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革命及中国宪制问题
发布日期:2010-06-17 来源:中国宪政网  作者:高全喜


演 讲 人:高全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评议人:陈端洪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周林刚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辑
嘉 宾: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胡锦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 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泮伟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
喻文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翟志勇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田飞龙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朱 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王建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王 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主 持 人:于文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时 间:2010年5月7日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

于文豪: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非常荣幸,我们邀请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高全喜教授莅临中国人民大学“青年公法沙龙”。高全喜教授是我国政治学界、法学界的著名学者,在西方法政思想方面有诸多论著。高老师学术思想的一个基本的出发点是从中国问题意识出发,思考西方法政思想的历史与现代意义。最近两年,高老师出版了两本非常有代表性的著作。一本是2008年出版的《现代政制五论》,收录了高老师近年来的五篇长文。去年出版的《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针对国家近现代转型问题,提出了从非常政治向日常政治转换的理论命题。高老师主持的“法政思想文丛”也在学术界产生了重要影响。高老师今天的演讲主题是他这段时间一直在思考的问题——“宪法与革命及中国宪制问题”,将会是非常精彩和有启发意义的。

在高老师开始演讲之前,要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沙龙的评议人和嘉宾。因为之前的海报里已经写的比较清楚,所以我简要介绍。首先是评论人陈端洪教授。陈教授这次非常爽快的答应了我们的邀请。不久之前,陈教授在清华大学做了一次类似的讲演,那一次高老师是评论人之一。这次来到人大,希望两位老师会有新的思想火花。另外一位是周林刚编辑,周林刚编辑任职于中国法制出版社,最近几年为学界推出了多部重要著作,这次也是有备而来。今天的嘉宾是阵容非常强大的,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人大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锦光教授,北航法学院黄卉教授,北航法学院泮伟江博士,人大法学院喻文光博士,清华法学院翟志勇博士,北大法学院田飞龙博士,人民大学博士后王建学博士、朱虎博士和王旭博士,欢迎各位的光临。今天参加沙龙的,除了人民大学的同学以外,还有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院校的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非常欢迎大家的到来。

下面,让我们掌声有请高全喜老师发表演讲!

高全喜:首先感谢大元教授,非常荣幸能够到中国人民大学这个宪法学的重镇来汇报自己的思想。我感到如履薄冰,诚惶诚恐,倒不是对大元教授的害怕,而是对于“宪法与革命”这个主题,它确实是一个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甚至应该有一个诚惶诚恐、如履薄冰的心态对待的问题。我专门为此用三天时间写了一篇长文,有两万字,通过这个机会把我这段时间的思考理出一个线索。我今天主要讲其中的一些要点,以及在当前中国宪法学研究的路径上我和陈端洪的共同点和不同点。我觉得中国的宪法学应该有所作为,中国正处在转型时期,30年的经济改革已经走到了尽头,而政治转型才刚刚开始,这不单纯是第一个共和国的政治,可以说我们接续的是两个共和国的转型,甚至是中华政治文明三千年变局的一个转型。所以,在这个转型中,宪法学所要担当的责任,是非常激动人心的。在这个背景下,中国宪法学的前景将不会是晦暗渺茫的。我个人的学术研究能触及到这个领域,也是令我神往的。

作为研究宪法学的学者,假如一生把宪法学作为一个事业的话,我觉得需要三种品格:一种是坚毅,第二种是审慎,第三种是节制。这三种品格是研究宪法学的学术品质,它们与法理学、民法学研究是不一样的,因为对待的事物是不同的。我们面对的是国之重器,例如,我今天要谈的“宪法与革命”主题就非同寻常。为什么谈宪法与革命?我认为,这是现代宪法的现实出发点,在此,我是赞同政治现实主义的,政治宪法学需要面对现实的问题、现实的状态。在宪法学研究的起点确立之后,是不是能够开辟出一个走向政治规范、规范宪法学的规范之路,是对我们学术上的挑战,我今天主要讲的便是其中的几个关键性问题。下面我大致谈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围绕着宪法与革命,谈一下我对欧洲两种关于宪法与革命的经典原著的新阐述,就是洛克和卢梭的两本经典原著围绕着宪法与革命的阐释。

第二部分,沿着他们的路径,宪政国家是走向法德俄这样一条道路,还有从英国到美国的宪法与革命的道路,以及后者关于宪法革命的意义转换。

第三部分,主要结合西方现代宪法与革命的理论与实践的结果,来审视中国两个共和国的建国,对贯穿其中的宪法与革命问题做一下简单勾勒。

第一部分:洛克与卢梭。

谈到研究宪法学,对于洛克和卢梭的著作,如何读还是有讲究的,有一个正确的读法问题。我觉的采用倒着读的方法比较好,洛克的《政府论》是对光荣革命的辩护,这是一个主流看法,对这个看法,剑桥学派、其他各学派的质疑,我在其他地方也探讨过这个问题,这里不准备应对。

现在把它作为一个通论,我是赞同这个观点的。但是如何解读《政府论》,假如按照正常的、顺着读的方式未必能读出上述结论。所以我觉得真正的理解洛克的思想,他作为英国光荣革命的理论版的思想学说,应该是倒着读,从最后一章19 “论政府的解体”到前面的17章“特权论”,再到“土地财产权”。因为光荣革命面临的问题,革命和建国,一个新的政治体的构建面临双重问题。首先,洛克并不是为了搞出一个纯粹的理论学说,而是为了解决一个现实的政治问题。第19章“论政府的解体”,直接隐含的是人民的反抗权和革命权,同时,人民为什么有正当的革命权和反抗权,这里付诸于自然状态,即有一个正当性的自然法的诉求。然而,洛克《政府论》最终不是要回到自然状态,而是要达到一种宪政制度、宪法政府,而且是不成文的宪法为依据的宪政体制。这个宪政体制有议会主权,有议会颁布的继承法、宽容法、权利法案,洛克的理论是英国光荣革命的一个证成。这样解读《政府论》,从政府解体——自然状态——宪政政府,我觉着是一个倒着读的逻辑。正常的逻辑是从自然状态——政府论——政府解体,这是一种顺着读的逻辑。这样的一个逻辑是英国光荣革命的逻辑,它很好地处理了革命与建国的关系,宪法在革命建国中扮演着一个中介性的关键作用,是革命的正当化的一个结果。通过宪政终止革命,这个终止的革命是一个宪政制度。下面谈到美国革命的“反革命”时,我会对这个问题进一步的展开。

大体上,这样的解读是符合洛克的《政府论》真的精神,是一种“倒着读”的逻辑。

卢梭和洛克不一样。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没有洛克那种显白的逻辑和隐秘的逻辑的差别。洛克正着读是显白的逻辑,倒着读开始关注的不是自然状态,而一开始关注的是现实政治状态,就是国将不国,政治面临着崩溃、解体。对于卢梭来说,是要回到自然状态中去,他在契约论之外构建了一个理想政府,为什么要回到自然状态,他认为现实状态普遍的是一个国家崩溃、解散的状态。这个状态对1718世纪欧洲的思想是有警醒作用的。从启蒙运动开始,当时的一些思想大家们,对罗马的兴衰,对一个王朝的兴衰,对一个政治的衰亡,都是很关注的,并企图以此为借鉴,寻求建立一种好的政体,卢梭是所谓的浪漫主义者,但是他的出发点是非常深刻的现实主义。

卢梭的基本逻辑和洛克的逻辑不同。由于法国的政治社会状况,以及理论资源本身,使得他不可能达到那种从政治死亡到自然状态,然后再到有限宪政政府。革命对于卢梭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因为它是要铲除奴役,恢复自由,但革命需要人民起来,达成共识,即基于公意的政治决断。但是,革命是一种建立在公意上的人民意志的主权决断,是一个非常的政治瞬间,它创建了立法权,可是这个立法权一旦组织成为政府,变成日常的立法与行政权力的行使,就不定为各种众意和个人私欲所毒化,于是政府权力腐化、堕落、溃败,乃至政府扭曲、变形,最终解体,(卢梭具体分析了这种政府制度,如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分析了世袭、篡权、僭主、寡头等败坏的政府形式,分析了罗马的罗马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官、检察官等古典政制防范制度),但最终,关键的立法权难以有效而良性地持续,政治体面临死亡,因此革命发生。革命或不断革命,是卢梭吁求的一副解毒剂。

我对卢梭的解释用了一个具有卢梭特征的词,即“准自然?政治状态”。这是什么意思?这个状态不属于纯粹的自然状态,但也不属于例行化的政治状态,而是一种特殊或非常状态,它既有自然状态的绝对(规范主义)的正当性(自然法的正义性),又有革命时刻的特殊性的绝对(规范主义)合理性,这个状态的主体,既不是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平等的自然人,也不是日常政治状态(法治状态)下的臣民或公民个体,而是人民(PEOPLE,作为单数的全体),具有决断权威的从事政治决断的创制立法权的人民,而且是不停息地处于革命时刻的人民。

所以,我觉得卢梭的思想从革命到激进革命,然后通过人民主权这样一种“准自然?政治状态”来消灭革命,但是又消灭不了紧张状态,最后还是付诸于人民可以随时革命的决断权。所以他的政治论,政治体制死亡放在最后,这一点和卢梭不一样,他是非常悲观的。结合卢梭之前的思想,可以看到卢梭从骨子里对现代政治是怀疑的,现代政治如果没有公民宗教,能够保障作为公民能够有德行、能够承担公民责任的话,这样的人民是必死的。当然这里涉及公民宗教,底下是人民出场也罢,人民主权也罢,当然不是最终的逻辑,这里还有个前提,这个前提或者是宗教,或者是道德、德行,如果没有这个前提的话,这个政治体制按照卢梭的思想是构建不起来的。

洛克的理论版,使得光荣革命比较好地处理了革命与宪法的关系,当然这种宪法在英国是一个未成文的宪法,而且有一些宪法性的法律。但是终止革命并不意味着革命死亡。法国革命基本上是另外一个逻辑,它的人民主权一直没有在议会主权中得到有效的落实。用哲学的语言来说,法国的是唯实论的人民概念,而英美的则是唯名论的人民概念。关于政体革命和社会革命的异同,阿伦特说的比较好。卢梭的思想与洛克的思想形成了一个反差。但是他们共同之点就是,都是从革命、反抗、现实的政治状况开始的,然后经由人民主权构建,最后如何理解革命。在如何赋予革命的宪政主义转型这一点上出现了差别,卢梭没有宪政主义,霍布斯也没有宪政主义。这是一个大致的逻辑。

第二部分:西耶斯与美国革命建国。

沿着这个逻辑,18世纪之后的西方衍生出两个对我们来说有借鉴意义的路径。一个是法国的西耶斯,就宪法学来看,他提出的制宪权理论,是一个大发展,尤其是他的小册子“第三等级是什么”中的第五章,这一部分最具理论性和思辨性。我觉得这一点上,西耶斯的贡献有突出的,当然从深度来说比卢梭差远了,就是前政治的思想,西耶斯是没有思考的,但是在宪法上把卢梭的思想做了发挥,他提出一个观点,第三等级就等于是人民,这实际隐含了一个我们没有看到的问题。我们认为光荣革命、法国革命都是资本主义的思想意识的表现,但是他们的语言还是一般性的语言,还是一个普遍语言,但是到了西耶斯就是阶级立国、第三等级立国,第三等级就是一切,这里有反抗第一、第二等级的意思。凭什么第三等级就是人民主权的百分之百的代表,这就和英国的“国王在议会”差远了。阶级立国说,西耶斯是始作俑者,当时第三等级有2000多万,但是30万也是人民应该包括的内容,即便一个人也应该包括进去,凭什么第三等级就是一切呢?我觉得西耶斯第三等级的论断,统一的意志、共同的意志,就是人民的意志,这里面本身对人民有阶级化的处理,并影响到后来的阶级斗争理论,无产阶级专政理论。

第二是比较大的贡献,就是制宪权和宪定权。主要的功能在于确实相对有效的解决了卢梭的“准自然?政治状态”那种人民主权无法安顿下去的问题,因为卢梭反对代表制,政府是下不去的,通过制宪权和宪定权把政府下去了,而且下去了以后又有效地防止了阶级暴政,哪怕是第三等级阶级立国的组织性的专断与暴政。这套制度又能防止行政官僚化的铁笼(韦伯也谈到这一点)。这些方面,陈端洪研究的比较多,我就不多说了。

