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四次例会在厦门召开
发布日期:2020-01-02 来源: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 作者:李宏伟

2019年12月28日,“立法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四次例会在厦门隆重召开。会议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课题组、“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秘书处、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现代法治研究》编辑部和《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编辑部联合主办,并得到了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厦门大学中国高质量发展研究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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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厦门大学、浙江大学、吉林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山大学、广州大学、扬州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大学、重庆大学、苏州大学、海南大学、云南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福州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军事科学院军事法制研究院、中南大学、南昌大学、暨南大学、华侨大学、山东政法学院、浙江工商大学、福建江夏学院等三十余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六十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会议开幕式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春镇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浙江大学和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张文显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李林教授和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方青教授先后致辞。

张文显教授在致辞中对主办方表示了感谢,对“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的发展脉络、研究重点和未来走向作了介绍。他表示,“法理研究行动计划”聚焦以“新时代中国法学理论创新”为主题的法理学构建,旨在研究新范式、催生新话语、产生新理论。此次学术研讨会议以“立法中的法理”为主题展开,是“法理研究行动计划”2019年度的收官之作。本次研讨会具有鲜明时代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推进善治。本次会议的宗旨是以法理研究促进良法善治,希望各位专家、学者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引,就立法中的法理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和务实对话。最后,他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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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教授在致辞中指出,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与会代表共同研讨“立法中的法理问题”意义重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包括法理学界,在立法理论和立法重大现实问题研究、立法学学科创立和发展及推进比较立法和立法理论创新等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对新时期中国立法理论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他对我国立法研究的历史进行了回顾,并就如何在新时期进行立法理论研究阐释了自己的想法:一是把握政治底线、意识形态底线和法律底线;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理论联系实践,实事求是地开展法理研究;三是加强立法政治学、法哲学问题研究;四是结合中国国情,开展立法中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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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方青教授代表主办方厦门大学法学院和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向与会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她表示,2017年12月至今,张文显教授倡导、组织和推动的“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在法学界掀起了“以法理为共同关注”的研究热潮。本次会议以“立法中的法理”为主题展开讨论,秉承开放、多元、求真的学术精神,定会产生新的思想火花。同时,她对厦门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的发展情况和研究成果,特别是福建省人文社科基地——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所取得的成就作了简要介绍,希望各位学者继续支持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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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第一单元主题论坛环节,在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胡玉鸿教授的主持下,各位专家学者依次进行发言。

李林教授主要围绕“立法民主与立法效率”进行阐述。他提出,立法民主和效率的研究是我国立法学研究的短板。我国现阶段立法是以效率为先、兼顾民主。要平衡好立法民主和效率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一是转变立法观念,从“立法效率优先”转变为“兼顾立法民主与效率”;二是明确立法权限和职责,根据新形势新目标新要求,科学划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三是加强党对立法的领导,在正确把握立法方向的前提下,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民主科学高效立法的全过程;四是创新立法体制机制,深化立法改革,推进立法体制和立法能力现代化。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汪习根教授基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立法构建”这一命题发表了独到的看法。他主要从立法价值的优化角度进行阐述,谈及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平等价值的优化;二是自由价值的进化;三是治理理念的优化;四是立法体系的完善,自由、平等、自治的价值最终还需要落实到法律上,要将共同体意识全面融入法律法规的路径方式和方法中。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教授葛洪义教授围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关系”阐明其观点。民主和科学是立法的两个原则,民主代表着大众化,科学包含精英取向,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张力。他认为,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做到对平常事实持包容态度。实践离不开人民的创造,要将尊重人民想法和科学立法相结合,立法就更具生命力和活力。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院长蒋传光教授以“法理概念的内涵”为主题进行发言。他指出,当前法理学的专业研究未能紧跟法治实践、部门法理论实践的发展步伐,法理学提供解释工具的能力有所减弱。这与法理研究的社会状况、研究对象、范围的界定有关。于此基础上,他对法理的概念、内容、分类等作了阐述,并说明了立法和法理之间的逻辑关系。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刘松山教授提出了自己关于地方性立法规划的设想。他从立法中的法理和科学立法之间的关系、立法中的法理和实践的关系、立法中的法理的应用范围、法与政策的关系、法与政治的关系几个方面阐明了自己的观点。

扬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蔡宝刚教授以“认真对待道德立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理分析”为题发言,他从现实中时有严重不道德行为发生的情况出发,对法与德相结合的立法意蕴、通过道德立法推进道德建设、通过道德立法促进良法善治三部分予以论述,并提出了在新时代实现道德立法的实践路径——确立基本道德、坚持党的领导、继承法律传统、汲取党规经验、恪守基本限度和解决突出问题。

