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的中法视角比较”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3-10-23 来源:中国法律民商网

2023年10月17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主办,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法国驻华大使馆法律处、巴黎先贤祠-阿萨斯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语国家法制研究中心支持协办的“中国民法典的中法视角比较”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报告厅成功举办。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国驻华大使馆、法国最高法院、国际公证人联盟、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中国公证协会,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巴黎先贤祠-阿萨斯大学等二十余家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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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暨中国民法典法文版发布仪式

会议开幕式暨中国民法典法文版发布仪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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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首先对与会专家学者的到访表示欢迎。王利明教授表示中国的立法机关在民事立法特别是民法典的编纂中,一直坚持科学立法,注重借鉴法国等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中法两国在此前进行的多次法学学术交流,都对中国的立法产生重要的借鉴意义。中国民法典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强调自身的本土性和实践性;同时也放眼世界,关注特别是法国等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这些对于中国民法典的发展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中国民法典法文版的发布将有力推动中国民法典走向世界,也会为国外同行了解中国民法典作出贡献。王利明教授衷心祝贺民法典法文版的成功发行,并表示本次国际性研讨会使双方能够了解民法发展的最新趋势和前沿问题,增进彼此的友谊。最后,王利明教授对未来的持续交流并取得更有成效的成果表示期许,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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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

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及国际公证人联盟名誉主席Jean-Paul Decorps代表法国代表团向主办方高质量的热情接待和对论坛的精心准备表示感谢。Jean-Paul Decorps主席认为中国民法典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典,将其翻译为法文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重要工作。大陆法系很多法律传统来自法国法,而中国民法典又参考了法国民法典,从而影响大陆法律文化,并推动了合同安全性、平衡性等方面的发展。通过中国民法典,可以重申民法对预防冲突方面的重要功能,促进社会和谐。最后,Jean-Paul Decorps主席表示非常开心能够与中法代表团中众多专家学者齐聚久负盛名、享誉国际的中国人民大学共同交流,并预祝本次研讨会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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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及国际公证人联盟名誉主席Jean-Paul Decorps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李恩正处长首先对不远万里来到北京参加本次关于中国民法典研讨会的法国朋友们表示欢迎。李恩正处长表示本次国际性交流让大家有更多的视角来观察和理解中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的成功编纂,是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也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随后,李恩正处长介绍了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历程,揭示中国民法典编纂的不易,并指出中国民法典是通过对中国已有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体系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基础上形成的。其次,法国民法典与中国民法典在语言风格、务实性等方面有诸多共同之处。中国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充分立足中国的国情和实际,认真总结本国的实践经验,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实践特色。最后,法国民法典的很多制度设计和做法对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例如,法国民法典关于情势变更制度、选择之债、多数人之债等所作的规定,对中国设计民法典中的相关制度很有启示。此外,法国民法典已经成功实施200多年,在处理好保持法典稳定与应对时代发展之间的关系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很值得深入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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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李恩正处长

法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Jean-François Redonnet首先感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对中法法学学术交流的大力支持。Jean-François Redonnet参赞认为民法典是中国法律的典范,是法律史上的一座丰碑,其重要性日益凸显。中国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深入研究了包括法国法在内的外国法律;法国使馆多年来一直支持中法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交流研讨活动;法国也受到中国民法典中人格权、尊严等法律理念的启发。Jean-François Redonnet参赞感谢巴黎先贤祠-阿萨斯大学及中国人民大学的支持,将中国民法典翻译成法语,这对于法国法学家及社会各界都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促进比较法的发展,也有助于法国法学家更好地理解法国自身的法律体系。Jean-François Redonnet参赞指出本次研讨会对于加强中法法律合作有重要意义,并预祝会议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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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Jean-François Redonnet

巴黎先贤祠-阿萨斯大学教授、比较法研究所所长Marie Goré表示非常荣幸与各位公证人和巴黎先贤祠-阿萨斯大学的专家共同参加中国人民大学组织的会议,本次研讨会能够加强中法学术交流、增进友谊。Marie Goré教授表示最近几年在中法间关于民法典问题的交流中收获颇丰。对于法国人来说,阅读中国民法典能够更好地思考完善法国本国的法律体系。中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中最新的法典之一,其编纂促使大陆法系更加完善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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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先贤祠-阿萨斯大学教授、比较法研究所所长Marie Goré

