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
发布日期:2012-06-19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付子堂

所谓能动司法,即充分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司法机关积极主动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这是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既有实践论意义上的时代性、针对性,又有认识论意义上的永恒性、规律性。作为一种司法政策,能动司法既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提炼,又是司法理论的一大创新。

人民法院必须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首先,司法审判本身是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案件的过程,就是保护合法权益、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秩序、制裁违法行为的过程。在整个社会管理体系中,司法审判是当然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人民法院每审理裁判一个案件,都是参与社会管理的生动实践,都是在代表国家履行社会管理的神圣职责。

其次,人民法院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司法权作为至关重要的执政权,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执政、通过法律控制和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渠道和法治形式。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院身处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洞察各类社会现象更充分,发现各种社会问题更直接,理应成为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

能动司法需要社会管理创新来保障。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司法公正权威的培育土壤和动力之源,是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的根本保障。因此,能动司法无法游离于社会管理之外。当前,司法审判常常会遇到各种外部干扰,生效裁判未能得到应有的尊重,法院的司法权威有待进一步树立,整个社会尊崇司法、信任司法、支持司法的良好氛围有待进一步营造。这就需要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和体制优势,全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各方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只有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守法、崇尚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才能保障能动司法理念得以更好地践行。

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应处理好四个关系

当前,人民法院只有适应社会需求,不断进行创新,才能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从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但在参与推进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司法创新必须适度。

一要处理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与坚守法治底线的关系。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人民法院必须正确定位,有所为有所不为。首先,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法院职能的宪法定位,也是司法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对于那些故意歪曲事实、恶意炒作正在审理的案件、影响公正审判的舆论审判媒体审判,应当坚决抵制。其次,必须坚持依法创新。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进程中,要既不缺位、不虚位,也不越位、不错位,尤其不能包揽、代行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不能置司法规律于不顾去搞越位创新、越权创新,而必须严格体现司法的中立性、程序性、平等性。

二要处理好司法机关主导审判与社会成员参与司法的关系。社会主义司法是人民性、政治性和法律性的统一,要求司法主体即法院及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树立群众观点,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群众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推进司法主体创新,就是要通过各种渠道吸引更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成员参与到司法工作中来,发挥多主体、多渠道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走司法工作群众路线,通过司法的人民性体现司法的公平性。

三要处理好审判职能与服务功能的关系。能动司法有三个领域,可以据此分为审判职能内、与职能相关联和职能外三大单元;相应地,能动司法有三种形态:第一元是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和有效运用,第二元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社会组织自治权的协调对接,第三元是基于职能派生的知识、信息、经验等资源优势开展的诉外法律服务。审判职能的履行是前提和基础,然后才是服务功能的发挥。创新服务功能主要体现在司法建议、司法审查、司法解释、司法调研和法律宣传等方面。

四要处理好审判机关内部管理与参与社会管理的关系。能动司法包括内部和外部两个维度。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当把内部管理创新和外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内外传递、同步创新,形成良性互动。具体包括:创新司法业务管理,把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的主要内容落实到位;创新司法人事管理,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业绩考评办法,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创新司法政务管理,整合法院内部资源,健全各项事务管理规章制度,推动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

总之,创新需要突破原有做法,需要打破常规,但决不是为所欲为、毫无限制。司法机关要把化解矛盾作为根本任务和工作主线,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要以坚守法律底线为基本前提,积极有为、合理有度;要与其他社会管理主体承担共同责任,互动联动,形成合力;要充分履行好法律职责,向社会输送公平正义,进而维护社会秩序。这是履行司法职能的最好体现,也是推进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正当途径。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