厦门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徐国栋教授围绕“自然人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命题及其支持性命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通过对《奥地利普通民法典》、《萨克逊民法典》等民法典中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这一命题的梳理,提出了可彻底放弃“权利能力不得放弃、不可剥夺”的学说,并于“自然人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之后加上但书,以求理论符合实际。

宋方青教授以“法理之于立法的应有面向”为题,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她提出,法理具有激发美德和智慧的意义,这表明法理本身就是美德和智慧的结合体,是德性的体现。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法理若隐若现,法理应当有针对性地发挥立法论证和解释的功能,并体现于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具体的法律条文当中,以证成立法的德性和保障立法的正当性。作为一种德性,法理之于立法的面向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立法者的德性;二是规范的德性;三是受众的德性。宋方青教授对此进行了深刻的阐述。

会议第二单元以“立法原则与立法理论”为主题,由蔡宝刚教授主持召开。浙江工业大学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石东坡教授围绕“立法设计论”进行发言,他提出分析立法设计的客观现象、实际运作和基本规律,对正确认识和有效激发立法实践主体的立法能力、改革和完善我国立法制度和立法程序,优化和促进立法质量具有现实意义。海南大学法学院张静焕教授以“法理思维与立法”为题,从法理思维的特点、立法中法理思维的特点和阻碍良法善治的镜像三方面发表自己的看法。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刘杨教授就“法律原则的适用”一题展开论述,他从法概念论中原则的技术性证成的困难、原则适用论与原则概念论的联系、原则的概念多义性与功能多样性带来的混乱、肯定原则存在的理论、以及解释性原则的简要说明这五个方面进行讲解。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汤善鹏副教授以“立法理论的开放和进路”为题展开论述,他从实质和程序两个视角阐释立法理论的开放性,并认为立法也是需要证成的,立法学需要回答四个核心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开放性的。华侨大学法学院王方玉教授对父爱主义下的立法过失进行论述,他在法律父爱主义的理论预设下,阐明了法律父爱主义和立法过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提出了克服立法过失的构想。最后,山东大学法学院丁延龄副教授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融入立法修法”的问题发表观点,他提出,借助主观程序正义的研究方法,社会核心价值观可被转化为一系列被法律系统识别的规范性检验标准,这些标准可对政府规章的不同起草形式进行比较分析,从而预测其整体发展方向。

在与谈环节,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王奇才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陈翠玉教授和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宋尧玺博士围绕这六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会议的第三单元以“立法实践的法理与立法的高质量发展”为议题,由刘松山教授主持。会议主要围绕“容忍义务规则成文化的必要性”、“我国法律公布的制度属性”、“地方立法精细化的内涵结构及实现路径”、“新中国七十年的国家立法政治”四个问题展开,扬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云波副教授、山东政法学院李克杰教授、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粟丹副教授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瞿郑龙副教授先后发言。李云波副教授对容忍义务进行介绍,指出司法中存在相对应的困境,但容忍义务的立法化未得到立法者的充分关注,他提出可在立法中设置明确的容忍义务条款。李克杰教授对我国的法律公布问题进行论述,提出法律公布并不是我国立法的必经程序,不是法律成立的先决条件,而是处于立法过程和实施过程中、拥有多个构成要素的一项独立制度。粟丹副教授论述了地方立法的精细化是我国地方立法权发展、推进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是新时代对地方高质量立法的新要求,分析了地方立法精细化的内涵与结构,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地方立法精细化的实现路径。最后,瞿郑龙副教授从立法政治与立法权力、立法的“统一集中”模式、立法权力的分化转移、立法的“场域竞合”模式和现行立法模式的主要问题以及完善原则五个方面进行发言。

与谈环节中,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陈凌云副教授、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何俊毅副教授、山东政法学院于家富副教授和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陈洪杰副教授各抒己见,均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意见。

会议闭幕式由宋方青教授主持,葛洪义教授作学术总结,为会议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葛洪义教授指出,本次研讨会围绕“立法中的法理”这一主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各位专家、学者讨论的各种话题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立法中的法理”的研究。他表示,立法中的法理应放在一个特定的立法背景、政治制度的背景之中进行研究和观察。立法不是脱离现实的真空地带,它需要与政治制度相结合。此次研讨会群贤毕至,兼有鸿儒,堪称一场才智交融、观点碰撞的思想盛宴。

责任编辑: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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