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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12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2-03-1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指导思想 王胜明

摘要:“全”、“新”、“简”,是制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指导思想,除此之外,还有方便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促进国际民商事的交流和合作。

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定位问题之探讨——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之质疑 陈光中

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共有9条规定中有“司法机关”一词,其含义均包括了公安机关,这种把公安机关定性为司法机关的规定,不仅与国际通例相左,也不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国特色政治体制与司法机关的内涵。建议将这些条文按照宪法的规定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论无罪推定的涵义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 易延友

摘要:无罪推定在证据法上的含义在于将证明责任分配于控诉方,其诉讼法上的含义在于保障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约束政府权力,体现司法公正。无罪推定并非基于事实或经验的推定,而是基于政治法律道德的规范原则,它与有罪推定并非同一个层面的概念,因此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无罪推定既非对过去事实的总结,亦非对将来事实的判断,因此它并不违反实事求是。中国古代经籍中不乏无罪推定思想,遗憾的是未能在近现代发扬光大并形成为制度;新中国建国后无罪推定原则几经沉浮,但是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最终还是确立了无罪推定,只是在表述上与西方通行的原则略有差距,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则仍待完善。因此,当此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之际,我们应当从立法上重新斟酌无罪推定之表述,从制度上彻底贯彻无罪推定之要求,以完善我刑事司法之体制,文明我刑事司法之实践。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完善的基本方向——以人权保障为重心 闵春雷

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完善应当彰显人权保障的主旋律,并将这一立法目的贯穿始终。基于刑事诉讼活动的特殊力量对比关系,应特别需要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将其作为修法的首要任务。应坚持从诉讼的特有规律和要求进行程序设计,通过诉权对裁判权的有效制约,实现程序的诉讼化,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应关注当事人基本权利的保障,在程序设计上体现出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最后,立法的目的在于实施,通过程序性救济及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完善,强化程序刚性,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

近代法学期刊:司法改革的“推手” 张仁善

摘要:近代法学期刊最主要的宏旨之一就是关注司法改革,倡导司法改革,反映司法改革成果,进而推进司法改革,成为描绘司法改革图景的平台,预测司法改革走向的风向标,司法主权的捍卫者,重大司法问题的诊治者,堪称司法改革的“推手”从清末民初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几乎每一次司法改革运动的发轫,都离不开法学期刊的宣传和鼓吹。法学期刊从学理到实践,对司法改革问题及时加以讨论,对厘清改革思路、探明改革方向发挥了有益的作用。其保存下来的大量近代司法改革文献,为后人研究中国法律近代化提供了宝贵材料,值得深入挖掘利用。

国际社会契约:法治世界的原点架构 何志鹏

摘要:在行为的层面上,国际社会契约是一种实践,国家之间为了应对共同的挑战和风险,共同让渡权能、建立组织,授予组织一定的配置资源、协调行动的权能。作为世界秩序结构的理念,国际社会契约是主权国家通过意思表示转让权能,授权国际机构协调利益与行动的协议安排。世界秩序中的国际社会契约意味着用契约的理念和观念来认识和理解国际社会组织化的格局,以及在国际关系中推广契约的实践。国际社会契约的观念有助于认清国家主权的实质、解读无政府背景下国际秩序的方向以及国际组织的人格基础;培养和发展国际社会契约的思维能够更有效地塑造主权国家的行为模式、促进国家生存方式从实力到身份的转化,奠定经由国际法治实现世界和谐的基石。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实施问题研究 何海岚

