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成功举办第二十九期“公法与治理”青年论坛
发布日期:2023-11-02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

2023年10月13日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主办的第二十九期“公法与治理”青年论坛在综合楼0111会议室圆满举办。

本次论坛的主讲嘉宾是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陈天昊副教授。参与本次论坛的嘉宾包括: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于安教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赵锋庭长、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武楠庭长、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协调二科李闽凯科长以及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刘飞教授、赵宏教授、成协中教授、胡斌博士。此外,还有数十名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参与了本次论坛。

赵宏教授主持了本次论坛。赵宏教授向莅临本次论坛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了欢迎和感谢,并对到场的主讲嘉宾和参与嘉宾一一进行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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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成协中教授提出,行政协议自2014年纳入受案范围后,产生了深远影响,法院的审查重点是合法性还是合约性、裁判的选择、行政诉讼从行为之诉向关系之诉转变都受到深刻的影响。成协中教授提出,陈天昊副教授对于行政协议有着深厚的知识储备和比较法背景,相信本次论坛能够充分实现学术思想的交流,也能为研究提供一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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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由陈天昊副教授主讲发言。陈天昊教授提出行政协议中应以契约严守为原则,以单方变更为例外,但单方解除受到规范约束和结果考量,以成文法授权与严重损害公益作为适用条件,并进行事后合法性审查、给予经济补偿,以平衡公共利益需求的可变性与协议约定的安定性。陈天昊副教授主张相似推定、功能需求、适用障碍是参照的前提条件;根本违约、客观事变导致履行障碍的情形使得参照民事规范存在必要性;在参照适用时应当予以修正适用,提高制度适用门槛,行政机关有更高的预见能力、勤勉注意义务,负有特定公法义务,应做好协商、公开和保障工作。单方解除在与基于不可抗力之法定解除制度竞合时,应优先适用单方解除;单方解除与情势变更竞合时,应当考虑相关配套制度在未来完善之程度。陈天昊副教授主张,协议相对人根本违约时,行政主体应参照民事规范通知解除,但负有公法义务;法定解除、情势变更时,行政主体亦参照民事法律规范,但需符合更高注意标准、履行公法义务;当基于公共利益变化,且满足单方高权行为的行使条件时,行政主体才可能选择适用单方变更解除制度。未来应当从实体和诉讼制度两方面加以完善,建构统一的程序规范、明确充分的赔偿规则,承认行政主体诉权、扩展适用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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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教授提出,以为对于优益权和单方变更、解除之间的因果关系认识不明确、对公共利益的概念没有精确化的掌握、单方解除与法定解除的关系没有受到充分探讨,陈天昊副教授的研究有效地澄清了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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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教授主张,在解除协议时,在民事框架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就应优先适用民事规范;行政机关应当受到严格限制,不能随意适用单方解除;传统民事规范中关于解除的规定仍然有可供发掘的空间;应当警惕职权条款的模糊性;民法中法定解除的补偿是否行政协议的变更解除构成制度性差异仍需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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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锋庭长提出,行政机关有自行纠错的职责,则自行撤销合同与单方解除的关系应当如何处理仍然是一个问题;大量无名行政协议不能单纯因其无法律授权而认定其无效;公共利益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要根本解决行政协议中的问题,需要对公共利益进行限缩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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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楠庭长认为,实践中,将行政协议纳入为高权具有一定合理性,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对当事人起诉的限制、诉讼费较低、行政法官对公共利益和高权行为的把握更为准确严格,但是优先适用民事规范有较大优势,因民事规范规定成熟、后果明确,能实现有法可依,若按高权行为审查可能会存在法律工具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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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闵凯科长提出,实践中出现了绿地认建认养协议等一些无名协议,并开始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存在发生一定关联,政府部门需要对行政协议加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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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斌博士认为,对公共利益应当进行限制解释;应当厘清为何需要对解除的制度进行整合;在参照民法规范时,参照实际是由法官进行判断,若能适用民事规范解决问题即应当用民事规范解决;无论是法定解除还是高权解除,基于行政机关的特殊地位,都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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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安教授认为,《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是一个艰难的探索,这个探索尚未结束,不能当然地认为行政机关有固有的行政优益权,国家设立行政协议制度主要是为了特许权和征收,但特许的范围处于变化中,征收领域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新问题出现,事实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行政法应当以坚持现实主义、以发展为主导,制度设计应当考虑社会背景,以现有司法解释为基础,继续进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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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最后,陈天昊副教授针对评述嘉宾的发言和现场学生的提问进行了回应,主持人赵宏教授对各位嘉宾的到来和精彩发言表示感谢,讲座在老师和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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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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