第三,西耶斯的贡献还有,是提出了特别代表和一般代表理论。特别代表和一般代表对正常国家没有多少意义,但是对特殊国家,对法国、对中国,我觉得端洪在这方面做一些文章是有很大的空间的,还可以继续做文章。但是这里面周林刚谈到的一个问题还是很尖锐的,特别代表和一般代表,他们参与选举、创制法律时,遵循的原则是什么,是不是遵循同样的原则,不能说特殊代表,从程序上出场了,就是特别代表,而且要涉及到原则是什么。按照目前来说,我们党的原则,特别代表是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则是一个正常的选举代表制。特别代表和一般代表有什么差别,这是值得挑战的问题。假如特别代表和一般代表形成了不同制度,假如他们的原则不一样,创制法律的原则不一样,甚至实施法律的原则也不一样的话,还能叫特殊代表和一般代表?他们又怎么样统一起来。

还有一点,用我的话来说,卢梭、西耶斯,他们开发了罗马政制的一个事物,就是专政、独裁,它们本身是一个暂时有效的罗马特别制度,但是到了卢梭、西耶斯那里,到了整个法德俄那里,罗马专政与阶级立国结合起来,把阶级革命和特殊时期,这两个非常的东西结合在一起,一个是阶级,一个是专政,它们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例行化的一个新事物,并且在人世间畅行了200多年。从理论上来说,列宁是学罗马法的,他的创造力是绝对的惊人,为苏维埃开辟出一条崭新的国家与革命的激进主义道路。

我们还应该看到英美是另外一条道路。说到英美,我是格外地欣赏和佩服,他们真是做的好,既是帝国主义,又是宪政国家。要理解它的宪政,或者说,宪制的秘密是什么?我找到一个词,像是阿克曼说过的,“革命的反革命”。这个词是什么意思?我觉得英国是托古改制,美国是革命,而且是“革命的反革命”,通过一场革命得到了一个最大的成果,就是一个宪法,这个宪法终结了革命,这本来就是宪法的最大诉求。革命通过宪法得以终结。现代社会,革命很正常,古今中外,现代政制都是革命的产物,虽然革命方式不一样。现代性肯定要经历革命,但是这个革命能够圆满终结,革命的反革命,这是美国宪政最核心的一点。

当然,关于这一点有争论,到底什么是革命,什么是反革命?美国宪法是一个稳固的制度,还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制度,就有几派观点。一派是原教旨主义,认为美国宪法没有革命,就是那么几条,宪法没变,怎么会有革命呢?当然也有现实主义的,认为美国一次修宪就是一场革命。当然有更极端的,美国的一个总统说过,每次选举就是一场革命。再极端一点,法院的每次裁判,也是一场革命,从这个角度来看,美国的宪政,革命是永远存在的。我认为,上述两种解释恰恰说明了,美国革命与反革命的宪政智慧,表明它是富有生机的。变革,革命,但都不颠覆基本的宪法制度,把社会变革中的一切的振荡、一切革命的因素,一切的动力转换成一个形式因。所以,美国的宪政制度,革命是它的动力因,革命的参与者,各种各样的战争,各种各样的民权运动,各种各样的主义和问题,都是它的资料因,宪法是它的形式因。我们看到,英美处理宪法和革命的问题,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第三部分:现代中国的宪法与革命问题。

最后谈到中国。我们这一代人做学问,都是有社会关怀的,研究宪法与革命,研究宪政问题,最终是为了心中的情结。

在中国,革命古来就有,古典的新旧公羊学中的革命义理,比较复杂,今天就不谈了。我们从晚近入手,从中国两个共和国开始。孙中山刚开始也不是革命的,至于晚清为什么那么保守,其中有一个族群问题,也是历史问题。孙中山后来搞革命了,在日本,命名为革命党,国民革命搞起来,第一共和国成立了。在孙中山看来,中国国民是一盘散沙,革命建国唯有通过先知先觉者的奋斗,几经曲折,他最终找到了苏俄的道路,重塑国民党,领导国民革命,从而立宪建国,这就是他的革命建国方略。作为政权的人民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为党权所代替。“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这是孙中山的临终遗言。

我们看到从1912年的《临时约法》到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这个时期革命已死,本来正常诉求是革命的反革命,革命的担当者自我革命、自我反革命,这才能获得大家想要的良性的政体。国民党没有完成革命的反革命。确实中国有反革命,袁世凯在民国时期就是反革命,但他们本身不是革命者。袁世凯企图把满清逊位接续起来,他们是外在于革命的,怎么能够承担反革命的历史大任,他没有资格,所以最终失败也是正常的。1927年,国民革命政府是用《反革命条例》来惩罚当时保卫武汉的袁世凯的两个首领,他们对被判反革命罪怎么也想不通,判什么都行,他们自己都不知道革命是什么,判成反革命太冤枉了。从这个意义上是有点莫名其妙,但是从当时的政治逻辑来说,他们确实是反革命。我们看到,革命激进主义,苏维埃的肃反,现行反革命、历史反革命,为此审判了多少千万人,都是以革命的名义进行的,但是从它的逻辑来说是能自成一说的。

当时的国民政府是革命,但是到1947年制定宪法,共产党和民盟同时退出,那时的宪法革命已死,本来宪法是革命成功制宪后的宪法,国民党一党专制下的宪法,没有革命的正当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黄鹤一去不复返,当然这个东西现在在台湾,中华民国是否能死灰复燃,另当观之。国民党自己搞的宪法,革命早已死亡,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共产党的建国,我觉得它的起点是很有意义的,至少共产党是一个革命的党,而且秉承的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新精神,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艰苦卓绝,建立了新中国,开国之初,它确实是有朝气的,是革命者自己建国,这一点写进宪法序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得到人民拥护的。

共产党建国60年,有四个时期:第一个是共同纲领时期,这一段作为第三种形式的共和国,是最好的一段时期。对此应该好好给予研究,它给我们开辟出一个革命者自我开始致力于国家组织建构,已经具有了一种革命自我终结的意思。我认为,中国共产党革命建国的第三种形式的共和国、共同纲领,是黄金时代,到了五四宪法时期,则是进入了白银时代,虽然也是一个非常好的时期,但相比共同纲领,已经有所不如,这是第二个时期。五四宪法之后,到了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它们是第三个时期。我们的宪法学对75年的宪法研究我觉得是不够的,甚至是缺乏宪法学应有的态度。正如经济上看重量,越多越好,从规范宪法学来说,75宪法、78宪法能说的东西太少了。从政治宪法学来说,这个文本是太有价值了,它印证了真正把革命与宪法中的极端的一方面走到了尽头,逻辑的绝对性,你研究宪法学的人要把握、要研究这样的东西,而且应该高度重视。这不能简单说是我们党的左倾错误,毛泽东三七开的错误,然后就忽略不计的,最后把它忘掉最好,我觉得这种研究方法是不对的。最好研究75宪法,为什么无产阶级专政、敌友政治论,甚至把走私派还在走,是有一贯的逻辑的,从法国大革命、西耶斯,这个逻辑到文化大革命走到了尽头,为什么?

第四个时期,是82宪法以及四次重大修宪,我的问题是,这里面是否隐含着“革命的反革命”的因子。我这里和陈端洪有所不同,端洪的那篇文章中的逻辑主体——中国,还是生存主义的法,四次修宪关于日常政治的内容,是作为一个补充填进去的,我觉得这里面关键问题是立脚点的错误,不能这样看问题。要站在革命的反革命的角度看。是站在反革命的角度看革命,还是革命的角度看反革命,我个人的主张是从反革命的角度看革命,这里面说政治宪法学应该包含规范宪法学。规范宪法学没有能力处理革命与宪法问题,只是把基本的教条拿过来,或者是建设,都是外部的。自我的建设,这个政治体,或者是立宪者,人民是不是有一种从革命到反革命,或者说革命的反革命的内在的逻辑指向。假如没有这个指向的话,就还是卢梭的大革命,这里面我们看到82宪法和四次修宪是包含着一些革命的反革命的因子。

首先,共产党果断的否定了无产阶级专政继续革命的理论与实践的逻辑,把革命建国变成一个经济建国,甚至现在提出法治国家、政治文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既然否定了无产阶级专政,从另外一个意义就是反革命,我们一直强调的反革命是宪法学意义上的反革命。

第二,从一个阶级建国向公民建国的转变。在这一点上,我也愿意套用翟小波的那本书《人民的宪法》,端洪的文章《人民必得出场》,公民的宪法,个体公民必得出场。一个制宪权,一个国家的宪法,宪法属于人民,人民必得出场,但是在这个转变过程中,人民有可能堕落,因此,人民要成为公民。我强调的是人们作为唯一主权者,其政治领导者是共产党,人民必须成为公民,成为个体公民。呼唤人民出场的同时,要呼唤个体公民出场。否则,宪法与革命的问题就还是处在革命之中,或者有可能还是处在革命浪潮的起伏阶段。但是,我们让人民与公民同时出场的时候,就能够有一个比较好的从政治宪政主义到革命制宪权,再到革命者自我反革命的转变。

30年实际上说来也很短,从宪法学的角度来说,可以忽略不计。我们中国一百七十年的立宪史,一直面临着革命和宪法的关系问题,在未来的时间阶段里,我们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探索一条正确而理性的道路。在此,我愿意套用孙中山那句话,说“革命的反革命尚未完成,同志仍需努力。”我觉得,这样的篡改,也许恰恰是真正达到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的宪政之路,假如一直提倡革命,实际上革命的果实一直摘取不到,永远是空中镜、月中花,只有完成这个转变,才能获得真正我们的宪制的果实。

我今天就谈这么多,谢谢大家!

于文豪:谢谢高老师一个小时的演讲,高老师专门为这次沙龙准备了一份长篇讲稿。刚才在演讲中,高老师多次提到陈端洪老师,下面就请陈老师做一个回应。

陈端洪:感谢韩大元老师和“暂时退隐却不缺席的”胡锦光老师。韩大元老师是我们宪法学的总司令,我是宪法学的兵,来跟总司令见面,我如履薄冰,颤颤巍巍。高全喜老师是怕问题,我是怕人哦。全喜兄跟我的交往比较多,观点有很多相通的地方,在这个意义上我若讲奉承话不仅是奉承朋友,好像也是奉承自己,所以我往缺点上讲。记得有人说,朋友就是明知他的缺点仍然爱着他的那样一个对象。我把这个话反过来,什么是学术的朋友呢?那就是敬爱着他却明察着他的缺点的那么一个对象。我希望我们是这样子的朋友。

我认为全喜的文章存在几个问题:第一,个别概念的表述不严谨,比如第六页说“人民主权高于制宪权”。制宪权是主权的根本权能,这个“高于”的说法讲不通。第七页说“制宪权属于单数的宪法权力”,应该说,制宪权不是宪法权力,高于宪法。第二,洛克和卢梭的论理逻辑并非他所窥测到的那样,有那么大的区别。第三,革命和反革命的论题,没有说清楚,革命没有成为有用的分析概念,于他仅具有叙事的功能。第四,国别经验的论断缺乏经验材料的支持。第五,中国立宪的分析不深入,没有理出内在的历史逻辑。时间限制,我就讲两个问题:

一、洛克与卢梭:二者的逻辑有什么不同?

全喜认为洛克是光荣革命的辩护者,《政府论》则是革命的辩词。为此,他主张另一种读法:先从第十九章《论政府的解体》入手,然后读第十三章《论暴政》、第十四章《论特权》,再读第八至十三章,接着读前面几章,最后回到第十九章。然后,全喜把洛克的逻辑简化为一个正序逻辑路线和反序逻辑路线:自然状态——政治社会——政府解体;政府解体——自然状态——政治社会。

反序的读法,我不确知是不是独创,因为我不是洛克专家,对于研究文献不熟。但是,我估计可能是一种老调重弹,因为洛克是革命的辩护士这是周知的。这种知识史的问题,这里姑且不去追究,重要的是:全喜据此得出的洛克与卢梭的逻辑的差异究竟能否成立?他认为二者的正序逻辑相同,而反序逻辑不同:卢梭的现实政治逻辑是“政治体死亡——人民主权与公意决断——政府建构——政治体死亡”。

我的问题是,二者的逻辑真有这样的差异吗?

