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规则提供方式
发布日期:2013-02-27 来源:法制日报·法学院  作者:陈兴良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初衷,是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活动提供司法规则,从而弥补法律与司法解释的不足。因此,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规则提供方式,它对于我国法律规则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指出,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以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各业务庭室就曾经编纂出版了大量的案例,这些案例和案例指导制度与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的指导性案例当然是有所不同的,但这些案例本身同样也具有指导意义,因而亦被称为指导案例。本书延续了《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等出版物关于指导案例的名称,以此强调本书案例不同于一般性案例,这些指导案例对于刑事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一书,在对既有的刑事指导案例进行遴选的基础上,提炼出对于刑事审判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要旨。因而,本书不同于以往的指导案例汇编性著作,它更突出了从指导案例中提炼出来的裁判要旨。可以说,裁判要旨是本书的关键词。

  指导案例中的案例,包括案情叙述、裁判结论和裁判理由等内容。本书选编的案例,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应当指出,这些案例虽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而是由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但这些案例也已经不是原生态的案件,而是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室的加工提炼,有些案例甚至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当然,这些案例和案例指导制度与经过法定程序遴选、确定并颁布的指导性案例还是有所不同的。收入本书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对这些案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展开了讨论,并对其中的裁判理由进行了论证。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例中的裁判理由其实并非审理原案的法官在判决书中提出的裁判理由,而是在上述案例编写过程中,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庭室的编撰人员执笔所写的法理分析。通过对原生态案例的编写,使其中的争议问题得以凸显,并表明执笔人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立场,从而使这些案例对于刑事审判具有指导性。

  本书在提炼裁判要旨时,注重对应于案情及裁判理由,同时又具有一定程度的抽象,从而做到“源于案例,高于案例”。在同一个案例中,如果存在数个规则的,则分别加以标示。在裁判要旨的提炼中,度的拿捏是一个难题。如果裁判要旨过于抽象,则其等同于法律、等同于司法解释,这就丧失了裁判要旨的独立存在价值。

  反之,如果裁判要旨过于具体,则又不足以成为一个规则,限制其适用范围。  例如在赵志刚伪造有价票证案中,被告人赵志刚伪造本单位内部适用的洗澡票,如果把裁判要旨概况为:“以牟利为目的,伪造有价票证的,应以伪造有价票证罪论处”,则与《刑法》第227条规定相差不大,只不过是对法律规定的重复而已。但如果将裁判要旨概括为:“以牟利为目的,伪造洗澡票的,应以伪造有价票证罪论处”,则又过于具体,只能适用于伪造洗澡票这一种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以后,两高先后发布了几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12月31日颁布了三个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从2011年12月20日起至今,共颁布了三批共十二个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为我们考察案例指导制度提供了依据。从形式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在结构上分为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这五个部分。在此,引人关注的是裁判要点和裁判理由这两部分。其中,裁判要点是指导性案例所创制的司法规则,而裁判理由是司法规则赖以成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从体例上来看,分为三个部分,这就是要旨、基本案情和诉讼过程。其中,要旨是案例制度所创制的司法规则,也是指导性案例的精髓之所在。

  对于案例指导制度来说,创制规则是其根本职责之所在。没有规则的创制,也就没有指导性案例存在的必要性。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创制司法规则,发挥其对司法活动的指导作用,以弥补立法与司法解释的不足。

  应该说,两高颁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只是一个开始,它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正式启程,对于案例指导制度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评估。但我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前景持一种积极的、乐观的态度,期待着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创制司法规则,在更大程度上满足司法机关对规则的需求,并使案例指导制度成为一种行政性以外的司法工作指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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