中国公证协会周志扬副会长代表中国公证协会对研讨会的举办以及中国民法典法文版的发布表示热烈祝贺。周志扬副会长表示民法典法文版的发行必将会进一步拓宽两国法律交集,深化中法律合作的内容,打开新的局面,取得丰硕的成果,对法方一行为民法典法文化的出版,以及为本次研讨会议作出的积极贡献表示诚挚的敬意。周志扬副会长表示,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民法典是公证行业应有之务;将民法典的要求和精神融入每一个公证活动,是公证行业的职责和使命;公证事业的发展需要立法的支持、学界的推动、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和支持。最后周志扬副会长表示衷心希望中法两国法律界能够以此研讨会为契机,认真总结合作经验,形成更多具有前瞻性的重大成果,共同分享共赢,促进共同发展,为完善法律秩序,推动人类文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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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协会周志扬副会长

受译者和评注作者的委托,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中国事务负责人Olivier Vix对中国民法典的法文版本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他提到,2017年在人大法学院举行的关于法国债法改革的中法研讨会上,中方专家对于法国法律的深入了解和高水平讨论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中法两国同属于大陆法系,有着共同的法律基础,核心是通过成文法典的编纂来预防冲突。在法国,公证人具有特殊地位。中国的公证行业也逐渐在公民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要归功于学者的学识、投入和奉献,以及对法律的准确掌握和运用。Olivier Vix公证人表示能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中国学者最杰出的代表们齐聚一堂交流研讨,他对此深感荣幸;他同时感谢各位专家在法律规则略显晦涩难懂时所作的解释和阐明。Olivier Vix公证人表示,巴黎先贤祠-阿萨斯大学、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Lexisnexis出版社及与会的很多专家等为中国民法典的法文翻译和评注提供了诸多支持。最后,Olivier Vix公证人在大会上正式发布了中国民法典法文版,认为这为中法双方的交流提供了宝贵的机会。他借用中国名言“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表达了中法双方相互交流学习,愿中法法学家与公证人行业的合作万古长青的美好祝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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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中国事务负责人Olivier V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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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语版颁布

开幕式结束后,本次研讨会分为四个单元进行,分别研讨《民法典》总则与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婚姻家庭及继承编,以及侵权责任编及劳动法。

01 第一节:总则与物权编

会议的第一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和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Jean-Paul Decorps主席联合主持,包括总则编与民法典的精神、物权编的创新和担保法的创新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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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

在“总则编与民法典的精神”研讨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指出中国民法典的出台对中国的商业实践、政府管理、争端解决、学术研究等方方面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编纂中国的民法典是几代中国民法学者的夙愿,这不仅是一项立法上的伟大成就,更是中国民法学学术进步的标志。中国《民法典》的结构和内容都表明,这一部诞生于新世纪的《民法典》是以保障私权为中心思想而构建起来的。《民法典》是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一方面借鉴了本国及各国民事立法的经验,另一方面特别注重回应中国社会的现实制度需求,不仅总结了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形成的民事立法经验,而且体现了中国社会在这个时代的社会发展特点。在民法典的体系设计、价值取向和各编的具体制度当中,都具有与中国当今市民社会发展相应的亮点。第一,中国《民法典》在制度体系上的重大创新。在体系设计上,中国《民法典》大量借鉴了诸如《德国民法典》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过往立法智慧,按照总分结构的逻辑体系而构建起来。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人格权独立成编;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第二,中国《民法典》在价值体系上的亮点。在价值体系上,《民法典》贯彻了私法自治原则,但同时还兼顾了如下价值: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确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关爱。二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重视家庭的和睦,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法定继承中提倡家庭成员之间、亲属之间相互扶养、相互帮助,倡导互助互爱,守望相助,强化诚实守信。第三,中国《民法典》在内容上的特点可概括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体现在通过用益物权制度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加强对隐私、个人信息、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增加了电子商务的规则;实现担保物权的现代化;确立了规制和防止性骚扰的规则;确定绿色原则,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最后,王利明教授指出中国民法的发展较好地反映并回应了中国当前的经济和文化需求。在借鉴了本国及各国优秀的民事立法经验后,根植于中国本土,作出了适应我国国情的制度转变与创新。中国的法律学者、政府官员、法官和律师也正在携手努力实施和贯彻民法典,使民法典充分发挥其促进规则统一和体系化的功能。中国的民法在未来几年将获得进一步丰富与完善,在回应和解决中国现实需求的同时,丰富比较民法学学术研究成果,促进中国民法学的繁荣和发展。

