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单独立以法保护网络信息安全
发布日期:2012-12-22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杨立新等

  购物、娱乐、订票等网上活动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色情暴力、敲诈诈骗、侮辱诽谤等不法行为同样充斥着网络,给人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此,不少法学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呼吁,加大网络行为规范力度,加强网络信息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认为,政府对网络行为要有一定的监管,当前互联网上泄露贩卖个人信息、诽谤造谣等现象几成家常便饭,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侵犯现象也比较严重。

  “互联网基本无国界,各个国家在网络监控方面的差异也比较大,我国政府在自身范围内能够进行监管的,是对网络的入口和出口进行管理。”曲新久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网络在百姓的实际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人都可以上网,并且网络还是个人消费交易的重要场所。因此,人们在网络世界中从事的各种活动,受到侵害在所难免,加强保护网络空间的各种活动、打击非法行为就显得非常重要。

  “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刑法有比较周密的保护。”阮齐林说,比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将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窃取计算机信息、数据这样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刑法修正案(七)还增加规定了故意窃取、泄露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主要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当然包括了通过网络渠道买卖、窃取他人信息的行为。

  阮齐林说,刑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救济手段,现在网络上的一些行为往往还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所以用其他责任形式对其进行规制也很有必要。比如在一些领域可以采取网络实名制,一些网民运用网络的虚拟性特点,在网上大放厥词,说一些不负责任的话,发一些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图片,而往往无法追究到其本人,采用实名制对抑制这样的行为有一定作用,能让网民认识到要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语行为负责。

  “对网络服务商、门户网站的一些行为也要进行规范,比如网民经常被一些网络公司设计的软件绑架,骚扰用户,侵犯网民上网自由的权利。最典型的就是3Q大战,这应该引起立法者的注意,应及时对其进行规制。”阮齐林补充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我国在网络信息方面的保护,应该在保护公民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前提下,对违法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民事责任,从民法上对网络信息侵害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在网络立法方面目前基本都是法规层面的,法律层面专门针对网络信息保护的几乎没有,可以查到的如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隐私权受侵权法的保护,这算是涉及网络信息保护方面,还有第三十六条关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杨立新说,法律层面目前的规定比较抽象,缺少具体规定。应就网络信息的保护方面单独立法,以更好地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对一些掌握个人信息的商家、网站也要强调其保护用户信息的责任。

  “除了政府通过法律对网络行为进行规制外,个人也应当注意对自己信息的保护。在当代社会,信息在网络上的任何一个节点都有可能泄露。因此,网民提高自身信息的保护意识也很重要。”曲新久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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