首先,我们要区分两种逻辑,即一般的叙事逻辑和哲学论证的逻辑。在一般的叙事中,尤其在我们一般的论文中,我们需要交代写作的现实针对性。假如我们是洛克,我们可能就会说,革命了,政府解体了,人民是否有革命的权利?如何论证?为了论证,我们需要建立一些什么逻辑假定?自然状态成了一个当然的逻辑起点。如此看来,全喜所谓的反序逻辑其实是一种叙事逻辑,不是哲学论证的逻辑,对于解读洛克来说无关紧要。这不是说,革命权不重要。

其次,革命或者政治体死亡并不是二者的思考动因的区别,而是两者的共性。任何对生命的深刻思考都源于死亡意识,对政治体生命原理的思考也一样来源于危机意识和死亡意识。欲知死之所由,须知生之所依。当然,洛克的现实针对性更强,这一点从文风上页可窥见一斑。

第三,“生——死——生”,或者“死——生——死”这是自然生命轮回的规律的两种不同的表述。如果我们不相信轮回,那么,至少我们不能怀疑死亡的定律:“生——死”。对于一个政治体来说,何谓生?何谓死?

卢梭的政治体的死亡的概念指的是人民主权的沦丧,可能的途径有:政府严重蜕化、人民腐败、紧急危险。他不担心政府的更换和政府形式的变更,相反,他主张每次人民集会都要以对这样两个问题开端。如果我们把革命界定为政府形式的变更和政府人员的更换,那么,这就是不断革命的理论。但是,卢梭专门使用过革命一词。“在国家的经历上,革命给人民造成了某些重症给个人造成的同样情形,这时对过去的恐惧症代替了遗忘症;这时,被内战所燃烧着的国家——可以这样说——又从死灰中复活,并且脱离了死亡的怀抱而重新获得青春的活力。”可见,这里的“革命”包括这样两层含义:暴力和内战;复活。当我把卢梭的人民集会称为不断革命的时候,我关注的只是后一层含义——复活或者重新开始。这时和平的、祛血腥化的例常的革命。

洛克区分社会解体与政府的解体。社会解体也就是“一”的消亡,这和卢梭的政治体死亡的概念本质一致,但洛克认为社会解体的几乎唯一的途径是外国武力征服,而不同于卢梭的观点,原因在于洛克不主张例常化的直接的人民出场。政府解体除了社会解体的途径外,还可能从内部解体:第一,当立法机关变更的时候;第二,握有最高执行权的玩忽和放弃职责,以至业经制定的法律无从执行;第三,当立法机关和君主二者中的任何一个在行动上违背他们的委托的时候,而试图侵犯人民的财产、权利就是背弃委托。这时,人民有反抗的权利。对于洛克,什么是革命?革命对于当局来说就是“叛乱”。洛克重新界定了叛乱,用叛乱来指称违反法律使用强力的人,而最容易做这样的事情的是握有权力的人。所以,不管是立法机关有所改变还是立法者在行动上违背当初他们被任命的目的,犯有这种罪行的人就是犯了叛乱罪。他们造成了战争状态。所以,对于洛克来说,革命是人民的自卫和反抗权的运用,不是叛乱。

第四、复活——这是政治体生命的轮回,所以生——死——生或者“死——生——死”的轮回的描述法对于政治体而言是使用的。换言之,“从革命到革命”作为一条理论路线不是卢梭特有的,根本不可能构成卢梭和洛克的区别,而是任何政治体都害怕的历史路径。他们二者的区别在于,卢梭用人民出场化解革命,但不能彻底消除暴力革命;洛克主张宪政法治,用这个来约束统治者,从而消解人民的怨气,但由于人民不能日常地直接出场,所以洛克更加偏重人民的革命权利,这一点在第十九章体现得很明显。吊诡的是,奉行卢梭主义的法国频繁革命,而英美却少有革命。这一点也不难解释,因为法国和英美一样,人民不能直接行使立法权。全喜兄把卢梭的逻辑提炼为“从革命到革命”如果有任何真实性的话,那是对那些应用卢梭主义的国家的政治命运的描述。

二、革命与反革命

1、任何一个政权的建立都意味着革命的终结,拿破仑的宣告“革命结束了!”是每一个政权的内涵。但是,拿破仑的宣告是无效的,因为革命不是由政权决定的,正如道家的豪言“我命在我不在天”一样,因为死亡在最终的意义上由不得人。尽管如此,任何政权都力图克服革命,政府任何生命都有自保的本能一样。人类如何防止革命呢?概括起来,人类历史上的君主制不外乎以下几种智慧:

第一,神化君主,制造等级学说。

第二,压制,最严重的是身体控制。

第三,实行愚民政策。

第四,惠民,实行仁政。

当自由和平等的观念兴起后,产生了以下几种智慧:

第一,卢梭式的不断革命论——不可行。

第二,宪政法治——最为有效。

第三,毛泽东的不断革命论——灾难。

我们当代人关注的是第二种,即宪政的政治智慧。民主选举的国家害怕革命,其实是害怕革命的第一重内涵——暴力,而并不怎么害怕第二重内涵——复活,它们只不过希望不经历死亡而重新焕发青春。这样,民主国家就必须在常态政治中吸纳非常态的时刻。道家修炼期望长生不死,但修炼者必须在自己年轻力壮的时候刻苦修炼,得练出“丹”来,还有更深的层次,要通天。“要想人不死,除非死个人”,可见修炼很苦。国家如何修炼呢?需要打通哪些经络?国家最根本的经络就是“官——民”。正如任何修炼都是持戒一样,国家也要持戒,不能为所欲为。宪法既是国家政权的组织法,也是政权的戒律。一个政府不遵守宪法就如同和尚道士不受戒一样,等死而已。持戒的等级代表了和尚的等级,国家也一样,遵守什么样的宪法和法律,就代表这个国家的精神等级。什么是国家的丹?那就是人民的自由和幸福。

2、宪法与革命。历史地讲,宪法是革命的产物,这是宪法和革命的一层关系。这一点毛泽东有过尽人皆知的表述。在这个意义上,宪法是革命的成果和革命所倡导的价值的凝结。但是这里要注意两点。第一,从革命到宪法,中间有一个逻辑环节是制宪权,经验地讲有一个制宪的过程。我在别处强调过以往宪法学教科书沿用历史学的叙事,对于宪法学来说是不妥当的。第二,我们习惯于说继承和发扬革命精神或传统,这话得分析。革命精神如果是指革命秉持的价值观,宪法当然就是一个神龛,要把这些东西供奉起来。如果革命精神指的是重新开始的冲动,这就未必合适了。上面已经说到,宪政主义者希望政治体焕发青春,永葆活力,但是宪政主义者不是麻将玩家,反对推倒重来。这就引出了宪法和革命的第二层关系:宪法是革命的终结。这个终结不是面对过去,而是面向未来,它以终结未来的革命来卫护第一次革命。这才是宪法的真正使命。一旦有第二次革命,宪法也就归西了。我们传统的教科书引述领导人的教导,总是强调宪法巩固革命成果的作用,却不知宪法的这个作用发挥的原理。那么,宪法是如何起到这个作用的呢?简言之,即通过限制宪定权而消解革命和制宪权。可是社会在变,如何可能消解制宪权与革命的冲动呢?我们中国人喜欢讲进步、发展,宪法如何迎合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需求呢?宪政主义的智慧在于用宪定权吸收制宪权,把革命和制宪权需要完成的任务点点滴滴地吸纳在日常的宪法解释和偶尔的修宪之中。我们选择的道路是修宪和制宪,根本的原因在于我们的政权不希望自己受到限制,而正当化的理由偏偏也是进步与发展。这个似乎有些悖谬的逻辑其实昭示我们,宪政主义所能容纳的变革是有限的。比如美国的南北战争,那就是战争,不是宪政。至于后来的宪法修改,仅仅是因为北方赢得了战争。我们不得不反思。

于文豪:谢谢陈老师,您的评论似乎把我们带到了另外一个境界里去。接下来的一位点评嘉宾周林刚编辑是否会从另外一个角度,比如从规范的角度出发,谈一下自己的看法。有请。

周林刚:最想说两句话:第一句,我的开场白和陈老师差不多,非常感谢韩老师、胡老师和人民大学“青年公法沙龙”给我这个机会;第二句话,我很想宣布马上进入自由讨论阶段,我觉得在两位老师的交流之后,应该是自由讨论的时间。我自觉还没有这个能力对高老师的演讲做一个评论,因为这个演讲是我读的所有的高老师的文字里面最难理解的,我感觉非常困难。还有另外一点,主持人猜测我可能会从规范的角度来切入,但可惜,我没有想从规范的角度切入这个问题。

高老师刚才用很长的篇幅讲述自己最近一段时间的思考,这个思考给我的一个印象,就是它让我对高老师的政治宪政主义,或者是对革命的反革命这个极有吸引力的概念的认识,显得更模糊了。为什么这么说?本来的预期是,通过高老师的演讲,他应该带给我们的是革命的反革命这个重要概念的深层的,或者是内在思想原理层面的东西,我私下和高老师交流的过程中,他也表示过这个愿望。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是一个非常好的愿望,但是当中的机理到底如何来挖掘,可能是需要做的一门功课,所以我事先会有这样一个预期,但是我阅读了高老师的演讲稿,刚才听了高老师的口头发言,发现我这个疑惑并没有得到解答。刚才陈老师做的评论里面有很多我是赞同的,其中包括他对于革命这个词的用法的批评。感觉,之所以高老师的演讲给我印象模糊甚至自相矛盾的感受,其中的原因之一就和革命一词的用法有关。对革命本身的含义,我觉得高老师在行文过程当中也没有很好的界定和区分。高老师在文本里面重点批判了卢梭,但如果我们仔细的体会高老师的“革命的反革命”的意味,我发现它其实就是另外一个版本的卢梭,它的实质仍然是不断革命,只是他的说法是融革命于宪政、融非常于日常。卢梭同样如此,按照陈老师的说法,就是把革命常态化了。所以我觉得实质上高老师所批评的卢梭是精神上契合的一个对象,但他却要去批判他,原因在于高老师利用这个革命的词的时候,一会儿想到的是动荡和血腥,一会儿想到的却是它作为自由原则的精神内涵。

第二点,刚才陈老师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洛克和卢梭的逻辑问题,我也赞同陈老师的基本看法。陈老师用生命和死亡的比喻来说明这个问题,说,你可以考虑生—死—生、也可以考虑死—生—死。我同样认为,对《政府论》是从第一章还是最后一章读起,虽然可能对于理解洛克写作的实际动机是否是为革命辩护有益,但对理解原理层面的问题,并没有特别重大的支持,因为对这些章节,你其实可以循环往复地读,它的最后一章也可以理解为是一个循环的环节之一,连接着全书第一章。尽管如此,我和陈老师还是有一点不同的看法。高老师从正序、反序这样一种表达方式来表达他的直觉,可能表述的方式不是很正确,但其中的直觉却是有益的。高老师一再说在洛克那里,革命有一个终结的问题,而卢梭那里则革命循环往复。我开始想洛克这边既然可以循环环往复的读,那他如何安放这个终结的问题呢?但仔细考虑洛克的双重契约说,我认为这个终结,就在于这两个契约之间的分裂:通过结盟契约,自然状态下的人结成一个共同体,通过另一个委托契约,这个共同体将最高立法权力或主权,委托给特定的人。洛克说,这个交付的行为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这样,人们不再能够回到原初的契约上去了。从这个角度来看高老师的正序、反序,似乎就有很强的理由。也就是说,你从第一章读下来之后,其实无法再循环往复地读回到第一章去了。

但洛克的模棱两可之处在于,他祭出了反抗权这面旗,试图弥合这两层契约之间的裂痕——相比之下,康德对反抗权的否定,在逻辑上就显得更加彻底。高老师在演讲中肯定了洛克的反抗权,认为对暴政的反抗是正当的。然而,既然两个断层能够加进一个反抗权,那么它们之间的区分就只有相对性,其实际意义将大大下降,有可能导致另一种隐秘的动乱循环。陈老师其实点到了这个问题。他指出,在洛克看来,反抗权的承认其实并不危险,相反,这种承认能够威慑政府,限制其滥用权力。顺着洛克的这个辩护思考,反抗权是这样一种事物:它否定还有比政府更高的政治权威,却能同时对政府发挥约束的作用。这大概就是高老师的直觉把握到的秘密。比较一下,如果我们按照卢梭那样思考,只允许一个结盟契约,其后的政府由主权者人民任命而非再次签订服从契约,那么我们会看到,人民既有权利设立政府,也权利废弃政府。在这个前提之下,根本不需要反抗权利。所以,洛克的反抗权相比之下,就像一个中间体:人们在通过结盟契约结成人民整体之后,突然之间它就已经以不可变更的方式丧失了卢梭的人民那样的地位,整个政治世界的结构就成了政府——社会,而不是卢梭那样的主权者——政府——臣民,但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也还要有一种因素发挥约束政府的功能。

