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首届中国法学创新与刑事一体化发展高端论坛在京举办
发布日期:2023-12-14 来源:央广网 作者:佟威

近日,首届中国法学创新与刑事一体化发展高端论坛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承办,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协等机关团体,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院校,以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等实务单位的200余位专家学者来到论坛现场,共同研讨法学创新与刑事一体化发展的前沿问题。

论坛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主持,时建中副校长指出,刑事一体化是中国法学最具代表性的原创性理论之一,为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的号召,法学界应致力于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刑事一体化理论在其中作出了代表性贡献,在长达30年的时间里持续引领中国刑事法学的学术繁荣和教育创新,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提供了强大的支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苗生明大检察官指出,自储槐植教授创造性地提出刑事一体化理论以来,历经3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中国刑事法领域最具原创性、代表性和生命力的理论成果。在这一理论的持续深化引领下,刑事法学界诸多学者推出一系列丰富的研究成果,有力地推动了犯罪学、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等刑事法学学科的学术融合与发展,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提供了理论支持和理念引领,已经并将持续发挥对实务领域的指导作用。苗生明大检察官指出,刑事一体化理论与司法办案的理念虽然发端不同,但两者在四个方面存在高度契合性。第一,刑事一体化理论与检察办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高度契合。第二,刑事一体化理论与深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动构建轻罪治理体系的目标高度契合。第三,刑事一体化理论与溯源治理的理念高度契合。第四,刑事一体化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方法,是刑事检察创新发展的重要理论支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北京达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子程会长表示,刑辩能力包括理论宽度、知识储备和经验厚度,更包括实操能力和善用政策法规的能力。而刑事一体化包括纵向与横向、内部与外部以及前后运行的协调,涉及刑事法与合规学、网络法学、证据调查学等综合学科,并且在侦查、起诉、审判、刑辩、刑事执行等各个环节都应得到贯彻。他认为,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现状,行业整体的刑辩能力亟待提高。在此意义上,他提出刑事辩护创新与发展研究中心的成立意义重大,刑事司法学院未来与律师协会、律所合作的空间十分广阔。此外,高子程会长还对在刑辩实践中贯彻刑事一体化理念提出了几点思考:一是善用网络科技和人工智能,思考生成式人工智能能够独立判断时,刑辩何以应对的问题;二是善用传统文化启迪智慧,统筹资源,提升刑辩效能。三是培植有利于刑事法律服务的文化氛围,其中包括大局与良知并重,维护执法权威与维护执业权利并重、规范执法与规范执业并重。

致辞人是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胡明教授指出,刑事一体化思想自储槐植先生提出以来,已发展为中国刑事法学领域最具引领性和指导性的学术思想,是推动构建中国刑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的重要抓手。中国政法大学重视刑事法学领域的教育教学、科研、合作交流和资政服务,坚持刑事一体化发展道路,构建中国特色刑事法学派和双一流学科群,引领法学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创新。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林维教授就刑事一体化的开放性思考,谈了四点体会。第一,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一体化思考,刑事立法必须要考虑到立法之后在刑事司法当中所面临的问题,并在立法过程中及时解决这些问题;第二,刑事法和其他部门法的一体化思考,行刑衔接、刑民衔接的问题应该放在一体化中加以思考;第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一体化的思考,希望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学者能够加强交流和沟通;第四,未来实现一体化的思考,应重视对刑事司法大数据工具的运用。

开幕式结束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揭牌仪式隆重举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党委书记周志荣教授主持仪式并简要介绍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的成立目的及后续工作。揭牌仪式结束后,举行了中心研究员聘任仪式,邀请校外实务专家共同助力刑事辩护的创新发展。高子程会长、胡明书记共同为18位实务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颁发聘任证书。

