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中法宪法论坛国际学术讨论会——合宪性审查:在过去与未来之间 会议纪要
发布日期:2023-10-27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研究所

2023年10月19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第六届中法宪法论坛顺利举行。本届论坛主题为“合宪性审查:在过去与未来之间”,分为四个单元进行研讨,包括合宪性审查的历史构建与功能演变、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机制与审查标准、合宪性审查的论证结构与说理模式以及合宪性审查发展的多元视角。

来自中法两国的多个学术研究机构参加了本次论坛,包括法国蒙彼利埃大学、、法国国家公共服务学院、法国大陆法基金会、法国波尔多大学、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法国巴黎第八大学、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武汉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吉林大学、上海海关学院、苏州大学、天津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浙江大学、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山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法律评论》杂志社。

中法学者在本次论坛就中法两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可比性进行了深入探讨,并认为尽管存在一些制度差异,但两国彼此之间的交流和学习可以促进各自合宪性审查制度的进步和发展。此外,与会者还就如何加强两国在宪法研究领域的合作和交流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计划,旨在进一步推动中法两国在宪法领域的合作和交流。


目  次

开幕式

基调发言

第一单元:合宪性审查的历史构建与功能演变

第二单元: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机制与审查标准

第三单元:合宪性审查的论证结构与说理模式

第四单元:合宪性审查发展的多元视角

闭幕式


开幕式

本届中法宪法论坛国际学术讨论会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姚国建教授主持,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武增,法国负责东南亚及远东区域联络司法官何法晟(Jean-François REDONNT),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副校长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参事室参事焦洪昌,法国宪法学会会长、蒙彼利埃大学法学教授朱利安·博奈(Julien BONNET)(视频参会)先后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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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国建教授在致辞中对往届中法宪法论坛的议题进行了回顾,并对第六届中法宪法论坛的成功召开表示衷心的祝贺,也向中法两国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感谢,随后宣布此次研讨会正式召开。

