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是法律的肌肉和骨骼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王泽鉴

  《法制日报周末》:伯尔曼说学术机构与法律制度之间有着复杂的和辩证的关系,学术描述制度并通过阐释而改造它。您一直在做阐释的工作,请问,您的实例教学法的思路来自何方?

  王泽鉴:实例教学方法里不仅仅是案例,还包括根据民法学原理所设置和编制的一些东西,这确是有来由的。

  从德国回来之后我就发现台湾的法律研究还是存在教科书理论的程式上,所以我就把在德国所学习的这一套理论或学习的方法用在台湾的判决里面了。于是,我开始写民法的判例学说,第一本大概写了两三年,以后就大概两年写一本,所以就写了近二十年。二十年也是台湾民法的发展过程,这个书就是台湾民法发展史。

  我是每一个判决写一篇文章。那时台湾“最高法院”在实务上只要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讨论,我就写一个判决,二十年来台湾有重要判决我都在评述它。评述的时候用了几个方法:法律的解释学、比较法、案例的比较研究方法等。

  第一,当时台湾的判决理由也很简单,只有事实,但理由很简单,我就用比较法和解释学,让判决理由丰富起来,让判决的理论基础能够呈现出来。透过每一个判决就建立了一个民法的基本理论,这样民法就丰富起来了。

  第二,要把许多判决组成一个法律的体系,为法律有一个构造的体系出来。而且就每一个判决,也希望能发现它的法律原则。虽然只有一个简单体系化,经过阐释,给它形成一个法律原则。慢慢就写了八本,刚好八本,也不是什么“天龙八部”,是因为二十几年了几乎没有间断地在写它。后来,因为我到台湾的“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做大法官,第一比较忙,另外自己在司法界工作,不好写判决,去评述它,因为身处其中。

  这个工作还是很有影响的,改变了台湾很多写作的方法。在学术上来讲,也使很多老师开始研究台湾的判例,某种程度上也促进了判例的公布。一个国家法律的进步程度取决于它判例的公布制度、法律的公开、学者的关心。对法官来讲,判决的透明对老百姓来说是负责。对学者来讲,是有可参考的研究对象。

  第三,对人民权利的保护最为基本。判决的公布,使法律透明、有可预见性。比如律师要跟老百姓说一个案子,如果律师不知道这个案子,那律师只能用猜的方法讲,就不确定了。那我就告诉你说,现有这样一个判决,这个判决大概大多数法院会借鉴,所以就知道这个案子大概将来会怎么样,你就能明确告诉当事人将来行为、事件、法律的效果大概会如何。判决公布制度看起来不是很大的事,但法治的发展、人民权利的保护也许都系于此。

  目前内地在这方面慢慢在开展,如果有判决研究的话,或者很多人都在书写,就会建立一个判例的制度。所以有人说,法律就是一个身体,学说是神经,判例是肌肉、骨骼。骨骼不健康、肌肉不健全,没有神经来运作,那么身体不能动,所以我们都有这个认识。在台湾或者在德国,每一个判决一公布,教授要评论,学校老师马上要讨论,而且考试就从这方面出题。那法院就会看看人家对我反应怎么样,然后写判决书就会更负责、更有责任感。人家给他一个评述后,他以后的判决就会更进步。我想整个法律生命社会法制因此而不同,内地现在正在往这方面走。

  “有拘束力才有判例法是个误会”

  《法制日报周末》:可是这里面还有一个疑虑。传统意义上都知道大陆法系国家或者成文法国家在判例上没有所谓的遵循先例的制度,但是刚才您的解释是说如果有这样一种做法会增强氛围或者环境,这个有没有冲突?

  王泽鉴:这是一个误会。判例法的意思是说法律主要来源于判决,它没有成文法。成文法也在慢慢增多,来补助判例法,但是其判例也不是有绝对拘束力,每个地方也不一样。英国拘束比较强一些,美国拘束弱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没有一个国家像德国判例那样有拘束力。判例没有拘束力,最后的依据是在法律,由法律做基础使判例更能够在稳定的基础上发展。德国选择一些重要的案例公布,在台湾有判例和判决的区分。判例是有拘束力的,是由法院特别选出来的,判决公布的时候,学者批评的时候常常取决于学说对他的评价或讨论的情况,它也是在发展。

  除了英美法国家以外,所谓大陆法国家都没有那么强的所谓先例拘束,但判例研究也几乎像英美法国家一样的发达,一样的丰富。

  《法制日报周末》:我们总爱把您的实例教学法和所谓的英美“案例教学法”进行对比,请您就此再来做个比较,说个清楚?

