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 专家研讨会成功召开
发布日期:2021-06-16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消息,20216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明德法学楼601会议室顺利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机关和高校的三十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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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贺小荣,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兼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王轶教授分别致辞。贺小荣大法官表示,民事权益内容更加丰富、侵权行为更加多样、过错判断标准更加精细、利益平衡更加多元,使得法官审理案件时面临更大的挑战;为了定分止争,最高人民法院草拟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期待今日与会的专家学者为该解释的制定建言献策。王利明教授首先对与会者表示了感谢,其同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的制定应当始终以问题为导向,以实践经验为基础,以小而精为根本,以贯彻《民法典》实施为目标。石宏副主任表示,《征求意见稿》应当着重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细化规定多数人侵权等;二是删除与民法典重复的规定;三是慎重斟酌法律漏洞的填补。王轶教授同样认为,在价值取向多元的背景下,如何妥当地设计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则,至关重要;从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来看,有四个方面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分别是加强体系协调性、减少列举式立法、谨慎作出价值判断以及避免冲击学理共识。

本次研讨会分为四个单元。每个单元首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的执笔人之一潘杰法官对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进行介绍,其后由与会学者就征求意见稿中的问题,逐条展开讨论,并为相关条文的完善提出修改建议。

第一单元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刘敏主持,该单元的主题是 “一般规定中的争议问题”。与会专家学者就一般规定中所涉及的债权侵权、共同侵权、自甘风险等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针对债权侵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认为司法解释不应当对债权侵权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进行个案裁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指出,司法解释应当对债权侵权作出规定,但是应当根据债权是否进行公示区分不同的构成要件;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王成教授主张对债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针对共同侵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主张以主观状态的结合认定共同侵权较为不易,更为妥适的做法是确立关联共同的规则;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成教授提出过失行为与过失行为也可能结合致人损害,构成共同侵权;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认为共同侵权应当仅限于共同故意;清华大学法学院龙俊教授认为共同侵权应当限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而不包含 “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客观上相结合致人损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于飞教授、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石宏副主任从体系的角度上提出,如若将“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客观上相结合致人损害”列为共同侵权的类型之一,将与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无法区分。针对自甘风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主张界定自甘风险中的文体活动,应当侧重对抗性、风险性,而不在于列举多少类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尹志强教授持同样的观点,即不宜对自甘风险的问题活动范围作出明确的列举,而是应当关注到参与者的认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认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尹飞教授认为,自甘风险规则中最需要解释的对象是自愿参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教授认为应当注意自甘风险规则与与有过失规则的协调。此外,与会专家学者就一般规定中所涉及的侵权责任所保护的民事利益的范围、与有过失的适用规则、自助行为的适用范围等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第二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主持,该单元的主题是 “损害赔偿中的争议问题”。与会专家学者就死者近亲属的范围及顺位限制、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等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针对死者近亲属的范围及顺位限制,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尹飞教授均主张应当慎重考虑死者近亲属的继承人是否能够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针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主张《民法典》第996条规定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系以独立的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存在为基础。

第三单元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王伟主持,该单元的主题是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的争议问题”。与会专家学者就被监护人非财产责任的承担、工作人员的外延、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认定等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针对被监护人非财产责任的承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均主张删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履行能力时,由监护人承担财产责任”这一条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主张,非财产责任原则上应当由监护人来承担,例外情况下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针对工作人员的外延,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主张界定时还应当协调用人单位责任与定作人责任的关系。针对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认定,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均主张援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失妥当。

第四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主持,该单元的主题是 “具体侵权责任中的争议问题”。与会专家学者就非营运机动车的界定、高空抛物等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针对非营运机动车的界定,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成教授指出目前条文中提及的网约车、顺风车的含义不清,非运营时间的界定也较为模糊。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同样认为,应当先对营运机动车作出界定。针对高空抛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表示应当注意《民法典》第1198条与第1254条的协调,确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后承担的是自己责任还是补充责任。物业机构承担责任后,才涉及到可能的加害建筑物使用人之间的补偿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于飞教授进一步指出,可能的加害建筑物使用人之间的补偿是适当补偿,而非完全补偿。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成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尹志强教授还提及,应当注意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如何向侵权人追偿的问题。

会议闭幕式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刘敏、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作闭幕致辞。刘敏法官和姚辉教授均表示,通过对征求意见稿逐章逐条的讨论,与会专家学者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大家也达成了不少共识。衷心地感谢参会嘉宾与会务人员,感谢大家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工作的大力支持。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闭幕。

责任编辑:杨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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