武增女士对第六届中法宪法论坛国际学术研讨会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两国宪法学界交流研讨取得成效表示期待。她简要回顾中国宪法制定和发展的历史,指出中国现行宪法深深根植于中国土壤,为中国的国家发展和人民幸福提供了最有力的根本法制保障。现行宪法通过以来,中国就有合宪性审查实践。近年来,中国合宪性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在监察法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民法典编纂等立法修法工作中,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都进行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研究,以提出解释性研究意见、作出合宪性安排等方式进行适当处理。落实习近平主席“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的工作要求,2023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每部法律案,都有合宪性审查意见印发法工委委务会、宪法法律委会议,有的合宪性审查意见还印发常委会会议。她表示,法国宪法委员会在合宪性审查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希望通过这次会议进行深入交流、学习借鉴,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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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法晟(Jean-François REDONNET)先生首先对受邀参加此次论坛表示了荣幸,并介绍了中法两国宪法学领域的合作项目,包括学生互派和校际合作研究等。他指出,这些合作项目为两国在宪法学领域的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在回顾和展望合宪性审查研究方面,何法晟先生强调了合宪性审查在一国宪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价值。他表示,这一机制可以有效地平衡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有助于厘清司法权和立法权之间的关系,促进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合宪性审查机制不仅是人民主权的保证,也是国家在宪法框架下运行的保障。何法晟先生最后表示,他关注到中国自2018年以来在合宪性审查方面的发展进入了新的时代,期待在合宪性审查问题上与中国学者进行深入交流,并期待本次会议取得丰硕的成果。此次论坛的召开,将进一步促进中法两国在宪法学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国在法治建设方面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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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首先对与会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回顾了中法宪法论坛在过去几届的丰富主题内容。他对能够在疫情过后重新启动中法宪法论坛表示了由衷的祝贺和期待。时建中教授随后详细介绍了中法两国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深入交流和联系。他提到,中法两国在译著出版、教师访派、学生交流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合作,这些交流不仅增进了两国法学界的相互了解,也推动了中法两国在法学领域的深入交流。他指出,中国政法大学与法国的多所大学签订了正式的合作协议,这些协议为促进中法两国教师和学生的进一步交流构建了高端平台,使交流规模在国内处于较高水平。时建中教授强调,中国政法大学近年来在国内外高校评估体系中名列前茅,这得益于并有助于中外国家高校的友好交流。他期待中外国家特别是中法两国能够继续加强交流,深入进行学术讨论,在数字时代关注宪法学术前沿问题。最后,时建中教授对中法宪法论坛在停办5年后再次启动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对国内外专家的参与表示感谢。他祝愿会议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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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洪昌教授首先向本次会议的举行表示热烈的祝贺,并表示他非常荣幸能够与中法两方专家们在中法宪法论坛上相聚。他强调了法学院一直致力于推动涉外合作项目,成立的中德宪法论坛、中法宪法论坛等一系列涉外品牌交流活动是法学院对外交流的长期、高质量平台。宪法学研究所在本次论坛之前还同与会的法方教授进行了深入的学术交流。随后,焦洪昌教授对历届中法论坛的会议主题进行了深入的回顾。他指出,本届论坛的主题“合宪性审查:在过去与未来之间”,是对中法合宪性审查机制在过去几年中所取得的持续建设和完善的一次全面探讨。他强调,中国在合宪性审查方面已经做出了许多有益的尝试,这些尝试为学术研究提供了丰富而宝贵的研究材料。最后,焦洪昌教授对各位与会学者的热情参与和深入交流表示了期待,并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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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宪法学会会长、蒙彼利埃大学法学教授朱利安·博奈(Julien BONNET)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他对中法宪法论坛的成功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对会议组织方的邀请表示感激。尽管无法亲自到场参加,他仍然对法国近年法国合宪性审查机制的新发展进行了简要介绍。博奈教授指出,法国的合宪性审查机制在近年来取得了一些新的发展。然而,该机制仍然存在许多争议,法国也在不断通过实践与理论研究对本国制度进行完善。他希望能够在本次会议中向各位中国学者交流学习,并分享法国的经验和做法。最后,博奈教授期待主办方和参会方能够进行更深入地交流,并希望未来有机会能够线下参加会议。他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基调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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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大陆法基金会主任安娜-夏洛特·格罗(Anne-Charlotte GROS)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邀请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表示基金会非常高兴能够继续支持本次论坛的召开。她指出此次会议的研究主题与时代需求是紧密相关的,期待各位学者在此次会议围绕会议主题,结合宪法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由、法治国家建设等问题展开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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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指出,过去的十年中,合宪性审查制度在国内外学界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长足的发展;然而,它仍然面临着当今世界科技、社会等方面的风险与挑战。韩大元教授强调,在这个人类生活方式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时代,我们需要积极回应不确定时代下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合理期待,而能够对人们美好期待予以最高价值层面保障的,就是宪法。他进一步指出,亚洲国家近年来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也发生了深刻转变,得到了积极建设,使得宪法审查机制更具开放性、多样性。中国在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设上取得了长足进展,逐步探索出符合人民需求的合宪性审查机制。这一领域既是学术关注的热点,也是事关民生的重点。韩大元教授表示,中法宪法论坛源远流长,诸多国内学者翻译了法国学者的著作。尽管身处不同国家,我们的交流却可以跨越时空,在保障人权的共同语境下,进行宪法交流。最后,韩大元教授预祝此次会议顺利举办,并表示本次论坛将为中法两国进一步交流学术成果提供了新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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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第一大学荣誉教授、法国宪法学会名誉主席贝特朗·马蒂厄(Bertrand MATHIEU)先生通过视频形式参会。他表示非常遗憾不能线下参与会议,并对受邀参加此次会议表达衷心感谢。随后,马蒂厄教授指出中法两国的交流可以产生新的启发,加强理解,互学互鉴,并使得双方形成更为深厚的友谊。他进一步指出,在当今时代,得益于法治观念进步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视,公平正义、民主与自由等价值在世界各国变得更加重要。为了实现基本权利的保障与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完善,应当增强对公权力的监督、提高宪法法官的地位,并扩展宪法审查范围。最后,马蒂厄教授再次向与会者表示感谢,并预祝此次会议顺利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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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合宪性审查的历史构建与功能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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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磊共同主持论坛第一单元。