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宪法价值为基础建立合理的法律体系
发布日期:2010-09-0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韩大元


 

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宪法必须关注权利保障,关注民生,因而要加大社会领域立法的力度,改变我国以前偏重经济立法的格局,使我国的法律体系在内容体系上维持平衡。”

  “2010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年”,宪法学者如何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一命题?又有什么样的思考?记者在本次宪法学年会上采访了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 

  记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过程中,宪法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韩大元:法律体系是指在宪法统率下,以各基本法为主要框架,由各种法律、法规共同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在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宪法发挥着价值引导与立法依据作用,制定法律必须要以宪法为依据,必须从宪法文本与精神中寻求合法性来源。 

1949年的《共同纲领》颁布算起,新中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已经走过了60年历程。60年来经验告诉我们,在社会发展中,一定要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构建起一套科学合理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在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发展中,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维护宪法权威,充分发挥宪法作用。 


  记者:与法律体系形成密切相关的是立法质量,您认为应该如何提高立法质量? 

  韩大元: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提高立法质量是大家基本的共识。通常意义上说,立法质量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质,一个是量。从量上看,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是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法律,这些法律足够形成一定的体系。从质上看,保证立法质量要求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使立法原则与内容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统一,具有逻辑性。 

  提高立法质量的基础与出发点,首先要保证法律的合宪性,强化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使宪法价值通过普通法律得到有效实现。要提高立法质量,除了应当考虑法律必须适合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综合因素以及在立法本身内容上下功夫外,还必须充分考虑我国宪法体制以及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布局与国家立法体制,始终坚持立法以宪法为基础的原则,充分考虑各类法律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统一。 

  记者:您认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达到均衡的标准? 

  韩大元:从整体来看,国家的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不同的立法活动构成了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体系的平衡性和协调性主要体现在各个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的合理比例以及立法领域与内容在法律体系中的比例问题。 

  根据2008年发布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根据白皮书中229件法律的统计,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是不平衡的:行政法的立法数量最多,有79部,占了全部法律的三分之一多;其次是经济法,有54部,接近全部法律的四分之一;而关于社会法的立法就相对较少,只有17件法律,只占整个法律体系的7%左右。 

  在立法领域与内容上,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根据立法中体现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立法大致划分为经济性立法、政治性立法、文化性立法、社会性立法等不同类型。229件法律大体的比例是:经济建设立法114件,占49.8%,政治建设立法80件,占34.9%,文化建设立法4件,占1.7%,社会建设立法31件,占13.5%。 

  从上述统计中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中,经济建设方面的立法占据主导的地位,占据了国家立法的近一半。与此相对应,文化建设立法和社会建设立法相对数量较少,二者总和才仅仅占据了整个法律体系的15%左右。当然,经济建设立法的数量多与我国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策有关。从社会发展的综合、平衡与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看,立法领域的不平衡会阻碍社会的协调发展,影响法治发展的平衡性。 

  记者:怎样才能消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平衡现象?

  韩大元:现代宪政主义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法治就是法律之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宪法之治。以宪法为基础实际上意味着所有立法必须以宪法价值为基础,建立合理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权利与法律体系的均衡发展。 

  在法律体系的建构过程中,我们需要树立宪法思维,以宪法价值为基础,树立一种综合的社会发展观,保证国家立法的合理布局,保持法律体系的平衡发展。要继续强化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就要发挥宪法的协调功能,使得原来单纯以经济立法为主转向政治立法、经济立法与文化立法、社会立法并重的格局。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宪法必须关注权利保障,关注民生,因而要加大社会领域立法的力度,改变我国以前单纯偏重经济立法的格局,使我国的法律体系在内容体系上维持平衡。 

  在法律体系的建构中,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划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相比较于其他部门法来说,宪法具有根本性、整体性和综合性的特点,更能反映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与发展趋势。因此,在出台国家立法规划时,立法机关应以宪法为基本出发点,以宪法原则、宪法价值、宪法精神为基本着眼点,而不能仅仅以部门法的某些特征为出发点。 

  特别是,2004年尊重保障人权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后,各种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均应当与修改后的宪法保持一致,及时补充修改完善。强调国家的立法规划符合宪法精神,这实际是在为国家的立法提供一个总体价值目标,保证社会的协调发展。 

  记者:您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意义? 

  韩大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既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同时也标志着法治发展进入新阶段。但这里讲的形成是开放性、综合性与动态意义上的概念,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也就是说,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结果,只是法治发展新阶段的开始,或者说仅仅是开始。 

  自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四次修改,宪法日益适应社会生活,尊重宪法开始成为国家生活的基本价值观,但总体上看,宪法权威还没有完全树立,违宪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宪法实施效果差一直是困扰我国宪政实践的一大难题,也是社会公众最关注的社会问题。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作为立法基础的宪法本身缺乏权威性,公众对法律的期待与信仰随之受到损害,无法保证法制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记者: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提高宪法的权威性、促进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 

  韩大元:首先,在立法工作中高度重视宪法的作用,建立多元而灵活的法律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法律解释与宪法解释的功能。其次,从健全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入手,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再次,进一步完善违宪审查的程序,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充分发挥制度资源,维护宪法尊严,保障法律体系的协调和统一。最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宪法实施有着内在的联系。宪法实施的28年的经验表明,如果没有实效性的宪法保障制度,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为了使形成后的法律体系保持内在的统一性,必须强化宪法保障功能,使违宪审查成为专业性、经常性的活动,切实解决违宪现象。因此,着眼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长远发展,特别是从提高立法质量的高度,在全国人大制度下成立一个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具有客观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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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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