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民事诉讼法学方法研讨会成功举行
发布日期:2021-07-21 来源:北京大学法学院

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消息,2021712日下午和晚上,由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和法学院主办,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与国际诉讼法学会协办的2021年“比较民事诉讼法学前沿”(第二期)研究生暑期学校开班仪式暨比较民事诉讼法学方法研讨会在北京大学凯原楼307室成功举行。本次活动也得到观得法律和北大法宝的特别支持。

本次暑期学校共招收来自数十所高校的学员80人,其中包括青年学者13人、博士研究生(含待入学的博士新生)27人、硕士研究生(含待入学的硕士新生)36人以及本科生4人。具体课程方面,本次暑期学校以“民事裁判的类型与效力基础”为主题,邀请海内外知名民事诉讼法学教授就相关研究领域进行深入讲解与交流,共安排1次比较民事诉讼法学方法研讨会(包括中文与英文两个单元)、7次授课(5次中文课程,2次英文课程)与1次学员论坛。考虑到疫情防控,授课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展开。

【一、开幕致辞】

开幕致辞环节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刘哲玮副教授主持。

首先由本次暑期学校与研讨会的统筹负责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傅郁林教授代表法学院院长潘剑锋教授致辞。傅郁林教授从初衷、定位以及期望三方面介绍了“比较民事诉讼法学前沿”研究生暑期学校及本次研讨会。傅郁林教授表示,暑期学校面向有志于从事学术研究的年轻学子,意在毫无保留地为其提供优质的学术资源与教学资源,尽力展现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魅力,为各位学子打开比较民事诉讼法与比较法研究方法的一扇窗。此次以“裁判类型与效力”为切入点展现如何进行有意义的、深入的比较研究,解决真正的中国问题。最后,傅郁林教授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真挚地感谢,并热情欢迎各位线上的同学参与本次暑期学校。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和天津大学张卫平教授代表本次暑期学校协办方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致辞。张卫平教授指出,本次暑期学校聚焦比较民事诉讼法和比较民事诉讼方法论,对于培养民事诉讼法学人才,了解域外以及域外与我国民事诉讼的差异与共性,进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作为协办方对召开本次暑期学校与国际研讨会表示热烈祝贺。同时,张卫平教授也对在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克服重重困难召开此次暑期学校与研讨会的主办方以及在暴雨来临前赶到北京线下参会的诸位专家学者表示感谢。最后,他预祝暑期学校与国际研讨会圆满成功。

接下来,由观得法律合伙人姜强律师代表同为协办方的观得法律致辞。姜强律师称赞本次的暑期学校与研讨会以“比较视野下的裁判类型与效力”为主题,既具有广阔的国际视野,又体现了强烈的本土问题意识;既关注对中国目前发生的法现象的总结提炼,又强调行业、技术改革背景下基础理论的更新与应对。

此后,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唐力教授作为兄弟院校代表致辞。他表示,历次到北京大学法学院参加会议主题均与教育相关,足见北京大学法学院对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的重视,本次暑期学校也是这种重视的体现。同时,唐力教授还介绍了西南政法大学对于学生学术能力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改革经验。最后,他对各位参加暑期学校的学子寄予深厚期望,鼓励其把握好此次学习机会,并预祝本次暑期学校圆满成功。

在会场专家与线上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开幕致辞环节圆满结束。

【二、比较民事诉讼法学方法研讨会:中文单元】

短暂的茶歇后,以“比较视角下中国民事裁判的类型与效力基础”为主题的比较民事诉讼法学方法研讨会中文单元正式开始。 

第一部分为主题发言环节,由傅郁林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肖建国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林剑锋教授和浙江大学霍海红教授作主题发言。 

傅郁林教授首先简要概括了此次会议选题的目的,她指出我国将判决限定为终局判决,与其他国家明显不同。大陆法系由中间判决和其他形式判决所解决的问题在我国被归入定义为处理程序事项的裁定,由此引发裁判形式与效力的冲突。不正视这一问题,就会导致所有由裁定处理的事项均被认为是程序事项而在处理上具有极大任意性,但她对具体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尚无定论。因此,此次暑期学校与本次研讨会选取本主题,旨在向各位专家学者与学员抛出问题,引起头脑风暴,期望各位与会者畅谈个人的思考与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肖建国教授以裁判效力上执行力与既判力的关系为主题展开讨论。他指出,过往将执行力涵括于既判力理论与制度之下的观点并不妥当,两者的制度预设存在根本差别,进而分别从主观范围、客观范围与时间范围阐述了执行力与既判力的差异,呼吁对执行力采取相对独立的理论与制度。

