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法律的良心
发布日期:2012-10-09 来源:清华学堂  作者:许章润

法学家不是法律家。法律家只是关心法的实际功能,法学家则追求法的永恒价值;法律家以秉承世俗旨意,制定、解释和维护人定法为己任,法学家则以人类代表的身份实现人类与自然法的对话,向世俗晓谕、传布和捍卫自然法的精神;法律家是一个依附于人定法的职业集团,是掌权者文化价值的精神奴隶,多半成为僵死人定法的殉葬品,法学家则是独立自由的特殊知识分子群体,永远处于怀疑和批判的觉醒状态,命中注定是自然法的殉道者;法律之于法律家只是一项职业,甚或不过是进身之阶、千禄之具和登龙之术,而法之于法学家则是一项与生命俱在的事业,是对于自我利益处于理智的觉醒状态的利益主体的批判的武器;法律家的职业告诉他们因关心法律才留意人类,而法学家们则因对人类命运的悲悯和深切的终极关怀才关心法律;理想主义与法律家无缘,但却是法学家生命之树的十字架。这一切,使得法学家悲剧性地成为法律的良心。

法律的良心是社会良心之寄托于法,其内核即法学家意识,即法学家群体的知识分子意识,或者说是法学家的自觉理性。理性自觉意味着人格独立,不为偶像所迷惑,也不为偶像所吓倒,以创造、传播自然法为使命并以此谋生,以此安身立命;意味着因深谙人类命运的悲剧而对人类命运抱持深切而强烈的终极性关怀,对于现世法律的毫不留情的怀疑与批判;意味着因为深谙人性之恶而对权力常怀怵惕之心,对于弱势私权永怀恻隐;意味着对于历史与命运的最悠远而深切的忧患与拯救情怀。生命对于法律家是现实的,而对于法学家则是虚妄的。而要在这现实的现世中承担虚妄,其结局只能是悲剧性的,清醒地意识到并直面这种悲剧性而勇敢地承受,就更是悲剧性的了。

旧日中国社会的不幸之一,是社会良心的不发达,竟或常常麻木或受腐蚀。小而言之于法学,只有律博士云云,而无作为独立职业阶层、以法律的良心自期的法学家。极而言之,在“超然”与“介入”、“从道”与“从势”的情结中苦苦挣扎的士人,确乎免不了“器用”之讥。举其要命的症状如:

小妾心态。旧日中国社会,法学(律)家自我设定的角色的极致不过是“宫廷法学家”,以当“帝王师”为荣,是为正统,曰“道”;故法学界常只有帮派而无学派,帮派之争不过是正统之争,而正统之争又不过是争宠之战,其结果只能是以权力取代真理,并导致法学(律)家自身的贬值。

病弱身心。旧日中国社会长期密不透风的专制统治,养成多数中国民众的病弱心态。法学(律)家畏官惧权,忍耐麻木,祈求期待,低贬自卑,权利观念淡薄而错乱,天王总是圣明,臣罪当诛,而效果则每每助纣为虐,自己将自己打入十八层地狱。

不自觉的道德家。法学(律)家常常不自觉地扮演着道德家的角色,而使得加强法制的大声疾呼变成收肃纲纪的道德重整。而这所谓的道德又不过总是“政治伦理中心”的那个“道德”。

“教授长”。法学(律)家不是以自己的学术吸引、理性感召和人格魅力获得权威,而是以拙劣模仿其自觉或不自觉认同的官僚的派头来强化学术权威的外壳的硬度;或因先当教授后当某“长”(情况常常是先当上某“长”,教授也就不难“当”上),而于不自觉中发生角色重叠。此类现象,无以名之,姑曰“教授长”,是法学(律)家人格不独立,趋官趋势之一例尔。至于一些混迹于学界的混混儿,已不属本文范围,当于“中国流氓史”中辟专章论述。

没有良心的法律是暴虐的恶法,失去良心的社会也就失去了存在合理性。而染上上述疾患的法学(律)家,断断不可能担当得起良心的重负。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