主旨演讲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刘艳红教授主持,在主旨演讲环节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陈光中先生等5位嘉宾分别进行了主旨演讲。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陈光中先生以《刑诉法再修改的辩护问题》为题作主旨演讲,以刑诉法的修改为起点,从死刑、无期徒刑、缓刑的执行延伸到刑事辩护业务的展开,发言既有理论深度,也具前沿热点,为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刑事一体化课程。陈光中先生指出,我国辩护律师的出庭率较低,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律援助的落后,适用法律援助的门槛较高。刑诉法第四次修改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辩护制度,在立法上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这一修改是现实可行的,陈光中先生由衷希望这一问题引起领导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也希望得到大家对此问题的共同支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储槐植先生以《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内涵和运用》为题作主旨演讲,重申刑事一体化思想论和方法论,为进一步深化刑事一体化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储槐植先生指出,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基本出发点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发挥最佳刑法功能。首先,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和法律水平较高国家的刑法大体上可归结为“严而不厉”的结构类型,而我国当前的刑法结构基本上算是“厉而不严”。其次,从刑法结构和刑法机制的关系来看,刑法结构是刑法机制的组织基础,刑法结构合理性相当程度上有赖于刑法机制的顺畅。最后,刑事一体化思想有两层意思,即作为观念的刑事一体化和作为方法的刑事一体化。刑事一体化作为观念,旨在论证、建造一种结构合理、机制顺畅的实践刑法形态;刑事一体化作为刑法学研究方法,重在深度融合。方法论意义上的刑事一体化应注重与有关刑事学科知识相结合,疏通学科隔阂,关注边缘现象,推动刑法学向纵深开拓。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姜伟以《刑事法学教研机构的改革》为题作主旨演讲,围绕刑事法学教研机构的改革,借助与刑事一体化有关联的三个主题词进行发言。第一是融合,刑事一体化的变革,首先需要观念转变、理念更新,树立融合力。为适应刑事一体化研究,亟待改革教学科研机制,整合现有的刑事法各学科资源,组建新型教研机构或教研团队。第二是协同,刑事法的融合式发展反映了时代趋势,教研组织的结构应该体现协同模式。学科的分立和固守不利于有效解决法律现实问题和实现法学应有的社会价值,坐井观天或盲人摸象式的研究方法,终究将被时代淘汰。第三是跨界,应该大力提倡、积极鼓励刑事法的复合型教师开展多学科教学研究,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教学科研机制改革势在必行。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名誉主任田文昌律师以《刑事一体化的三个脱节现象》为题作主旨演讲。田文昌律师指出了刑事一体化在理论与实务、相关学科间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上的脱节现象,并强调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脱节在立法上的具体体现。造成这一问题的深层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立法技术本身有待提升,二是立法理念本身对实体与程序的结合没有认识。而两者的脱离导致思维偏差等负面效应,实体法离了程序,就缺少了判断事实的规则;程序法离开了实体,就没有存在的基本价值。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根本路径是在高等教育当中先实现刑事法律教学的一体化,从学科授课开始推动刑事一体化的教学,最终推动中国司法环境的改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梁根林以《践行刑事一体化思想,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题作主旨演讲。首先,刑事一体化思想直接萌发于对中国实践问题的回应与中国刑法学科体系建设的思考,是储槐植先生基于强烈的中国问题意识、实践关怀与学科建设的思考,而提出的独具学术智慧与个人魅力的经典学术思想。其次,迄今为止,作为刑法研究方法的刑事一体化,虽然在法律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方法的结合、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融通、功能主义刑法体系构建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但是总体状况不能令人满意。最后,在刑事一体化思想提出30多年、中国刑法学知识体系已经有了长足进展的今天,要真正推进刑事一体化,就应超越先进行体系建构再进行科际融通的认识窠臼,在立足本土法治实践、建构自主刑法学知识体系的过程中,既注意刑法学与其他刑事法学科的体系与功能的衔接,又自觉地汲取其他刑事法学科以及社会科学的知识与资源。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教授以《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犯罪构成与证明责任》为题作主旨演讲,从犯罪构成与证明责任相互关系的角度推进了刑事一体化的有关思考。罗翔教授指出,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和标准现存两种观点:一是犯罪构成标准,认为控辩双方都应承担提出责任与说服责任,而且认为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就应该体现证明责任的需要;二是无罪推定原则,认为控诉方必须承担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所以控诉方应当证明被告人道德上可谴责性的所有要素。这两种标准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前者本体要件与辩护理由的界分并不清晰,导致证明责任在分配上的困惑;后者存在大量的例外规则,也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罗翔教授认为,法律永远是一种平衡的艺术,我们不可能寻找到最好的结果,而只能寻找到相对较好的结果。借助大陆法系的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弥补普通法系犯罪构成标准的不足,或许是一种稳妥的解决方案。