摘要:随着人权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人们逐渐改变了否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为一项法定权利的观念,开始承认经社文权利与其他权利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理论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突破。关于义务缺位论,根据国家义务的三分论,国家履行尊重的义务不再限于消极措施,而履行保护和实现的义务,也不一定要积极作为。因此,国家对人权保护承担的义务是多层次的,且无可逃遁。关于资源耗费论,并非所有的经社文权利需要耗用资源,更多情况下,实现经社文权利的最佳途径是使个人自由免受国家干预,或者通过个人自主地调配资源。关于逐步实现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权利逐步实现的规定,其真正用意是要求无论缔约国贫富,都公平、有效、充分地利用资源,以一切适当方法在短期内实现权利。关于不可诉论,一国不提供司法补救,并不意味着该项权利具有不可审理的性质。形成经社文权利不可诉论断的原因,主要是裁决机构缺乏能力和意愿。而国内法院和区域性人权法院的司法判例,可作为经社文权利可诉性的最佳例证。时至今日,可以说人们多已从经社文权利是否可诉的讨论转移到更加细致的审判和执行的问题上。一方面,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明确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内容的规范性,和缔约国所负有的国家义务。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权利实际上不可诉的国家来讲,更重要的义务是如何使得权利可诉。

恶债在国际法中的沉淀与反思——以中国的海外投资风险为视阈 王淑敏

摘要:在历史的卷帙中探寻真实的恶债,藉以印证中国海外投资的合法与适格。尽管“恶债不予继承”的国际法使命有待提升,但其对于海外投资的负面影响同样不容睨视。恶债与海外投资保险之间既有牵连性、又具独立性,正面解读两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是避免利益攸关方重蹈覆辙的良策。进而寻求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评估机制,顺理成章地成为中国政府亡羊补牢的措施。

罪刑关系法定化困境与人道主义补足 孙万怀

摘要:刑法适用中的核心问题是对罪刑关系法定化的理解问题。罪刑法定的基础定位决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本身存在着“文字困境”及对合理性的限缩,实践中则为解决这一困境走上了歧路——司法犯罪化。而对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不当解读则强化了这一思路。刑罚人道主义作为刑法适用中的一项基本价值观,是对罪刑法定原则困境的合理解脱,也是缝合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之间分歧的有效方法。同时,只有将人道主义的价值观作为刑事政策本源性的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才具有时代性内涵,刑事司法权的运作才会在法定性和政策性中找到平衡点。在刑法失范的时候,人道主义的思维是一种补强,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补足。人道主义的展开是建立在刑法理性基础之上的,不是无休止的宽容或纵容。此外,刑罚人道主义还是刑事司法职业者的一种道德责任。

无偿合同:民法学与社会学之维 宁红丽

摘要:作为典型合同体系例外和特别规则存在的无偿合同,无论在成立(生效)要件、终止方式,还是在债务人承担的义务标准等方面,其制度设计都与有偿合同迥异。制度差异的背后隐藏着对不同价值功能的追求。有偿合同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人需要的行为规则,无偿行为则是人们维系团结合作的渠道。即使是借助商业化的形式,无偿行为也能在商业社会中创设出某种利他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从而实现促进财产交易和提升社会团结等多元价值。

中国刑法的百年变革——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 赵秉志

摘要:1911年的辛亥革命是中国近现代历史发展的重要转折点。自1911年至今的百年间,中国刑法历经清末民初、民国政府和新中国等重要历史时期,先后颁布了6部刑法典和大量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实现了从传统刑法、近代刑法到现代刑法的历史转变。以史为鉴,中国未来刑法的科学立法需要审慎处理刑法立法的批判、继承与借鉴的关系,刑法立法的政治性与科学性的关系,刑法立法的现实性与超前性的关系。

关于侵权法的几点哲学性思考 张铁薇

摘要:在哲学取代权威成为法律制度的基础的今天,哲学也成为了侵权法的时代标签,哲学方法论武装的状况和水平便也成为了突破侵权法理论困境的根本前提和衡量侵权法制度体系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侵权法的哲学基础是由人性奠定的,需要从人性中找寻制度的表达方式;侵权法中蕴含着丰富的道德元素以及那些被相信可以作为侵权法规范的正义观念;社会事实是侵权法抽取其生命之液的秘密根茎,生活世界给予其真实的内涵和正当性基础。侵权法理论的根本所在,需深刻洞察人们对其所身处的这个时代的社会理解力和价值观,并最终回归改善社会现实的智识努力。当代侵权法作为努力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其最重要的目的在于补救人格尊严的损害,促进社会平等,加强人类团结与合作。