巴黎先贤祠-阿萨斯大学Marie Goré教授指出中国的《民法典》备受期待,首先中国有成文法的传统,因此起草法律文本的方法和技术更多涉及国家管理有关的规则,而不是私法,而私法在民法典编纂后获得了更多自主权。其次,中国的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国际化要求中国的立法不能再是被动的,而应当渐进和缓地适应世界潮流,即应当是动态的。此外,还需要充分考虑中国的立法需要,充分考虑立法对于构建所有文明共同权利的作用。Marie Goré教授认为现在中国民法典的时代已经到来,中国民法典的生效揭示了法典编纂运动的恒久性。随后Marie Goré教授就民法典的结构、目标受众和范围三个方面发表了看法,并提出中国民法典的语言风格、价值目的、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区别、实用性等问题。

在“物权编的创新”研讨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表示本次对话和交流不仅是来自中国和法国两个伟大的国家法律界同仁之间的对话和交流,更是两部伟大法典之间的对话和交流。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9世纪初,是人类从农业文明转向工业文明第一部起草完成的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于 21 世纪的上半叶,是人类从工业文明转向信息文明阶段第一部编纂完成的民法典。两部民法典都是伟大的法典。之后王轶教授结合民法典的物权编,介绍了以下创新:第一,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对在民法典上如何完成所有制与所有权制度之间的密切衔接,提出了法国民法典起草的时候没有遇到过的问题,所以这是物权编的第一分编通则部分第 206条和207条重申了宪法中关于所有权规定的原因。第二,物权编认可了多元的物权变动模式,包括债权形式主义、债权意思主义、混合主义或者称之为双重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这一点上与法国民法典存在显著的差异。第三,物权编确立了富有中国色彩的物权保护制度,对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些保护物权的请求权做出了回应。民法典确立了物权保护制度,延续了民法典之前民事基本法和单行民事立法所采取的做法,形成了一个保护物权的统一的请求权体系。第四,物权编确立了符合中国实际的用益物权体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最后,王轶教授表示中国的学界同仁一向高度重视对法国民法典进行学习和借鉴,希望通过今天的对话和交流,能够让法国的同仁准确、全面地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期待能够有更加精准、透彻地介绍中国民法典的作品在法国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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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

巴黎先贤祠-阿萨斯大学Michel Grimaldi教授和Charles Gijsbers教授的评论重点集中在土地的法律制度、物权的流通和保护、居住权和集体所有权四个方面。第一,在法国法学家看来,中国民法典所定义的土地法律制度相当复杂。这种复杂性似乎有三个原因:一是从集体主义经济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二是建立了土地和人类之间的联系,即只有生存在该土地上的人才被认可享有某些权益;三是根据用途划分农业用地和城市用地等不同类型的土地。这三个因素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权利重叠的系统:集体是农村土地财产的主体,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不能声称拥有土地。土地不能成为私人财产,但它可以构成地上所建造设施的专有性权利基础。这种法律制度在法国法学家中引发了一些疑问:将集体土地上的使用权授予集体成员是否会引起争议?由谁来解决争端?当所建造住宅的土地使用权人因不再属于集体(例如获得城市身份)而被剥夺权利时,他对已经建造的房屋是否有补偿权?如果有那补偿金额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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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先贤祠-阿萨斯大学Michel Grimaldi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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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先贤祠-阿萨斯大学Charles Gijsbers教授

在“担保法的创新”研讨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指出,相比中国物权法,中国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既反映了优化营商环境之下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制度需求,同时,颇具开放性的制度设计亦为金融创新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提升了我国金融担保制度的国际竞争力。担保法的创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类型强制的缓和与担保物权种类的有限开放。二是担保财产范围的扩充与概括描述的承认。三是声明登记制的引入与动产担保登记的统一。四是功能主义担保观的引入与动产担保交易规则的统合。五是担保物权的协议实现、庭外实现与非讼程序。《民法典》结合我国现行担保法律体系,就担保物权的体系化和类型化以及重要规则作了重大革新,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升我国营商环境指标得分,但其中所体现的基本思想还有待于担保登记规则的统合与重构,有待于登记实践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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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

巴黎先贤祠-阿萨斯大学Charles Gijsbers教授首先提出两个重点问题,一是当法国法学家审视中国民法典关于担保问题的内容时,首先关注的是编纂者所采用的立法结构。在法国2006年担保法改革中,法国选择用一个全新的第四编来规定担保,并分为两个分编:一个专门涉及实物担保(抵押、质押、特权、所有权保留和信托等),另一个则涉及保证(连带保证、一般保证)。而中国编纂者并未采取相同的方式,前者在专门讨论财产问题的部分中加以规定,而后者则被作为其他特殊合同进行处理。第二个问题涉及中国民法典所确认的担保种类:在商界被广泛使用的独立担保未被规定;而某些类型的担保在中国民法典中有涉及,而在法国民法典中没有涉及,例如融资租赁。随后,Charles Gijsbers教授分别就保证和物保等法律规定进行了中法对比分析。

