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沿用到今天是个奇迹
发布日期:2013-01-31 来源:IBTimes中文网  作者:范忠信

近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宣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在全国人大批准之前,严格控制,对缠访、闹访等三类对象,不采取劳教措施。

  近年来,专家学者们也在不断呼吁废除劳教制度。对此,1月9日IBTimes中文网专访了杭州师范大学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范忠信。

  IBTimes中文网:上世纪50年代中国从朝鲜和前苏联引进劳教制度,1957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上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又对决定做出了补充,并制定了劳动教养实施的详细规定。最初我们国家为何要引进劳教制度?您是如何看待在过去50多年中,劳教制度在中国所起的作用?

  范忠信:劳教产生于建国初期"对敌斗争"的特殊需要。195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主要是针对"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0年《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实际上又把"强制劳动"、"收容审查"两项"非常处罚"归入了"劳动教养"之中。按照《劳教办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是首要打击对象。

  如果继续承认"阶级斗争"思维和"人治"式的"打击敌人、制裁犯罪应尽可能方便,应该便宜行事、得心应手,不要过多受到法律的约束"的传统思维,我们也可以说劳教制度在历史上产生过一定的作用。但是,依法治国要求我们摈弃这种思维,那么我们可以说劳教制度在历史上没有起过正面作用!

  IBTimes中文网:不少专家学者建议废除劳教制度,但为何劳教制度能在中国实行半个多世纪?

  范忠信:劳教制度,主张废除的呼声已经有二十多年了。因"反右""文革"的"极左"需要、充满"阶级斗争"精神的"劳教制度",一直沿用到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发生翻天覆地巨变后的今天,这本身就是一个奇迹。今夕何夕,今年何年!刑法中都废除"反革命罪"多少年了,公安机关却还在那里执行打击"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的法律,简直叫人有"穿越历史"的幻觉!

  劳教制度能实现半个多世纪,其要害就在于它的"阶级斗争"性质的特定政治作用。改革开放后为适应世界刑事法制发展潮流,也因为全国各界加民主与强法制、废除不合理的劳教制度的强烈呼声,中央曾先后三次动议废除劳教制度,但都因为特殊的原因搁浅了,使这一荒唐的制度保存下来了。特别是2008年以来因为所谓"违法上访"激增,形式严峻需要以劳教加以控制。我们看到,多次动议废除,最后都没有废除掉,就是因为这些带有运动式的、斗争式的政治需要。劳教就是解决这种需要的法宝之一。因为如果严格依法办事,上述好多情形是不能处理的,更不能用限制或剥夺自由的方式处理,也就是用某些公安同志的话说是"没有劳教,那得有多少人逍遥法外呀。"

  IBTimes中文网:您认为废除劳教之后,现在正处于劳教状态的人员,该如何安置?

  范忠信:劳教废除后,所有劳教人员当然都应依法释放,不管他的劳教期限有没有届满。剩下的问题,一分为二。每个个案具体分析。如果以当时的法律处以劳教是正确的,就继续维持原处罚的合法性,不得请求国家赔偿!因为法律上有一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追诉上如此,在纠错上也应如此。但是,如果依照过去有关劳教的法律本来就是不当劳教的,就应当坚决地平反,给予国家赔偿。这一赔偿,本质上就是冤狱赔偿。应该受理这类赔偿申请,劳教处罚一般一年,延长时可达四年,比好多徒刑都重;错处错判时,对人民的损害是极大的,国家当然应该赔偿。国家必须向人民表示一个负责任的态度。至于劳教人员安置,就跟劳改释放人员一样,没有什么单独的法律问题。该动用一切政府和社会力量来安置他们,使他们获得谋生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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