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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1-04-15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目 录

[专题:法律与公共政策]

导读

无理上访与基层法治 陈柏峰

中国大学招生指标制度的合宪性分析 张千帆

信息公开——强制征地制度的第三维度 陈若英

被识别的几率:非法取证程序性制裁的构成性前提 刘忠

[论文]

乡土纠纷解决的路径选择与正义表达 栗峥

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 陈杭平

批准(登记)生效合同、“申请义务”与“缔约过失”

《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评注 汤文平

权利不确定性与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之限制 陈武

德国刑法学中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流变、现状与趋势 陈璇

[评论]

迈向实践:反思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 左卫民

“水和油”抑或“水与乳”:论英国普通法与制定法的关系 李红海

[综述]

“宪政、公共政策与法学研究新范式”研讨会综述

摘 要

无理上访与基层法治

陈柏峰

要:当前上访潮居高不下,主流的维权视角仅有部分解释力,难以解释无理上访的扩大化趋势。借助于吉登斯的权力观,将权力运作与其可以调动的“资源”及相关话语联系起来,可以从“治理—资源”的角度理解基层法治实践。从历史经验来看,基层政府在上访治理中有足够的权威性资源,因此可以在缺乏配置性资源时成功应对无理上访问题,这种权威性资源建立在“顺民—刁民”或“人民—敌人”话语的基础上。1990年代以来,基层政府在权利话语面前日渐被动,话语权不断流失,这导致其可以利用的权威性资源越来越少,治权因此不断丧失,从而越来越难以遏制无理上访。真正化解上访潮,需要在政府治权与民众权利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并引导权利话语健康发展。

关键词:无理上访 治理—资源 治权 权利

中国大学招生指标制度的合宪性分析

张千帆

摘 要:本文从大学招生指标制度和录取标准的地方差异出发,分析了高等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社会后果,并认定招生指标等高等教育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违背了宪法平等原则。文章肯定了少数族群优惠政策等纠偏行动的初衷,但同时指出其需要改进完善之处。文章最后探讨了统一高考的必要性、考试公平和多元化之间的关系以及中央对于打破招生地方保护主义所应承担的宪法义务。

关键词:大学招生 高考制度 地域歧视 教育平等

信息公开——强制征地制度的第三维度

陈若英

摘 要:我国关于政府征地制度的讨论和实践目前较多集中于赔偿标准和地方土地财政,但我们还应关注第三个维度:针对征地制度中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建立以征地项目为单位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信息不对称使部分地方政府在强制拆迁中的暴力行为和其他权力滥用行为造成“柠檬市场”,影响公民和媒体对政府征地行为的判断,公共政策的制定和被拆迁人救济都难以理性地进行。建立以征地项目为单位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将会增强披露信息的相关性和可用性,有利于提高基层政府的决策质量和公信力,为公民知情参政权实现提供制度和人力资本保障,为提高财政透明度、实现民主财政这一基本宪政价值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根基。

关键词:政府征地 信息不对称 强制信息披露 财政透明度

被识别的几率:非法取证程序性制裁的构成性前提

要:为消除非法取证,刑事诉讼法构建了实体性制裁和程序性制裁相结合的二元制裁体系,但实践中的根本改观并未显现。原因在于忽视了程序性违法行为被识别的几率,这是制裁启动的构成性前提。提高识别几率的诸措施因为刑事政策在正当程序和社会控制之间的遴选,不能按照一维目的实现。在信息不充分的给定条件下,程序性制裁的激励效果弱于实体性制裁。

关键词:几率 非法取证 程序性制裁 前提

乡土纠纷解决的路径选择与正义表达

栗 峥

长远利益与纠纷利益是村民面对纠纷时的必然策略,也是离了传统规约代司法的必之路。此,在加强生存结构生存利益的有效系之后,纠纷争执利益才提上日程。在生冲突,村民的排序首先是确保安身立命的生存结构,然后才是用多策略技巧为纠纷利益的拓展求更多出路。可,无选择诉讼还避法律,都不是村民的盲目之,而恰恰是深知本土源又明了代司法限度的理性选择。我们发现,在代法律与乡土情境的撞之中,生活在祖之下的村民生出一整体利益考量宏大价整合的新型正义观——土正”,了可以村民定的一切因素力量,而成为转型期中国农村法制展的一个独特方向

