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网络立法意义重大
发布日期:2012-12-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徐显明

  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虽然名字叫做“决定”,但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所以它是另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制定这个法的意义重大,它是对公民隐私权、表达权、民事权三大类权利进行保护的法,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应对网络时代新的管理形式的法。

  这部法律涉及到对许多社会关系的调整。就公民个人权利来说,第一位的就是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权在现代社会已经上升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进入网络时代之后,隐私权的范围逐渐扩大,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各种信息,是现代隐私权的主要内容。所谓隐私权,也就被理解为“控制自己信息的权利”。

  其次,这部法中还涉及到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隐私必然涉及人格,人格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大量网络侵权会以人格权被侵害的形式表现出来。个人信息因具有商业价值,故利用信息又会产生商业利益,这就又会衍生为民事权利。个人的信息是如此,法人的信息更是如此。与上述权利有关的信息如果被非法获取、使用甚至买卖,法人的民事权利一定会被侵犯。

  第三类权利是公民的参与权与表达权。凡被称为权利,它都是正当的。网络已是当今时代公民表达思想、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平台。这个平台虽有别于传统平台,但平台的变化并不意味着表达原则有改变。凡表达,表达者必遵循表达的正当性、合法性与责任性原则。在网络平台上的表达,可能产生两面性,即除了合法表达外,有可能产生诽谤、侮辱、煽动。网络不能成为流氓打倒英雄的地方,也不能成为刀俎人肉的地方,更不能成为煽动仇恨、犯罪,制造混乱的地方。

  实名制所用的原理,在于“权利义务相统一”。法律一方面要保护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求公民要对自己表达的内容负责。这如同一部文学著作,应当有作者一样。历史上,一些文学作品因为署的别名、笔名,让文学史苦了几百年。当今网络时代,我们不能天天制造历史谜团,所以实行实名制,既可以保护公民表达的权利,又可以让公民做到正确表达。

  最后,这部法律还涉及到网络管理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应遵循公权力与社会权利、公民权利相平衡的原则。一方面要防止公权力滥用和无限扩大,如随意监听、调取公民个人信息,防止公权力侵权;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对违法信息的监控处理力度,防止网络成为危害社会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源头。另外,网络平台中的管理人员,也要提高素质,尤其要提高识别信息性质的能力,不因误管而产生新的侵权。(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