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首先是宪法思维
发布日期:2012-12-04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韩大元

  从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检察机关虽不是监督宪法遵守和实施的专门性机关,但在宪法实施和法律实施方面担负着特殊的使命,在现有的框架下仍有进一步发挥功能的空间。30年来宪法实施的经验表明,检察机关按照宪法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对于中国法治发展与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宪法第135条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对宪法规定的这十二字原则如何理解,我们需要回归到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上来。虽然不同部门法研究此类问题时角度不同,但由于宪法对三机关的关系已作出专门规定,应从宪法文本上寻找具有直接意义的依据。宪法的主要价值就在于通过限制公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而宪法第135条规定的核心价值在于不同权力之间建立监督与制约机制,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特别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于实现135条规定的宪法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要贯彻好十二字原则,协调好三种机关之间的冲突,最重要的是以宪法关于公权力制约的精神为基础,构建以“制约”为核心的权力关系。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更加重视法治在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并提出了“法治思维”的理念,要求用法治的方法解决社会问题。这些重要的理念描绘了法治建设的新的蓝图,对检察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我们要把学习十八大精神和宪法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对宪法重要性的认识,始终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宪法在国家治理、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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