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的特色:时代特色、中国特色”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0-06-15 来源:武大民商法

   2020年6月14日上午9时,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武汉大学民法典大讲坛第三讲隆重举行。民法典迎来了中国法治新时代,为促进民法典的宣传普及,武汉大学法学院决定在2020年6月7日至30日线上线下同时开展系列公益讲座,邀请十余位法学大家齐聚珞珈,全方位解读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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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孟勤国教授以“民法典物权编的特色:时代特色、中国特色”为主题进行了第三讲。本次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秦前红教授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众多师生以及海内外司法实务工作者参与了本次讲座。

  秦前红教授以自己的研究领域引出宪法和民法典的关系,并指出民法典的重要历史价值。随后秦前红教授介绍了孟勤国教授的学术思想及学术造诣,赞扬了孟勤国教授对物权法研究所作出的突出贡献。秦前红教授表示希望通过此次讲座与大家一道进一步了解和学习民法典物权编的特色。

  孟勤国教授对秦前红教授能主持此次讲座表示感谢,以风趣幽默的口吻,生动活泼的例子,深入浅出地从充分认识民法典物权编的历史与现实价值、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三个角度阐释了民法典物权编,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首先,孟勤国教授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现实价值,应予以高度重视。孟勤国教授指出我国民法典是一部比较成功的民法典,是一部现代化的民法典,是一部能为中国人实现中国梦提供平台的民法典。这是因为我国民法典抓住了两个基本点:一个是调整人身关系,另一个是调整财产关系。这表现为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和物权编。其中,物权关系在财产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主导作用。相比较而言,物权编比人格权编更为成熟,这是因为:一、物权编有更为成熟的域外立法经验,形成了比较统一的概念和原理,有被实践证明了的、比较成熟的、行之有效的规则;二、物权编是以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为导向而形成的,更加符合中国社会的需要;三、物权编来源于物权法,而该部法律是中国民事立法中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典范。

  其次,孟勤国教授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反映了时代特色,所谓的时代特色就是现代化,是指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则设计反映了中国社会现代化的需求,具有浓厚的现代化气息,这主要表现在:一、民法典物权编实现了调整对象的现代化,将物的利用与归属同等对待,这是对人类科技进步所带来的社会大分工的尊重(民法典第205条)。二、民法典物权编实现了物权客体的现代化。民法典物权编没有对物进行定义,这是民法典物权编不将物限定于有体物的表现。有体物是社会财富的重要表现形式,曾经也是社会财富的主要表现形式,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财富多样化,有体物不再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形式,以货币价值形式体现的社会财富越来越重要,因而孟勤国教授认为物权编中的物应当理解为可以直接支配的财产利益。这在民法典的条文中也可以得到印证,例如民法典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民法典第127条),担保物权编中担保财产(民法典第386条)、抵押财产(民法典第394条)、质押财产(民法典第425条)、留置财产的表述(民法典第447条),以及权利质权中可出质的权利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民法典第440条)等。三、民法典物权编实现了用益物权的现代化。民法典物权编将动产纳入用益物权的范围突破了日本物权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物权法将用益物权限定于不动产的束缚,为我国在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预留了空间(民法典第323条),融资租赁、证券基金、信托等社会新型财产利用关系都表现为动产用益物权。同时,民法典物权编明确将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定义为用益物权(民法典第324条、第328条、第329条),这也是用益物权现代化的表现。四、民法典物权编启动了担保物权的现代化。民法典物权编突破了原有的担保范围,担保合同不仅是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还包含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民法典第388条),这就为担保物权的扩张打开了口子,担保方式的多样化体现了担保方式的现代化。

  最后,孟勤国教授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彰显了中国特色。孟勤国教授指出物权法的制定是对一个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反映,因而物权法不具有普适性,有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就有什么样的物权制度,民法典物权编彰显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主要表现在:一、我国设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三种所有权形式,并明确了不同主体的所有权平等保护(民法典第113条、第207条);二、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土地经营权的概念,回应了中国土地政策和社会生活需要(民法典第340条);三、民法典物权编将居住权制度纳入物权领域,并以登记的方式设立居住权(民法典第366-371条),有力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四、在征收活动中更加明确保护农民群体的利益,强调征收补偿费用应“及时足额支付”并将“农村村民住宅”在征收补偿费用项目中明确列出(民法典第243条第2款);等等。

  秦前红教授对孟勤国教授的本次讲座进行了深刻的总结,并认为中国民法典物权编不仅具有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更是体现了中国智慧,是民法学者们孜孜不倦的研究所形成的智力成果。秦前红教授还提出中国民法典不仅有自己的成长空间,更为整个社会提出了无限的思考空间,例如居住权及民法原点的问题。秦前红教授进一步提出了民法典的立法体系和形态给其他部门法提供了新的空间,是中国法制史的里程碑。

  秦前红教授再次感谢孟勤国教授的精彩演讲,表示自己与线下线上的听众们获益良多。本次讲座在全体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和线上听众的热烈讨论与感谢中圆满结束。

  巍巍珞珈,百年法学,珞珈法律人始终为国家法治建设鞠躬尽瘁。民法典者,治国安民之大典大法,盛世修法,百年铸就法典之大成。武汉大学法学院愿尽绵薄之力,抛砖引玉,致力于宣传普及民法典、弘扬私权,助推全面依法治国伟大方略的深入推进实施!

责任编辑: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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