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宪政
发布日期:2012-05-29 来源:《新产经》2012年第4期  作者:韩大元

记得20世纪80年代初期,人们还不能公开谈论“人权”一词,有些人把人权视为“资本主义”的概念,似乎人权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品”,社会主义与人权价值是格格不入的,两者不可能兼容。但人类普遍性价值与共识是无法改变的。如今,人权一词已庄严地写在共和国的宪法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的核心价值观,成为政府、民众、学术共同体分享的理念。

不过,当前人们对“宪政”一词还有不同看法。这反映了人们对宪法的功能与国家治理方式的不同理解,以及对宪政普识性价值的不同认识。其实道理很简单,有宪法,就有依照宪法实施的政治,就有实现宪法的一套规则与程序,而这种程序、过程和规则体系难以包括在静态性的宪法概念之中,需要用宪政一词加以概括和反映。

社会主义与宪政理念

社会主义与宪政价值的兼容性同时体现在宪法上。毛泽东曾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宪法确认或规定的一系列制度与原则为实现宪政提供规范的基础。我国宪法规定的民主制度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等。宪法通过确认这些民主制度,规定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宪法将法治、人权、权力分工与制约等有机结合起来,构成了宪政的内涵。

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宪法的目的是实现社会正义,使人民享受尊严与自由,建立社会共同体的核心价值。制定宪法、修改宪法以及实施宪法的过程就是实现社会主义原则与理想的过程,而社会主义理想就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幸福生活。虽然社会主义宪法实践曾经出现过挫折,没有很好地完成宪政的时代课题,但社会主义一开始与宪政的理想是相统一的,并不存在价值上的对立。实际上,作为近代宪法和现代分水岭的“魏玛宪法”的价值体系中包含了一些社会主义的理想。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政治哲学、人民当家作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等实际上包涵着丰富的宪政理念,体现着不同形式的宪政元素。某种意义上讲,宪政理想是社会主义国家本质的体现。

实现社会主义宪政是中国共产党追求的理念与目标。在党的正式文件中虽然没有出现“社会主义宪政”的词汇——这也是有些人不同意社会主义宪政概念的理由之一,认为宪政与中国共产党的理念之间不具有兼容性,实现宪政从来都不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目标——但是从历史发展看,中国共产党人一直为实现社会主义宪政的理想而奋斗,是宪政理想的积极的探索者与实践者。早在上世纪40年代,毛泽东就提出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理论,提出了“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的论述,反映了他的人民立宪思想。在1954年宪法颁布时,毛泽东高度关注宪法实施的问题,指出:“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刘少奇在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宪法草案报告时也明确使用了宪政一词,提出“我们提出的宪法草案,是中国人民一百年以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

社会主义宪政与依宪治国

在我国的宪法实践中,曾经有“有宪法但没有宪政”的教训。1954年宪法是一部好宪法,但为什么有宪法的中国,却出现了长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人民期盼宪法保护权利,期待稳定的宪法秩序,但宪法得不到实施的社会无法发挥宪法的作用。我们没有能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无法以宪法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何在有宪法的情况下,通过宪法治理国家,让宪法变为“行动中的规则”和“活的宪法”?

中国共产党不断探索完善宪法的实施机制,提出一系列宪法实施的新思想,为宪法治理找到了新的途径。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明确提出执政党应该依法执政的理念。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之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并把“依法执政”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确立下来。从党的重要文献和党的领导人的讲话中不难看出,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正在将宪政的理念引入执政活动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的品格。“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以及“宪法至上”的新理念,进一步丰富了社会主义宪政的内涵。

2008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宪法,成为我国宪政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在社会主义理论不断创新的新背景下,我们没有必要对社会主义宪政持有怀疑的态度,应该以积极、开放的态度研究其理论与实践价值。如同使用“人权”、“法治”等概念一样,我们应该肯定宪政价值,不要人为地把凝聚人类文明智慧的宪政视为“资本主义国家专利品”,也不能自我否定中国共产党人为推动宪政事业所做出的努力与贡献。

社会主义宪政与法治国家

宪政国家是“法治国家”规范的应有之义。法治国家与宪政国家是具有相同的价值目标但处于不同阶段的法治形态。宪法是法治的基础,而实施宪法又是宪政的本质要素,法治国家的实现通过宪法的具体实现。

“法治国家”概念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在18世纪,法治国家作为与自由主义宪法国家相同的概念,形成了自身的理论体系,强调国家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进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建立独立的司法体系等。自19世纪以后,法治国家进入到“市民的法治国家”阶段,即以市民社会为基础建立法治国家基础,如成文宪法的制定、权力的分立、基本权的保障、行政的合法性、宪法裁判制度的功能等。随着社会治理模式的变化,法治国家从形式主义法治国家向实质主义法治国家转变,出现了实质的法治国家形态,实质法治国家既重视国家的形式与实质,同时也保障合法性与正当性,力求平衡法和法律之间的价值冲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宪政理念的变化,法治国家概念被赋予新的内涵,突出了法治国家的实质内容,建立了以正义、平等与自由价值为基础的法治概念。

我国宪法规定的“法治国家”吸收了人类法治发展的合理经验,其内涵既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要素。宪法文本上的法治国家规定了法治秩序的原则和具体程序,形成为政治统一体价值,保障国家权力运作的有序化。法治国家要体现人权、自由等基本价值。根据宪政的一般原理,人的尊严的维护是宪法存在的最高价值,而且也是优越于其他宪法规范的价值体系。保障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活动的基础和出发点,构成人权的核心内容。我国宪法在规定法治国家原则的同时,还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将人权价值体现在宪法体制之中。同时,法治国家的自由价值通过我国宪法规定的精神自由、人身自由、经济自由等自由价值得到具体化。从本质上讲,自由是宪法体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自由价值的维护既是法治国家的实质要素,同时也是宪政的核心价值。因此,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宪政存在的规范基础,法治国家建设不能脱离宪政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宪政国家的发展目标是高度统一的。法治国家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进入宪政国家,两者之间存在着价值与规范的密切联系。历史经验表明,对法治国家而言,社会主义宪政既是其基础与核心,也是其发展的目标,法治发展的水平要通过宪政目标的实现而不断获得提升。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这体现了从法治到宪政发展的必然性,要求实现从法律治理到宪法治理的转变。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将成为中国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做出的一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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