在提问与讨论环节,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李贝副教授分享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法两国不管在民法典的编纂体例,还是在一些具体内容规则上面都存在不同。其中一个非常大的区别,就是中国民法典总体采用了德国法的体例,在总则中对民法典当中具有共通性的规则做了总括的规定。第二,即便在这个差异的背景下,两国民法典其实还是存在着非常大的共通以及相互启发的地方。第三,交流平台的搭建有时候会受到双方使用的术语概念的限制,双方可能无法完全准确领会对方的真意,因此对于如何建立一个真正扎实的交流平台值得持续思考完善。例如,法国法中也会用到像法律行为的概念,但是法国法语境当中的法律行为和中国法中的法律行为、事实行为的意思并不完全一样。再如,法国法会把侵占行为作为一个典型的法律事实来看待,但在中国法中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术语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双方对于对方法律的更加实质且深入的理解之上,除了关注法条的规定,还要深入地去了解对方法律运行的真实状况,进一步加深两国的法律实务和理论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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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李贝副教授

02 第二节:合同编

会议的第二单元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申卫星教授和巴黎先贤祠-阿萨斯大学Michel Grimaldi教授联合主持,包括合同编通则的创新、合同编分则的创新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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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申卫星教授

在“合同编通则的创新”研讨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提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体例和具体制度上。体例结构上的创新表现在以合同编“通则”代行债法总则的功能。具体制度的创新之处很多,姚辉教授主要结合《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一些规定,介绍以下几点:第一,身份关系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可能面临的问题在于,参照适用会导致较大的找法适法成本和困难。解决一个现实的身份协议纠纷,要反复考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民法典合同编乃至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一章的规定,需要将处于不同编章的条款进行组合运用。目光来回穿梭。对于裁判者而言,如何基于这一授权性规范,增强财产法规则和身份法规则的良性对话,实现二者的有益互动,可谓是极大的考验。第二,预约合同制度。合同编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较为原则,一些基于预约的特殊性而产生的问题尚待解释论予以解决,例如守约方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违约方订立本约合同;以及赔偿范围等问题。第三,情事变更。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之间不再是并列的制度,而是既相互独立又存在一定交叉的关系,确认了情事变更不排除不可抗力的模式。第四,新增债务加入规则/并存债务承担制度。债务加入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共同构成债务承担(移转)制度。此外,债务加入制度兼具债务移转和债务担保的制度价值。债务加入是一种增信措施。债务加入在提供了与保证担保类似的担保和增信功能的同时,还为债务加入人提供了不同于保证人的约束力,民事主体选择债务加入这一方式,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民法典》的功能主义担保观也为债务加入作为担保功能的承认预留了解释空间。第五,关于违约方解除合同。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源于司法实践,意在化解合同僵局。考虑到商业实践中已大量出现类似案例的事实,在民法典中规定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是对现实的积极回应。

巴黎公证人Jérôme Cauro针对2016年的法国债法改革,就合同的订立和合同有效性的条件两个方面进行重点介绍。根据法国法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签订合同,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签订合同之前包括谈判阶段,一方负有提供信息的义务,即知道信息的重要性对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签订合同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的,必须在另一方不知道该信息时立即告知。合同是通过要约和承诺的形式订立。合同双方的同意不仅必须存在,而且不能有瑕疵。错误、欺诈和胁迫将使同意无效。合同有效的实质条件包括当事人的能力和合同的内容。在形式要件上,捐赠、婚姻、遗嘱、出售财产等合同需要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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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证人Jérôme Cauro