控辩审三方谈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汪海燕教授主持,第一板块由来自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3位专家学者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一体化实现展开会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罗国良法官认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还存在隔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显示了我们的基本学术养成还有所欠缺。为了进一步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一体化的实现,首先,应当推动定罪与量刑的明确分立,完善刑事证据的基本制度。具体而言,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55条中“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表述更改为“犯罪构成事实”,并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更为严密的量刑程序规定。其次,刑事司法的制度设计要注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协调。我国刑事司法具有独特性,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前提下,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可以规定一些案件原则上由检察机关做不起诉决定。同时,立法还应当进一步完善撤回起诉制度、刑期制度。最后,我们应当科学合理地划定犯罪圈,要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充分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吴飞飞检察官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律监督的工作,提出了两项主张和倡议。第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也要以审判为中心。减刑、假释案件在“刑事一体化”的内涵范畴内,根据法律规定来看属于法院裁判程序,因此亦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但出于繁简分流、司法效率的考量,不需要对所有减刑、假释案件都开庭审理。第二,应当在“刑事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吴飞飞检察官以财产性制裁在减刑、假释制度中的适用这一角度为切入点,实践中存在“三重三轻”的情况,导致法院在裁判和执行环节对财产性制裁的重视不够,影响了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正确处理。对此,吴飞飞检察官提出两点倡议,一是理论界应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研究,二是律师群体应当关注减刑、假释案件的律师参与问题。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立杰律师着眼于监察体制改革、认罪认罚制度改革和刑事合规改革,以程序回转为核心进行发言。首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中,需要关注个别地方法官不敢改变监委起诉意见书的情况;其次,在认罪认罚制度改革中,应当关注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最后,在刑事合规改革中,应注意程序回流的实际应用。刑事一体化是一个宏大的课题,同时需要精细化操作,其在程序方面可以是循环回流的,期待大家能够给刑事一体化提出良好的落实建议。

第二板块由来自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围绕“检察主导责任”的刑事一体化内涵开展会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检察官等3名嘉宾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检察官分享三点体会。第一,检察一体化是刑事一体化的重要体现,也是世界各国检察机关普遍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同时具有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属性,一体化的特征就更加凸显了。第二,近期最高检作出的部署和要求与刑事一体化理念是高度契合。在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的中心任务是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第三,推动刑事一体化应当着力构建三个体系,一是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二是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三是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确保检察院更好地承担起检察主导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谭劲松法官分享四点看法。第一,刑事一体化所希望达成的刑法社会效益最佳化与当前司法及社会治理所强调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因此,刑事一体化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可大有作为。第二,刑事一体化有两种形态。静态的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动态的法的运行有序高效,实现法助力社会发展的最佳效能。第三,检察机关作为法律实施的专门监督机关,可以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为实现三效统一,也就是刑事一体化的实践实现发挥更大作用。第四,要发挥刑事一体化的实践效能,就要转变理念,在处理每一个案件的全过程,始终将三个效果统一摆在首位,牢记于心,落实在行动中。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春雨律师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涉案企业合规两方面提出了自己对于检察主导责任的看法。第一,认罪认罚制度在顶层设计方面用心良苦,具有积极意义,但存在精准量刑的实体公正和控辩协商的程序公正欠缺保障的实践困境;第二,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发展中,期待检察机关能够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适用标准以及前置程序方面进一步发挥检察主导责任,使涉案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到刑事一体化的红利。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恒都全国刑事业务总召集人王永阳律师立足实务经历提出了几点辩护律师面临的常见难题。第一,侦查阶段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程序中律师会见难;第二,审限超期后的超期羁押问题侵犯被告人合法权利;第三,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应当进一步落实运用;第四,申诉案件中律师阅卷难问题亟待解决。王永阳律师表示,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在这些问题的解决中更多的发挥监督主导作用。

随后进行了三个主题分论坛。首先是“刑事一体化视角下刑法再法典化的模式选择与改革蓝图”主题分论坛,本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王平教授主持。