  王泽鉴: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在学习的过程中都用判例做基础。但是你看在美国有一套书叫”casesandmaterials”,这是案例。还有一套叫“textbook”,不是案例,而是教科书型的,就跟我们内地一样这种理论的书。这种书的风格是受德国法的影响。将判例融入一个学说上的理论体系里面,去综合分析它的概念、体系。所以它有两套书。一套书是案例的个案分析比较,或问问题来思考;一套是教科书,在理论学说上来整理判例。这两套书都是并行的。

  大陆法系的教科书一般有个法条或者法典,所以在叙述的时候就以法典的叙述体系作为基础,但是内容也都是案例的。德国的教科书全部是讲案例的。所谓教科书是根据法条对案例做体系上概念上的整理分析,而且对判例提出意见,指出法律发展的方向,所以整个教科书都是在讲判例。说大陆法系不重视案例是个误会。大陆法系也讲案例的诠释、案例的体系构成、案例的分类或对案例将来的发展。比如德国的学生记得都不是条文,而是案例的名称。

  中国早期法典不完备,所以很多讨论问题,解决问题就是讲理论。到今天已经养成这个习惯,不重视法条的诠释,不重视法条的解释、适用。学生只知道理论是怎么样的,根本没有落实到法条的解释、适用上。这是目前内地法律教育需要加强的地方。法条分析的能力和法条适用的能力有待加强,而这个是整个法律发展的关键之所在。

  “两岸的交流要建立在案例的比较上”

  《法制日报周末》:刚才您也提到了,两岸的民法交流已经跨越了早期法条的交流,作为一位长期关注实例教学的民法大家来说,内地的案例对您来说是不是另外一个关注的区域?

  王泽鉴:了解内地的案例有如下几个意义:一是内地有很多的案例,只不过这些案例没有得到系统的分析。第二是这么大的国家肯定有很多丰富的案例,台湾地方太小,有许多案例根本没有。我们可以借鉴在内地发生的案例作为台湾讨论的对象。将来台湾的法学研究会借鉴内地发生的案例来补充这种不足;第三,台湾判决相对比较成熟,理由比较好,内地可以参考台湾的判决。所以将来两岸法律的交流就会不再谈“你怎么规定,我怎么规定”,而是应该交流同样的一个案子,在内地怎么解决,在台湾又怎么解决。如果内地的判决会有人去拿国外的判决、台湾的判决做比较,那么肯定会改观。

  《法制日报周末》:乐观地说,在目前两岸政治表情松动,经济一体化越来越显著的今天,民法的交流肯定会越来越好?

  王泽鉴:是啊,民法是共同价值的体现,是人文价值、以人为本的价值的体现。你的可以用,我的也可以用,基本上没有什么区别,都有共同的价值理念。

  《法制日报周末》:大家都知道台湾的民法是从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到现在,内地的起步受苏联的影响很深。两岸民法的最根本源头都受罗马法的影响,这种发展上的不对称会不会在两岸法律交流中出现不适应?

  王泽鉴:苏联也受罗马法的影响。我们看有法律行为,有总则和分则的区别,这就表明法的基本思考的架构还是德国的。现在的发展为什么有这个基础,还是与那个时候有一定的关系。

  我的感受是非常好。因为台湾比较精细,在很多方面做得比较好,内地在许多方面可以借鉴。内地在这几年来法律也齐备、教科书也不少,案例更多,所以在这个地方确实有互补的作用。两岸的交流不仅是法条,更是建立在案例的比较上,这个是两岸真正要交流的重点。我这个书如果有意义的话,也在于此。

  民法学的发展首先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关系就是人的自由和尊严的保护。不仅是城市更好了,人也更好了,人的尊严也更好了。

  《法制日报周末》:作为民法大家,您对内地民法的评价和期待如何?

  王泽鉴:三十年有如此成就令人感动。每一代的法学家谢怀轼、佟柔等都有不同阶段的贡献。他们的研究方法可能与现在的不是那么一致,可是他们做出了那个时代的贡献,奠定了后来发展的基础,也做了一个整个发展的蓝图。从内地来说,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谢怀轼、佟柔老师这样的法律理念的启蒙者,体系的倡导者。下面的阶段是这批四五十岁的学者,他们写教科书、参与立法,使民法的体系能够丰富起来。下面一批新的人,受过好的教育,而且到国外念过书,国际视野扩充、语言能力增强,使得前两辈人所勾画出的蓝图描摹得更细致,研究方法上适合现在的需要,展现不同的风格。所以三十年代表三个不同的阶段,一个体系的建构、一个立法完备和学说的整合,下面就是要使法院的判决能够落实、丰富、开展起来。

  内地的法学立法阶段已经快结束了,下面的工作就是如何将这些已经完成的法律解释、适用。立法当然很艰巨,解释、适用更是困难。而且是一个长久的事情,需要更多的条件。要有学说、要有判例、要借助外国法院理论的结合,而且要形成一个整体研究的环境,还要有判例公布的制度和改变写作研究的风格,要求远超过立法。因为立法只是几个学者专家的研究,但这个是整体操作。

  所以一个国家法学的发展不在于它的立法。埃塞俄比亚的民法全世界最好,召集了全世界几个伟大的法学家帮它起草。东欧有几个国家的民法也是文字灿烂、整齐、体例完整,但是它没有法学做基础,没有判例学说做基础,没有案例支持法律的发展,所以等于没有什么大的功能。所以将来内地法学的发展最重要的还是在已经相当不错的立法基础上,让判例和学说结合,尤其是和法院判决制度的公布相结合。因为如果有这种研究的需求,它就会公布,这样就会形成制度,造成二者的良性互动,法学就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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