起源的推动力,又是法律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无论是现代国家的治理抑或是法治精神的构筑,人性都始终是法律以肯定或否定的方式解读的重要核心。只有深谙人性情理的法律,才能真正发挥理民治国的重要作用。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补贴专向性 张目强

摘 要: 补贴专向性是《SCM 协定》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它不仅决定了某一补贴行为是否属于《SCM 协定》调整范围,也是一成员能否对该补贴行为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先决条件。实践中对补贴专向性的分类和判定等问题还存在诸多争议,需要结合 WTO 争端解决机构的相关案件及期待多哈回合谈判予以澄清。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补贴专向性规定存在的缺陷,为了切实履行入世承诺,更好地维护我国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应加以完善。

风险预防原则下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再思考 周长玲

正文:伴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以及人类对生物技术重要作用的进一步认识,有关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一直是知识产权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该争论主要是围绕生物技术专利可能引发的法律、伦理以及生物安全等展开的。本文仅针对生物技术以及生物技术专利可能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的风险预防原则为指导,论证对生物技术专利保护应采取慎重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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