如果重新表达高老师提出的基本对立,那么这个对立可能是这样:通过反抗权实现的政府与社会的平衡VS卢梭通过主权者实现的政府与社会的平衡。前者原则上确立了政府的固有地位,后者原则上否定了政府的固有地位(取决于集会的人民的反复判断)。只有在政府具有稳固地位的条件下,现代宪法才有可能,因为宪法必须要有它调整的那个对象;没有固有地位的政府,宪法就是不必要的,只要主权者自己现身就可以了。

第三个问题,涉及到高老师一直主张的政治宪政主义,刚才我提到一个预期,本来希望在演讲里面见到革命的反革命,或者是政治宪政主义内在机理的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确实很难说明,在上一次陈老师在清华的讲座的时候,我提出一个问题,就是他区分了一个非常时期和一个日常时期,这两个时期之间是不是得有一个通过理论能够弥合的方案,陈老师当时的立场,觉得在这两个时期是不可能有理论来处理,很难。而高老师的政治宪法学是针对过渡时期的问题,前提似乎就是,能够对这个缺口进行理论化处理。前面我试图理解这种理论处理能够发掘的思想基础,但或许还应该通过具体的理论任务来理解这种政治宪政主义的可能性。一旦从任务来入手,那么也许在英国有英国的政治宪法学,在美国有美国的政治宪法学,而在中国则有自身特殊的任务。我觉得从任务的角度来考虑政治宪法学本身独立性,或者是特殊性的,或许有一点给我们启发的地方。例如,卢梭这个逻辑确实非常完美,但就像陈老师说的,逻辑上完美,实际上没有可行性。在人民能够直接出场的时候,我们遇到的许许多多问题完全不成其为问题,现在把人民拿掉的话,我们就要问:有没有可能有一个代表能够在日常,或者是常规地永远代表人民?在洛克那里,这个权力不是被拿掉了,就是溶解在了立法机关之中;在卢梭,则没有解决方案,或者如果顺着卢梭的思路,就要再额外地设立一个这样的代表以填补被拿掉的直接出场的人民。我觉得这个可能就是中国宪法学转型时期特殊的问题,或者是唯一重要的问题。有没有可能论证一个日常的制宪权代表?如果是可能的,那大概需要像陈老师那样来思考问题,在非常日期和日常日期之间,乃是一块真空,不可能从理论上弥合这两个时期。如果不可能,那么高老师提出的政治宪政主义理论命题,或许就是一个更优的选择。至于在演讲里面有没有达到这个目标,我们要打一个问号,或者是留一个期待。

于文豪:谢谢周林刚的精彩评议。现在是自由讨论阶段,咱们的沙龙预定9点钟结束,目前还有40多分钟。有请泮伟江博士。

泮伟江:很高兴有机会出席这么重要的一个讲座。刚才陈端洪老师的评议非常精彩,也激发了我的许多思考。因此,我想首先从陈端洪老师的评议来开始我的论述。陈端洪老师指出高全喜老师这个文本过于看重思想史的脉络梳理,而缺乏概念的构造,很有启发性。不过,如果仔细阅读高全喜老师的文本,我觉得虽然文本中直接涉及概念构造的内容比较少,而且高全喜老师并没有明确地意识到这个概念构造工作对于政治宪法学所具有的重要性,但是从高全喜老师文本所潜藏的思路上来讲,他确实是提出了重要的概念的。我后面的发言里会仔细地将高全喜老师文本中的这种概念构造的工作提示出来。

至于陈端洪老师提出的循环论的问题,我觉得从辩论技巧的角度来看,很高明,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问题的实质。究竟是按照从出生到死亡的目的论的顺序读,还是按照从死亡到出生再到死亡的循环论顺序读,这是读者的自由选择——站在读者的立场,我既可以这么读,也可以那么读。其实陈端洪老师自己在具体论述时,也不是按照循环论的角度来理解政治体生命的死亡问题的。当他说道家修炼还带着肉身上天,谈到政治体死亡的时候,其蕴含的潜台词是生命只有一次,如果死了以后再重生那就是一个新生命,是一个与原来的生命完全不同的一个新生命。因此,要获得永生,就必须维持原来的那个肉身,如果这个肉身腐朽了,那么生命也就终止了。这个角度不是循环论,从这个角度讲常规状态的维持乃是最高目的,而高全喜老师在洛克文本中所整理出来的这种秩序或者顺序的意义也就可以得到维持。

反过来说,我觉得在论述“人民:的概念时,陈端洪老师也有一个概念的混淆。有时候陈端洪老师说到人民时,指的是非常状态下的作为整体的人民。有的时候,陈端洪老师在谈到政治体的死亡时,也有人民堕落了这样一种说法。我认为这里面有两个不同的含义的人民。我觉得只有前面一种人民概念才是真正意义的人民,即只有在非常状态,或者是革命中才有人民,革命成功了人民就不存在了。你说政治体的死亡时,其实不是人民堕落了,而是指在宪政政体下,公民堕落了。所谓公民堕落了,其实是指公民已经无法在日常生活中实践宪法的精神,或者说宪法已经失去了不断自我更新和焕发青春活力的动力,因此宪法的根本原则也就无法具体落实了。公民的堕落,或者是臣民的堕落,导致了政治体的死亡。陈端洪老师的著作中经常存在着将宪法和圣经新约的类比。这里我同样也可以做一个宪法和圣经的类比。革命状态可能有些类似于耶稣在世的时代,耶稣肉身在场可以类比人民肉身在场。此时人民至高无上,可以随心所欲不逾矩,打破一切成规陋习。革命成功之后,作为肉身存在的耶稣就死了,但是耶稣并没有真的死亡,按照圣经的说法,耶稣复活了,复活后的耶稣升天之后,就变成了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精神存在。此后,耶稣就通过圣经的文本和人们建立了联系。人们要亲近耶稣,就必须诉诸圣经的文本,通过对文本的不断解释,以及根据这种文本解释所指导的日常实践,来领会耶稣的教诲。这有点类似于宪法学中规范宪法学的意义——规范宪法学正是通过宪法解释学,通过违宪审查的机制,不断诉诸”人民的正义“,不断地实践着革命时期的人民主权原理。同样地,犹如圣经不断许诺上帝必将重新降临人间,主持末日审判,因此信众们的日常生活中学习、阐释和实践圣经文本的工作是在为正在到来的上帝做准备一样,违宪审查机制也存在着这样一个目的论的结构,即相信革命中”人民“所奋斗和争取的正义正在到来,因此,每一次的宪法解释活动,每一次的违宪审查的推理,都是通过革命的遗留物宪法文本不断地回顾和亲近革命中的精神根源,即人民的正义,并且使得这种人民的正义以一种类似于”正在到来的上帝“的方式在场显现。这种革命精神通过违宪审查机制不断地在场显灵的过程,也就是政治体不断地自我革命的过程,也是政治体保持生命的活力的重要方式。这里其实涉及到高全喜老师和陈端洪老师都多次提到的不断革命以永葆青春的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是陈端洪老师思考的一个重要基准点,即一个常规的政治体或宪政体制如何保持自己的生命力的问题,因为没有生命力就堕落、死亡、腐朽了。这是结合高全喜老师的演讲对陈端洪老师刚才发言的一个简单回应。

下面谈谈高全喜老师的演讲内容。我觉得高全喜老师的演讲中,有两点值得重视:第一点是高全喜老师在开头很短的一段话里面,提到的一个很核心的问题,就是“成熟“的问题,如果人民在政治上是成熟的,那么就能够很好地处理好革命和反革命的问题。第二是他确实提出了一个结构,概念的结构。这在他文本里面看得非常清楚。陈端洪老师的概念结构是是日常状态/非常状态的二元结构,但是高全喜老师的概念结构不是这样的,他的概念结构其实是三元的,在高全喜老师的概念体系中,有一个自然状态,这个状态是特别特别坏的,是拼命要避免的。在自然状态和日常状态之间有一个准自然状态,这种状态在某种程度就是革命的状态。革命状态的高潮就是形成人民,人民出场制定一部宪法,然后结束革命,进入宪政状态。如此一来,就可以解释陈端洪老师提出的一个问题,即为什么说需要一种政治宪法学?因为准自然状态下的宪法学必须要有政治意识,规范宪法学解释不了准自然状态中间出现的问题。我觉得如果说常规状态的宪法学就是规范宪法学的话,准自然状态宪法学是一种政治宪法学,必须有政治的成熟性。

而中国之所以需要政治宪法学,这也是有现实背景的。当代中国表面上好像进入了常规状态,其实还停留在准自然的状态,至少还有一只脚仍被定在那里拉不出来。陈端洪老师的评议指出高全喜老师有时候在混用“革命“这个概念,他的演讲里讲革命时,有时候指的是准自然状态,有时候却指的是混乱状态和战争状态。真正的革命状态应该是立宪状态,是唤醒人民,进入制宪状态,这才是真正的革命。而革命的目的就是制定宪法,因此革命的目的就是反革命(counter-revolution)。陈端洪老师的评议把这点说清楚了:首先从自然状态里面形成一个一,就是人民,这时候出现了人民,其次这个人民出场了,革命的高潮是就是陈端洪老师的立宪状态,创立一部宪法,宪法创立以后人民就”升天“了,从一种肉身存在变成了一种精神存在。

在准自然状态下的政治宪法学必须考虑面高全喜老师提出政治成熟的概念。我们不妨先来考察在非常状态下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一,人民是什么,我们怎么认识人民?第二人民在做什么?在做决断。人民做的是什么样决断?这是可以细化的概念。第三,人民决断什么,或者说决断的对象是什么?如果把这三个层次分出来的,便可以发现高全喜老师在某种程度上也存在陈端洪老师指出的问题,即有时候有点混淆了准自然状态和自然状态,让人联想到只要人民走上广场、拿起武器来反抗就是人民了。概括地讲,判断人民是否形成,至少有五个标准。如果我们按照“政治体死亡——进入自然状态——形成人民——进入准自然状态——革命——制定宪法——结束革命,进入宪政状态”这个顺序来理解人民的话,那么最先出现的状态是臣民或者公民的堕落,政治体的腐朽和死亡。人民对政治体的腐朽和死亡是有感觉的,因此人民应该是有智慧的,并且是有决断能力的。智慧是决断能力的前提,但是决断能力超越智慧。决断就是对那些无法根据智慧而做出的选择进行决断,也就是对不可决定的决定做出决断。在神义论崩溃之后,人民就是上帝,而上帝则必定是充满智慧和无所不能的。其次,人民必须是一个整体,是一个“一”,而非一个个具体的个人。人民必须是无数个人意志集合而形成的整体意志。这里存在的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就是如何形成这个整体性的“一”?在政治体死亡后所陷入的自然状态中,如何可能突然就形成了这个“一”?这可能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第三,人民必须是很有力量的,并且人民是最有力量的,最有力量才能作出决断。第四点,人民必须要作出决断,人民的使命就是做出决断。如果不做出决断要人民干什么?人民的任务就是作出决断,就是立宪,只要人民一出场唯一的任务就是作出决断,第五,人民的在场是有抽象性的,这一点最难理解。人民的这种直接在场既不同于常规宪政状态那样,是通过宪法文本的中介而精神性地在场,而是一种肉身在场。但是这种肉身在场又不是具体个人的身体在场,而是一种抽象的肉身在场。

现在我们来谈第二个问题,那就是人民做的是什么样的决断呢?人民做的决断就是根本性的决断,否则就不需要人民,公民日常生活中也作出无数的决断,但是都无法和人民所做的决断相提并论,因为这个决断很大很重要,大到无法想象,就像上帝创造天地一样,是个开天辟地的事情。其次,这个根本性决断因此也必然是高度严肃的,所以这种决断只有一次,人民的决断是一个生死决断,决定生死存亡的。如果人民就像陈老师举的例子,人民每次开会我们在做一次决断,这个决断就太不严肃了。