中央财经大学林剑锋教授首先从应然与实然两方面对民事裁判的重要性和比较方法的必要性予以阐述,进而以民事裁判既判力的正当性基础为主题展开讨论。他结合日本学理与实务,指明既判力正当性基础应为程序保障,并指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基于法律文化的不同,在程序保障方式上存在差异。进而,林剑锋教授剖析了在我国落实既判力相对化原理所面临的障碍,并主张应以制度化和形式逻辑为基础构建程序保障,将既判力相对性作为原则。

浙江大学霍海红教授则结合自己在时效、自认等研究中的经验,言简意赅地分享了自己从事比较法研究的三点心得。他指出,在从事比较法研究时,其一应关注比较法的动态发展,其二忌简单停留于比较法的概念表述,其三须考虑各国的文化传统。

主题发言结束后,十位与谈人分别结合自己的研究领域及经验,进一步阐发对比较研究与裁判类型及效力的思考与心得。

清华大学和天津大学张卫平教授以诉讼要件及其裁判制度为主题。他以重复诉讼的审查为例,指出我国民事裁判方式尚不完善,在没有诉讼要件和诉讼判决制度的情况下,将是否属于重复诉讼放在起诉阶段并不合理,必须从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角度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民事裁判制度。

广州大学陈刚教授首先以执行回转案件的裁判类型为主题。他通过剖析执行回转案件的构成,阐明以裁定形式处理涉及实体问题的执行回转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而,陈刚老师还借助法系意识方法,深入解析了我国“裁定”的用词及内涵的由来与发展。

北京师范大学熊跃敏教授就诉讼调解的既判力问题展开讨论。她首先分析了调解书是否具备既判力产生的影响,进而从比较法的角度归纳各国对调解书既判力的态度有否定倾向。通过分析学界观点与法律规范,熊跃敏教授倾向于调解书仅具有消极既判力而无积极既判力的限制说,并尝试从“一行为两性质说”入手,将当事人受欺诈、胁迫等情形纳入调解书再审事由。

西南政法大学马登科教授从比较法上既判力正当性基础理论难以在我国落地生根入手,基于庭审动态的视角对既判力相对性原理做进一步解释。他指出,原告法律关系主张的有限性与被告防御方法的无限性决定了,庭审实际并不会对所有要件事实进行审查,而判决与裁定效力的无限性会让法官与当事人背上沉重负担,反而拖累司法效率。

国际关系学院许可教授认为,民事裁判效力方面的思考不仅应关注理论研究更应重视制度建设。他进而提出,一个国家的裁判效力制度与其诉讼模式选择具有重要关联,而我国尚具特色的诉讼模式是否会产生中国特色的民事裁判制度,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华东师范大学吴泽勇教授则基于其个人观察与经验,就年轻学子应如何做有意义的比较法研究提出建议。一方面,合理的比较方法包括历史比较、功能比较、作为论据的单一国家比较以及将中国问题隐于后的外国法研究。另一方面,应当注意以下两点:其一是须提出一个好的问题,其二则是不要轻易提立法建议。

上海财经大学郝振江教授聚焦非讼案件裁判的形式与效力,指出非讼案件中判决效力基础、变更方式和终局性与诉讼案件的判决均不相同,进而提出是否可能在特别程序中适用单独的裁判形式的设想。此时的裁判效力并非既判力,或可理解为接近“一事不再理”的效力。

上海交通大学赵秀举副教授主要从判决与裁定的一般救济程序,即上诉制度的角度,分享了自己对裁判效力区分的观点。他同时指出,民事诉讼法的实施中还会受到《法官法》和《法院组织法》的影响。

华东师范大学的袁琳助理教授分享的观点源自其对法院就被告不适格的裁判方式的研究,她从中延伸出区分判决与裁定在我国法上适用范围的观点,即应相应地区分实体事项与程序事项。同时,她提出,即使裁定涉及实体问题也需要区分解决该实体问题所服务的对象,以决定其审查方式与效力。

天津大学曹建军讲师首先分享了自己在学习和研究中对于比较法方法应用中的思考。他指出,须关注更细节的比较法课题、语境差异,并且重视与实体法与司法实践结合。进而,他以证据收集程序与拆分诉讼请求为例指出,在民事裁判的类型与效力上仍存在比较法研究的空间。

