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历法治建设三十余载
发布日期:2012-06-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利明

中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即将迎来收获的时刻。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战略任务,这一目标已基本实现。法律体系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它的形成,意味着我们向法治国家的目标迈出了重要一步。本报今天刊登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的文章,以他的亲身经历回顾过往,展望法治建设的明天。——编者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战略任务,这一目标已经基本实现。

目前我国已经构建起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市场经济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保障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这一体系适应了我国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生活的需要,涵盖了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等各个领域。

就民法而言,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一系列基本民事法律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完善化、系统化阶段,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开辟了道路。

我本人作为“文革”后的第一批大学生,步入大学的殿堂研习法律也已经30余年。这30余年来,我经历并见证了祖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程,参与并见证了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可以说,改革开放的30余年,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30余年,是社会全面发展的30余年,更是我国法治建设全面进步的30余年。我深为我国30余年来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感到骄傲,也因能见证这一伟大历程深感自豪。

在我上大学期间,我国先后颁布了刑法等7部重要法律。我进入人民大学读研究生之后,又赶上1982年宪法的制定,听到老师介绍立法情况和立法精神,十分振奋。此后,民事法律制度开始建立。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第一次宣告了公民、法人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尤其是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并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可以说,这是我国人权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

在民法通则起草过程中,我曾协助佟柔老师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参与佟老师主持的多次讨论活动。后来,我还参与了经济合同法、合同法、物权法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不仅见证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更深切体会到这些法律制度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规范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的重大作用。1999年宪法修改,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写入宪法,这是国家治理模式在根本大法上的确立,意味着我国将在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坚定不移地走下去。

30余年来,我也亲眼目睹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历程。我上大学时,被砸碎的司法制度开始恢复。对“四人帮”的公开审判,极大地提高了全国人民的民主法制意识。湖北省开展第一次公开审判试点时,我有幸作为学生旁听,第一次近距离接触法庭,第一次感受到了法律的神圣和法庭的庄严。这也使我对将来从事法学工作的前途充满信心。

这些年来,我从事司法改革的比较研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参与了许多司法解释和重大疑难案例的研讨。我切身体会到,司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扩大,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防线的地位也逐步确立。

30余年来,我亲眼目睹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1977年,全国仅有湖北财经学院、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三所高校招收了三个法学班,我有幸成为其中的一分子,并在后来成长为一名法学工作者。而今天,全国的法律院校多达600余所,学习法律已经成为很多青年学子的时髦选择,法学研究从理论法学到部门法学、从国内法到比较法都获得了蓬勃发展。图书馆里的藏书可谓汗牛充栋,书店里的法学著作令人应接不暇。法学正在成为一门显学,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在30余年的求学、教学和研究经历中,我深切地感到,中国法学事业的繁荣发展,法学研究工作者自身的学术成长,都离不开党和国家实行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离不开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时代背景。展望未来,我也对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学事业满怀信心和期待。当然,我们仍应清醒地看到,封建历史传统中的消极因素以及社会在转型中出现的无序现象,仍然是当前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必须着力破解的难题。这表明,我们的法治建设之路任重而道远!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否定30余年来法治建设的成就,更不能因此而丧失对未来的信心。相反,正视这些问题,通过法治的进一步完善来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必须经历的过程。

世事虽无尽,人心终有归。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几代中国人的孜孜追求。中国必然要沿着依法治国的道路坚定地走下去,只要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我们的国家一定能够重展汉唐雄风,我们的民族一定能够实现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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