南朝律学的发展及其特点——兼论“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说不能成立 吕志兴

摘要:南朝律学在魏晋律学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其主要成果有:修订《晋律》律注,去除了张斐、杜预对《晋律》“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的弊端;在对疑难案件法律适用的探讨中,形成一些新的法律解释;推动了律令法典体例的改进,形成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南朝律学具有研究领域宽泛、儒家伦理色彩浓厚、注重法律解释统一等特点,并不比魏晋及北朝律学衰微,学界关于南朝律学的评价与历史不符。

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法律调整 杨 东

摘要: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是指在信息服务的相关市场中掌握技术垄断力,通常表现为控制规范化的技术标准,并拥有稳定而庞大的客户群体。技术标准化的垄断严格区分于利用技术的网络效应而建立的先行优势。我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尚未达到“技术全面标准化”的地步,调整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首要遵循竞争法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调整规则,其次,要全面考虑相关产业的市场现状和政策要求。

论行政调查正当程序中的令状主义原则 汤俪瑾

摘要:令状主义作为一种为各国普遍确立的宪法原则,理应适用于行政调查中,这是对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的有力维护。行政调查正当程序中适用令状主义原则,应当考虑行政调查的行政性,不应当像在刑事程序中一般苛责;并根据行政调查的不同类型,在具体适用令状主义时有所区别。

破碎舞台下的观看者——读《远生遗著》 宦盛奎

正文:19143月,不到半年的熊希龄“名流内阁”寿终正寝,在检讨内阁失败的原因时,黄远生感到很是诧异:在这个文武合力的时代里,熊竟然与军人系统中之有力者毫无接洽,而作为新闻记者的自己“尚时以新闻关系,访问军界名流”。其实,不仅是与军界名流过从甚密,这位“报界之奇才”(戈公振语)在民初几年间几乎竟日游走于达官显宦之中。以进士出身并留学日本而为记者,这双重资历为其在大变革时代从事新闻职业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他写下了大量的政论文字,被称为“政治记者”。林宰平在汇集好友生前论述政治问题的文字时称:“敢说将来有人要研究民国成立初期的政治,及其里面的历史,恐怕再没有比这编更好的材料了。”……

法律体系的存在和效力:强加与承认之间——兼评舒国滢的《法哲学沉思录》 吴 彦

正文:“法律体系的存在和效力”问题一直是法哲学思考的核心问题,舒国滢教授新近出版的《法哲学沉思录》在一个相当广泛的范围内对这一问题作了极具启发式的思考和论述。本文的论述将以这个文本为参照点,顺沿着它的论述思路,来展开对于“法律体系的存在和效力”问题的思考……

作为过程的行政决策——在一种新研究范式下的考察 戴建华

摘要:行政决策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活动,传统行政法学研究范式因没有对法律效果的形成过程予以足够的关注,显现出行政决策研究的不足。按照“行政过程论”的研究范式,行政决策可以被定性为以动态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具有独立价值的“一般性制度”,进而将其纳入法治的考量范围。对其实体规制主要体现在对行政决策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意义的考察;而程序规制应以“行政参与”与“行政公开”理念为核心,并辅之以其他相关程序制度规则,形成一套完善的程序规则体系。

监督过失的一般形态研究 谭 淦

摘要:法释2000[33]号第7条的规定,只有根据监督过失的原理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监督过失学说肇始于日本判例,在我国交通肇事等案件的审理中事实上也被接纳。只有当监督人过失地造成被监督人过失地造成危害时,监督人才成立监督过失。监督义务的来源主要有法律规定的业务上分工产生的、先行行为产生的监督义务及对危险源控制产生的监督义务。我国常见的构成监督过失型的交通肇事罪的情况有:将车出借无证司机驾驶肇事型、聘请不具有合法资格司机驾驶肇事型及同意他人驾驶不合格车辆肇事型。

我国民事诉讼法应确立“债务人异议之诉” 王 娣

摘要:在民事执行中,执行债务人和案外第三人均有可能与执行债权人发生实体争议,为此,分别设置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是各国通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已对第三人异议之诉作了初步规定,但对债务人异议之诉仍付之厥如。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设立异议之诉的审判程序的方案应充分体现其与民事执行程序密切关联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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