在本单元,先后有四位报告人发言: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的发言主题是《中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成长:以2018为界碑》;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政治学院荣誉教授安德烈·鲁(André ROUX)的发言主题是《合宪性审查的演变:法兰西例外之终结》;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奥蕾的发言主题是《合宪性审查框架下的基本权利证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忠夏的发言主题是《合宪性审查的中国道路和功能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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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教授在发言中首先结合现行宪法制定的背景,通过对宪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分析,对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进行了分析与总结,提出政治决断在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与推进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其次,他针对我国备案审查制度中的合宪性审查建设,结合审查实践,对我国备案审查的现状与《立法法》修改后备案审查制度的新动向进行了简要介绍。最后,张翔教授对法律的合宪性控制的问题展开分析,对判断合宪性审查的有效性提出了普遍、显明、充分的判断标准,并强调近期《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的相关立法动态与结果对检验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有效性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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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烈·鲁(André ROUX)教授首先向中国政法大学以及主办方、参会者表达衷心的感谢。在主题发言中,他指出法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在法国宪法史上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大革命之前,最早表现为议员和民众通过示威的方式表达对法律的抗议,表明即便在王权之下,法国议员与人民已经具备的宪法审查的意识。随后,他从法国合宪性审查意识的产生、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探索,再到宪法委员会的创立完善过程进行了梳理,指出法国的合宪性审查机制建立的尝试与当前中国的合宪性审查机制建设与完善具有相似性和可借鉴性。最后,他对法国事后合宪性审查制度(QPC机制)的最新发展进行了简要介绍,指出该程序中的过滤机制、审查要求提出主体的范围扩大以及审查程序的繁简平衡在法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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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奥蕾教授从基本权利证成的意义、基本权利证成及其概念辨析以及基本权利证成的方法三方面内容,针对“合宪性审查框架下的基本权利证成”的主题展开分析。她指出我国基本权利的实施得到了完善并发展到了成熟阶段,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对基本权利的证成进行讨论具有必要性。此外,应当从合宪性审查机制的角度对基本权利的证成展开思考与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助推我国基本权利体系与保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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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夏教授首先介绍了近年来中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的重大变化,并对合宪性审查的基本内涵进行了概述,指出“法律”应当成为合宪性审查的核心对象。随后,他分析解释了此次立法法修改中涉及合宪性审查的内容,并区分了合宪性审查与合宪性审议的不同含义。最后,李忠夏教授结合中国的政治背景和国家权力配置的现状,分析介绍了中国式合宪性审查的特点和难点,并对如何在议行双层结构中进一步发展符合中国实际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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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元与谈阶段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磊主持,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上官丕亮、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夏正林、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晓楠、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劲、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力先后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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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部分会议综述中,上官丕亮教授对各位主题发言人的观点进行了深入剖析,并特别关注了安德烈·鲁教授的主题发言。他从多个角度对安德烈·鲁教授的发言进行了深入提问,涵盖了法国违宪的法律文件数量及处理方案、法国背景下合宪性审查的范围界定、对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性质界定以及法国合宪性的审查过滤机制对提起主体设置的救济途径等方面,激发了与会学者进一步讨论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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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正林教授对中法两国在合宪性审查制度历史发展方面的相似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之后,他也向安德烈·鲁教授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法国宪法委员会在做出决议时是否有可能引起社会争议,以及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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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楠教授表示了对法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关切,并向安德烈·鲁(André ROUX)教授提问:法国宪法委员会如何在没有先例约束力的情况下处理裁决溯及力,以及法国合宪性审查过滤机制的程序和标准。最后,她反思了宪法学者在推动合宪性审查制度发展方面的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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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劲副教授从政治和法治关系的角度,对合宪性审查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合宪性审查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较多,虽然具有正当性,但可能会对审查机制的过程与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张劲副教授向法国学者提问,希望了解如何看待政治因素在合宪性审查制度中的作用,以及是何种机制使得法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能够有效地应对政治因素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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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副院长张力副教授首先分析了中国与法国在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方面的历史经验和现实问题,认为两国在这一领域有着相似的发展轨迹和丰富的互动空间。他指出,无论是在中国还是法国,合宪性审查制度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形式到实质、从机构到机制的演进过程,两国在合宪性审查的理论、实践和方法上都有可相互借鉴学习之处。接着,他提出了一个当前学术界关注的问题,即随着我国合宪性审查范围的不断拓展,政党活动是否应当纳入合宪性审查之列。针对这一问题,张力教授向法国学者提问,希望了解法国合宪性审查机制是否涉及政党活动,以及相应的审查程序设计和实施经验。