在“合同编分则的创新”研讨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教授介绍了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典型合同的标准和编排。《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典型合同的选择涉及四个具体标准:合同的典型性、问题的特殊性、规则的可抽象性、规则的缺失性。基于上述标准,在原有《合同法》所规定的15个典型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4类合同。在典型合同的编排体例上,原《合同法》按照罗马法上的整体逻辑,按照给某物、做某事、履行某义务对典型合同予以编排。《民法典》基本遵循此种逻辑,并考虑了不同类型合同的规范连接紧密度。据此,将保证合同放到借款合同之后,将保理合同放到同为融资类的融资租赁之后,将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连接,而将合伙合同放到典型合同之后。第二,典型合同中的具体考量和民商关系处理。在典型合同的具体规定中,首先是考虑典型合同规定的意义和价值。第一个作用是提供最基本的权利义务模式;第二个作用是以最典型的交易模式来作为任意性规范降低交易成本;第三个作用是奠定最基本的利益格局,提供审查格式条款效力的参照基准;第四个作用是提供重要的强行性规范来体现管制的目标。《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在典型合同中即体现为对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协调处理。合同编分则不规定证券、期货等典型的商行为,而将这些留给特别法。同时,合同编分则采取了诸多技术表达方式将民事规则和商事规则结合起来,采取了一些场域化、情景化的具体规则,留出未来解释空间。第三,合同编分则与担保的功能主义连接。为实现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制度,参考诸多担保性国际文件,《民法典》整体上采取了功能主义的担保理念,将合同编与物权编(物保)联动。第四,“准合同”(合同编第三分编)的设置。在《民法典》未规定债法总则的情况下,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置于合同编最后一个分编,并命名为“准合同”,先规定无因管理,再规定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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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教授

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Jean-Paul Decorps主席,就其对中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特殊合同,提出以下几点认识:一是数量非常庞大,显示了中国民法典合同分则部分的丰富性;二是其适用领域特别现代化,涵盖金融业到新技术等各个方面;三是立法者希望通过制定精确和具体的规则来确保其实施的确定性;四是希望避免诉讼程序,鼓励合同双方在诉讼之前进行友好的调解或协商。接着Jean-Paul Decorps主席分别就买卖、租赁、委托、赠与、担保等合同之间的中法两国法律的共同点和差异进行了比较。

在提问与讨论环节,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李颖轶副教授指出,与2016年法国债法改革相比,中国债法的法典化似乎不那么具有革命性的特点:民法典并没有打破1999年《合同法》的体例框架,而是在“一般债法规范”的功能定位之下增删了一些具体制度,并增加了第三部分“准合同”以涵盖无处安放的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债。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从1999年《合同法》到合同编,中国的债与合同法实质上实现了一次中国法的自我继受。合同代债考虑了1999年《合同法》的巨大影响,还反映了中国市场经济法制的国际化姿态。英美法系国家普遍不设债法而有成熟的合同法;国际法层面,历史经验表明,国际合同规范(包括软法),尤其贸易相关,也因相对容易求同存异、达成一致而较为发达。中国从1999年《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到现在的合同编与即将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也参考了英美合同法与中国作为缔约国或会员国的国际条约与示范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国际统一私法组织(Unidroit)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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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李颖轶副教授

03 第三节:人格权、婚姻家庭及继承编

会议的第三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及巴黎先贤祠-阿萨斯大学Sophie Gjidara-Decaix教授联合主持,包括人格权编的创新、继承编的创新和婚姻家庭编的创新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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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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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先贤祠-阿萨斯大学Sophie Gjidara-Decaix教授

在“人格权编的创新”研讨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指出,人格权编是中国民法典最为重要的创新,具有非常鲜明的时代特色。石佳友教授分别从体例设置、立法精神、法律制度三个方面介绍人格权编的现代性。第一,在人格权编的设置上。首先,以成文法的形式来保护人格权是中国民法典现代性的重要表现。目前国外的人格权法主要是通过法院的判例来实现的,但是判例法具有碎片化、事后性和不稳定性等局限;反之,成文法具有体系性、事前性、稳定性可预期性等优点。人格权编的很多权利同时都是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生命身体健康权等),中国民法典通过设置人格权编也是为了强化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保护。其次,在民法典的结构中,“编”是具有最大包容量的组成单位,这就给未来的法律发展预留了充分的余地。最后,人格权编第一章“一般规定”是人格权编的“总则”,这一借鉴了德国法经验的做法具有很强的现代性。第二,立法精神的现代性。《民法典》第990、992、1002条尊严的保护、禁止处分人格权等制度体现了人文主义精神;将人格权从侵权责任法独立出来发挥了人格权的预防功能,第995条人格权的预防性诉讼、第997条人格权侵害的禁令制度等体现了这一精神;第998条规定了人格权与其他权利(譬如表达自由)发生冲突时的比例性原则,第999条、1025、1026条都规定了新闻机构在从事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时候,享有一定限度的豁免特权,体现了平衡保护精神;第1009条对于涉及人类胚胎的科学研究设置了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三重底线,体现了代际正义精神。第三,法律制度的现代性。人格权编第二章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规定,涉及人的生命和人体的处置,积极应对生物医学技术的挑战;对网名的保护(第1017条),禁止“AI换脸”滥用(第1019条),网络媒体侵害名誉权(第1028条),信用权(第1029条),私人生活安宁权(第1032、1033条),禁止网络偷拍(第1033条),个人信息保护(第1034-1039条)是对信息网络技术挑战的积极应对;人格权编还针对当代人格权保护的一些特殊问题进行规定,例如性骚扰受保护的对象不限于女性,也不限于劳动场所,还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义务(第1010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肖像权人的任意解约权(第1022条)、新闻侵权纠纷中媒体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第1026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执行职务中所知晓的隐私与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第1039条)等。