第三个问题是决断什么?当然是由谁来统治的问题。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人民决断不是具体某个肉身的人来统治的问题,而是决断一个根本性的原则。决定某个具体的肉身的人来统治,这是常规宪政体制下选举制度就可以决定的问题。所以,“由谁来统治”这个问题结构中的“谁”,不是具体的某个肉身的谁,而是一个抽象的设定,根据这样原则设定一个标准和制度出来,这就是宪法,这就是宪政。人民要决断何种宪政体制来形成一个新的政治体,就像上帝造成人一样,造出的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我觉得上述几个问题,都是高全喜老师的演讲中蕴含的一些问题。由于他采用思想史的梳理的方式,所以这些问题的结构没有得到直接和正面的呈现。我临时勾勒的这个表述算是对高全喜老师的演讲的一个有益补充。

另外一个问题,我也想附带提一下。今天的演讲被看作是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的一个对话或者交锋。因此,我也想站在规范宪法学的立场说几句话。我觉得在这里面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政治宪法学思考的是政治体的败坏死亡的问题,但是有一个问题是大家认为理所当然、不值得思考的问题,但又是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那就是究竟什么是常规状态,常规状态为什么重要?很显然常规状态的重要性,就是秩序的重要性。但是,为什么偏偏要这种秩序而不是那一种秩序?为什么以前的秩序就衰朽了,死亡了,而偏偏这个秩序就能存在下去呢?打个比方说,以前恐龙统治地球,后来天气变坏了,它们就生存不下去了,而人类就能够活下来。为什么我们必须选择这种秩序呢?这里面一定也是有道理的。这个问题其实也就是对何为法治及其功能的问题。如果能够说清楚常规状态为什么重要的问题,那么规范宪法学的价值也就获得了说明。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不准备在此深究这个问题。但是,我对这个问题是有系列思考的。

从规范宪法学自身来讲,规范宪法学的技艺也回答不了这个问题。规范宪法学的力量必须以法律共同体的成熟为依托。也就是说,规范宪法学不可能通过回应政治宪法学来捍卫自身的存在正当性和重要性,它没有这个能力,也没有必要这么做。规范宪法学要获得现实的力量,就必须通过一种日积月累的宪法解释学的实践,通过法学教育的积累,逐渐形成一个法律共同体,然后通过这个法律共同体的整体获得一种现实性的力量。只要法律共同体成熟了,哪怕没有人在理论上对常规状态为何重要,法治为何重要进行说明,规范宪法学也照样会获得现实的力量,不证自明。因此,法律人共同体才是规范宪法学的大地,是规范宪法学获得生生不息力量的力量之源。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违宪审查的问题。与政治宪政主义相对,司法审查的实践有时候也被概括为司法宪政主义。我觉得违宪审查具有一种两重性。首先,它是法治的要求,法治内在地需要的是一种常规状态,需要稳定性。因此,需要通过违宪审查制度来控制政治的不稳定性。其次,常规状态也并不意味着僵化状态,常规状态也是动态的,也是需要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因此,政治的一面,或者高全喜老师和陈端洪老师多次强调的不断革命的一面,也非常重要。这两种力量之间的综合,最后就形成了违宪审查机制。对违宪审查来说,它的一方面是法律职业化规范宪法学的,另一方面又是政治的。在所有的诉讼里面,宪法诉讼是最讲政治的,美国法院一半的法官都不是法学家,都是政治家,每一次的宪法诉讼,高全喜老师也强调了,类似一种革命,在寻找人民,但是人民已经“升天”了,因此需要通过宪法解释不停地去追溯和寻找,这个时候人民其实又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在场了,并且自我更新。这就像耶稣好像是升天了,但是每次祈祷的时候又是降临的,我觉得这是违宪审查的一个功能,这么一个定位。由于时间关系我就讲到这里吧。

田飞龙:非常感谢人大法学院组织本次“政治宪法学”内部性质的对话并容许我这样的后生发言。我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田飞龙,平时跟高老师、陈老师交流很深,亦深受影响。通过上次在清华大学陈端洪、林来梵二位老师老师的对话,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有了一场“遭遇战”,但实际上二者并没有形成真正的对话,类似于陈老师自己承认的施米特没有跟凯尔森发生真正的对话,因为二者分别针对不同的领域和经验——日常政治/非常政治。就中国宪法学而言,具有对话意义的政治宪法学的重心不应在于建国经验的解释和重构——当然这很重要——也不在于以制宪权为核心的那种施米特意义上的政治宪法学,而在于从改革经验中提炼出我们政治宪法学的基本命题、概念和理论体系。因此我觉得陈老师很多篇文章中,最好的一篇文章仍然是《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上的那篇《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高级法》,因为它是以现行有效的1982年宪法为主要分析对象的,是立足于革命与改革,尤其是改革经验的。至于他其他的关于卢梭、西耶斯的论文,主要是为我们讨论和建构政治宪法学提供必要的知识论基础,是一种外围性知识贡献。主要是在陈、高二位老师的理论影响下,我选择了“政治宪政主义”作为自己的博士论文题目,但我会更加重视改革的政制经验。革命是一个在改革三十年的中央文件和政治话语中已经被摒弃的概念,我们要重视这种由邓小平作出的政治决断对于国家和宪法转型的根本性意义。把改革作为政治宪法学的主要对象,建立改革的规范学,或者是改革的宪法学,实际上在这方面,夏勇教授以及翟小波博士已有所关注。从政治正确来看,改革固然主要是革命的继承和发扬,但从国家与宪法的自主性建构和常态化发展来看,改革则具有对革命的扬弃与超越的历史价值。日常政治与非常政治的二分法适应了西方意识形态论战和一般宪法理论认知的需要,但这种截然对峙的分类法无法满足后发转型国家,尤其是中国这样的巨型文明体的现代转型的分析性理论需求。其实高老师的精锐不在两端,不在非常政治,也不在日常政治,这两方面都有巨量的文献资料和理论建构,而在于高老师业已提出、被周林刚在评论中简要点出但并未深化的、对于中国宪政转型具有根本性意义的理论问题——在日常政治与非常政治之间的转型(改革)政治及其理论化的问题,这是一个未被充分理论化的理论状态,是中国宪法学据以贡献于自身及其他所有非西方文明现代转型的真正理论金矿与作用空间。试问:改革状态是日常状态吗?是非常状态吗?简单肯定或否定都不够充分。事实上,这一状态正在通过革命遗留下来的一套权威体制和政治伦理,来推进包含现代化在内的整体性社会改良目标,这是常态化建构的过程,是动态性的,不是静态性的,是不断通过党的改善和人民参政能力的成熟来促成宪法的最终稳定和规范化,甚至最后可能接纳一种符合中国政体结构与特征的违宪审查机制来守护改革的最终成熟形态。中国司法因为不存在普通法治传统和政党政治契机,在这一过程中很难构成持续的和富有意义的推动力量,也很难通过某个类似“马伯里”的案件翘动中国宪政之门。改革阶段应该建构的主要是一种面向转型的、以民主为核心价值的、以公民参与权和无支配的自由为支点的政治宪法学和政治宪政主义。所以,中国的政治宪政主义如果要想成熟起来的话,必须在通过制宪权理论正当化建国过程之后,迅速转入改革经验之中寻找新的核心命题和概念,搭建作为转型宪法学的一种阶段性宪法学理论,这样才能不仅在理论解释力上,而且在理论引导力上,具有真正的理论竞争能力。同时,中国的规范宪法学乃至于宪法释义学在完成初步的“前言”工作和方法准备之后,还必须有“后语”和具体建树,这就是需要进入作为常态化历史过程的改革经验之中。只有在改革经验中,所谓的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才具有共享的理论空间和真正的对话意义,其任何的理论建构才真正具有中国性和实践性。

重申一下,我们现在要面对的真实对象是改革,改革是我们现行体制里面的最核心概念,而不再是革命,因此“革命与宪法”的论题应该恰当地切换为“改革与宪法”的论题。以革命和制宪权理论对建国经验的解释和重构,我觉得在学术意义上是提升一个拓宽的宪法理论基础,在政治意义上是肯定1949年的革命,从而压制新的革命,这体现了宪法学的保守法律秩序的理性。中国的政治宪法学的主要对象应该是改革开放30年的政治过程及其制度成就,其中要特别关注国家权力行使过程的新的规范的生成和公民权利的实践性与制度性生长,比如行政法治的发展,比如村民自治权和公众参与权的发展,比如协商民主的兴起,比如公共决策的开放性与民主化,等等。

以上是总体性的对于目前讨论的政治宪法学理论方向的一个评价,其中包含着我个人的理解和尝试。此外对于高老师的这篇文章我觉得还有两个重要的不足,一个是常识性的错误,还有一个是理论上的欠缺,刚冒出一点点,但没有深化勾连。常识性的错误是高老师自然流露对美国革命的偏好,但实际上美国的革命能叫革命吗?或者说能叫典型意义上的近代革命吗?大家注意一下,美国革命和世界近代史的资产阶级革命是不一样的,后者主要集中于国内资产阶级为谋求生产方式的变革而发动的政治与社会革命,革命胜利后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去“阶级化”,如何在“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语义中将规范重心由作为革命主体和领导者的“资产阶级”扩展到至大无外的宪法上的“人民”,但美国革命的基本经验是反对在伦敦那边的英王统治北美,仅具有对外的非殖民化的意义,内部意义上没有发生有意义的革命(只有影响很小也很不典型的1786年的谢斯起义),在这个意义上北美的革命只能叫资产阶级民族革命,不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美国宪法的经验,尤其是其精巧的政治实践理性和宪法解释技艺是可以借鉴的,但美国的革命经验是不可借鉴的,或者说美国根本没有什么近代革命经验,因此高老师以美国革命为例来解释革命与宪法的关系及其经验,很可能是因为偏爱而产生的误判。实际上在我看来,就革命与宪法这个特定论题而言,还不如拿法国革命和宪法来讨论,它更典型,更符合现代历史的经验、问题和结构,所以美国革命并没有给我们带来太多的从革命通往宪政的经验,如果不是隔着大西洋那边那么远,我觉得华盛顿也不一定打得赢,美国也不一定有机会进行长达百年的天赐良机下的自我发展和积累。在此意义上,美国倒也可以适用黑格尔戏谑中国的那种说法——“历史的例外”。我们在学习和分析美国时尤其需要关注美国经验的技术成熟性和其非典型性、不完整性之间的张力。第二个方面,高老师理论上的建构性欠缺,我这里不是指高老师深厚的思想史功夫及其运用,而是在如何实现“革命的反革命”这个重大课题上没有发展出一种“中间”理论出来,基本上还是在日常政治/非常政治的二分法框架内叙事和处理,因而只见思想史上的颠簸和摇晃,不见真正的分析性概念的创造和独立的理论建构,这在陈老师的评论中已经提到。关于日常政治和非常政治之间的、适合转型的中间理论问题,周林刚曾在上次清华对话的事后评述中用“?”来标示或悬疑,而高老师关于“革命的反革命”的具体理论建树基本上也沉默于这个“?”之前。但我还是想为高老师辩护一下:一是高老师通过对陈端洪肇始的“政治宪政主义”的思想史处理,成功地将这一挑战性的命题或思想与“司法宪政主义”的关系由空间并置状态转换为时间连续状态,维护了一种更加健全的政治自由主义的宪法理论框架;二是通过对欧陆、英美特别是英国近代时期洛克思想的重新阅读来指示“政治宪政主义”深度建构的正确理论资源;三是为宪法学的专业人士“逼”出了一个真正具有中国宪法学自身问题意识与理论旨趣的“大”问题,这个巨大的问号或者空白乃是中国宪法学人需要聚焦并时时叩问内心的“自己”的问题。

