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东方论坛●成均讲堂”第3讲“法律与现代国家建构”顺利举办
发布日期:2022-11-08 来源:浙江大学法学院


 20221030日下午,“浙大东方论坛•成均讲堂”第3讲“法律与现代国家建构”在紫金港校区成均苑4100报告厅举行。本次讲座由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主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承办。本次讲座邀请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葛洪义老师担任主讲嘉宾,讲座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霍海红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葛洪义教授以“两个盲区”引出本次讲座所要关切的核心问题。他指出,我国法学知识光谱上存在两个盲区,其一,认为国家是自然而然产生的,国家是一个有机体;其二,认为依靠法律即可缔造一个现代国家,将法律作为万能的工具。结合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求,本次讲座基于对上述两个盲区的反思,试图思考和解决两个核心问题:第一,什么是现代国家;第二,现代国家的形成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

葛洪义教授认为,首先,现代国家是人类历史上的一次重大选择,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完成了这一选择。人从集体的、整体的概念中分化出来成为独立自主的个体,由独立的个体形成的人的共同体,即所谓国家;由独立自主的平等的个体形成的人的共同体,即所谓现代国家。国家目的在于聚合因独立个体对抗所导致的分裂的社会。1949年毛泽东主席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表明中国共产党在这一问题上做出了关键选择:人民当家作主。但在是不是需要通过国家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问题上,我们走过一段弯路。

其次,现代国家建构是依靠法律完成的。现代国家建构主要面对的问题是国家与人民(社会)的关系,解决国家权力的来源并确认主权在民,这一切主要依靠宪法进行解决,因此,现代国家与法律都是政治性活动的产物。为了满足人民的独立人格诉求,必须建构服务于人民、由人民约束的公共权力机构,而法治为该建构工程提供基础保障。

最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一直强调法治建设与民主政治建设之间的密切关系。十八大以后,有关法治与现代国家构建的话题,逐渐凸显出来。大致可以分作三个阶段。十八届中央期间,中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同时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十九届中央,突出国家治理主题,强调国家制度的现代化;而二十大政治报告,则明确提出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标志着我国的现代国家建构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讲座的最后,葛洪义教授重申了当下中国建设现代国家的重要意义。他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中国社会进入到以交换和分工为基础的共同体建构时代,矛盾、风险、挑战前所未有。我们的社会是否能够在多元利益主体并存的时代保持和谐与团结,取决于我们是否能够提升治国理政的能力,取决于我们的现代国家建构。

浙江大学求是特聘教授熊明辉老师分享了自己的体会,老师和同学们围绕讲座主题积极提问,葛洪义教授对每个问题都进行了详尽地解答。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责任编辑:谭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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