法国最高法院名誉总检察官Yves Charpenel从检察官视角对中国民法典进行解读。Yves Charpenel检察官认为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与法国立法在形式上存在差异,但两国立法者的意旨是共同的,即旨在使人们能够更容易行使和保障这些基本权利。中国民法典是一个同质的整体,而法国民法典非常依赖欧洲人权公约,并随时间推移不断丰富增加。中国民法典相较于法国民法典更加简化,因此人格权编需要再通过司法解释的规定使其更加容易被理解。人格权编在列举新型权利的同时,还为所有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实施提供了实质性指导,符合中国现代立法思想,也提高了公众对这些新权利的认识。人格权编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希望寻求个人意志与国家意志之间的平衡。人格权编在保护非财产性权利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标志着它与以前以保护财产权为主要特征的民法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格权编的纳入表明中国民法典首先是一部人法,这使其更接近于法国的民法典理念。人格权编还积极应对技术革命的影响及其可能给公民自由带来的危险,这说明了技术发展必须始终伴有法律保障。最后,Yves Charpenel检察官总结中国民法典设立人格权编,与法国法律一样,都是希望赋予成文法以充分的强制力和正当效力,因为这些权利对于人的发展和保护至关重要,其重要性现已得到公认。这正是习近平主席2022年3月讲话的精神所在:“中国奉行以人为本的人权理念,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人的首要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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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最高法院名誉总检察官Yves Charpenel

在“继承编的创新”研讨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探讨了中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制度的成功与不足。首先,杨立新教授指出1985年《继承法》的局限:基于计划经济基础立法对私人财富传承保护的较为保守,改革开放初私人财产较少继承规则较为简单,立法主要借鉴《苏俄民法典》而非市场经济国家法。《民法典》继承编在1985年制定的《继承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继承法》规定的继承规则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个人财富传承实际需要的问题。杨立新教授总结了中国《民法典》继承编编纂的成功之处,包括:规定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间的推定规则;概括性规定遗产范围;补充继承权丧失的事由,规定宽宥规则;增加代位继承;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改变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增设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等五项新规则,填补了我国继承法律规则的空白;增加规定转继承的一般规则;规定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明确了收归国有的目的,符合正当性原则的要求。最后,杨立新教授也指出中国《民法典》继承编仍然存在的继承人范围过窄、继承顺序、遗嘱继承缺少具体规则、缺少协议继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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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

巴黎先贤祠-阿萨斯大学Michel Grimaldi教授委托Marie Goré教授就继承编发表了如下意见:第一,从形式上讲,中国《民法典》继承编首先因其简洁而引人注目,仅包含45个条款(包括有关遗嘱的法律制度),而《法国民法典》在继承的标题之下包含近200个条款(不包括有关遗嘱的法律制度)。第二,继承权的分配是继承法中最突出和最具政治性的方面,这种权力分配规则是否会成为法律不确定性的来源?第三,关于法定继承,中国民法典中不存在类似法国法律和传统大陆法系中的特留份制度。中国的立法者为何将其排除在外?第1141条的规定是否会引发更多的诉讼,从而最终将权力移交给法官?另一方面,对于未来继承的禁止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会产生长辈亲属滥用权力,使子女提前放弃继承权的风险?第四,遗产管理人由谁担任、报酬如何确定、权力有多大、如何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免受管理人不诚实或疏忽管理的危害?是否存在确认负债和资产范围的法律程序?第五,在继承人对财产分配产生分歧时如何处理?第六,遗嘱如今在中国的应用范围是否比之前更加普遍?当前最常见的遗嘱形式是什么?

