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修订研讨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
发布日期:2023-07-19 来源:清华大学法学院


2023年6月20日上午,《行政复议法》修订研讨会在清华大学法律图书馆楼召开。本次会议是在《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委托清华法学院举办。

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梁鹰主任、刘海涛副主任等出席会议。参与讨论的专家有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王万华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和彭錞助理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春燕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权教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陈天昊副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马超讲师、广东应隆律师事务所王学堂律师等。清华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代表葛昕潼和多位行政法专业研究生等,受邀参与会议。研讨会由何海波教授主持。

会议开始,周光权院长和梁鹰主任分别致辞。周光权院长感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清华法学院工作的支持。他表示,《行政复议法》修订是近年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预祝本次会议取得成功。梁鹰主任向与会人员介绍了《行政复议法》修订工作情况及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有关问题,希望与会专家、学生深入研讨,为推进《行政复议法》修订提供理论支撑。

本次会议集中讨论了《行政复议法》修订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即行政复议前置问题。会议着重围绕六个方面展开讨论:行政复议前置的功能,行政复议前置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影响,是否赋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置复议前置情形的权限,确定行政复议前置范围的原则,修订草案所列复议前置范围的调整,修订草案待增加的列举内容。

郑春燕教授结合与浙江省复议机关的交流情况以及自身的理论研究成果发表了看法。她提出了完善复议与诉讼救济期限衔接的问题,认为可由省级地方性法规规定复议前置情形。王万华教授强调,应当尊重公民选择救济方式的自由,复议前置的范围建议以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为限。刘权教授主张,《行政复议法》只规定有限的复议前置,一些问题可以留给地方性法规去规定。张翔教授认为,复议前置涉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配置,其正当性需要更多论证。

马超讲师结合大数据分析,展示了经过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胜诉率情况,为相关讨论提供了一个实证的视角。陈天昊副教授和彭錞助理教授分享了法国和英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逻辑和现状,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改革提供了比较法的视角。王学堂律师以丰富的实务经验,描绘了司法实践中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图景,以平实生动的案例展现了公民对复议制度的了解和需求。

本科生代表葛昕潼汇报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部分同学课外研讨《行政复议法》修订的情况,以及研讨小组关于复议前置问题的看法。研讨小组提出,实现行政复议主渠道的地位需要多方面的改进和努力,不能仅凭借“框出复议前置的范围”来实现。现行法律规定,经过复议案件的起诉期限只有15天,这不利于鼓励当事人充分利用行政复议渠道。

与会学者还就何海波教授试拟的行政复议前置条款做了讨论。试拟条款列举了可以考虑复议前置的几种情形,同时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作了规定。与会学者认为,对复议前置范围的规定既要考虑“打造行政复议主渠道”的目标,也要考虑复议机关解决纠纷的能力和实际成效。在当事人不清楚复议前置要求、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拖延处理的情况下,复议前置不应当成为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障碍。

在讨论过程中,法工委行政法室与会代表对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的意见作了解释和回应。梁鹰主任在总结发言中表示,感谢清华法学院和与会各位专家、学生,本次会议内容丰富、观点独到、视角多元,对《行政复议法》修订工作具有很高的启发借鉴意义。


责任编辑:谭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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