第二单元

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机制与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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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王锡锌共同主持。在本单元,先后有四位报告人发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锴的发言主题是《比例原则在中国备案审查中的适用——以适当性审查为中心》;法国波尔多大学公法教授费迪南·梅兰-苏克拉马尼安(Ferdinand MéLIN-SOUCRAMANIEN)的发言主题是《宪法委员会事前审查的程序内部规定》;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程雪阳的发言主题是《论法律草案中特定制度合宪性审查的实施路径》;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国家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劳伦斯·盖伊(Laurence GAY)的发言主题是《事后合宪性审查:合宪性优先问题的成功与挑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沈伟伟的发言主题是《合宪性审查如何不流于形式?——比较法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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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锴教授的发言主要围绕比例原则在我国备案审查制度中的适用展开。他结合《某市快递网点管理办法》有关快递行业货物损坏应予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实践,对备案审查中适用比例原则的可行性进行了介绍。王锴教授指出,比例原则在备案审查领域的适用与在行政法领域的适用存在区别。在备案审查中,比例原则主要约束的是立法的裁量权,而在行政法领域,比例原则则主要约束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此外,在审查结构上,备案审查中增加了目的正当性的审查环节。他强调,我国备案审查实践已经在区别立法类型的基础上适用了不同强度的比例原则进行合宪性审查。如对于经济特区的立法,一般采取比较宽松的审查;而对公民基本权利产生妨碍的一些经济立法,会采用中度的审查强度;特别是对于采用行政手段干预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审查机关则体现出高强度审查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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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迪南·梅兰-苏克拉马尼安教授(Ferdinand MéLIN-SOUCRAMANIEN)详细介绍了法国近期为规范合宪性审查程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其中,由宪法委员会所确立的相关规则涵盖了议员提请宪法委员会进行合宪性审查或要求听证的权利等多方面内容。这些规则并非凭空制定,而是在总结了过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惯例进行的法定化,使得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得到了有效保障,防止了权力滥用和内幕交易的发生。梅兰-苏克拉马尼安教授特别强调了这些规则和规章的“软性规约”。他解释说,审查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适当放宽审查标准,保持立法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使得审查机构能够在面对复杂情况时,更加灵活地处理问题,更好地维护宪法秩序。梅兰-苏克拉马尼安教授表示,法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过程经历了漫长的时间。虽然已经有了这些规则,但是法国仍然有许多惯例需要进一步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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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雪阳教授对法律草案中新制度的审查机制进行了详细阐述。他指出,此次立法法针对法律草案的审查机制进行的系统规定是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制度的一项重大进步。在审查新设制度时,应当从制度框架和制度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合宪性审查。同时,加强对宪法规范的类型化研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合宪性审查的内容。在论述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的关系时,程雪阳教授认为,事前审查并不排斥事后审查,二者属于不同阶段且不同程度的审查。但是,事后审查的启动应当提出更充实的理由,以协调二者间的审查衔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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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伦斯·盖伊女士(Laurence GAY)通过视频方式参会,她首先回顾了法国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建设过程,特别介绍了合宪性问题优先移送程序(QPC)这一重要成果。QPC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而设计的工具,允许公民个人提出申诉,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渠道。然而,QPC的程序设计与其设立目的也存在一定的偏离,导致公民的诉求可能需要经历多重程序才能最终提交到法国宪法委员会。此外,宪法委员会通过抽象性审查也难以直接针对公民的诉求作出实质性的保护。盖伊教授指出,未来合宪性审查机制在机制建设上还需要加强对当事人诉求的高效维护。虽然法国QPC机制在总体上得到了民众的广泛认可与支持,但未来还会继续向其他各国借鉴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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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伟伟副教授以美国最高法院推翻Roe v. Wade的判决为例,分析了美国媒体如何准确预测该案结果的背后原因,揭示了政治因素在合宪性审查中日益突出的作用和影响。他指出,美国合宪性审查机制的不确定性其实反映了政治干预造成的审查失效。他还提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如何保证合宪性审查不仅是形式上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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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张莉教授首先对会议组织方及与会方表示了衷心感谢,她结合之前学者的发言对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二元定位作出进一步阐释与纠正,提出这一机构不仅是政府的“看门狗”也是对准议会的“大炮”,认为宪法委员会对法国权力体制的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后,张莉教授对王锴教授的观点表示认可,并再次强调了比例原则在规范合宪性审查裁量权的重要作用,并认为对法律草案的审查也属于合宪性审查。最后,张莉教授邀请梅兰-苏克拉马尼安教授就法国如何界定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的性质进行进一步的说明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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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院长谢立斌教授指出,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比例原则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它是一项宪法原则是一个关键问题。他还提到,合宪性审查的工作机制虽然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但是程雪阳教授所说的两种规范的划分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操作上的困难,比如规范的内容并不容易区分。因此,他认为比例原则作为合宪性审查原则的确立、合宪性审查的工作机制的标准仍需进一步研究。