关于理论文本上的问题,我想谈谈西耶斯。高老师刚刚提到西耶斯的“第三等级是一切”开启了近代“阶级立国”的历史,我基本赞同。陈老师的相关文章更加重视西耶斯的民族制宪权理论的抽象性和纯粹性(其中由个人通过社会契约过程直接成熟为民族,中间没有“阶级”),对西耶斯的资产阶级革命专政理论没有足够的重视。大家对英美、欧陆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及其宪法一直有过分美化的倾向。但是我想讲三个事实:英国1918年才实现普选权,美国是1920年,而瑞士则是1971年。因此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建国之后,也存在着专政与反专政的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被马克思正确地界定为阶级专政的问题,社会契约论或宪法理论中没有阶级专政,而富有实证主义精神和世界历史眼光的马克思则看破了这一点,这需要联系他所处的时代以及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真实历史。在马克思那里,不再是“第三等级是一切”,而是“无产阶级是一切”,仍然是西耶斯式的“阶级立国论”,而且同样诉诸先进性和历史代表性。所以我个人觉得马克思理论能够包含资产阶级专政理论,而资产阶级专政理论也内含着马克思新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契机,因为背后的政治逻辑是一致的。当然,我们也许不是不知道西方理论家的双重叙事,而是通过有意的遮蔽与选择来呈现我们希望加于自身的理想图景。作为研习宪法的人,我当然赞同宪法上的基本价值及其制度安排,但我们也必须获得关于现代革命建国的完整历史观和理论图景,特别在像中国这样经历过深刻的“阶级立国”历史的大国,自由主义的遗忘或遮蔽策略不会成功,只有在理论上真正勇敢地面对、对话与整合,才能够获得更加合理化的认知和实践框架。我们关心的是,英美这些国家,内部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吸收建国之后的无产阶级革命的热情,将潜在的革命问题成功地转变为民权问题或宪法问题,怎样通过真正的“人民”建构获得一种至大无外的共和国公民范围与基础。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成功,不在于资产阶级的先进性或政治德性,其核心在于一个真正共和国的理论建树和实践技艺,即其“去阶级化”的真实经验。我相信这种真实经验里,宪法学家标榜的司法审查的实际作用可能很有限,更重要的是一种常态国家前提下侧重普遍公民身份和参与权的民主性建构,即宪法的“民主化”,这是建设性的政治宪法学(政治宪政主义)的真实空间与方向。我觉得,不存在资本主义的普遍主义,也不存在是社会主义的普遍主义,在宪法意义上只有共和国是普遍的——因为我们更关心真正的共和国经验,而非资产阶级或无产阶级的统治(专政)经验,我们就更应该完整地理解西耶斯这样的资产阶级理论家叙事结构的复杂性,理解“第三等级是一切 ”这样的革命口号的真实政治含义及其历史后果。西耶斯并不是只有一个所谓的民族制宪权理论,其理论的内核在启蒙时代是很有代表性的,更侧重一种资产阶级专政的理论。第三等级是一切,无产阶级是一切,专政的理论是同构的,因此我们应该关注西耶斯之后的自由主义理论发展中是如何真正的面对内部挑战而去阶级化的。我们现在面对的是一个和谐社会,这是执政党又作出的另外一个政治决断,不仅把革命改成了改革,而且把阶级斗争变成了和谐社会。如果研究政治宪法学的人不重视所处国度已经发生的、新的根本性政治决断的宪法学意义,只停留在早期宪法发生学的状态及其原初制宪权话语,就不能够正确地观察到当下改革的相对独立的意义,不能看到建设性的政治宪法学的真正理论空间,提出的至多只能是一种重要的宪法问题意识和关于宪法史的一种解释学。因此我觉得要特别重视改革经验,无论是政治宪法学,或者是规范宪法学,只有真正进入中国的改革经验,才能形成对话,否则是虚假的对话。

最后是关于宪法学思考的基本单位或框架的问题。最近高老师编的《大观》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102月版)提到新拉丁帝国,谈到科耶夫在1944年给戴高乐写过一篇《法国国是纲要》,讨论的核心问题是法国二战后的政治或宪法定位问题,他认为法国在二战后将处于新教的英美帝国(邱吉尔英明并不失时机地通过“铁幕演说”的意识形态建构实现了这一点,确保了英国在新国际体系中的地位)和东正教的苏联帝国之间,如果严格按照民族国家的模式来建构新法国,则法国将在国际政治中无足轻重,他因此主张以法国为主体重建作为基督教正宗的天主教帝国,称为“新拉丁帝国”。科耶夫预见到未来的、在国际政治上有意义的国家规范形态必然是内部国家主权与区域(帝国)领导权的一种新的综合,这一点对于大国宪法学的建构很有启发意义,这其实也是英美,尤其是美国成功的宪法真相或秘密。科耶夫思想对戴高乐及法国国家战略的具体影响我没有细致考察,但新法国以及后来欧盟的发展,不能不说受到了科耶夫思想的重要激发,尽管存在一定的变数(比如遵奉路德新教的德国并未倒向英美的新教帝国,而是融入欧陆政治联合之中,强化但也相对化了科耶夫构想的法国为主体的欧陆帝国的可能性)。强世功在《中国香港》中也提到,中国古典政治文明提供了处理边疆问题的成熟经验,这与“一国两制”的宪法创制之间具有重要的思想渊源关系,而未来中国政治哲学或宪法哲学的思考也需要重视这种经验背后的政治智慧。至于赵汀阳的“天下体系”更是从中国政治和文明的前途命运出发思虑新的世界政治秩序的可能性,其哲学努力值得钦佩。科耶夫让我感觉到任何大理论家必然包含着对此在国家或民族的热爱及在此基础上的问题提炼、命运焦虑和智识使命。对我们中国宪法学而言,现在有一个什么样的语境,或者是何种前提?我们在大国崛起,我们怎么样防止成为第三帝国,同时又能够成就一个坚强维护自身整体存在、发展内部个体自由与认同,并为人类和平与发展贡献建设性经验的负责任大国,就不能仅仅局限于一个严格的民族国家的思考单位或范围。作为中国宪法学人,不能只停留于宪法学的普遍话语(简单化了的西方话语),还必须追问:大国的宪法学与小国的宪法学具有怎样的重要差别?同时,一个更加现实的挑战是国家统一问题,这涉及到如何界定政治空间、构成方式与维护机制,实际上内部问题与挑战已经很突出,传统边疆矛盾之外,一国两制涉及的具有现代性挑战意义的港澳台问题,所谓的“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宪法整合问题就足以构成对中国宪法学高度的思想性挑战。一国两制仅仅靠民族国家范式提供的内部规范视角,或者是自由主义本位的宪法学,在正确界定中华民族的民族利益和政治空间,以及在建立饱含古典智慧和现代精神的宪法架构这样的历史实践问题上显然将捉襟见肘。因此我们的宪法学要增加新的概念,要有新的方面,并且要有国际的视野。现在中国的宪法不可能有一个所谓封闭自足的内部环境来自发形成,必然需要面对一个内外不平衡的挤压结构,这是我们所处的形势。我们的政治宪法学需要在一般宪法学规范视野之上思虑国家的国际(区域)存在与内部多元统一问题,需要在宪法学的扩展性视野与功能上、以及在宪法历史实践的理性智慧上有所创见,才有可能构成自身的理论与制度贡献。

谢谢!

于文豪:刚才两位都讲的非常“火爆”。下面请人民大学喻文光博士。喻老师在德国获得博士学位,对今天的主题或许有独特的看法。

喻文光:我的研究重点是行政法和经济行政法,今天参加这个研讨会实际上是来学习的,现在作为一个外行谈一些肤浅的看法,请宪法学专家指教,也可以使刚才听了这么多深刻理论的听众轻松一下。

有两个方面的拙见:

第一,高老师和陈老师刚才的发言,尤其是高老师的演讲报告,是从宪法的来源、产生来讨论宪法与革命的关系。按我对报告的理解:由于政治、社会历史背景不同,会产生两种不同模式的宪法,其产生路径不同,结果也不同,比如说英美法系国家的宪法最后终结了革命,通过宪法使革命的政治诉求得到了满足和安顿;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宪法产生后还会发生一系列、不断的革命。高老师还有一个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的理论。如果到了日常政治这个阶段,宪法是不是也有一些基本的功能,如果有,又有哪些基本的共同的功能呢?高老师在报告中也提到德国的宪法模式,德国在二战后对宪法进行了反思。二战后德国宪法学界的代表Konrad Hesse在《联邦德国宪法概要》这本书中对宪法的基本功能总结了两个:1、一个是宪法在具体的历史现实中构筑一个政治共同体。2、二是宪法的功能是构筑一个法律秩序。如果关注了宪法的基本功能、宪法自身的结构功能,例如德国宪法学家总结的这两种基本功能,是不是可以通过宪法而把革命的问题转化成宪法问题,把政治问题转换成宪法问题,从而可以解决立宪后革命不断重复、不断发生的问题呢?

第二,高老师是从宪法和革命之间的外在的关系来考虑宪法与革命的相互作用的。而除了二者之间的外在关系,是不是也应该把眼光投到宪法自身,也就是来通过解构宪法本身来回答宪法和革命之间的互动关系呢。在这方面,除了我刚才说的关注宪法的结构功能、基本功能以外,还可以关注宪法的自生功能、自我完善功能。去年是德国基本法颁布60周年,有一系列纪念活动。德国宪法的新生代代表Christoph Möllers在一个访谈中强调:宪法是一个不断生长的有机体,正是因为如此,德国基本法才经受住了60年的考验,应对了这60年中出现的,而在制定基本法时根本没有预见到的各种挑战、问题和冲突。也就是说,宪法如果能发挥自身的功能,不断地生长,完善,自我革新,自我革命,不是一个死的文本,而是活起来,具有活力,就能应对现实中的冲突和挑战。有哪些制度能够实现宪法的自生、开放、自我完善的功能呢?比如,宪法法院制度、司法审查制度,还有宪法解释制度与方法,美国宪法修正案等等,都是宪法的开放的自我更新、自我革命的制度。刚才陈老师提到:宪法是一个国家的经脉。那么,宪法本身的经脉是什么呢?怎么能抓住宪法本身的经脉,抓住宪法本身的作用和功能,来解决宪法和革命的问题,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谢谢大家!

翟志勇:谢谢人大法学院提供的机会,谢谢高老师精彩的演讲。我无法从宏观上对高老师的演讲做一个整体性的评论,只能从一个小问题出发,窥看高老师这个重要研究中的睿智与缺失。这个小问题就是宪法与革命论题中所涉及到的社会与社会问题,我分三点来讲:

第一,高老师在演讲中阐述了卢梭和洛克对“政府解体”(或“政治体的死亡”)的解释之间存在的差异,而陈端洪老师的评论认为不存在高老师所谓的差异。我想至少在一点上,卢梭和洛克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卢梭看来,政治体死亡后,重新回到自然状态,而对于洛克而言,政府解体后,只是回到社会状态,并不径直回到自然状态,这意味着共同体并未因政府的解体而解散,一定的社会秩序依然存在。这个差别非常重要,从契约论的角度来看,对洛克来讲,政府解体是政治契约的一个打破和重建的过程,并不涉及到社会契约(不是卢梭意义上的社会契约)的打破和重建问题,并不涉及到社会共同体的重建的问题。但是对于卢梭来讲,并不存在政治契约和社会契约的区分,并不存在国家(政治体)与社会的二元划分,两者合二为一了,其结果可能造成下面将要谈到的问题,即将社会问题政治化,以政治的方式来破解社会问题。

第二,高老师在讨论洛克的时候,是从洛克《政府论》(下篇)第19章“论政府的解体”开始的,在这章开头,洛克先区分了社会的解体和政府的解体,社会解体了,政府自然不复存在,但反过来,政府解体了,社会可能依然存在。洛克将社会解体的原因归结为“外国武力的入侵”,但我想除此之外,内战(甚至激进的阶级斗争)也是造成社会解体的原因之一,这样看来,政府的解体就有三种可能的原因:第一是外敌入侵,第二是内战(包括激进的阶级斗争),第三是一般意义上的政府的更迭。高老师在从洛克开始探讨革命问题时,实际上关注的对象仅仅是第三种意义上的“政府的解体”,就讨论洛克而言,这本没什么问题,因为洛克关注的核心也是第三种意义上的“政府的解体”,但如果将其作为参考的样本来反思中国的革命与宪法问题,就要将前两种意义上的“政府的解体”考虑进来,尤其是将第一共和与第二共和同时纳入研究视野时,不得不直面中国革命中的“外敌入侵”和内战(包括阶级斗争)问题。将这些问题考虑进来后,就会发现,中国革命有着复杂且独特的逻辑,有诸多问题是洛克和卢梭理论不曾触及的问题。