关键词土社 纠纷径选择

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

陈杭平

要:“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对司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由于“事实”与“法律”不能从本体论或认识论上加以界分,采用分析的进路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很难奏效。诉诸实用主义的进路在某种意义上就在所难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均积累了丰富的实用性、经验性区分标准,殊值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参考借鉴。

关键词:事实问题 法律问题 混合问题(法律适用)实用主义

批准(登记)生效合同、“申请义务”与“缔约过失”

《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评注

汤文平

要:本条规定了批准(登记)生效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申请”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所生的责任,可作为请求权核心规范,与其他条文一起完成请求权规范链条,为此应在体系之中,按民法规范“要件——效果”的理念予以构造。在法教义学体系上,应重新审视本条与预约、条件、同意(追认)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关系。在适用范围上,一要注意基础行为与履行行为的区分,二要注意基础行为自身与前置行为的区分。在申请义务上,应作扩张解释,并灵活把握其主体及属性。在效果上,应综合考量批准要求之法规目的、信赖保护、机会损失等各种因素,妥当选择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等救济方式,厘定复杂的规范层次。尤须避免(违约责任进路下)缔约强制过于猛烈的影响。

关键词:批准生效 缔约过失 违约责任 法教义学

权利不确定性与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之限制

陈 武

要:目前法院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对停止侵害救济采取近乎绝对化的方式,这忽略了知识产权权利的不确定性和技术创新的复杂化趋势。由此造成权利人对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策略性运用,增加了创新主体的搜索成本和许可成本,也加剧了司法机关颁发禁令中的错误。为了解决权利保护与知识利用之间的两难问题,在三类情形中应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进行限制。

关键词: 停止侵害 排他权 不确定性 搜索成本

德国刑法学中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

流变、现状与趋势

陈 璇

德国刑法学自客观违法性论战胜主观违法性论而取得理论上的支配地位以后历经了一元结果无价值论的盛行、行为无价值概念的引入、一元行为无价值论的闪现以及折中二元理论最终成为通说的过程。对于中国刑法不法理论来说,从中可以得出几条基本经验:第一,只要承认不法具有确定犯罪类型的功能,那么二元论就拥有难以撼动的内在合理性。第二,强化法益侵害对于不法的基础性意义,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法理论发展的大势所趋;同时,行为无价值也完全可以和法益保护立场相一致。第三,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应以法益侵害和结果归责为纽带建立起紧密的内在联系。

关键词:德国刑法学 不法 结果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

迈向实践:反思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

左卫民

要: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呈现出四大特征:首先知识内容过度理想化。其次,而这一点与提供知识的生产者主要是法学家密切相关。再次,这必然会导致研究方法从“元理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并以演绎方法推演出具体刑事诉讼制度、规则,从而构建的刑事诉讼知识有一种自治性、系统性特点。最后,如此背景下的知识必然是功利的、实用主义的。

中国刑事诉讼知识的这些特征与中国刑事诉讼研究带有强烈的非实践性和意识形态性有着密切关系。要突破现有知识的局,则必须调整现有的研究方法和视野,亦即:首先,需要包括实务者和法学家在内的多元知识提供者;其次,研究方法要关注实践,注重归纳、经验与实证,同时保持一种开放的、多元的心态,建立一种可争论、可反驳的刑事诉讼理论。再次,在生产目的上要求理论与实务并重,在内容上要求以本土中国为关注语境,从而构建中国刑事诉讼理论。

关键词:刑事诉讼 知识体系 意识形态 实践

“水和油”抑或“水与乳”:论英国普通法与制定法的关系

李红海

要:普通法和制定法之间的关系一直是英国法上的基本问题,也是在与普通法相关的问题中最为困扰国内法学界的话题之一。英美法学界在这个问题上的主流观点是油水关系说,即此二者源出不同,并肩流淌,彼此独立;其形成原因则在于普通法法律职业阶层对作为立法者意志之体现的制定法的排斥。但实际上,这一说法从来都不是事实。它们从来都是相互影响、彼此交融的,因此本文认为,与其视此种关系为“油和水”,还不如视之为“水和乳”。


关键词:普通法 制定法 水和油 水和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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