第三单元

合宪性审查的论证结构与说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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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第三单元的研讨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胡锦光,《中国法律评论》常务副主编、编辑部主任袁方共同主持。在本单元,先后有五位报告人发言: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任喜荣的发言题目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立法的宪法说理》;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法学院教授马蒂厄·迪桑(Mathieu DISANT)的发言题目是《宪法委员会合宪性问题优先移送程序(QPC)中的对抗程序》;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副院长郑磊的发言题目是《中国备案审查的审查方式结构与路径》;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备案审查与宪法监督研究中心主任梁洪霞的发言题目是《我国合宪性审查中的违宪判断标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吴良健的发言题目是《地方财政自主权的宪法保障:对政府间拨款的比较合宪性审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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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喜荣教授指出,我国《立法法》第58条和第36条对法律草案的宪法说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宪法说理是对宪法含义的逻辑阐释和基本表达,根据说理结构的差异,它有多种不同的形式。宪法说理可以从整体上分为两大类:一是依据职权范围⾏使宪法说理,二是根据宪法规范内容进行宪法说理。但是,宪法说理结构的要素应该规范化,都应包含四个基本说理要素,即政治正当性、宪法⽂本依据、宪法与特定部门法的关系以及程序合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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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蒂厄·迪桑教授(Mathieu DISANT)介绍了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问题优先移送程序(QPC机制)中的“对抗式诉讼程序”中涉及的多个关键点:首先,QPC机制的对抗性原则得到了法国法律的明确保障,这种机制有助于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其二,宪法委员会内部的一个常设的秘书处,单独负责登记对抗的请求与决定的送达等诉讼程序;第三,3个月的审理期限被宪法委员会严格把控,对各方交换意见的方式有较大时限要求,因此每个案件的平均处理期限为2.5个月;第四,尽管申请人可以自行辩护,但律师的出庭率已经达到了60%,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法院也会派驻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帮助;第五,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被宪法委员会允许参与诉讼程序的机会较大,而且其在参与程序后拥有与原诉讼参与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使得程序更加具有对抗性色彩;最后,虽然判决期限紧张,但QPC程序在宪法委员会前的现代化通过数字化和公开听证会促进了对抗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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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磊教授提出,备案审查的审查方式是体现“中国特色”的一项结构性内容,“工作实践—工作机制—法律规范”是持续凝练和沉淀“中国特色”的一个制度化路径。“主动审查-被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这种中国审查方式的四元结构既是日常工作中的实践结构,也经过2023年《立法法》的第二次修改实现了全线入法,被凝练成了规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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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洪霞教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布的六份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的案例进行梳理,发现只有五个案件涉及宪法问题,但“违宪标准”不清晰。她指出,“违反宪法和法律”将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表述方式;法律的违宪问题主要通过政治路径解决,并应设计内部处理机制;违反宪法性法律可视情况定性为违宪案件;合宪性审查作广义理解,每个备案审查案件都要进行合宪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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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良健老师提出,中国地方政府预算自主程度相对较弱,存在财政宏观调控体系背后的中央优越性假设、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中央对权力收放的最终决定权和地方政府在中央的政治参与权的缺失等三个主要因素;法国在地方财政自治保障机制方面采取的财政资源自主支配原则、自有收入占主要份额原则、权力转移应有财政收入补偿原则、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均衡原则和地方政府之间禁止财政监护原则这五项原则对中国地方财政预算的法治化有借鉴意义。

