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理学需要回答具体问题
发布日期:2010-11-03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朱苏力

我认为,学术研究基本上是个人的事情,是个人的智力活动。扎堆干活,干农活还可以,有人气,情绪高,但就会有搭便车的可能。而一到工厂流水线上就要有分工了;而分工说白了,就是每个人首先把自己的那块事情干好。在学术上,除了工科的大规模项目和社会科学的对策性研究或社会调查必须协调行动外,我认为,基础理论研究,无论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还是人文科学,基本都是个人性的,冷暖自知。安于自己的本分,恪守自己的追求。
但安分守己并不是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人都有关切,也必须有关切。我也有。但目光不应盯着法律理论界,盯着法学人,盯着学术的主流或支流、中心或边缘;目光应盯着社会,盯着人。但也不是抽象的社会和人,我主要关切的是今天的中国社会和普通中国人。关注和研究中国的问题、中国人的问题,这不是眼光狭隘,而是我们只能如此。无论我们如何关心国际,如何关心全人类,其实都注定只能从我们周围的社会、周围的人开始。哪怕是想着讨论一般的法律、普世的法律,但也只能从本地的当代的法律问题开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是我历来主张的研究进路。“法律思考不很容易跨出国界”,即使你追求或自以为是在“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
如果法理学不能回答具体的问题,或者说,中国的法理学甚至连中国的问题都回答不了,解决不了,你怎么可能回答普遍的问题、全人类的问题。因此,我个人认为,中国的法理学必须也只能扎根于当代中国,必须首先努力回答当代中国的问题。
这种回答,不能只是在一般层面,或在形而上层面,在我看来,它必须汲取各个部门法的知识,汲取其他学科的知识;只要可能,还要努力对各个部门法能有些许用处。这不是说要建立某种高于部门法学或实践的法学理论,而是说,基础理论的研究必须能解说部门法的某些问题,促使部门法的理论整合,形成某种融贯的话语。如果法学理论做不到这一点,就不会有人关心所谓的法学理论,所谓理论研究成果就可能成了小圈子里几个人的自娱自乐。
我也不是说一个人不能做某些自娱自乐的研究。个人完全可以。但作为整体的一个民族的法律理论,它必须与部门法和部门法的社会实践有关。而且,当代中国的法学理论还承担了重要的历史使命。随着中国的迅速和平崛起,随着金融危机,中国正在走向世界舞台中央,甚至是被拽进这个舞台中央的,在中国还没有做好足够的准备,没有完备的规划,各方面的实力还不够的条件下,而法学和法律理论是中国国力的一个重大薄弱点。如果中国走上世界舞台,没有或最终形成自己的政治观、法律观,没有自己的国际政治法律观,没有相应的理论,没有相应的建立在对人性、经济、社会和国际政治深刻理解基础上的系统的经验的和实证的理论,显然不行。那就缺乏软实力。
我把政治观放在法律观之前,不是笔误。因为在国际之间,或对普通人来说,不可能理解和把握细致的法律理论,他们能理解和把握的往往只是复杂系统理论中衍生或抽象出来的几个命题,甚至就几个概念。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大胆地、冒失地说一句,所谓法律理论,在社会功能上,就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这就像今天西方主张的人权、民主、自由一样。中国的法理学当然要吸纳这些命题和概念,但还需要我们的贡献,需要中国人的贡献,包括中国的政治意识形态。因为,中国不是一般的大国,而是一个文明的大国。
要实现这种法理学追求,不可能仅仅靠读书,不能仅仅靠读古书或外国人的书。实现这个追求的最坚实的基础就是当代中国社会的实践,中国的经验和教训。注意,还不只是法治实践和经验教训,后者很可能只是前者中很小的一部分。这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律理论必定是要基于对中国的研究,包括对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历史文化的全面把握和理解,才有可能。
这是一个艰巨的工作,一个需要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工作;换言之,这是任何前人包括外国前人的经验都不足以应对的工作。但我们必须去做,我们必须有这个雄心大志,在理解我们的时代和社会的背景下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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