第三,中国革命,尤其是新中国的革命,有一个特点,即它是执政党领导的革命,而不是反对派领导的革命,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这既不同于洛克所讨论的人民的反抗权,也不同于卢梭的继续革命论。因此,当讨论转到中国革命与宪法问题时,需要弄清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内在机理是什么?我想一种解释是,通过革命(本质上是阶级斗争)解决诸如贫穷、不平等等社会问题,这正是阿伦特所说的大西洋两岸革命的非常重要的一个差异。法国大革命、苏俄革命以及中国革命,作为一场政治革命,其最终的目标实际上是以政治的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企图通过平均地权等阶级斗争方式来解决贫困问题,但最终证明革命不能完全解决社会问题,仍需列宁所谓的“电气化”这个只手。高老师刚才讲到82宪法以来,一种“反革命”(去革命)的迹象已经呈现出来,这恰恰是执政党将社会问题从政治中剥离出来,交给科技与经济发展来解决。因此,“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际上意味着通过革命解决社会问题的策略的终结,从而使得继续革命的内在机理被打破,“反革命”自然浮现出来。

按我的理解,高老师这项研究仍然是非常政治与日常政治这个大的命题下进行的,“革命的反革命”标识着日常政治的登场。刚才几位评论人都提到非常政治与日常政治之间的空白地带,陈老师甚至认为这个空白地带是无法理论化处理的,但我认为社会和社会问题可以填补这个空白地带,对中国尤其如此。如果说当下中国处于从非常政治向日常政治的转型过程中,那么这个过程正是以公民社会的成熟和社会问题的逐步解决作为基础的,就此而言,转型政治的逻辑与机理,亦应纳入到研究之中。非常政治已经过去,日常政治即将到来,转型政治才是中国当下宪政问题的真切现实。转型政治同时兼具非常政治和日常政治的逻辑和机理,需要更为复杂的理论来应对,而这或许也可能成为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间对话的一个平台。

:各位晚上好!非常感谢高老师的报告,以及端洪老师和其他几位年轻法学同行的评论!

其实我是来看热闹的。前些天出差回来就听同事说,在清华法学院发生了一场所谓的规范宪政主义和政治宪政主义的论战,论战主要发生在陈端洪老师与林来梵老师之间,高老师比较温和。今天应该是那天的继续,由政治宪政主义的重要代表,也是我在北航的直接领导高全喜教授作关于“宪法与革命”的报告。

看来热闹心理是要不得的。本来以为在人大法学院——规范法学,也许应该说解释论的重镇——一定会发出强有力的“规范宪法学”的声音,但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完全是一边倒的议论,好像是政治宪政主义的内部讨论。韩大元老师和胡锦光老师好像只准备以主人的姿态冷眼旁观,不想——还是不屑?——介入。可惜今天林来梵老师没来,规范宪法学严重失场失语。我刚才在揣摩,如果林老师或者其他规范法学者在场,会作如何的反应。没有什么结果。当然,我还没有全面把握林来梵老师的规范宪法理论。估计我的研究兴趣和他接近一些,作为权宜之计,我就把自己当作规范宪法学者中的一员,站在所谓的“规范宪法学”角度,谈一点看法:

首先,我做一个判断:这里没有什么架好打。宪法是一个开放的研究对象,可以针对不同的宪法问题、采用不同的学科方法以及从不同的路径进入研究。如果存在所谓的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分,那么从陈老师与高老师的研究看,这样的政治宪法学不会构成对规范宪法学的冲撞,我们可以相互补充,相互支持。至少对我这样的规范主义者,觉得我们的宪法学研究,需要有政治学、政治哲学的理论支持,否则关系到政治宪法内容的宪法条款是无从理解起的。某种意义上,你们的研究水平决定了(规范)宪法学的研究质地。非常期待你们的研究成果。至于说,高老师批评宪法学者没有关注到革命等重大问题,我当然同意,相信其他规范宪法学者也会同意。但可以稍微作一点辩护,就是,宪法学研究在我国还处在起步阶段,宪法学提出要从法规范(Norm)角度研究宪法,也还是很近的事情。虽然有了规范意识,但还没有找到方法。然而,近十来年突然冒出了很多宪法案件,比如物权法草案违宪风波,齐玉苓教育权案,最近的拆迁条例违宪争论,都急着向宪法要法律答案。宪法学界一向说点空话套话,说点欧美宪案件和抽象之极的理论,最多呼吁一下公民权利保障以及对侵犯公民权利发表一下感慨就完事了,没有料到真有人——而且不是普通人,是人大常委会和最高法院——要拿宪法解决实际问题。大家没有理论准备更没有心理准备,几乎在所有的宪法事件上,物权法草案风波是最明显的,都交了白卷。以前说宪法最大的问题是不让实践,结果发现让实践也没用,因为我们不会。所以都很着急,也不好意思,于是就被这些现实需求拖着走,除了强调宪法研究的规范视角外,还来不及在规范层面系统地研究宪法。简单说,就是忙不过来。所以,不仅高老师不满意,我们对自己的工作也不满意。可是,不是我们懒惰,而是工作需要时间啊,急也急不出来啊。

其次,谈一点对高老师报告的印象。前两天读了一下清华争论记录,陈老师关于制宪权的思考给了我很大刺激和启发,应该说,陈老师切中了我国当下宪政建设陷入进不得退不得的尴尬境地的要害,即制宪权的构成及其效力,它直接指向了我国宪法的合法性基础,这大概可以解释,为什么宪法学界存在反对“宪法也是法”的声音。这不难理解,如果宪法本身合法性可疑,那么宪法自己说自己也是法,说服力自然不够充分。我期待陈老师关于制宪权的进一步研究。但是,我必须承认,来之前匆匆看了高老师的报告,刚来也听了高老师的论述,我没有摸着方向。革命或者其他政治主题,可以是非常重要的,但它是基于什么基础、又是针对什么问题体现了它的重要性呢?又何以构成我国——现阶段的——宪法学研究的重中之重呢?我还得承认,我转向集中研究宪法还是近几年的事,还在补课,一方面系统地整理宪法学的研究内容和问题节点,一方面关注我国当前的宪法需求,很不好意思,确实从来没有想到、也没有意识到要从“革命”这个角度切入,也没有准备从洛克和卢梭的著作入手,因为他们的思想已经经过范式转化进入宪法学领域了,但是以另一套术语和方法重构了问题和(部分)答案。如果说这一套重构挪到中国场域不好用,那是因为我们的政治秩序与宪法秩序里,包含洛克、卢梭等不能直接提供养料的元素,比如社会主义,民主集中等,这些政治理论写进了宪法,但还没有经过范式转换,还没有形成配套的法律概念和机制,即还没有真正的法律化。而这项工作我们自己还没有着手或者说没有找到下手点,而一贯的“拿来主义”也不奏效,因为西方人也没有。针对这一点,我——站在规范研究立场上——深刻地意识到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持,宪法学界的理论研究严重脱节严重滞后。就这一点,我再次强调同意高老师的批评,即宪法学研究没有覆盖很多重要的问题。这里面大概应该包括“革命”问题,虽然我听完了高老师的报告,还是有些反应不过来。我继续学习,再向高老师讨教。

接下来谈一点方法之争,或者叫“门派之争”更合适?说实在的,我挺惊讶的,在法学界最被耻笑的、一直被指责为迄今没有找到独立性的、分不清法学与政治学界限的宪法学界,怎么一夜之间出现了那么多路径、方法层面的门派。针对某个问题的持不同意见者分出派别,比如针对违宪审查机制,分出美国式的司法审查派,德奥式的宪法法院派,法国式的议会委员会派,或者英国式的“不得审查”派(现在也不是了),这是很好理解的。但针对“规范宪法学”出现一个政治宪法学(政治宪政主义),另外还有一个司法宪法学(司法宪政主义),分类标准好像就不清楚了。也许是针对宪法规范效力的?规范宪法学当然以宪法具有法律效力为前提,研究效力如何实现问题,司法宪法学应该是指“宪法司法化”时期的研究,那只是针对违宪审查主体的一种主张,和规范宪法根本不冲突的。

政治宪政学是什么呢?我笨拙,想必陈老师、高老师春秋笔法之后有着我不理解的高妙。但仅从两位老师目前的研究题目看,确实看不出需要否定规范宪法学研究路径。高老师的“革命”研究,我还找不到研究结合点,但可以想象落在“生产”宪法(制宪)和“消灭”宪法(重新制宪?)两个点上,或者中间阶段的“修宪”问题上,这里有范式转换问题,否则的话,和宪法学有什么关系呢?或者说,该如何区别于政治哲学关于革命的研究呢。陈老师的制宪权研究,我刚才已经说了,非常重要。但并不像陈老师说的那样,宪法学没有这个概念(我们的宪法学教材里可能没有,但这又说明什么问题呢)。宪法学当然有制宪权概念,制宪权与修宪权相对,高于修宪权,否则怎么解释宪法是母法、基本法、最高法呢?区分制宪权与修宪权,理论基础确实是西耶斯的理论。现代宪政语境中,制宪权归于人民,和人民一样是一个拟制概念,通常情况下,在一个法统内制宪权只使用一次,以后就是修宪,修宪权是议员,是人民代表,和人民可不是一个概念。为什么可以对人民代表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就是因为宪法是“人民”制定的。这当然是理论解释,如果不认这个理论,对同样程序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就说不通了。“西方”宪政国家已经无需纠缠制宪权理论了,对于我们,还真是一个问题。但如果我没有理解错,陈端洪老师制宪权主体,好像除了人民还有其他。真是这样的话,属于中国特色理论。与此同时,陈老师的政治立场,就值得关注了。

最后我想说,我国宪法学刚起步,尤其所谓的规范宪法学,还幼稚得很,好像还不值得针对它另起炉灶,因为它的面目还没有展现出来。另一方面,即便是已经表现出来的力不从心,比如齐玉玲案件引发的司法路线没有成功,其原因真的是因为进路和方法不正确吗?换一种纸上谈兵的套路,就能解决问题了吗?任务是共同的,那我们就不需要互相残杀、互相敌视。至少不用这么着急。只要在宪法学范围内,无论站在哪里,无论设计什么样的攻城略地方案,起点都非常低。还是一起努力比较好。谢谢!

王建学:我想提一个请求,我们把这个时间稍微延长一点,让坐在后面的听众们也有发言的机会。当然,考虑到现在已经910分,这一请求实际上已经实现了。

虽然我也读过洛克的《政府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西耶斯的《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但没有作过系统和深入的研究,所以今天晚上主要是抱着学习的心态来听高老师的讲座的。我想提出一点感想,或者说是一个问题,就是刚才俞文光老师提到的“宪法学自身的经脉”的问题。

当我们今天还在讨论卢梭和西耶斯的时候,法国在二战以后的主流宪法学理论已经是规范宪法学和宪法解释学,主要代表性的人物,比如长期担任法国宪法学会主席的法沃赫(Louis Favoreu)教授,强调宪法委员会的裁决作用,强调宪法是规范,是为“法”服务的,而不是为政治家和政治学家服务,这实际上主要是继承和发扬凯尔森的路子。那么,法国宪法学是否存在政治宪法学的流派呢?按我的理解恐怕是没有的,当然也有政治学者在研究宪法学问题,介入宪法学的智识,但这称不上政治宪法学。另外,可能有一种学术流派跟政治宪法学看起来比较接近,一位也叫卢梭,但不是让?雅克?卢梭,而是多米尼克?卢梭的教授,不是按照宪法规范和宪法解释的思路,而是按照民主的思路来研究宪法的,他反对法沃赫教授单纯强调宪法规范、宪法解释和宪法审查的观点,认为宪法审查过程中实际上是社会不同阶级、利益集团围绕宪法裁判的说理过程来寻求一种动态的共识,是不同宪法观点融合的过程,而不是单纯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但这与卢梭和西耶斯已经完全不同了。因此,政治宪法学是否存在,我这里是存在疑问的。