在“婚姻家庭编的创新”研讨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教授首先介绍了婚姻家庭编的法理思想与基本原则。其强调婚姻家庭编不是零散拼合而成,而是有严格立法逻辑和法理思想,以宪法所规定人权保障为基础的、以人为本的十个法理思想和五个基本原则为基础的讲法理、有逻辑、精神统一的系统整体法典。龙翼飞教授强调在当代中国婚姻家庭绝非仅限私人事务,而是关系到社会利益、国家发展、民族繁荣,因此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作为第一原则。随后,龙翼飞教授介绍了婚姻家庭编在一般规定上加入新内容、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完善了婚姻制度、家庭制度、离婚制度、收养制度等制度创新。最后,龙翼飞教授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指出该司法解释对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有效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民事权利,维护当代中国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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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教授

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中国事务负责人Olivier Vix公证人认为,中国立法者优先考虑的是家庭法的一般原则,而不是处理细节,这解释了与法国民法相比,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条文数量相对较少的原因。中国家庭法基于传统道德原则,如孝道、家庭团结、和谐共处、保护妇女和儿童、尊重老年人,同时也反对旧习俗,主张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和自由婚姻。中国家庭也随着中国社会的变化而发生了变化。现代中国家庭结构可以缩减为三个数字:4.2.1:四个祖父母,两个父母,一个孩子,这给独生子女承担赡养老人责任增添了困难。中国的法律在这个领域比法国的法律更加务实,更注重共同生活的概念,以将赡养和教育义务扩展到血亲以外的其他人。接下来Olivier Vix公证人分别探讨了婚姻、离婚和收养等规定中的最显著发展。

在提问与讨论环节,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峰教授提出何为立法目标的问题,指出创新本身不是目标。朱晓峰教授认为,创新目标之一是与具有共同理念基础的国家进行交流,展开自己的法律建设;第二,我国法律创新并非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创新来源于在自身国情、民情基础上进行比较法借鉴学习,特别在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具有自己的特色。最后,创新目标是为了改进既有规则,这也与民法典科学性体系性相关。朱晓峰教授进一步指出民法典创新中的两个问题:民法典创制永远具有局限,因此需要持续改进发展。例如,法国民法典颁布两百多年后还可以适应社会发展,源于法律人接续努力。法国民法典的经验对中国民法典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例如,法国婚姻家庭立法方面有关同性婚姻、同居关系的规定具有先进性,而我国没有将此纳入民法典,并不代表我国没有相应社会现象,未来我国也可能将婚姻关系向更多有正当需求的人开放。此外,朱晓峰教授强调民法典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创新核心目标是围绕人格尊严展开,目的在于使每一个人以有尊严方式生存、生活、发展。最后,朱晓峰教授引用孟德斯鸠名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作结,再次强调民法典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创新目标就是为了使每个个体在这个国度以有尊严的方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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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峰教授

04 第四节:侵权责任编及劳动法

会议的第四单元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周友军教授及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中国事务负责人Olivier Vix联合主持,包括侵权责任编的创新、民法典与劳动法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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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教授

在侵权责任编的创新研讨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指出侵权责任编在承继中完善和创新。张新宝教授指出,侵权责任编编纂的基础《侵权责任法》是一部相对比较新的法律,因此不需要推倒重来,而是在承继中完善和创新。侵权责任编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在立法体例方面,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责任法》的修改和调整主要是技术性和局部的,而非另起炉灶推倒重来。这些修改和调整,主要是回应社会新的需要,同时使得该编体系和结构得到优化。这反映了法治发展变化的一个基本规律:在一个稳定运行的社会里,法治的发展都呈现渐进和改良的特征,而不可能是天翻地覆的革命性变革。这也反映了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特征。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创新在于:第一,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更明确的行为规范,夯实侵权责任的公平正义基础,更精准保护和救济民事权益与保障行为自由。第二,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和“绿色原则”,规定更为严格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制度。第三,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第四,吸收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成果,完善了侵权责任的若干具体制度和规范。该编吸收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某些未被《侵权责任法》接受但是具有重要价值的内容。最后,张教授介绍了《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涉及侵权责任编的多部司法解释并制定关于侵权责任编的一般性司法解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实施,将取得更好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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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

巴黎先贤祠-阿萨斯大学Sophie Gjidara-Decaix教授指出,《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了过错责任的一般原则,其条款与法国第1240条几乎相同。虽然没有专门规定替代责任的一般原则,但第三章的具体规则(雇员、教师等的责任)提出了接近法国解决方案的规定。中国侵权责任编中的多项规定,如缺陷产品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等,也与法国的相关规定相呼应。此外,中国法律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也具有独创性。接下来Sophie Gjidara-Decaix教授就法国法中的全面赔偿和有限赔偿进行了介绍。