在专题发言环节,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周振杰教授提出了三个部分的思考。第一部分,周振杰教授指出关于法典化本身的三个问题:第一是法典化必要性;第二是协同修改,涉及刑法规定特别是行政犯规定是否能够协同跟进其他法律的修改;第三是新一波犯罪化浪潮,要避免法典化进程中可能存在的重罚化趋势。第二部分,周振杰教授提出,法典化的思考,特别是在行政犯增多、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技术发展等现实背景下,要对自然犯和行政犯、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传统刑法理论和现代现象以及国内现实和涉外适应这四组相对概念进行系统化思考。第三部分,关于法典化中可以做什么,周振杰教授提出四点:第一,评估现行刑法适用实效;第二,对解释性问题进行研究,考虑是否需要纳入法典化之中;第三,发挥法典化后案例制度的作用;第四,加强国外立法、判例的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姜涛教授以《我国刑法再法典化的蓝图》为主题进行发言。在模式选择上,姜涛教授主张永续模式的刑法典,该模式以长久型而不是短期型、最优化而不是最大化以及理性化而不是应急化三个特点为理论预设。继而,姜涛教授指出该模式的法理基础,即合宪性刑法立法观的实质理性以及多元化模式的形式理性。法典化的总体蓝图上,总则层面,要重构价值体系,追寻自由和安全的最佳平衡点,要调整定罪体系,合理划定犯罪的边界,要增加犯罪分类体系,区分重罪、轻罪和微罪,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则层面,一是刑法分则的法典化,通过刑法法源和立法模式的多元化规避矛盾;二是类罪编纂要遵循“人前物后”原则;三是改进“章多节少”“同质分立”的体系矛盾。最后,姜涛教授提出,法典化是大国法治的重要工程,要打破“有法典、无法治”的现实僵局,提供刑法在法典化的理论方案和实施路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于冲教授以《刑法再法典化的内涵及多元模式》为主题进行发言。于冲教授提出,法典化存在三种内涵:形式的法典化、实质的法典化以及修正的法典化。于冲教授指出,再法典化需要考虑连续性和稳定性,但刑法具有形势政策性、犯罪态势性、社会性等特征,因此,应当倡导法典化的多元模式。以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为例,于冲教授指出单靠刑法法典化难以解决行刑衔接的问题。进而,于冲教授认为再法典化与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之间并不是排斥关系,而是一种多元关系。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存在优点,不能排除出刑法范围。此外,附属刑法的缺位,造成了行政犯空白罪状的情况,造成刑法的割裂,因此,多元模式的再法典化具有必要性。对于多元模式可能导致的刑法典空心化问题,于冲教授认为罪名增加、扩张乃至滥用的问题并非完全由多元模式导致,因此,多元模式的再法典化具有可行性。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怀胜副教授进行发言。李怀胜副教授主张多元化的刑事立法模式,在多元基础上实现刑法的再法典化。李怀胜副教授指出单一刑法典会造成行刑割裂,其本质就是法律责任配置的分离。此外,由于刑法更新不及时,迫使行政法律和经济法律将民事责任作为替代措施。李怀胜副教授指出,刑法修正案模式对刑法具有很大冲击,具体表现为逐渐消失的形式美感、逐渐混乱的规范结构以及逐渐脆弱的正当基础。问题分析之后,李怀胜副教授提出了解决方案。对于附属刑法,要从附属的附属刑法向独立的附属刑法转变,即在行政法律和经济法律中,既规定行为规范,也配置法律责任,避免法出多头;对于单行刑法,应避免直接替代刑法;明确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的功能界限,对于刑法典已有条文的,通过刑法修正案模式进行修改;对于需要配置附属刑法的,应配置独立的行为模式和法定刑;对于某些新型的类罪行为,则要通过单行刑法模式进行修改。