会议进入自由讨论环节后,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曹志勋助理教授担任主持人。国家检察官学院周晓霞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刘君博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李曼助理研究员、辽宁大学孟醒副教授、清华大学陈杭平副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谷佳杰副教授分别结合其过往研究、教学与实践经验,真诚分享了自己的参会心得,并且在如何做好比较法研究、如何看待起诉条件裁判形式以及如何提升民事诉讼法学学科吸引力与影响力等方面发表了自己独到的观点。现场氛围热烈。此后,来自重庆大学的刘洋老师在线上就如何定位裁判的预决效力提问,许可教授和林剑锋教授分别就此予以回应。

最后,曹志勋助理教授作为主持人,宣布本次研讨会下午中文部分的讨论到此结束,待工作餐后于晚上20:30再继续进行晚间英文部分的讨论。

【三、比较民事诉讼法学方法研讨会:英文单元】

晚上的研讨会为“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的功能与方法——以裁判形式与效力的比较视角为例”这一共同主题下的英文单元,由曹志勋助理教授主持。考虑到欧洲与美洲学者的时差,本次会议安排在晚间,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曹志勋助理教授首先向参会的各位外国教授表示欢迎,并简要介绍了下午中文单元讨论会的情况。

随后,傅郁林教授致欢迎词,分别介绍了来自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的C.H. van Rhee教授、克罗地亚萨格勒布大学的Alan Uzelac教授、美国东北大学法学院的Margaret Woo教授、意大利帕维亚大学的Elisabetta Silvestri教授、英国伦敦大学学院的John Sorabji博士以及巴西约热内卢大学的Antonio Cabral教授。

主题发言环节首先由C.H. van Rhee教授发言,他主要从历史的维度展开讨论,介绍法国大革命后比较法研究对欧洲民事诉讼发展的重要影响。此外,他还简要提及比较民事诉讼研究领域体现最佳法律实践的两项重要成果: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与美国法学会(ALI)于2006年合作完成的《跨国民事诉讼原则》以及近期与欧洲法学会(ELI)合作完成的《欧洲民事诉讼示范规则》。

Alan Uzelac教授的发言围绕“判决”这一关键词展开。他认为研习外国判决既有助于了解该国的法律和诉讼程序,也能通过对比促进了解本国的法律与司法现状。此外,他指出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法院的判决逐渐成为成员国的国内法,从而使得对这些法院判决的研究变得极为重要。最后,他还主张判决应当容易被人们所理解,从而能够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Margaret Woo教授主要介绍比较法研究的类型、方法和趋势。比较法研究主要存在功能主义和文化法律比较两种路径,尽管出发点不同,二者都强调不应拘泥于法律文本的比较,而应探寻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此外,她还讨论了传统比较法研究所面临的批评与挑战。

此后进入评议及提问环节。Elisabetta Silvestri教授的发言主要围绕上诉制度展开。她介绍了意大利针对不同类型判决的救济程序,认为有必要厘清上诉程序的目的与功能,区分作为权利的上诉与裁量性上诉,而且最高法院主要应当承担公共方面的职能。

John Sorabji博士主要介绍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裁判类型、判决的作用以及判决与上诉之间的关系。他还介绍了一些具有英国特色的判决制度,比如英国法官可以将判决草案披露给双方当事人,以此促进当事人争议的解决。

Antonio Cabral教授同样主张不应仅仅比较法律规范,而应当将“行动中的法”纳入考量。他主张建构理想类型的研究路径(model-building approach),以期寻找到“更好的法律”,并可避免迷失在细节的比较之中。此外,他还针对Woo教授所介绍的传统法律比较法研究路径进行了回应。

作为中国与会教授的代表,刘哲玮副教授对参加本单元的外国教授表示感谢,并进行简要评议,强调民事诉讼比较研究方法的意义。他同时鼓励同学们克服用外语表达的心理障碍,积极与外国教授沟通交流。

最后,线上学员们积极提出问题与思考,各位教授细致进行了回答。北京时间晚十一点,本次会议的英文单元顺利结束。

在长达七小时的研讨会上,中外民事诉讼法学专家共同就比较民事诉讼法学方法展开了丰富而深度的研讨,学员们也积极参与思考与互动,充分展现了民事诉讼法学与比较民事诉讼研究的魅力。至此,本次“比较民事诉讼法学前沿”(第二期)研究生暑期学校开班仪式暨比较民事诉讼法学方法研讨会圆满结束。

责任编辑:杨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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