与谈环节,在《中国法律评论》常务副主编、编辑部主任袁方的主持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袁钢教授、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潘昀、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舒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吕好、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真先后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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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副院长袁钢教授指出,我国宪法学研究与法国宪法学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存在共性,这体现了我国宪法研究的包容性。然而,与法国学者能够运用一手资料进行研究的做法不同,我国宪法学者主要通过对二手资料即备案审查报告进行合宪性审查研究。因此,我们应注意研究方法和规则等方面的差异。此外,应当充分考虑我国宪法研究的独特性,例如党内法规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合宪性审查的理论和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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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昀副教授指出,本单元的学者们分别讨论了法兰西例外的终结与中国合宪性审查的形塑过程,这种对比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在此背景下,潘教授向迪桑教授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法国QPC程序中的双重过滤机制下,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创新和重大性”如何判断;第二,宪法法院从政治性走向法律性的过程即法院化的倾向中,如何实现政治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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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适副教授对迪桑教授所介绍的法国QPC机制中的“对抗性”进行了深入阐述,他提出将其理解为对席性与公开性更为恰当。他进一步强调,在当事人进入合宪性审查程序后,该程序与最初的争议关系可能就不再那么紧密;因为该程序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当事人,更重要的是实现法国宪法委员会对议会立法的合宪性监督,也即最高行政法院的需要判断所争议的问题的宪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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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吕好副教授对几位汇报人的观点进行了深入的点评。他提出,如果将任喜荣教授和王锴教授的汇报内容结合起来,可以从法理学和实际操作两个角度更加清晰地阐明宪法说理的方法。对于迪桑教授介绍的法国QPC机制的程序,他指出虽然其对抗性比美国弱,但比我国现行的程序强,对我国未来有关程序设计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他进一步提出,我国合宪性审查的规定相对分散,未来可以考虑借鉴法国的集中规定模式。此外,张吕好副教授还强调了“违宪”与“违法”划分标准的进一步探讨,并对我国在单一制纵向分权体制下仅依靠实践就让财税制度在地方上朝分权发展的观点提出了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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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真副教授从商谈论的角度进行了点评。他强调,商谈论的核心目标是维护宪法的公共精神并建立共识。因此在商谈过程中,对理由的追求始终是最重要的,因此宪法说理的方式至关重要。他指出,郑磊教授的报告专注于研究备案审查的入口问题,而梁洪霞教授则从出口和结果的角度进行探究,为我们提供了不同的研究视角。他还指出,尽管法国的对抗式诉讼商谈模式在中国尚不存在,但商谈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思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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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发言阶段,迪桑教授在介绍了QPC机制的基础上,他对与谈环节中被提问的内容进行了回应。首先,QPC程序的辩论过程将通过网上直播的方式向公众公开,这种透明度在欧洲法院中是前所未有的;其次,律师在提请审查的方式上扮演了重要角色,为程序增添了对抗性色彩;第三,QPC机制属于抽象性审查,即审查的对象是法律条文本身,而不是具体案件;第四,QPC机制具有高效、快捷的特点,最长只需9个月即可完成整个流程;最后,关于宪法委员会在司法和政治上的平衡问题,不是由宪法委员会负责,而是由最高行政法院来进行。此外,议员也可以提请合宪性审查,尽管议员可以拒绝接受行政法院的建议,但这种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商性模式有助于各机关加强合作,减少宪法性风险。


第四单元

合宪性审查发展的多元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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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第四单元的研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国际宪法学协会终身名誉主席,中国宪法学会常务副会长莫纪宏和香港城市大学教授朱国斌共同主持。在本单元,先后有五位报告人发言:法国巴黎第八大学法学研究中心副教授贝内迪克特·贝维埃-布瓦耶(Bénédicte BéVIèRE-BOYER)的发言题目是《健康权:受宪法保障的社会权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的发言题目是《表达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学的发言题目是《论民主视角下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发展》;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教授、《欧洲与国际税法期刊》主编、国际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蒂尔里·朗贝尔(Thierry LAMBERT)的发言题目是《2023年法国社会保障财政修正法对退休制度的改革》;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征的发言题目是《中国的预算原则及其合宪性控制》。

