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账凭证的“合伙人”身份认定问题刍议
发布日期:2022-01-28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不少人选择合伙创业,但个人力量有限,许多人选择两到三个自然人开展个人合伙创业。此种个人合伙规模小,很多人容易忽视个人合伙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由此引发纠纷乃至法律诉讼。笔者统计“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发现,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仅有转账凭证的“合伙人”身份认定上。

  通常情况下,转账凭证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双方对所证明的转账事实和转账金额均予以承认,但对该笔资金的性质则各执一词。此时,仅有转账凭证的“合伙人”身份认定成为整个审判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值得关注。笔者研究多个公开案例发现,仅有转账凭证的“合伙人”身份认定案件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口头形式的合同类型认定


  在编排体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再将“个人合伙”规定在“自然人、法人”章节中。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是将个人合伙区别于合伙企业进行规制,两者性质不同。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明显不同,不能简单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处理个人合伙纠纷。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可见,组成个人合伙的双方必须签订合伙合同。既然立法者选择将个人合伙作为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规定在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部分,就应该统一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由于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性质不同,此时无需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要求对其进行严格限制,只需满足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则即可。


  因此,个人合伙合同并非一定需要书面协议,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均可。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口头合同即可成立生效。一旦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为个人合伙法律关系,就需要按照个人合伙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退伙的,应当一同对退伙前合伙期间经营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非具体经营事务的特性认定


  除上述条件外,仅有转账凭证的“合伙人”身份的认定,还需要判断转账方是否实际参与合伙经营活动的盈亏管理和盈余分配。若没有参与,则有可能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因此,对合伙人身份的确定,不能单纯看是否执行合伙事务,还要看是否实际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管理合伙盈亏、参与盈余分配的,应当认定为合伙人。只利用劳务或者提供财产获得固定收入的,不属于合伙人;不承担风险的,也不属于合伙人。双方当事人只借用合伙合同进行“包装”,其协商一致后达成的合意,并非形成共担风险的个人合伙,根据民事法律相关规定,应当按照其真实意思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看,在涉及个人合伙纠纷案件中,对执行合伙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进行身份认定,由于其非经营事务的特性,还需要研判其是否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和盈余分配。


  起诉时严格举证责任的认定


  在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人民法院需要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诉求的基础事实存在方能立案。如果双方之间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十七条明确:“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可见,转账方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收款方认为该转款系当事人双方其他债务的,收款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在收款方未提出其他主张之前,可以暂时推定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条文减轻了转账方的举证责任,仅提供转账凭证就可以视为完成了初步举证,推定借贷关系成立。而主张个人合伙关系进行起诉时,由于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需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无法仅仅凭借转账凭证就直接推定原告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需要原告提供更多证据来证明主张成立。仅有转账凭证的“合伙人”身份认定案件,起诉时由于举证不能,导致立案存在困难。


  对案件审理过程中仅有转账凭证的“合伙人”身份认定问题进行梳理可以发现,仅有转账凭证的“合伙人”身份认定问题,需要注意三方面的内容:首先,要注意个人合伙合同与合伙企业合同的不同之处,将口头形式的个人合伙合同也纳入考查范围内;其次,对执行合伙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进行身份认定,由于其非经营事务的特性,还需要研判是否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和盈余分配;最后,仅有转账凭证的“合伙人”身份认定案件由于对初步举证责任的严格限制,在起诉时能否立案存在一定困难,建议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进行明确。

  (作者:□穆永强 王月融  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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