从一个更宏观的角度来看,每一个学科,不管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还是人文科学,都存在研究者如何认识研究对象的问题,这其中肯定有两个问题是需要回答的,一个是研究对象从何而来,另一个是研究对象是什么。对于宪法学而言,宪法从何而来的问题,涉及到制宪权,是政治宪法学的中心话题,宪法是什么的问题,涉及到对宪法规范的理解,是规范宪法学和宪法解释的中心话题。但我认为,这两个问题对于一门学科而言,重要性是不同的。如果我们不清楚对象是什么,肯定作不好这门学问,但如果不清楚研究对象从何而来,却往往并不妨碍学问的展开。打一个可能是不着边际的比喻。对于基督徒和神学家而言,他们可能要问上帝和圣经从何而来的问题,也要问上帝和圣经是什么的问题。实际上,圣经里面也存在过这样的疑问,上帝说,“我是阿尔法,我是欧米伽”,我是起点也是终点,因此,上帝的回答实际上是,你不要问我从何而来,你只要弄清楚并遵守我的律法就行了。因此,直接的问题应当是研究对象是什么,它从何而来的问题虽然有助于深入和完善我们对研究对象是什么的结论,但却只是补充性的。

还可以作一个类比,也就是拿宪法跟民法对比,这个类似可能是比较贴切的。我们读任何一部民法的著作或教材,实际上,民法的问题不外是民法总论、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等等,这实际上都是在告诉我们,民法是什么。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规范。那么,民法学者要不要回答民法从何而来的问题呢?恐怕不是直接的问题。当然,这一问题也不是没有意义,民法从何而来?民事立法权。民事立法权从何而来?宪法的授予。现代很多民法学者都在其民法学的体系中涉及到了宪法问题,因此,其民法理论变得更为深入。(比如,盖斯旦的《法国民法总论》,其中介绍法律渊源的时候,讲到宪法审查与民事法律的关系)因此,考虑到民法学的状况,我想宪法学在回答宪法是什么和宪法从何而来的问题时,也应当分清主次,宪法是什么的问题(规范宪法学和宪法解释学)是主要的,宪法从何而来的问题(政治宪法学)一方面居于次要的位置,但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深化宪法学的论点。

回到中国宪法学的问题,我觉得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还没有很好地处理相互的关系,至少我们只看到了二者之间的争论,而没有看到二者融合地解决宪法问题。可能正如刚才黄贲老师说的,二者原本应是相互分工与合作,而不应有冲突。以上是几点淡见,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于文豪:谢谢建学博士。下面一位是人民大学博士后朱虎,朱虎博士的方向是民商法,对于德国民法理论有很精深的研究。

:我本人是学习民商法的,刚才喻文光老师说她研习经济行政法,因此对宪法不甚了然,这同样适用于或更加适用于我。王建学博士提出了法律是什么和法律从哪里来之间的区别,但在我看来这两个问题并没有办法完全分割开,法律从哪里来,也就是法律渊源的问题,与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实际上纠缠在一起。哈特在讨论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的时候,同时讨论了法律从哪里来的问题,这已经显示出了这两个问题之间的纠结。高老师的主题报告的主旨内容,我现在还没有非常清晰,规范宪法学和政治宪法学的最终PK结果,我也不敢妄加预测。但在我看来,这并非是一个简单的PK的问题,而是分工基础上共同协作、共同以问题作为中心进行合作的问题。我作为一个部门法学的研习者而言,更多地采取规范式的研究。但我也意识到,规范式研究绝非如此简单,而且在中国目前状况下,法律状况尤其是宪法状况很可能会发生大的变化,在这个变化的过程中,法学家何为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了。我想,陈端洪老师等提出政治宪法学恰恰是提醒法学家更好参与此变化的方式和可能性。在这个过程中,我一直在想一个问题,高老师提到革命、反革命的问题,飞龙博士提到一个改革的问题,打一个不恰当的比方,改革就是一个整形手术而已,让自己一个政体、一个政府运行更顺畅,而革命则不外乎是一个完全重生的问题。那么对于法学者而言,判断上述变化是革命还是改革以及法学家本身的定位和目标就会直接影响到法学家考虑问题的方式和重点。

从这个意义上,规范宪法学和政治宪法学并不是对立的问题,我个人更倾向于是对上述问题回答的不同从而导致的研究方式的不同。人民现在出场,然后有一个制宪权,产生一个宪法,从宪法之中就会产生出来我所研究的民法或商法。如果中国之后所产生的变化是一个革命,那么政治宪法学可能就有充分的舞台大展拳脚。如果不是,那么规范宪法学就可能适逢其时。当然,我这里面并不是说两者相互排斥,实际上,在规范宪法学的讨论之中,包括在民商法的研习之中,当然也会涉及到政治的决策和决断,政治宪法学的基本立场当然与规范宪法学不同,但政治宪法学的核心观点,我认为可以放到规范宪法学的基本的论证框架之中。

对于民商法学研究而言,规范式的分析是很痛苦的,而且非常的细致,研究时会步履蹒跚,会缺少一种知识挑战的乐趣。但套用拉伦茨的话说:“法学家所试图达到的理想也许会被证明是无价值的,但这并不能得出法学家为此理想所付出的努力也是无价值的。”

这是我的发言,谢谢!

于文豪:谢谢朱虎博士。虽然现在时间已经大大地超过预定计划,进入了“非常状态”,但是既定的程序还是要遵守的,各位同学可以发言和提问。

:谢谢各位老师的演讲和点评。我想请教高老师两个问题。第一,西耶斯说“第三等级是一切”,我们假设有一群人要结合起来,这个结合起来的人是否就把第一、第二等级都排除掉了?对于从第三等级概念到民主的概念的转变,如果我们考虑了政治转变的话,您提的阶级立国的概念是否成立?比如,从陈老师对1949年《共同纲领》的解读可以看出,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一个阶级到另外一个阶级的区别,但《共同纲领》并不是建立这样一种阶级基础之上,而是各个革命阶级的联合。所以,对于从第三等级概念到民主概念的转变,应该如何看待?第二个问题,是第三等级是如何应用。如果说革命优于第三等级概念的话,那么,1954年的社会主义革命是否优于1949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

高全喜:他提的问题本身就值得我们思考。今天大家提出的问题很多,我几乎没有时间和能力来完全回答。这份演讲稿我基本是用三天时间写出来的,虽然浓缩了我的思想,但也还是一份讲稿。刚才诸位提出的问题,对我来说是具有重要理论挑战的。把我所讲的变成一个理论分析工具进入到一套严格的分析逻辑,不是一日之功。但是我觉得这个问题——中国面对革命与宪法如何转成为一个宪政制度,以及不单纯是政体制度——应该是由一代,或者是几代宪法学家来应对的。我们经历过过去的时代,我们感到这个问题重大,尽管是否能够解决我们未必可以完成,但有责任、有义务提出来。

第二,根据黄卉刚才提出来的,我认为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不是对立的,它们面临的、解决的问题对象不同,而且在中国转折时期所面临的对象更是不同。一般而言,政治宪法学是制宪问题,规范宪法学是制宪之后的日常的宪法问题,所以这两种不同的研究对象本身是兄弟之间的关系,是既要兄弟、又能够有所张力的问题。通过这样的问题的讨论,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路径会更加充分,大家所看到的、呈现出的中国问题更加全面、彻底一些,不同的理论进一步的深化使得问题在理论上更加清晰,可能也有助于使治国者采取较为稳妥、渐进的步骤。

对于德国、法国现时段的规范宪法学、政治宪法学,这个问题我没有研究。实际上,我们这一代人有一个情怀,是“六经注我”,而不是“我注六经”。我们这一代人面临的问题就是把我们想说的话,通过理论的方式说出来,使得中国社会能够开启一扇窗口。我们的理论是微不足道的,但我们愿意打开一些窗口。总的来说,在欧洲,规范宪法学是主流是很正常的,具体细节上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非常感谢大家。

于文豪:谢谢高老师。最后,请韩老师、胡老师做总结。

韩大元:因为时间关系,我讲两句。前段时间我们在商务印书馆开会时,我邀请高老师有时间的时候给人大法学院同学们做一次讲座。这次,高老师专门用了三天的时间,非常认真地准备了演讲稿。认真的对待演讲,这是高老师作为学者的学术风格,也是一种教师的职业精神,我是很感动的,这种认真的态度值得我们学习。

在今天的演讲中,高老师提出了很多我们宪法学者值得思考的理论命题,包括宪法、政治哲学以及政治思想史的问题。对于学术研究来讲,有的时候提出学术命题,可能比解决问题本身更有价值。

面对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我个人还是倾向于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提倡综合的知识体系的建构与方法论。在学术研究上,我也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学派。目前,大家谈所谓规范宪法学、政治宪法学或宪法政治学、宪法解释学,等等。这些理论体系客观上也许是存在的,但我们具体讨论问题的时候,特别是面对同一个社会现象时,不一定事先预设学派的立场,要侧重于解释与解决问题的具体话语体系与方法。在解释或回答问题时,你也许采用的是政治宪法学的方法,也许采用了所谓的规范宪法学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讲,在解释学的平台上,规范与政治可以寻求沟通与平衡的机制。也就是说,以解释学的知识体系为纽带,以确定的宪法文本为基础,我们可以探寻宪法与政治良性互动的深层次的原理。在中国,建立宪法解释学,或者是法律解释学体系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相关的知识储备、实践理性和理论体系的建构还没有成熟的时候,过早地强调某一知识体系的独立性是否有利于学术的发展?值得我们思考。在知识体系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中,是不是应当以问题为导向来思考问题,在问题的解释中不断积累知识,逐步形成具有现实性的理论框架。这样,有利于在宪法学知识体系内部保持开放性,同时有利于在整个法学体系内部进行对话与交流。目前,我们对很多中国现实问题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也无法有效地提出解决方案。其实,大家解决问题的基本价值目标是一样的,那就是面对中国现实做出解释时,都要遵循一个基本立场,即人权保障的最高价值。

刚才陈端洪教授讲了宪法与革命的关系,用了一个生孩子的比喻。我觉得是不是应该这样理解:孩子的出生,也就是生命的诞生的确很重要,但孕育生命的过程也是很重要的。从相识、相爱,结为夫妻,到生育孩子是一个完整的过程。我们讲宪法的时候,也要坚持整体论的观点,革命的结束意味着宪法的诞生,但宪法的生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已诞生的宪法,我们首先要尊重它,珍惜它。不同知识体系之间实际上不存在绝对的隔阂,它存在于相的融合过程之中。需要彼此的沟通、交流,特别是在中国的整个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全成熟的时候,没有必要人为地消解知识体系的完整性。目前,中国法制的发展从立法时代进入解释时代,面对现实问题,我们需要强调问题意识与规范意识,大力发展解释学的技术与程序。我的话讲完了,下边请锦光教授点评。

胡锦光:今天高教授到我们人大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来作讲座,我代表中心表示热烈的欢迎。高教授为讲座做了充分准备,非常钦佩!我对高教授讲座的看法跟韩教授是一样的。我对这个问题没有更多的研究,听了高教授刚才的讲演,我个人的感觉是,要把政治宪法学理解为在革命阶段这个阶段适用的,或者是解释这个阶段的一门学问,要把规范宪法学理解为宪法形成之后来面对宪法的一门学问,如果这样对立起来的话,我觉得是显然是没有必要的。即使是在革命之后,我们已经有了一个既定的宪法,我们也要去解释这个宪法,我们为什么选择宪法,为什么要有这样一个宪法。我想在这样一个阶段,在适用这个宪法的过程中,在理解宪法规范的时候,可能还需要去回答一个宪法为什么来的这个问题。人类为什么选择宪法生活,为什么只能选择宪法生活,为什么有必要选择宪法生活,我觉得这些问题在革命成功以后,仍然需要继续思考。两者并不是回答不同的阶段的问题。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可能是学者研究精力、兴趣的问题,有的可能更关注与既定的规范,有的更关注规范背后的东西。两者在思考问题上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或者是在层次上有一定的差异,规范法学派研究的主要是既定的规范,但这个规范是从何而来的,并不是作为研究的重点,但是我想在宪法学研究中,既要面对这个规范,还要研究背后的东西,不可能人为的对立。我觉得人为的对立在知识体系割裂开来,这是存在问题的。或者说,政治宪法学者也要从规范的角度去理解宪法。

所以,我觉得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或者是我们在面对一个问题的时候,要多角度理解、分析,这样,问题才有立体感,才会分析透。今天高教授从政治宪法学的角度,解释了宪法现象,我觉得对中国社会未来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谢谢大家!

于文豪:今天的沙龙进行的非常热烈,高老师的演讲给大家带来很多话题,也带来很多启迪。预定的沙龙结束时间是九点钟,但是不知不觉,现在已经十点半了。最后,让我们再次掌声感谢高老师,也感谢各位评议人和同学们的到来。今天的沙龙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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