在评述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学研究所所长李小恺副教授从侦查的视角思考刑法再法典化。李小恺教授指出,不论何种立法模式,都应该使刑法的设置有利于侦查的实现,在探讨刑法再法典化时,刑法的修改或者是确立某个罪名,能否与有效侦查之间形成配合,关系到通过定罪量刑实现刑法的目的。因此,在刑法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未来犯罪构成要件证明。刑法的再法典化,应当从证明环节、侦查环节等一体化的配套支撑进行思考,进而整体提升认定罪名、打击犯罪的能力,形成正向循环。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时方副教授指出,对于如何进行刑法再法典化的模式选择存在三种路径:第一种是推倒重建型,第二种是升级改造型,第三种是维持现状型。时方副教授提出应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选择,包括经济性、便利性,刑法功能,民众理解,司法接受等。其中,附属刑法和罪刑法定原则可能矛盾。综合考虑,时方副教授主张以一本刑法典为主的升级改造型模式,并且再法典化是手段而非终极目标,再法典化后,也应思考以何种模式进行修正,要避免再法典化继续讨论的无限循环。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夏伟副教授提出了多元刑法典模式的三点问题。多元刑法典模式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有待商榷:第一,多元刑法典模式将分则的大部分罪名移到前置法中去,会逐步掏空刑法典,使得刑法典丧失固有法典属性;第二,要建立多元刑法模式,往往需要同步修改很多部法律,而我国目前与刑法有关的关联性法律有206部,短期内达成这一目标是不现实的;第三,多元刑法典模式存在逻辑上的困境。法典化的目的在于反立法碎片化,但多元刑法模式恰恰是一种碎片化的立法模式。因此,既然现在我国的立法属于统一刑法典模式,没有必要制造新的问题走多元刑法模式。此外,夏伟副教授指出,法典化的重心在于通过立法修改和解释以协调刑法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学研究所郭旨龙副教授分享三点看法。第一,在价值论层面上,需要实现自由和安全的平衡。第二,在制度论层面上,再法典化的过程需要在总则上增加实质性内容。第三,在技术论层面上,刑法分则的条文需要实现“疏松”与“绵密”的平衡。此外,对于刑法典模式问题,郭旨龙副教授认为,单一刑法典在解决行刑衔接问题时可能存在不足。附属刑法中规定的相关刑法条文本质上属于行政法内容,可能对于刑法问题考虑不周。当附属刑法中所规定的条款与行政法经济法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技术性问题。

其次是“刑事一体化视角下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思路与重点问题”主题分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学研究所副所长印波教授主持。

在主题发言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教授回应了当前修改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三个担忧:第一,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的氛围较浓;第二,体制改革举步维艰,刑事诉讼法的一些根本性问题直接制约刑事立法和司法改革的效果;第三,过去几年在刑事诉讼制度上的改革创新乏善可陈,可总结的经验不多,修改刑事诉讼法能够取得多大的进展不容乐观。陈卫东教授认为,启动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有其必要性和重要的时代价值,应当抓住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难得的机会。但是,也要对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的氛围保持高度警惕,牢牢坚持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的目标和方向。第一,坚持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的目的。第二,确保刑事诉讼法主体的纯正性。第三,体制问题并非一蹴而就,可以通过技术主义路径逐步加以解决。因此,陈卫东教授主张此次刑事诉讼法只要是有利于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的,应坚持此前提出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思路——应改尽改、能改就改。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佑平教授认为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应该针对近年来司法实践当中所出现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修改。这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第一,应当健全立案监督机制,防范错误立案;第二,应该细化管辖的规定,阻断逐利执法;第三,应该建立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制度;第四,废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完善强制措施;第五,将法律援助律师纳入到司法责任的主体;第六,将认罪认罚制度定位为诉辩协商制度;第七,设立单位犯罪合规案件特别程序,在试点以后通过法律把合规有关问题明确下来;第八,完善录音录像制度和证据制度;第九,明确二审审理应当开庭;第十,规范诉讼期限的延长制度。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闵春雷教授以《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完善》为题作专题发言。闵春雷教授认为,涉案财物追缴在实践中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是侦查机关财物追缴的权利的滥用导致财物追缴范围的扩大化;第二,是先行处置的泛化,法院作出判决前,侦查机关处置当事人财产的情况常有发生;第三,是涉案财物追缴中诉讼化缺失,缺少实质化的庭审审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难以实现。为此,需要从以下方面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其一,应将查封、扣押、冻结等对财产权限制的财物追缴行为纳入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尽早接受诉讼各方的制约和监督;其二,在审前程序中强化对涉案财物证据的收集,明确检察机关的财产追缴权;其三,明确财产性辩护这一新的辩护形态。最后,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立法模式,闵春雷教授主张应在普通程序中予以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卫跃宁教授以《刑事一体化视角下刑诉法与监察法衔接的主要问题》作专题发言。卫跃宁教授认为,涉及刑事犯罪的处置都应该纳入刑事一体化的研究范畴,值此刑诉法修改之际,应当研究关注刑诉法与监察法衔接理论与实际中的17大问题,包括办案理念、原则、管辖等多方面。卫跃宁教授重点阐述了留置制度与刑诉法的衔接问题:在留置折抵方面,对于因职务违法引发的留置,可能会出现因事后不移送审查起诉导致留置期无法折抵的问题;在通缉方面,监察法与刑诉法对于通缉的前置条件不同,存在不匹配;在先行拘留方面,现行规定存在强制措施适用不当、国家赔偿主体不清、措施期限性质不明三大问题,应当由监察机关在留置期满前进行移送;在涉职务犯罪被调查人的法律帮助方面,应当积极探索委托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委派党员律师等制度的可行性,逐步推进人权保障。