在民法典与劳动法研讨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教授探讨了民法典背景下如何看待劳动法相关内容。林嘉教授介绍,劳动法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独立成文的部门,法国民法典第1710条存在关于劳动的规定,使得其成为最早关于劳动力雇佣契约相关规定的法典。而在中国,民法与劳动法是分开发展的,没有明确对接适用。有关劳动关系是否适用民法,雇佣合同放在哪个法进行规制也存在争议。我国对雇佣合同界分不清,对劳务关系无法适用劳动法,只能适用民法一般合同规则,因此形成劳动、劳务关系二分法,导致很多劳动者无法受劳动法保护。此外,中国的劳动法体系存在缺陷,无法在劳动合同规则适用上对接民事法律规则。如涉及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规则等问题,是否能够适用民法也存在疑问。雇佣类合同在民法规定中也存在一定空白。面向未来,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如何看待雇佣合同等相关问题,如何对待平等主体间的劳动关系、雇佣合同如何定位、在何处被规范有待学者进一步厘清,是否在未来起草制定《劳动法典》也存在诸多待解决问题。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管理关系中如平台用工、农民工、退休超龄用工、实习生等在《劳动法典》中进行规范或更妥当。针对现在大量的平台用工,对此种特殊劳动就业形态可采取特别的立法形式。另外,以劳动基准法方式进行保护亦是一种思路。最后,有关雇佣合同、劳动合同相关规则解释,也需要司法裁判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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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郑爱青教授首先介绍了资产阶级大革命前后《拿破仑法典》关于劳动问题的规定。资产阶级大革命在劳动领域的一个突出贡献是,确立了劳动自由。但是在很多方面,崇尚自由平等的民法典时代没有给工人带来利益和保护,反而在某些方面还有限制,甚至体现出对工人的制度性歧视。而在现代,法国学界的共识认为劳动法属于私法,是私法的特别法,民法是私法的一般法。所以,民法的一般性规则可以适用于劳动关系中。此外,有学者特别强调,对《民法典》的适用不得违反劳动法的特殊性和基本原则——即要考虑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并且符合劳资自治、劳动自由、社会公共秩序与最低保护等。劳动法判例显示,最高法院社会庭常常运用民法典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大量劳动合同案件中涉及责任赔偿的事项,都适用《民法典》关于赔偿的规则,例如,性骚扰、雇主违反劳动合同给雇员造成损失等情形。2016年《民法典》合同部分重新编排增加了一些内容也可以更广地适用到劳动法没有规定的事项。例如,关于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合同对价、格式合同、情势变更等。最后,郑爱青教授总结了《劳动法典》和劳动司法判例对《民法典》合同规则的细化和排除适用。郑教授指出法国司法判例对劳动法的发展十分重要,例如关于合同变更问题,涉及协商一致的变更规则、单方变更等问题。又例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劳动法典》也特别规定了不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则。对特殊雇员的保护上,《劳动法典》也对员工的解雇保护作出特别规定,不适用《民法典》关于义务不履行通过赔偿解决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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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郑爱青教授

在提问与讨论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李琳老师从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角度出发,讨论了中法民法典在侵权责任制度方面的“心有灵犀”。首先,李琳老师指出了中法两国民法典在生态损害责任方面的相似之处,说明中法两国面对环境保护问题都十分重视,且都将民法典视为社会治理的基石,这样的立法例在世界范围内也是罕见的。李琳老师进一步提出需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其一,生态损害民事责任何以可能?其二,生态损害民事责任如何可以?对第一个问题,李琳老师强调民法典是社会治理的基石,而社会治理需要国家和社会等多主体的协调合作,特别是市民社会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对第二个问题,李琳老师指出需要基于法教义学对传统民法体系进行发展。首先需要发展的是损害的概念,借鉴法国法对集体损害的概念延展的肯定,对于中国民法典第1165条中的损害概念可以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将集体损害纳入损害范畴。此外,李琳老师指出有观点认为传统民事责任为事后补救,从而无法预防生态损害的发生。而中法两国在预防损害立法上非常相似,使得民事责任有预防生态损害发生之能力,因此是未来民法典发展方向的典型代表。最后,李琳老师总结,中法民法典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上的心有灵犀,共同为传统的民法典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使得两国民法典可以在风险社会和公私共治的环境下永葆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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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李琳老师

05 闭幕式

会议闭幕总结环节中,巴黎先贤祠-阿萨斯大学教授、比较法研究所所长Marie Goré总结道,中国能成功制定民法典是一项非常了不起的伟大成就,中国民法典体现出了多方面的融合,回应了多方面关注的问题,展现了对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关注,能够更好地保护和了解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对会议研讨的高质量表达了祝贺,期待中法民法的交流对话在未来能继续举行;最后他代表主办和协办单位对各位与会专家、嘉宾的参会表达了衷心的感谢;本次研讨会在与会代表的热烈掌声中圆满落幕。



责任编辑:李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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