本单元主持人莫纪宏教授首先指出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在合宪性审查方面具有值得借鉴的经验,并向几位法国教授提出了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国宪法委员会是否会对条约进行审查?并结合中国实际谈谈“不抵触宪法”原则应如何落实;第二个问题是谈谈中国将要编纂的《环境法典》和法国的环境宪章哪个更符合当代宪法发展方向、哪个更契合当今时代环境发展要求。主持人莫纪宏教授对贝维埃-布瓦耶副教授的报告表示了感谢,并借此机会提问道:修改后《立法法》第五条规定了“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那么应如何区分立法对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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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巴黎第八大学法学研究中心贝内迪克特·贝维埃-布瓦耶(Bénédicte BéVIèRE-BOYER)副教授从宪法如何保障健康权的视角作了报告。她指出健康权是公民非常重要的权利,宪法委员会的工作中会多次涉及对健康问题,例如近几年新出台的《生物伦理法》以及新冠疫情大流行期间的某些措施都涉及宪法问题。最后强调宪法委员会要求保护公民健康生活的基本权利,所以立法者必须在满足宪法要求和实现公共利益之间达成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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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从民法典如何处理宪法上的表达自由与人格权的冲突问题这一视角作了报告。他指出人格权的保护既强调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也涉及对他人表达自由的保护,因此人格权的保护本身也是一个宪法的课题。本报告意图通过协调表达自由和人格权的冲突来实现对人格权的保护,关注的核心在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护的重要的新规定。最后指出民法典第1027条目前尚有商榷的余地,其问题是没有区分事实陈述和价值判断,与比较法上的真相抗辩原则相矛盾,希望未来能对该条文作更窄的解释。莫纪宏教授就发言内容进一步提问道,如何区分“自由”和“权利”这两个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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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建学教授从合宪性审查程序发展中的民主参与视角作了报告。他首先谈到宪法审查向公民开放十分必要,因此需要建立公民参与的机制,法国的合宪性问题优先移送机制的实践和中国审查建议的激活都体现了扩大公民参与的倾向。建议审查机制有维护客观法秩序的统一、权利救济、在法秩序续造中落实人民主权原则的民主功能。目前建议审查机制的民主化建制可以通过审查决定的理由反馈机制、审查建议的筛选过滤机制、建议审查机制与其他审查机制的分工和配合、发挥备案审查年度报告机制的民主功能来实现。最后期望未来审查机关能够成为民主对话平台的搭建者,审查程序能够朝着更加开放、参与和回应性、商谈性的方向发展。莫纪宏教授注意到发言人引用了哈佛大学劳伦斯教授的一些观点,并联想到该教授曾提到将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引入到宪法学领域,并就此提问道,相对论引入到宪法领域后应如何处理宪法与法律的关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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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教授、《欧洲与国际税法期刊》主编、国际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蒂尔里·朗贝尔(Thierry LAMBERT)从宪法委员会对推行退休制度改革的有效性这一视角作了报告。他指出法国政府急需推行养老金和退休制度改革但受到民众的强烈反对,宪法委员会可以在决议中承认这一改革,并且不会存在现实的宪法障碍,反之如果通过修改普通法来确认新的退休制度,会大大延长通过程序的时间,从而阻碍政府改革的推行。相比之下,面临巨大财政压力的政府通过宪法委员会确认改革是最现实的选择。莫纪宏教授对朗贝尔教授的发言表示感谢,并向该教授提问道:宪法委员会在审查财政方面的法律和普通法律时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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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陈征教授从中国的预算原则及其合宪性控制的视角作了报告。他首先指出中国的预算法不是年度预算法案,而是一项长期的预算制度。预算法中的许多原则也是宪法民主原则的细化,如精细性原则等原则都体现了代议机关对行政权的控制,另外还有一些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如禁止搭便车原则,该原则强调不要将与预算无关的内容放到预算法中交由代议机关审议。最后,陈征教授向朗贝尔教授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收支平衡原则是否禁止国家举借债务?宪法是否应约束国家举借债务?如果约束那么界限在哪?法国如何处理合宪性审查的滞后性和预算的年度性的矛盾?莫纪宏教授对发言内容进一步提问道,宪法规范究竟是原则还是原则和规范的综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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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环节,上海海关学院国际交流部副主任万曙春教授就法国海关法典违宪一案进行说明,并就此提问:一部法律被判违宪之后的走向如何?该法律的重写是不是要交还给宪法委员会审查,并由其判断修改后的法律是否符合当初做出违宪决定的原意?该法律修订重启后,政府提案的内容超出了原来合宪性审查的范围,是否意味着是一个新法的制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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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陈天昊副教授首先用法语向法国教授们表示了感谢和欢迎,然后根据本单元发言人的主题,提出了当前各国宪法面临的一些新挑战,例如胚胎问题及其合宪性审查、退休改革问题、人格权与表达自由问题以及地方预算问题等。他指出,法国宪法委员会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常常做出政治性的裁决,而非纯粹的法律性的解释。对此,是否意味着法学在这些领域被政治学、管理学等其他学科所取代?面对这些新挑战,法学家们应该如何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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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谭清值副教授分享了两点学习感受:一是合宪性审查的理论和制度应当积极回应数字社会中崛起的社会公权力;二是中国的合宪性审查应把重心放在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另外,他向法国教授提问道,中法两国人民对退休时间的态度不同是否与退休待遇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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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朱铮老师提出,尽管从司法监督的角度来看,由法院提出合宪性审查要求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但实践中却很难激活该机制。他认为该问题大致有三点原因:一是法院缺乏提起动力;二是法院面临审限压力;三是中国法院没有释明义务。由此,他向王建学教授提问道:在中国应如何激活由法院向最高院提出、再由最高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要求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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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助理研究员林淡秋同样提问道,由于QPC审限较短,宪法委员会如何紧急状态下在比较短的时间里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接着指出了法国QPC机制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了解QPC机制的公民较少、提请数量减少、议会无视宪法委员会裁决、利用QPC机制的拖延诉讼清醒、宪法委员会内部审理程序不公开以及宪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偏政治性等问题,并向各位法国教授请教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在自由发言阶段,贝内迪克特·贝维埃-布瓦耶副教授(Bénédicte BéVIèRE-BOYER)首先作出回应,她谈到在新冠疫情期间,比起健康权,更多的是对人身自由、隐私权的限制问题。另一个问题是面对新兴技术带来的挑战,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培养法学生以应对这些挑战。最后谈到了数字身份问题,并强调宪法委员会的公开透明是十分重要的。石佳友教授对莫纪宏教授对两个法语用词的区别的提问做了回应,石教授以民法上同时存在婚姻自由和婚姻权两种提法来说明某些用词的混乱,并解释道“自由”往往表现为一种消极不干预状态,而“权利”则特定主体要求积极做出行为。王建学教授对朱铮老师激活法院提起合宪性审查的提问做了回应,王教授指出提起困难并不只是法院的问题,立法法规定的六大主体均有类似的问题,目前理论上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期待能够在实践中逐步取得进展。蒂尔里·朗贝尔(Thierry LAMBERT)教授也对上述诸多问题做了回应,他指出宪法并不是预算立法的依据,其依据应参考2001年的组织法,也提到政府的收支平衡与负债问题不是宪法要关注的问题,同时谈到了《海关法》第60条的合宪性审查中也可能会存在“搭便车”的行为。