评述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教授指出,所谓的法典化,其中包含着价值追求的精神,法典化并非纯粹的、形式性的。这个精神,实际上就是紧扣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传统上刑事诉讼法是刑法的工具法,但是随着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写入之后,逐渐转向为权利保障法。然而,内在精神并不统一,存在很多的矛盾之处。在传统的工具法思维之下,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但确实存在很多的“精神分裂”。这些可能都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需要着力要解决的问题。

广州大学法学院张泽涛教授指出,传统的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设计,基本上是跟传统的自然犯相吻合,而行政犯的一个最大的特点是专业化和技术化,随着行政犯时代的全面到来,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否要适当的进行调整,值得思考。张泽涛教授重点讨论了以下六个问题:第一,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否要增加一种新的证据种类——专门性证据;第二,如果增设新证据,无法通过法律解释就能解决其中的问题;第三,刑事合规的问题,最高法全过程推行刑事合规,应当重视前期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的合规计划、企业行政执法的查处和证据的固定,来后期的推动刑事合规;第四,学界共识对有利于被告原则仅限于证据,但是对于庞大专业的行政法规,司法人员很多时候尚不清楚;第五,行政执法体制的专业性和刑事司法的追诉之间的有效衔接问题;第六,非法证据排除,涉及到行政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之间的比例失衡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何挺教授对涉及合规制度与轻罪治理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分别提出了意见。对于企业合规,不宜将企业合规置于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进行规定,但可以将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纳入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中。对于轻罪治理,何挺教授认为刑事诉讼法中的涉及全流程的案件分流转处制度即可与其对应。第一,应当在讨论起诉必要性概念的基础上整体设计起诉裁量权与不起诉裁量权;第二,可以尝试借鉴美国“缓诉、缓判、缓执行”的制度,在审判阶段进行缓期判决和分流转处;第三,可以借鉴意大利的处罚令制度,对轻罪案件设置高度简易与快速的处置程序。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历阐述了自己的见解。第一,在轻罪治理广受关注的背景下,对重罪的治理也不能被忽视;第二,目前我国的高羁押率与我国以轻罪为主的犯罪结构不匹配;第三,没收财产是程度极重的刑罚,但适用时的严格程度有所不足;第四,需要明确涉刑事案件企业托管机制在刑事诉讼中的性质、利弊;第五,应当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条件与效果进一步细化;第六,警惕实务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滥用所导致的从宽过度;第七,应顺应我国犯罪结构转向,降低刑事二审阶段开庭审理的门槛;第八,犯罪人服刑期间表现出不认罪态度的申诉行为与其社会危险性的体现没有必然联系;第九,应当降低再审立案的门槛。

最后是“刑事一体化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良性互动”主题分论坛,本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肖沛权教授主持。在专题发言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许身健教授等人进行了发言。

在专题发言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许身健教授强调,刑事一体化是国家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既要关注刑事法律,也要关注刑事司法。从法律职业伦理的角度,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良性互动存在两个层面。第一,是公、检、法三机关内部的良性互动。应当认为,三机关分工负责是其关系的基本前提,三机关相互制约是其关系的形式,而三机关相互配合是其关系的结果。三机关相互制约,按照分工原则进行活动,任何一个机关都不能超越诉讼阶段和自身的诉讼权能,不能相互代替。在三机关的分工之下,后一个工序在前一个工序的基础上进行,以防止出现错误。所以,不能说公、检、法三机关只有相互制约的一面而没有相互配合的一面。第二,是律师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良性互动。刑事诉讼确实具有对抗性,不过,若把刑事诉讼比作国家对个人发动的战争,那么,战争参与方就要遵守规则。所以,一方面,应当创造律师与司法机关之间平等对抗的态势,推进庭审实质化,并通过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改革来进一步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律师也要在法庭上遵守法庭规则,在法庭外遵守对言论的相应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所长王进喜教授认为,无论是否推进刑事一体化,都要提倡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良性互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应当是“若即若离”的,这包括了上下级法院之间,检察院于法院之间,律师与法官之间的互动关系。实践中辩护人和法官的冲突不是好事,逞一时之快的律师会让委托人受到损失,法官也会因与律师的对抗、律师阅卷制度的不完善而丧失了中立性。要解决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冲突,可以从法官和律师的来源上入手,应当从律师中选择法官。我国的律师数量将在2030前突破百万,所以,将律师作为法官的后备资源是可行的。《法官法》在2019年已经进行了准备,但仍然不够充分,效果不佳,应当通过减少法官工作负担,延长法官的退休年龄等措施以吸引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学研究所教授、高级工程师戴士剑老师认为,纸、无线电、电视、互联网等都是对语言文字符号等信息的处理,但是,纸质信件等传统的信息传播媒介可以让人直接通过感官获得信息,属于物质流,而在电话、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下,信息在传播中需要经过多重转换和处理才能最终转化为可以被人类感官认识的对象。所以,现代信息技术属于信息流,与物质流完全不同。所以,电子数据展现信息的形式比言辞证据、书证等其他证据更为复杂和特殊,其核心是信息的流动及其方向。例如,电子文书在传输过程中由于具有可以随时网络化的特征,所以,其传闻证据规则与传统的文书存在不同。同时,电子文书的存储方式也存在不同。刑事诉讼参与人需要特别地解读数据代表的含义。此外,由于电子数据具有现场性,所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应当整体化地进行运用。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学研究所教授、主任法医师百茹峰老师结合自身的医学背景发表观点。首先,刑事一体化强调对专业间隔阂的破除,医学与此类似,但是刑事一体化与医学的不同之处在于,刑事领域学科融合的效果无法立竿见影地体现出来。目前,一些数据和情况尚未显现,仍然有复杂的问题尚未被深刻理解,研究者仅能根据既往经验和理论进行判断。其次,由于刑事领域每个学科的知识体系十分复杂,所以,在教育层面推动刑事一体化存在一定难度,需要教师之间的协同攻关。最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良性互动并不代表着控辩双方完全不进行对抗,而是意味着控辩是双方需要进行适当的对抗。

评述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耿佳宁副教授指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存在张力,而刑事一体化是对其的调和与平衡。公、检、法之间,律师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互动既不能呈现出过度的亲密性,也不能呈现出过度的对抗性。单纯依靠法学教育推进形式一体化是存在困难的,因为目前的法学教育还没有解决复杂问题的导向性,仅存在知识的叠加。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谢澍副教授认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矛盾冲突的产生,是因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不满意见无法得到发表或者在发表后没有被采纳和回应。所以,要强化对诉讼主体的认知,研究程序内的主体以及各主体的自主性,探索在刑事诉讼程序内发表理性意见的渠道,以避免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成员和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外的渠道表达不满情绪。此外,刑事证据的认定与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均具有联系,例如,犯罪构成理论可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影响证据的使用标准。所以,证据在刑事一体化中非常重要。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商希雪副教授认为,我国对网络犯罪的侦查和审查以电子数据侦查为中心,而此类侦查活动在目前存在重视刑事程序与实体真实,轻视诉讼权利与合法性审查的不足。所以,要重视电子数据取证中的程序合法性,组建来自各方的专业团队侦办网络犯罪案件。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献猛律师认为,法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仍然存在,律师在申请取保候审,递交书面意见,联系承办法官等诉讼活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遭受阻力的情形。而律师以在刑事司法流程中进行辩护的“对抗”帮助委托人获取实实在在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良性互动的体现。为此,曾献猛律师希望专家能够更多推进律师的合法辩护权益的维护。

闭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肖承海副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郭志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刘艳红教授先后进行会议总结并提出对于未来的期许,希望在未来能够实现通过举办高端论坛繁荣学术交流,打造独有学术标签的目标,并号召刑事法领域的教学工作者、研究者共同提倡和推进刑事一体化发展。


责任编辑:谭则章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