闭幕式

闭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蔚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树忠教授和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政治学院荣誉教授安德烈·鲁(André ROUX)教授对先后进行会议总结,再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林来梵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雷磊教授先后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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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蔚教授首先向本次来访的法国教授们、国内宪法学界的学者们,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对会议的支持表示感谢。她接着阐述了本次论坛会议议程各单元的设计思路,希望通过这四个单元的主题讨论启发两国学者更多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旨趣、拓宽两国宪法实施问题的论证讨论空间。最后,王蔚教授梳理了前五届中法论坛的主题,并希望本次论坛能够作为未来能展开的新的建设性讨论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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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树忠教授总结道,本次论坛中法双方都对各自的制度做了描述与展望。法国展现了一种例外的终结,而中国还在探索特色道路之中。中国的合宪性审查在探索前进道路时,要注意到对以下三个基本命题的回归:一是合宪性审查的审查对象是什么,二是对法律草案审查的性质是和合宪性审查的性质是什么,三是审查的机构是什么。最后,李树忠教授指出,建立合理有效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是一项困难的任务,需要宪法学家们共同努力尝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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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烈·鲁教授(André ROUX)对中国的学者们对法国宪法的深入了解感到惊喜,并指出中法两国法律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例如对宪法至高无上地位的承认。他高兴地看到中国的合宪性审查方式已经具有体系化的特色,并且走过了漫长的道路,进行了长时间的实践。最后,他希望中法两国未来能够找到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共同探索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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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林来梵教授在本次论坛上发表了题为“中法两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可比性”的致辞。他首先指出了美国学说与德国学说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中的不适配之处,并强调了法国与中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存在许多相似之处。这些相似之处包括法律审查的困难程度、合宪性审查裁决的简明程度以及移送机制等方面的类似。林来梵教授认为这些构成了可比性的基础,并建议未来有必要进一步加深与法国学者的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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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雷磊院长首先感谢了两国朋友们的精彩分享,接着提到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我国的全国人大的合宪性审查都为宪法的实效性做出了努力。他分享了自己对于宪法渊源等问题的研究心得并指出,我国在步入合宪性审查时代后,必须在回答基本问题的同时回应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我国宪法学界应当持续钻研并吸收借鉴世界上先进经验,这也是我们中法宪法论坛的意义所在。最后,雷磊教授总结到本次论坛距第一届中法论坛已过去接近十年,希望在下一个十年中法论坛继续为两国宪法学的发展作出贡献!


责任编辑:李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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